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船合同若干法律問題解析

時間:2022-04-10 09:4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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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船合同若干法律問題解析

摘要:近年來,全球多地船用燃油出現(xiàn)“不合規(guī)”或“遭污染”情況,船舶在加注這些燃油后可能導致主機的嚴重損壞,如果進一步遭遇惡劣海況或復雜通航情況,極可能造成更為嚴重的航運事故。事實上,這些問題燃油在初步檢驗時均滿足ISO8217:2005標準,深度化驗才能發(fā)現(xiàn)其含有其他不應在煉油過程中的化學物質。航次租船合同下,船東負責提供燃油并支付燃油費用;期租合同下,租家負責提供燃油并支付燃油費用。此處我們以航次租船合同下燃油質量爭議為例,在英國法下,如果船東因燃油不符合規(guī)格而向供油商索賠,船東則負有舉證責任,即依據(jù)“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因此,對于燃油質量索賠案件,證據(jù)的收集和保全至關重要。

關鍵詞:英國法;燃油;租船合同

一、船東需證明燃油不符合合同標準或行業(yè)標準

當燃油質量問題導致船舶機械損壞時,船東應與供油商一起對船上燃油進行聯(lián)合取樣(此處強調聯(lián)合取樣是避免供油商日后對船東所取油樣不認可)。船東應與供油商就檢驗方、樣本以及檢驗的實驗室等達成一致。根據(jù)檢驗結果和燃油采購合同中有關燃油質量標準的規(guī)定,證明燃油商所提供的燃油不符合合同標準。

二、船東需證明燃油的質量是導致船舶主機損壞的直接原因

船東需證明其所遭受的損失或損害是由不符合規(guī)格的燃油所造成,這是一個純技術問題,需要聘請海事技術專家進行證據(jù)的指導。相比船東繁重的舉證責任,供油商通常只要拿出一個或幾個相反證據(jù)便可以對抗船東的索賠主張。因此,我們在收集證據(jù)以形成完整證據(jù)鏈時,還應防范供油商從以下幾方面對船東的主張進行抗辯:船員操作錯誤導致的主機故障;船舶維護不當導致的主機故障;之前合同所供的燃油有問題導致的主機故障;如果船東使用了更為嚴格的燃油管理程序,就可以避免損失的發(fā)生;如果船東采取了預防措施,如將合格的燃油或添加劑加到不符合規(guī)格的燃油中去就可以避免損失的發(fā)生。

三、船東需證明已采取合理的減少損失的措施

當燃油質量問題導致船舶機械損壞時,船上人員應及時停用燃油,防止對船上主機及相關設備的進一步損害,并將問題燃油封存。在英國法下,遭受損害的一方負有及時減少損失的義務,否則船員在發(fā)現(xiàn)燃油問題后仍堅持繼續(xù)使用該燃油,進而導致了機器更嚴重的損壞,供油商對此擴大的損害將不承擔責任。燃油質量問題往往給船東帶來很大的損失,包括救助費用、船舶修理費用、燃油差價以及船期損失等。船東應及時收集各種直接、間接證據(jù)以證明自身所遭受的全部損失。此外對于在哪修船、何時修船等問題也應及時告知供油商,以避免日后在修理費等費用的合理性上存在爭議。基于上述分析,建議在訂立租約時從以下幾個方面做好風險防范:(一)租約中明確約定燃油標準和燃油質量要求。期租合同下,租家對于提供合同規(guī)定的燃油的責任是嚴格的、絕對的,如果租家提供了不符合合同規(guī)定的燃油,船東對船舶速度、表現(xiàn)、增加的燃油消耗以及時間損失一概不承擔責任,甚至租家不得以“合理謹慎”為由要求免責;此外,由于不同燃油在成分上各有不同,很多燃油盡管符合國際使用標準,但不同船舶對于燃油的選擇一般是根據(jù)自身燃油凈化機等設備的性能進行油料的選擇。因此,建議業(yè)務部門在洽談期租合同時,一是結合期租船設備的性能合理考慮燃油的使用,在租約中對燃油的標準、質量要求予以明確約定;二是明確關于租期當中如何控制燃油品質以及由不合格燃油所導致的船舶機械損壞的責任承擔方面的規(guī)定,推薦使用BIMCO的燃油質量標準條款。(二)燃油采購合同中明確約定燃油標準和燃油質量要求。同樣的,航次租船合同下,船東在采購燃油時,也應充分考慮船舶設備性能等實際情況,進一步明確燃油標準、質量要求并完善燃油質量爭議處理條款。另需注意的是,當前國際供油商提供的燃油采購合同文本通常會加入索賠時效條款,要求買方(船東)在交貨后30天內通知供油商燃油質量或數(shù)量爭議,否則索賠被視作已過時效。這就意味著,對于燃油存在潛在瑕疵,并通過了加油時的燃油檢驗的情況下,如果船舶沒有在加油后的30天內使用,船東很難就燃油質量問題所造成的損害向供油商提起索賠。對于該條款效力的認定問題,各國在司法實踐中的主張不盡相同。美國法院傾向于承認并實施合同索賠時效限制,而我國法律基于公平原則更傾向保護受油方(買方)。當然作為船東,我們也可以選擇以侵權為訴因,繞過該條款向供油商提起索賠。

