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析水電企業的法律機制
時間:2022-10-11 05:3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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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王文珂工作單位:河海大學商學院
1背景
水電開發企業按照性質應歸屬于公用事業型企業范疇[1],其核心是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其宗旨是重構現代公眾公司的權力分配與行使關系,保證公司正常有效地運營。由于政府(中央和地方)、社會(經濟和生態)和開發企業等組成的多元利益主體關系的不協調,使得制約水電開發的瓶頸問題已從過去的資金、技術問題轉化為現在的市場、社會和生態問題,進而導致流域水電開發市場主體關系的不協調。
1.1市場問題
水電開發企業主體關系的不協調在市場上主要表現為產權歸屬、主體多元、法制保障等三個方面。¹水電開發企業產權不明晰。流域水電開發的產權屬于國家,而水電開發企業產權又需要國家予以界定和保護,國家在水電開發過程中既是/裁判員0又是/運動員0。º開發主體多元化。開發主體多元化就像一把/雙刃劍0既有有利的一面也有不利的一面。從正面看,多業主開發能夠加快水電開發速度,增加融資和引進競爭,提高開發效率。但從反面看,多業主開發不僅易因小團體利益競爭驅動導致盲目開發,降低流域水電整體開發效率,而且易因水電開發的不可逆性導致極大的社會經濟及自然環境破壞。»水電開發活動的法制保障體系不健全。它帶來兩個層次的問題。首先,由于產權不明晰,國家過多干預流域水電開發的發展,產生小利益團體滋生問題,對其行為缺少法制約束;另外,由于體制問題導致大小電網利益沖突,對相關利益方缺少規范化的政策法規約束。
1.2社會問題
由于市場問題引發的社會問題使得流域水電開發正、負外部效應均未得到有效發揮[2]。一方面,流域水電開發正的外部效應得不到鼓勵和補償,水電開發綜合效益的發揮受到各種主體關系的限制。加之,國家對投資體制的改革,水電站改為由建設單位貸款,實行資金有償使用,使具有綜合效益的水電站一直面臨/多家受益,一家還貸0的局面;另一方面流域水電開發負的外部效應得不到管制。當前我國的水電建設存在著嚴重的無序開發以及忽視人文環境和區域社會發展的問題,弱勢群體的利益需求不能有效表達和得到保護,而缺乏約束的利益驅動是出現這種現象的制約因素。
1.3生態問題
流域水電開發的自然壟斷特性和效率要求,使得水電開發企業對流域水資源自然壟斷。而生態環境問題具有滯后性和不可逆性,往往沒有具有直接利益驅動的主體愿意花費巨大成本去監督流域水電開發企業的非理性行為。從而造成生態環境問題日益惡化的現狀。
從法學的角度講,水電開發企業治理結構就是為維護股東、公司債權人以及水電開發社會公共利益,由法律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公司組織機構之間權力分配與制衡的制度框架。公司治理結構應當建立在什么基礎上,權利義務的分配以何為目標,相關制度的設計應遵循何種原則,反映了各利益相關者是否能恰如其分、均衡地行使各自的權利。由于中國市場經濟發展的時間較短,且水電開發企業具有一定的公共特性,水電開發企業治理的市場環境和文化環境尚不完善,因此,法律環境的建設更顯得尤為重要。
2.1立法本位和原則
2.1.1立法本位
立法本位是相關法律制度建立的基礎,反映了立法者在利益權衡上的取舍,明確了法律保護的側重點。由于歷史發展階段和各國國情的不同,在公司治理結構的立法本位上,存在著股東本位和社會本位的區別[3]。兩者最大的區別在于股東本位是以股東利益的保護為各項制度設計的基礎,而社會本位不僅涉及經濟范疇而且涉及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水電開發企業治理結構的立法本位應采取社會本位,即在水電開發企業的權力分配與制度設計上,應當充分反映股東、職工、債權人、消費者、當地社區乃至國家的長遠利益和要求。顯而易見,水電開發公司除了對股東負有財產的保值增值責任外,還應擔負起相應的社會責任。
2.1.2立法原則
立法原則是公司治理各項制度設計的依據和權力、義務分配的準則。在水電開發企業治理結構的立法中,應遵循以下3點原則。¹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水電開發企業的內部機構應分為董事會、經理和監事會,分別行使決策權、執行權和監督權。為防止擁權者自重,權力的制衡與監督是水電開發企業健康發展的必要條件。º責權利統一原則。責權利統一原則要求在水電開發企業治理結構中各利益相關者和高管人員所承受的權利、利益和責任必須一致。»兼顧各方利益原則。水電開發企業以利益為紐帶把股東、經營者、職工、債權人和當地社團等聯系在一起,公司治理結構的各項制度設計,必須將兼顧各方利益作為立法原則。
2.2治理結構的法律構思
2.2.1內外部法律環境
