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儲備法律體系的構建
時間:2022-09-29 04: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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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楊洋工作單位:西北民族大學法學院
(1)能源儲備與能源儲備法律制度。能源對于一個國家來說,是國家經濟增長和社會發展重要的物質基礎。能源儲備法律制度是指規定能源能源開發、戰略儲備關系以及政府法律規制內容,具有一定法律后果的準則,以及在這些準則中形成的行為機制與結構的運作體系。
(2)我國能源儲備的現狀與問題。雖然目前為止,我國已經開始第二批基地的籌建工作,但是我國的石油儲備狀況并不樂觀,我國總的石油儲備能力僅為30天。總的來說,目前我國無論從能源儲備的設施建設、主體的確定和相關的法律法規的完善來看,我國現在的能源儲備現狀不容樂觀。
二、建立健全我國能源儲備制度的必要性
(1)建立健全我國能源儲備制度是經濟安全的有力保障。在現階段,發展經濟的同時,我們要盡量消除能源資源對我國經濟的不利影響,建立健全我國能源儲備制度,以保障我國的經濟安全。
(2)建立健全我國能源儲備制度是政治安全的有力保障。我國對于進口能源的依賴越來越大,這勢必就增加了能源短缺的危險。只有建立健全我國的能源儲備制度,才能防止和減少能源短缺的危害,維護國家的政治安全。
三、我國現有的有關能源儲備的立法存在的問題
(1)與能源儲備相關的法律法規存在的問題。我國在能源儲備方面,沒有專門的法律規定,沒有一套完整的法律體系、法規;我國在對儲備規模、地域分布、資金保障、日常管理等方面都沒有任何的規定;能源儲備相關的法律法規沒有涉及到能源儲備的實質內容;能源儲備相關的法律法規沒有從能源儲備的角度來保障我國的能源安全。(2)能源法草案中關于能源儲備制度規定的評析。能源法草案在第七章從第六十二條到六十八條對能源儲備制度進行了相關的規定。但是我國的能源儲備方面還是比較缺位的,我國還是應當以政府儲備為主。四、國外有關能源儲備法律制度對我國的借鑒(1)國外有關能源儲備的法律制度。首先,美國有關能源儲備的法律制度。一是石油儲備制度。美國的國家戰略石油儲備由聯邦政府出資建立,聯邦政府直接掌控。它的石油儲備體系包括民間的商業儲備和政府的戰略儲備兩個部分。二是美國能源政策法案中體現了儲備制度。1992年,美國《國家環境政策法》中指出“國家能夠提高可更新資源的質量并盡可能做到最大程度的循環利用可枯竭資源”。2005年,由布什總統正式簽署頒布了新的《能源政策法案》。其次,日本有關能源儲備的法律制度。一是石油儲備制度。日本的石油儲備法律制度是相當完善的,一系列的法律反映了日本石油儲備體系的不斷修改與完善,保證了石油儲備有計劃的實施和管理的規范化、法制化。二是能源儲備的其他法律。2000年日本國會通過了有關促進形成循環型社會的6項法案,具有3個層面的法律法規體系。最后,德國有關能源儲備的法律制度。一是能源儲備政策。德國在1966年就建立了一個多元化的能源儲備體系。1978年,德國頒布了《石油及石油制品儲備法》,施羅德政府將繼續推行逐步退出核能、加大節約能源力度和對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政策。二是循環經濟法律。德國在循環經濟方面的法律主要有:1991年《包裝廢棄物處理法》、1994年《循環經濟和廢物處置法》、1996年《物質閉路循環與廢物管理法》。(2)國外有關能源儲備法律制度對我國的借鑒。首先,高度重視石油安全,注重石油儲備立法;其次,建立和加強能源儲備戰略;再次,保存國內能源資源是構建能源儲備安全體系的重要途徑。五、建立健全我國能源儲備制度的思考(1)完善能源儲備制度,制定專門的國家能源儲備法。要制定專門的國家能源儲備法應該著重考慮建立國家資源儲備制度的功能定位、主體與機構、資金來源、種類與規模等問題。(2)建立專項的法規及其管理條例對我國的儲備規模、地域分布、資金保障、日常管理等方面進行規定。選擇合適的能源儲備模式一方面可以提高能源儲備運轉的效率;另一方面也可以節省政府在能源儲備上投入的資金。(3)明確能源所有權。我國應該明晰能源資源的有關權利,在立法的過程中,我國應該對不同的能源有個清晰的劃分,并且行政機關應該限制開采、開發。(4)我國的能源儲備制度應該著眼于循環經濟和節約能源法的角度。我國可以借鑒外國的有用經驗,來充實我國的節約能源法,建立循環經濟社會形態,以達到增加能源儲備,擴展我國的靜態能源儲備,加強能源的經濟安全和政治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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