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保證金法律問題研究
時間:2022-09-18 0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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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為避免投標人在中標后拒絕簽訂合同或隨意撤回投標文件等問題的發生,投標保證金在建筑市場中得到了廣泛地應用。但是由于招投標活動的主體多樣性,致使投標保證金在使用的過程中頻頻出現糾紛,在法律上亦存在諸多問題。文章針對投標保證金制度的管理結合法律內容進行分析,以期從根本上完善投標保證金制度。
關鍵詞:招標投標法;投標保證金;制度;法律
投標保證金,是為了確保投標人在中標后能夠與招標人簽訂合同的一種擔保方式,通常投標保證金的形式包括現金、銀行匯票、銀行本票、支票等。由于投標保證金并不是一種強制性的擔保行為,所以在我國招標投標法中對這一部分沒有具體管理規定。但是由于其使用范圍較廣,在應用的過程中逐漸出現了很多的問題以及法律糾紛,致使我們不得不重新審視其法律問題。文章針對其現狀進行分析并探討其存在的問題,并提出相應的完善建議。
1投標保證金法律制度存在問題分析
由于投標保證金對于各個投標人有著比較顯著的約束效果,所以廣泛的應用于招投標活動中,然而針對于投標保證金的使用與管理我國的招標投標法中卻沒有相關規定。目前所執行的投標保證金管理依據,主要是2012年2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以及各地方制定的招投標管理辦法或投標保證金管理辦法,正是由于這種法律現狀導致我國在投標保證金問題上屢屢出現糾紛[1]。
1.1投標保證金的提交時間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中第三十七條對于投標保證金提交時間的規定為“將投標保證金隨投標文件提交給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機構。”然而《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中二十七條中要求“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前將投標保證金提交給招標人或其招標機構。”投標保證金提交后會涉及資金時間成本問題以及投標文件的修改和撤回等情況,所以從最有利于投標人的角度考慮,多數投標人傾向于盡可能晚提交。但是在實際操作中為了便于管理,招標人通常會要求投標人同時提交投標文件與保證金。如果未能同時提交,之后在投標截止日期前補交也會接收其投標文件,這種情況下管理制度的不公平性就顯現出來。
1.2未提交投標保證金時投標文件的處理
假設在2.1中給予投標人相對自由的投標保證金提交方式,即可以在投標文件截止之日前提交投標保證金。但是投標人依然未能提交的情況下,其投標文件應如何處理便是這里要討論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與《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中,所提到的拒收及無效投標文件的情形均未涉及到投標保證金,其在評標部分可以將其視為沒有對招標文件作出實質性響應處理,否決權在評標委員會一方,因而不應拒收或不進行開標。但是在《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與一些關于工程項目招投標的地方規章中,明確表示應“不予受理”或自動取消其參加該工程投標的資格。此時,拒收權在接受投標文件的招標人或招標人一方[2]。然而關于這一問題的實際處理方法上,一般招標人或招標機構在投標人少于三個時,也會接收該類文件并開標,避免投標人少于三個時重新招標的情況發生。但是,當投標人較多時通常會拒絕接收該類投標文件。這種現狀的產生源于法律上對這一問題闡述的較為模糊,帶來的直接后果既是減小了圍標成本,引發招投標活動中的違規行為發生。例如,當某一工程投標人較少有重新招標風險時,某一有意向投標人伙同其他企業進行圍標,其他企業不提交投標保證金則必然在評標階段被否決,則該投標成為了中標候選人的幾率十分大,這種行為嚴重地違反了招投標的本質。
1.3保證金制度的不平等性
由于投標保證金的法律性質不明確,其責權劃分的規定也存在著一定的不公平性。對于招標人,《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及《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七十二條對招標人終止招標的情形給出了類似的規定,要求招標人及時退還所收取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費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規定中未提及招標人不與中標人簽訂合同時投標保證金的處理問題。針對這種情況《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也僅是在合同簽訂階段作出了相應規定:“標人不履行與中標人訂立的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中標人的履約保證金;給中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返還的履約保證金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中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此時是通過履約保證金來保證中標人權益,但是如果中標人處于未簽訂合同階段即未提交履約保證金狀態則依然不能保證其公平性。然而,對于投標人,《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以及《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一致規定“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后到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有效期終止之前,投標人不得撤銷其投標文件,否則招標人可以不退還其投標保證金。”或“招標人可取消其中標資格,并沒收其投標保證金”。如果投標保證金的法律性質是一種擔保的方式,那么其作用應該更好地協調各主體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平等,比如對雙方平等地具有懲罰性。
2投標保證金制度完善建議
2.1制定各層次投標保證金的法律法規
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發展,招投標這種發包方式被越來越廣泛及深入地應用于各個領域,招投標相應的管理機制也應逐步健全,應更適合于各種形式、規模、地方特性的發包活動。
2.2完善法律中投標保證金的一致性規定
在我國招投標相關法律中,對投標保證金的界定存在一些模糊或矛盾的地方。這種情況直接導致招投標活動中容易產生分歧進而引發糾紛,為了減少更多法律成本,應該完善法律沖突問題,在法律體系內對于投標保證金有一定的一致性。
2.3完善投標保證金制度平等性內容修訂
招投標活動中,招標人與投標人同時存在一定的成本與風險,但是投標保證金僅僅可以有效地約束投標人的行為,對于招標人行為基本沒有相應的約束效果。基于此現狀,投標保證金制度應在公平性上加以完善。
3結束語
總而言之,通過相關措施的完善,保障投標保證金制度的順利實施,可以減少投標人在中標后拒絕簽訂合同或隨意撤回投標文件等問題的發生,使得投標保證金糾紛大大降低。
作者:馬芷郁 單位:遼寧水利職業學院
參考文獻:
[1]王將軍.完善我國現行工程投標保證金制度的建議[J].建設經濟與管理,2013,(6):80-84.
[2]湯克衛.未按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如何處理[J].中國招標,2014,(2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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