要解決目前公司的治理問題,關鍵是制定完善公司行為規范的有關法律、法規,建立法制的硬性約束環境,形成強大的對公司大股東、董事會、監事會和管理層及其相關中介機構行為的監督、約束、公開評價機制[4]。(1)外部執法環境。主要指水電開發領域各政府職能部門執行公司治理有關法律法規的情況。監管者在監管理念上必須轉變,明確監管者與水電開發企業的關系。水電開發企業所涉及的各行政執法及監管部門應當轉變監管理念,依法行政。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規則與程序應力求透明、高效,應從過去主要靠行政審批管理轉變為靠政策法規管理,靠經濟宏觀調控管理,營造一個有利于水電開發企業治理的良好執法環境。在各行政管理部門之間應加強協調和配合,在推動立法工作的同時,各有關行政部門都應對水電開發企業治理問題予以關注,并從各自的角度制定相應的規則以使水電開發企業的監管更具可操作性。(2)內部法律環境。水電開發企業治理的內部/法律0環境建設既包括公司章程等公司規章制度、內控制度及內控機制的建設,也包括公司依法經營的經營理念及文化的建設。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各自充分履行職責是搞好公司治理的關鍵。鑒于水電開發企業/一股獨大0的問題目前不可能從股權結構上根本予以解決,更有必要在強調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同時,進一步強調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的職責和功能,依法明確各自的相關責任,特別是要規范大股東與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使回避制度真正落到實處,使信息披露制度更加完善,使大股東因關聯交易損害上市公司而承擔的法律后果更加明確。因此,公司應當建立、健全有關完善公司治理的內部規章制度,通過公司章程以及一系列公司規章,包括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的議事規則、內控制度、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公司法律性文件,保證公司治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良好的公司治理離不開健全的公司內控制度、內控機制以及有效的合規管理和法律保障體系。
2.2.2經營信息披露法律保障機制
在經營活動中,信息披露不僅影響著投資者的價值判斷和決策,同時也會影響到債權人等利害關系者。由于信息披露受多種因素制約,所以,世界各國都致力于建立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只有信息披露制度科學合理,才能從根本上保證經營活動的透明度,使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確的判斷和科學的決策,進而維護市場經濟活動中各主體的利益。公司治理的目標不僅在于權力的相互制衡,更重要的在于提供公司決策的科學性。規范的信息披露能客觀、真實的體現公司治理目標,而公司治理的框架也影響信息披露的要求、內容和質量。公司的信息披露包括會計信息、經營管理信息、產品信息、技術信息等,會計信息是最重要的信息,它是企業經營的綜合體現[5],因此,一般提到的信息披露主要指會計信息披露。水電開發企業的經營也應當重視信息披露制度建設,不管是上市企業還是非上市企業,都應當加強信息披露,只是披露的重點不同。水電開發企業的資產屬于不同所有制經濟所有者,銜接著銀行、用戶、地方政府、地方居民等一系列利益相關者,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對股東和利益相關者及時了解公司的經營狀況至關重要,對加強公司治理和內部管理也有著積極的促進作用。(1)外部會計信息披露。外部會計信息披露是公司外部社會治理的核心內容之一,外部會計信息披露能夠促進外部社會治理機制。外部社會治理狀況與外部會計信息披露質量有內在的關聯度。一般說來,外部社會治理狀況越好,中介機構的信用度越高,會計信息披露的質量越高。這是因為,一方面中介機構身份獨立、服務專業化,更能站在第三方的立場上對公司披露的信息做出客觀、公正的評價;另一方面,信譽是中介機構的立身之本,出于對自身信譽的追求與維護,中介機構必然嚴格遵循有關信息披露標準和法律規定,為社會提供可信的中介服務。這樣,有效的社會治理機制將產生巨大的威懾力量,能夠最大限度地遏制不誠實信息的形成與蔓延。相反,如果整個社會治理機制尚未健全,不守信用的中介機構不能得到應有的懲處,格守信用的中介機構卻因不能與客戶的/合作0而失去客戶。在這種情況下,中介機構不僅不能擔當起維護市場交易秩序的重任,反而可能屈從于眼前的經濟利益,助長公司虛假披露會計信息的行為,并最終損害上市企業和非上市企業的長遠利益。因此,重視外部社會治理機制的建設,塑造合格的外部治理機構,能起到促進企業會計信息披露的作用。(2)內部會計審計制度。水電開發企業應充分利用內部審計的作用,賦予內部審計部門在企業中的相對獨立的地位[6]。加強內部審計,有助于約束企業經營管理者出于私利而干預正常的會計過程的行為,有助于公司信息披露的規范化。企業要想樹立良好的形象,維持其原有的公司股東并能吸引潛在的投資者,必須建立、健全內部會計制度,加強內部財務管理,注重會計人員的職業行為素質的培養,為社會提供真實、可靠、全面的會計信息,以維護公司股東、債權人等的利益。
3結語
當前,我國的水電開發管理體系中還存在與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不和諧0的一些方面,主要是有些主體不以法律為準繩,以地區利益和政策去挑戰區域社會或全社會的利益;另外,公共政策和法律體系也不健全,不僅出現行政管理部門缺位、錯位和越位現象,而且導致沖突各方難以自行擔負起協調水電開發的利益沖突和體現社會公正的職責。因此,如何搭建水電開發企業利益相關者協調治理的關鍵在于構建其法律保障機制。黨中央關于構建和諧社會的宏觀政策訴求必然導致微觀變革,無論是政策指引、市場指引和其他層面利益的導向,都將有助于構建和諧的水電開發企業利益相關者協調治理法律保障機制。這種機制的構建將能夠協調水電開發中社會群體利益的沖突,包括宏觀社會與微觀個體的利益協調;能夠搭建水電開發利益相關者政治參與和表達的渠道;能夠理性處理水電利益集團的參與;能夠實現水電開發中/公平0和/權利0的社會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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