四、關于租期內船東變更船管公司的問題

租船合同中通常規(guī)定“租期內船東不得變更船管公司,除非獲得租家書面同意。”有的租船合同會在“除非獲得租家書面同意”之后加上一句“租家不得不合理拒絕”。關于這個條款在英國法下的性質認定問題,其屬于條件條款、中間條款還是保證條款,英國法沒有相關判例可供指引,從司法實踐來看,該條款很可能被認定為中間條款。英國法下,違反中間條款的后果是,守約方有權解除合同或主張損害賠償,守約方是否有權解除合同取決于違約方違約的程度,是否剝奪了守約方履行合同的根本利益。回到我們的問題中,船東在租約內未經(jīng)租家同意變更船舶管理公司的,若該行為剝奪了租家履行本合同的根本利益,那么租家有權主張解除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反之,租家無權解除合同,只可以主張損害賠償。為防止在市場下行時,租家尋找船東的違約行為并借機提前終止租約,我們建議經(jīng)營人員在租船合同談判中,結合公司關于船管公司變更的安排,及時將公司改革及船管公司變更事宜與租家進行充分溝通,打消租家對船管公司變更可能影響船舶服務水平的疑慮,并爭取在租約中明確,“船東有權在租約內將船管公司更換為XX公司”。如果租家不同意,至少應在條款中加入“租家不得不合理拒絕”的表述,盡可能爭取有利的法律地位。

五、關于租期內船東賣船的問題

期租合同中的“船舶所有權和船旗”條款通常規(guī)定,“船東在租期內賣船或更換船旗,須獲得租家的書面同意”。關于這個條款在英國法下的定性問題,英國法沒有相關判例可供指引,司法實踐中亦存在爭議。然而,以下英國判例帶給了我們一些啟示。該案中,原告租家向被告船東期租了一艘貨船,租約中未寫明該船是一艘英國貨船,也沒有關于船東不能在租期內更換船舶所有人(即賣船)或更換船旗的規(guī)定。期租屆滿后,雙方同意續(xù)租此船12個月。在續(xù)租期間內,船東將該船轉賣給了希臘人,承租人得知后嘗試申請禁令阻止船舶買賣,未能成功。租期屆滿后,承租人起訴船東要求其賠償由的損失,承租人指出船舶被出售給希臘人后,船旗國由英國變成了希臘,船長與其他船員也由英國人變成了希臘人,這導致了船舶保險費用的增加。此外,當時市場上對于希臘船的口碑比英國船差,這也導致租家喪失了許多商業(yè)機會。法官最后裁定認為,當船東向承租人期租船舶的時候,船東負有一個默示義務——船舶有關權利的變更,不能影響船舶所提供的服務。船東賣船所引發(fā)的船旗國變化以及雇員職業(yè)道德水平的變化使船舶被租賃使用的難度增加,給租期內的船舶營運帶來了影響。因此,雖然期租合同沒有明確禁止船東賣船或更換船旗,但船東在租期內賣船(或更換船旗)構成違約,船東須賠償承租人一定損失。在我司使用的期租合同框架下,船東未經(jīng)租家同意而賣船構成違約,根據(jù)上面英國判例,租家至少有權向船東主張損害賠償,因船東賣船而給租家?guī)淼淖庥迷摯艿玫降睦娴挠绊懣勺鳛槎〒p范圍。

六、關于租船合同何時成立問題

在英國判例中,船東與租家通過各自的租船經(jīng)紀人,就從美國密歇根運送木紙槳去德國開展租約洽談。在6月9—15日期間,雙方就合同的主要條款(租期、運費等)達成一致,剩下受載期和貨物數(shù)量條款未達成一致。6月15日船東發(fā)電報表示希望盡快就剩下不重要的條款達成一致并在當日將租約確定下來。然而在6月16日,船東收到了對其更加有利的其他貨盤,船東并未將此信息告知正在與租家洽談租約的經(jīng)紀人。6月17日,船東通過經(jīng)紀人告知租家,“由于合同中兩個未談妥的條款屬于重要條款,租約無法成立,船東已將船期租給其他貨主。”租家通過經(jīng)紀人表示,“雙方的租約已經(jīng)訂立,僅是一些技術上的問題需要解決。”后租家以違約為由將船東告上法庭。

本案的審理焦點集中于雙方的租約是否已經(jīng)成立。本案法官援引了英國判例中法院對于租約成立的評價標準,即“法院的任務是審查當事各方提供的證據(jù)材料來推斷當事各方是否有締結相互具有約束力合同的客觀意圖,即便雙方在某些重要條款上未達成一致,也不能阻止合同的成立”。本案中,船東在6月15日電報中所表達的“希望盡快就剩下不重要的條款達成一致并在當日將租約確定下來”清晰地表明了船東訂立租約的意圖。可見,租約的成立不在于雙方是否已就所有重要條款達成一致,不在于是否雙方的授權代表已簽署合同文本,而在于雙方是否表達出了訂立具有約束力的合同的客觀意圖。同時,本案雖屬此外,需要注意的是,經(jīng)紀人在租約洽談中的法律地位是船東/租家的人,其是基于船東/租家的委托,在船東/租家的授權范圍內代為洽談租約,經(jīng)紀人在談判中所達成的租約對船貨雙方均具約束力。當市場上出現(xiàn)更加優(yōu)質貨源時,船東需要即刻做出選擇確定好談判對象,并及時告知經(jīng)紀人,以免出現(xiàn)船東在未通知經(jīng)紀人的情況下,進行“一船多租”所引發(fā)的違約風險。

參考文獻:

[1]李明發(fā).無效保證合同的民事責任研究.安徽大學學報.2000(1).

[2]馬春元.合同法定解除事由.安徽農(nóng)業(yè)科學.2007(34).

作者:李敘華 單位:中遠海運能源運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