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衛相關法律問題分析

時間:2022-04-10 09:5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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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衛相關法律問題分析

摘要:在2018年8月27日晚發生的昆山砍人案中,刑事偵查機關最終以騎車男的行為屬正當防衛而做出不起訴決定,由此引發了社會各界對該事件涉及的相關法律問題的討論。筆者以現行法律規范為基礎,結合本案事實,對當下社會各界熱議的正當防衛行為的法律概念、構成及認定進行了詳細分析與探討,同時以本案的最終處理結果為出發點,對當前我國以審判為中心的司法制度改革提出了建議。

關鍵詞:正當防衛;防衛過當;特殊防衛;司法審判制度

一、引言

2018年8月27日晚,江蘇省昆山市順帆路震川路口發生的寶馬男手持長刀砍騎車男反被騎車男砍死的案件,引起社會廣泛關注。該案中,寶馬男手持長刀砍人,騎車男在躲避過程中撿起寶馬男掉落的長刀反擊并致其死亡,騎車男的行為是正當防衛、防衛過當還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

二、正當防衛的概念及構成要件

(一)概念。正當防衛這一概念源于大陸法系,我國刑法第二十條對正當防衛行為這一概念下有明確的定義,根據該條規定,成立正當防衛行為的五要件可進一步明晰為:1.起因要件:不法侵害現實存在;2.時間要件:不法侵害正在進行;3.主觀要件:具有防衛意識;4.對象要件:針對侵害人防衛;5.限度要件: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本案中,判斷騎車男的行為是否屬于正當防衛,應一一分析其是否滿足正當防衛的五個構成要件,下面筆者對以上要件進行逐條解析,并對第五個要件“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進行著重論述:(二)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1.起因條件。本案起因是由于寶馬車違規變道,視頻中自行車駕駛人在非機動車道騎行,寶馬車突然壓過白色實線,違規駛入非機動車道,險些與自行車駕駛人發生碰撞(此時寶馬男已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四條),隨后寶馬男對騎車男進行毆打,后寶馬男返回寶馬車取出一把砍刀對騎車男砍擊,從毆打至砍擊階段不法侵害程度不斷上升,符合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2.時間條件。現有部分觀點認為在寶馬男逃跑時,就已經喪失了“不法侵害正在進行”這一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認為騎車男的追砍行為不屬正當防衛而屬于事后防衛(指對已經結束的不法侵害行為實施防衛行為),筆者不贊同此觀點,筆者認為騎車男的追擊行為仍符合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理由如下:(1)寶馬男逃跑不能認定為“不法侵害行為已經結束”。本案中寶馬男逃向寶馬車意欲何為?其究竟是是單純的想逃跑還是想跑回車上繼續拿武器進行侵害、或是企圖開車碾死騎車男?依據當時的情況任何人都無法準確的判斷和預測,因此不能認定“不法侵害行為已經結束”,實際上在寶馬男逃跑時,騎車男受侵害的危險狀態尚未解除,因此騎車男的反擊行為在時間條件上仍屬于正當防衛,不屬于事后防衛。(2)時間條件上,騎車男反擊時,仍處于先前現實緊迫的危險中,危險狀態未曾中斷,追砍行為應評價為正當防衛。根據刑法中“認定犯罪應當從客觀到主觀,從違法到責任”的行為認定方法,我們對本案中騎車男的反擊行為進行分析認定:昆山市公安局警方通報“經法醫鑒定并結合視頻監控認定,在7秒時間內寶馬男連續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為……死因為失血性休克”,客觀層面上,騎車男的反擊行為是在搶到砍刀后的極短時間內(7妙內)連續不間斷的發生,這一時間段的并未與先前面臨的現實緊迫的危險狀態斷開,因此,騎車男面臨的客觀危險狀態未曾中斷且尚未結束,其反擊行為完全滿足正當防衛中要求“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間要件。3.主觀條件。主觀層面上,根據防衛意識必要說,“防衛意識并不是所謂防衛認識與防衛意志的統一(一般來說,防衛認識,是指防衛人認識到不法侵害正在進行;防衛意志,是指防衛人處于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而是只要有防衛認識即可認定為有防衛意識。亦即,行為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是與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相對抗時,就應認為具有防衛意識”結合本案,騎車男面對寶馬男的不法侵害進行反擊,明顯具有“與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相對抗”的主觀防衛意識,因為騎車男即使具有攻擊對方的意識,也應首先肯定其具有防衛意識,因為面對危險時的攻擊意識必然包含防衛意識,本案中,當寶馬男脫離寶馬車范圍后騎車男未再追擊的客觀事實也應證了其整個的反擊行為主觀上主要是反擊防衛意圖。簡言之,騎車男傷害寶馬男的意識應當評價為:是為了達到防止寶馬男返回車內再次取得武器和支援繼續侵害的目的,是一種制止不法侵害的意識,而非一般的傷害意識。4.對象條件。正當防衛的防衛對象只能是侵害人本人。視頻中可以看出,騎車男防衛對象是寶馬男,防衛對象適格,并沒有出現防衛對象錯誤的情形。5.限度條件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限度條件上,視頻中騎車男持刀反擊后,寶馬男已經逃跑,但騎車男仍然持刀追砍導致寶馬男死亡,是否超過必要限度構成防衛過當?筆者認為,不屬于防衛過當,而是屬于正當防衛中的特殊防衛。

