打擊外逃職務犯罪人詮釋

時間:2022-05-09 04: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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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外逃職務犯罪人詮釋

摘要:打擊外逃職務犯罪人是預防職務犯罪的重要措施。本文針對新形勢下外逃職務犯罪人的情況,提出了建立聯合機制、創新打擊手段、運用民事訴訟、靈活對待死刑、增設刑事缺席審判制度、加強國際合作等舉措,以更好的打擊外逃職務犯罪人。

關鍵詞:外逃職務犯罪人國際合作民事訴訟

開辟打擊職務犯罪的“第二戰場”,緝拿懲處外逃職務犯罪人,是探討職務犯罪的重要課題。筆者認為掃除職務犯罪人最后一根“稻草”,摧毀職務犯罪人在國外的“天堂”,徹底打擊職務犯罪人,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一、協調聯動,建立打擊外逃職務犯罪人聯合機制

打擊外逃職務犯罪人,需要多部門協同作戰。目前我國打擊外逃職務犯罪人主要是單兵作戰方式。職務犯罪人外逃案發后,通常是以一部門為主,其他部門配合,臨時組合,沒有正式的聯合打擊模式。由于打擊外逃職務犯罪人涉及多部門,單個部門能力有限,孤軍奮戰,造成打擊效果不佳,效率不高,致使一些職務犯罪人得不到及時打擊懲罰,社會影響不好。為了更好的打擊外逃職務犯罪人,筆者建議,國家盡快建立打擊外逃職務犯罪人聯合機制。其主要思路和內容如下:一是打擊外逃職務犯罪人聯合機制可以參照防范職務犯罪人外逃聯合機制的成功做法,在其基礎上繼續建立打擊職務犯罪人追逃聯合機制,整合資源,優化配置,形成合力。二是聯合機制以兩級聯合制為主,三級聯合制為輔。即聯合機制層級主要為國家和省級兩級。一般是建立中央和省級聯合機制,在需要的情況下可以建立三級聯合機制,加上地市級。三是聯合機制部門主要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外交部、公安部、中央紀委等部門組成。四是聯合機制管轄是屬地管轄和中央管轄相結合。即案發后,由外逃職務犯罪人犯罪地的省級部門管轄,國家級機關指揮領導,省級聯合部門中具體管轄職務犯罪人的部門承辦。通過建立打擊外逃職務犯罪人聯合機制,形成規范穩定的專門打擊外逃職務犯罪人的機構主體。

二、創新打擊手段,主動及時打擊外逃職務犯罪人

保持高壓的打擊態勢,是打擊外逃職務犯罪人的最直接、最重要手段。我國有關部門采取了多種方法和途徑打擊外逃職務犯罪人,并取得了一定成效。常規手段是引渡,同時創新使用了規勸和異地訴訟。在我國追捕外逃職務犯罪人過程中,引渡作為主要途徑,成功引渡回一批職務犯罪人,使其受到了法律制裁。規勸職務犯罪人回國是當前我國運用較多的方法。如2004年原中行廣東開平支行行長余振東、2007年云南省交通廳原副廳長胡星等在有關部門勸返下先后回國自首等。異地訴訟在美國開了成功先河。2009年5月6日美國聯邦內華達地區法院在拉斯維加斯,分別判處侵吞巨額公款潛逃美國的中國銀行開平支行原行長許超凡、許國俊二十五年和二十二年有期徒刑。這些方法和措施使部分職務犯罪人即使上了“天堂”也逃脫不了懲罰,同樣要下地獄。筆者建議在當前形勢下,我國在打擊外逃職務犯罪人的方法和路徑上要不斷創新,不拘一格,靈活機動,針對不同案件,不同國家和地區,尋求更多更有效的手段,及時打擊外逃職務犯罪人,以滿足打擊外逃職務犯罪人的時代需求。

三、運用民事訴訟的手段,追繳外逃資金

職務犯罪人外逃一般都同時攜帶大量贓款,如何在緝捕外逃職務犯罪人過程中,追繳其在境外贓款、外逃資金,摧毀職務犯罪人的經濟基礎,挽回國家損失,是打擊外逃職務犯罪人的重要內容之一。打擊外逃職務犯罪人,追繳外逃資金是重中之重。筆者贊成先用民法訴訟追繳外逃職務犯罪人的犯罪所得,再用刑事程序引渡外逃職務犯罪人,以最大限度減少外逃職務犯罪人給國家造成損失的主張。筆者同時主張,在利用刑事訴訟的遇到困難和阻力時,充分發揮民事訴訟的優勢,在《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等國際條約框架內運用民事訴訟手段,追繳職務犯罪人的外逃資金。

具體做法有兩種模式:一是受害個人、單位或者人民檢察院作為原告在國內直接提起民事訴訟,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在被告人缺席情況下,作出判決,然后根據《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五十七條(資產的返還和處分)的規定,請求職務犯罪人所在的締約國協作,將職務犯罪人的非法財產返還我國。二是根據《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五十三條(直接追回財產的措施)第一款第一項“采取必要的措施,允許另一締約國在本國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確立對通過實施根據本公約確立的犯罪而獲得的財產的產權或者所有權;”的規定,我國受害個人、單位或者人民檢察院作為原告在職務犯罪人外逃所在的締約國間接提起民事訴訟,追回贓款。

四、靈活、穩妥對待死刑,破解打擊外逃職務犯罪人瓶頸

在打擊外逃職務犯罪人上,有一個突出的難點是死刑沖突問題。外逃職務犯罪人外逃國外一般都犯了我國的重罪,絕大部分是貪污罪、受賄罪等,依據我國刑法可能要判處死刑。而主要西方發達國家已經廢除了死刑或者變相廢除了死刑,主張死刑犯不引渡。我國強調國家主權,主張死刑犯也引渡。雙方在打擊職務犯罪國際問題上產生了矛盾,很大程度上了影響了我國與西方發達國家打擊職務犯罪人的合作。

