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知情權法律保護研究

時間:2022-02-19 10:5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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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知情權法律保護研究

摘要:股東是公司的投資者,在公司的發展中扮演著一個極其重要的角色,公司的經營狀況與股東的關系密不可分。《公司法》對股東的基本權利作了相關的規定。其中,股東知情權在當今市場發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股東知情權是公司股東享有的一項對公司管理經營狀況知曉查閱的權利,在公司的運行過程中,股東對公司的會計賬簿、對相關事項的知情程度、對股東的決策和規劃發展起著決定性的作用。但是,股東的知情權往往得不到應有的保障,尤其是中小股東,往往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權益受損,針對這一情況,對股東知情權保障政策的完善是迫在眉睫的。

關鍵詞:知情權;立法保障;中小股東

一、股東知情權的基本內容

股東知情權是股東享有的一項重要權利,是指在公司制度下,公司經營權與所有權不一致,股東知情權的立法價值在于平衡公司、控股股東和小股東之間的利益,是保障中小股東在信息不對稱和利益制衡中權利不受損害的重要權利。《公司法》在1993年第一次提出規定了股東知情權的問題。1999年和2004年修訂的《公司法》沿用了這一條款。2005年修訂的《公司法》對于股東查閱權和查閱范圍都有了更詳細的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復制的公司資料包括章程、會議記錄決議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對股東行使查閱權的方式也作了規定,股東如果對其事務行使查閱權時,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并說明目的。公司收到股東的書面請求,如果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利益的,將不予提供查詢。這一規定的出臺,不僅保護了股東權利,也對其他股東和公司利益提供了保護。2005年的《公司法》對股東知情權的規定已趨于完美,但在法律運行的實踐中,一些問題逐漸出現,其中包括對股東知情權的行使主體、查詢范圍、公司拒絕權邊界等的爭議。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簡稱《公司法解釋(四)》)總結實踐經驗,進一步完善了股東行使知情權的邊界。下文將結合法院案例與法律法規,提煉總結出股東知情權在實踐中爭議焦點的審判觀點,便于法律工作者在實踐中參考借鑒。在市場經濟制度的蓬勃發展下,尤其是在新《公司法》修改后,公司處于非常良好的發展環境,人們更愿意選擇多樣的投資方式。然而,股東的知情權保障卻成為難題,公司的經營者和大股東對公司的運行管理具有絕對地位,在股東侵權案件中,多是中小股東的權利被侵害的現實,因為大股東擁有控制權,往往掌握著公司的生存與抉擇,而股份比例小、控制力弱、信息較為閉塞的小股東,則成了受害者。

二、股東知情權的立法的現狀及存在問題

(一)股東知情權的范圍較窄。《公司法》第33條采用逐一列舉的方式已經明確地規定了股東知情權的范圍,即僅限于法定列舉的六項內容,除此之外,沒有一定的彈性空間。這在實踐中就會產生一系列的問題,假如公司以其他方式作出決議,股東是否有權查閱呢?在內容的界定上,是否可以作出類推,將其認定為是股東可以查閱的內容?這是法律沒有規定的,在訴訟中,這種糾紛需要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這樣一來,就有可能產生對股東不利的決議,侵害股東的知情權。股東維權存在著較大困難,尤其是對于中小股東來說。在公司的持股上,中小股東所占比例較小,維權難,在回報率較低的情況下,中小股東在艱難的維權和權益受損的抉擇中,往往選擇了妥協,而對訴訟保障這個途徑利用率比較低。眾所周知,訴訟周期較長,舉證工作內容量大,花費的代價較高,最后的回報可能不及其付出。小股東利益受侵害后無法獲得公平及時有效的司法救濟,不僅是小股東之不幸,也是社會之不幸。這將壓抑“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投資熱情,影響實體經濟可持續發展,制約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進程,助長弱肉強食,劣幣驅逐良幣的假、惡、丑現象,直接污染商業文化與社會風氣。為提升投資信心,建設法治中國與誠信中國,必須旗幟鮮明地保護小股東免受控股股東的內部控制侵害之苦。(二)對不正當的認定未作明確規定。《公司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了股東在行使查閱權時,公司對其行為應作出評判。根據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中的經驗,如何認定不正當目的是解決這一糾紛的關鍵所在。在《公司法解釋(四)》中,規定了股東在起訴時,應當舉證證明自己的股東地位。這應當屬于對主體資格的限制,而除此之外,對不正當的認定準則就沒有規定了。筆者認為,對關鍵詞的區分標準才是立法的核心,如果對此沒有任何規定,在實踐中對不正當的認定就缺少了法律依據,有了正當程序的庇佑,公司可以公然侵害股東的權利,股東卻不能對此提出異議。因此,這個欠缺是非常有必要來填充的。(三)知情權主體資格的認定。在股東知情權主體資格的認定上,依然存在著諸多問題,典型的諸如隱名股東是否享有知情權股東資格?隱名股東是在出資過程中,與顯名出資者簽訂合同,在合同中對出資進行約定,使出資股東成為實際出資人,公司股東名冊上登記的是顯名股東的名字。這是實踐中經常出現的一種情況。然而,會存在這樣的問題,由于隱名股東是公司股份的實際擁有者,雖然在股東名冊上沒有記錄,但是,涉及公司信息,其能否擁有知情權成為了一個重要的問題。有人認為,因為其是實際管理者,應當保障其知情權,這是一種正當的權利。然而,從公司的利益出發,隱名股東是與公司沒有任何聯系的,其僅僅是與公司股東締結合同的人,并不能當然地享有公司股東的權利,其相當于是公司的“外人”,如果一個僅憑與股東約定的“外人”都能查閱公司賬簿,公司的運行就會面臨重大困難。此外,瑕疵股東是否享有股東知情權也是一個重要問題。出資股東出資未到位或抽逃出資后,能否將其視作對公司權益造成侵害的人而剝奪其知情權,這是個值得商榷的問題。目前,對出資瑕疵的股東,沒有合法的依據認為應當剝奪其查賬權。筆者認為,出資瑕疵的股東,其義務的范疇,僅限于對未出資部分的不足,其他權利是不可以剝奪的,只可以就其分紅等權利進行限制。(四)市場的信息不對稱性。信息不對稱性是常見的現象,由于信息的不對稱,在公司經營者和大股東擁有絕對地位的情況下,股東的知情權尤其是中小股東權利的保障具有較大的難度,廣大中小投資者在高度分散的股權結構體系下,由于其缺乏全面系統的專業金融投資知識,投資風險意識淡薄,市場風險的抵御能力薄弱,處于明顯不利地位。這種弱勢地位無疑使得中小投資者相對大股東以及財力雄厚的投資機構處于被動的狀態,不利于中小股東獲悉關乎自身利益的公司信息。另外,由于股權結構的高度分散,相比上市公司的主要股東與公司高層管理人員,中小投資者對于本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管理狀況、重大事項等信息很難得到充分、及時與準確的了解,對于其參與公司管理決策的效率與積極性有著極大的不利影響。進一步而言,缺乏有效監督,相關信息的知情人很容易利用信息的不對稱性,損害中小投資者的利益以利自身。

三、我國股東知情權法律保障的完善

(一)擴充股東知情權的行使范圍。在對股東知情權的保護中,應當對知情權的行使范圍進行擴充和細化。正如上文所述,對股東的知情權僅以列舉的方式予以示明,其規定較為狹窄,無法切實保障在實踐操作中股東的權利,所以,對知情權的范圍應當給予擴充,對關系股東切身利益的有關文件,在不損害公司權益的情況下都應當予以公開。除此之外,在對公司的規定中,應當完善公司的披露,信息公開制度,使中小股東掌握更多信息,對公司的決策、方針能夠充分知情。(二)對股東知情權正當目的適用標準給予確認。在《公司法》的規定中,對于何為正當或不正當的認定現在較為模糊,公司可能會以此為由規避其保障股東知情權的責任,這種行為是極為惡劣的。中小股東對企業的重大政策或發展方向無從知曉,直接影響著其自身的權益,這與我國經濟的發展方向是相違背的。對該標準的內容,應當體現出對股東直接關聯性和根本目的性的確認,明確股東所要查閱的賬簿與其保護的自身權利具有直接的關聯,同時是出于保護其自身利益和公司經營利益的根本目的。(三)完善對委托專業機構進行查閱的制度規定。股東在查閱公司賬簿時,需要一定的財會專業知識,對相關財務信息進行定量和定性分析。而大多數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都不具備財會專業知識,因此,公司股東在查閱公司信息時,應當有權申請公司以外的第三方進行協助,如會計師事務所或律師事務所。在專業人士的輔助下,股東的權利保障才能充分享有。而第三方機構在查閱過程中,充當的是輔助的身份。這充分表現了知情權作為股東固有權的專屬性。這一規定是值得肯定的,而在其中存在的各種操作性細節沒有給予說明,由于其中可能涉及公司重要利益,所以在第三方機構的選擇上應當更加嚴謹,既要保護股東,也不得損害公司的隱私權。(四)對中小股東的證明責任應作適度傾斜考量。從保護股東利益的角度出發,在涉及股東知情權糾紛案件中,應適當考慮中小股東的舉證責任。中小股東舉證責任不應過于嚴格,否則將成為阻礙股東行使權力的屏障。中小股東的發言權較少,對公司掌控能力弱,成為知情權受侵害的主要群體,因此,在股東知情權訴訟中,其舉證能力往往會受到侵害者的阻攔,使其難以維權。所以,在舉證責任上,應當制定相關法律適當減輕中小股東的舉證責任,做適度的傾斜,這樣,股東在維權時,其阻礙也不會致其知情權受損,股東才能充分行使其所擁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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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樊俊娜 單位:河北經貿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