外逃職務犯罪人主要集中在主張死刑不引渡的國家,是我國打擊外逃職務犯罪人的主戰區和堡壘,死刑是攻破這個堡壘的一個重要障礙。為了解決這一制約打擊職務犯罪人外逃的瓶頸問題,消除死刑障礙,筆者建議采取以下措施加以化解:一是個案承諾不適用死刑制。為了及時打擊重大外逃職務犯罪人,國家可以在個案上采取靈活措施,承諾不適用死刑。二是引渡條約相對死刑放棄制。在維護國家主權的情況下,可在簽署引渡條約中放棄死刑犯也引渡的規定,相對承認“死刑犯不引渡”原則,以破解我國同西方發達國家簽署引渡條約的難題。

五、增設刑事缺席審判制度,對接《聯合國反腐敗公約》

打擊職務犯罪人外逃重要國際合作公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我國已批準加入該公約,2005年12月14日正式生效。《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為我國反腐敗提供了一個有力的武器。也是我國打擊外逃職務犯罪人的利器,而要更好的使用這一武器,就必須建立缺席審判制度。

根據《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五十四條(通過沒收事宜的國際合作追回資產的機制)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和第五十七條(條資產的返還和處分)第三款第一、二項的規定,《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確立了缺席審判制度,對于該公約所涵蓋的任何犯罪的所得,請求國欲向被請求國主張返還逃到該國的貪官攜帶去的巨額贓款,請求國必須提供生效判決的文書,被請求國才能根據該生效判決,沒收職務犯罪人帶到其境內的贓款,并將所沒收的財產返還請求國。當然,被請求國也可以放棄對生效判決的要求,如果被請求國堅持要求請求國提供法院的生效判決,請求國則必須提供,否則就無法實現合作,追回有關財產。

我國目前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有缺席審判制度,在刑事訴訟中沒有缺席審判制度。由于現行刑訴法沒有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無法向被請求國提供生效判決文書,難通過《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規定的資產追回機制實現追贓的目的。為了能夠向職務犯罪人逃往國提供生效判決文書,追回有關贓款,有效打擊外逃職務犯罪人,維護國家利益,筆者建議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中增設刑事缺席審判制度以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對接,追回職務犯罪人的外逃資金,摧毀職務犯罪人資金鏈,打擊外逃職務犯罪人,以維護國家利益。

六、加強國際合作,營造良好的國際環境

打擊外逃職務犯罪人,需要了解世界,加強國際間的理論交流和司法實踐合作。

1.加強司法實務合作力度。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不斷加強打擊外逃職務犯罪人的國際合作。先后與10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內政、警察部門以及20多個國際組織建立了業務交流、合作關系,與40多個國家簽訂了56個司法協助、引渡和移管被判人條約。2003年8月27日和2005年10月27日全國人大先后批準了《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2008年,我國與法國、澳大利亞、葡萄牙的引渡條約相繼生效,外逃人員的生存空間被不斷壓縮。這些舉措為打擊外逃職務犯罪人奠定了基礎,并取得了良好成效。但是,我國打擊職務犯罪的國際合作仍不適應時展的變化,需任重道遠。我國與美國、加拿大等外逃職務犯罪人集中的國家,還沒有簽署引渡條約,這些國家成了外逃職務犯罪人的“避風港。一些職務犯罪人利用國際法中“死刑犯不引渡”等原則,借口自己可能被判死刑,以規避引渡,逍遙國外。為了走出沒有引渡條約的困境,我國最高司法機關應與各國的高層司法機關以及透明國際等非官方國際組織建立更為密切的聯系,對職務犯罪人的引渡等方面的細節問題,積極開展外交磋商,爭取在現有的法律框架內使更多的外逃職務犯罪人得到懲罰。

2.加強立法接軌,優化法制環境。我國在打擊職務犯罪國際合作中的主要障礙是我國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和我國法律同國際規則的脫軌,妨礙了打擊職務犯罪國際合作的有效開展。因此,我國在維護國家主權的情況下,積極根據國際慣例完善和修改相應的法律,加強法治建設,盡力與世界接軌,為我國打擊外逃職務犯罪,優化法制環境,創造必要的法律條件。

3.加強預防職務犯罪理論與經驗的交流,發展我國打擊外逃職務犯罪人理論。國外不少國家對職務犯罪理論研究比我國更早、更深入,有很多共性的研究成果值得我國移植、吸收、借鑒。打擊外逃職務犯罪人需要完善的理論支持,以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我國應加強與國際社會交流職務犯罪理論和經驗,通過積極參加會議、互訪等多種形式,比較、吸收國外先進的職務犯罪打擊、預防理論和經驗,“洋為中用”,充實發展我國職務犯罪理論,為我國打擊外逃職務犯罪人提供更有效的智力支持。

參考文獻:

[1]袁定波.開平案主犯二許在美國被判刑——專家:開創外逃貪官在國外受審判重刑先例.法制日報.2009-05-08.

[2]王明高.民法打擊貪官外逃潛力巨大.人民論壇.2007(9).

[3]王圣揚.從《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看建立我國的刑事缺席追訴制度.山東警察學院學報.2005(6).

[4]周勝照.關于反腐敗刑事缺席審判的思考.黨政干部論壇.2007(6).

[5]鄧思清.刑事缺席審判制度研究.法學研究.2007(3).

[6]金波,梅傳強.公務員職務犯罪研究.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2008.

[7]梁經順,張異.職務犯罪研究.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