三、防衛過當與特殊防衛

(一)防衛過當。防衛過當,指“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防衛過當的構成要件與正當防衛的前四個構成要件(起因條件,主觀條件,時間條件,對象條件,)相同,其與正當防衛的唯一區別在于第五個構成要件——限度條件。因此,本案中判斷騎車男的行為屬于防衛過當還是正當防衛主要在于對其防衛行為是否超過必要限度進行判斷,即判斷騎車男的正當防衛行為是否明顯地超出了有效制止寶馬男不法侵害所必要的程度和范圍。(二)特殊防衛。特殊防衛,指在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它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行為,特殊防衛無需承擔刑事責任。根據特殊防衛的概念及刑法規定可進一步明晰出其構成要件為:(1)保護對象上的人身性。特殊防衛保護的對象僅指向人身安全,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財產權利等其他非人身安全的權利均不屬于特殊防衛的對象;(2)防衛對象的特定性。特殊防衛權指向的對象僅限于正在進行的諸如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及其他同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3)防衛限度無限性。允許特殊防衛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即防衛行為與不法侵害的程度無需相適應;(4)防衛權的合法性。特殊防衛權是法律明文規定的特殊的私力救濟手段;(5)防衛結果的免責。對不法侵害人進行防衛時,不管防衛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何種后果,無需承擔刑事責任?;貧w本案,爭議的點在于騎車男的面對的不法侵害是否滿足第二個構成要件(防衛對象的特定性),在筆者對此爭議點進行論證前,我們先對防衛過當與特殊防衛權的關系進行明晰。(三)防衛過當與特殊防衛的關系。特殊防衛屬于正當防衛的一種,因其防衛對象、防衛限度的特殊性而在《刑法》中單獨列明,防衛過當不屬于正當防衛,其與正當防衛的在限度條件上有本質區別。根據我國刑法對這兩個行為概念的規定,構成防衛過當就不會再認定為特殊防衛,成立特殊防衛當然沒有防衛過當,二者不存在法條競合的情形,處理結果大相徑庭,有此非彼。因此,在明確了兩者的關系后,再進一步對該案中騎車男的行為性質進行認定和判斷。根據現有證據和警方偵查結果顯示,筆者認為騎車男的行為不成立防衛過當,不成立事后防衛,成立特殊防衛。1.騎車男的反擊行為未超過必要限度,不成立防衛過當。首先,從防衛的必要限度與侵害導致的危險的相當性上看,騎車男的反擊行為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法律規定為“明顯”地超過必要限度,即表明兩個相同、相當的法益受侵害時相互間達不到“明顯”超出的程度。寶馬男先是會同同伴對騎車男進行毆打,此時危險程度上升到侵害身體健康權法益的程度,一般可能造成騎車男輕傷、重傷,后寶馬男從車中取出砍刀不斷向騎車男砍擊,此時的危險程度已經上升到侵害騎車男生命健康權的程度,法益侵害的上限已經達到頂點,隨時可能造成騎車男輕傷、重傷甚至死亡?;诖?,騎車男的防衛限度也相應的擴大,為有效制止寶馬男對自己生命健康權法益的不法侵害行為所采取的防衛行為的必要的程度、范圍也相應的擴大到同等法益損害的程度。騎車男防衛的性質(造成寶馬男生命健康權損害)、手段(手持砍刀砍擊)、強度(危及生命安全)并未超過寶馬男法益侵害的性質(造成騎車男生命健康權侵害的危險)、手段(手持砍刀砍擊)、強度(危及生命安全),因此騎車男的反擊砍擊行并未超過必要限度,且結合警方的通報中經法醫鑒定表明寶馬男死因為失血過多休克性死亡,也能應征寶馬男的砍擊未達到當場致命的程度,因此防衛行為損害法益的限度未達到“明顯”超過侵害行為侵害法益的危險程度,不成立防衛過當,該行為仍屬正當防衛。其次,騎車男有效反擊7秒后,再進行的追砍未造成損害,且當寶馬男逃離寶馬車范圍后騎車男未再追擊,僅將寶馬男手機控制住以防止寶馬男召集同伴施加報復,該客觀事實有效地證明了騎車男的反擊滿足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和主觀條件(上文時間條件、主觀條件中已著重論述,此處不再贅述),超過正當防衛時間要件后未再產生有效損害,不存在事后防衛的客觀事實。實踐中很多觀點習慣于認為只有“單純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才是正當防衛,如果超出“單純制止”的范圍,就屬于防衛過當。筆者認為此觀點大為不妥,第一,我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表述是“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簡單說,刑法認可了正當防衛對不法侵害的制止表現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即法律本身就對防衛行為賦予了施加侵害性行為的權利。第二,根據“正不得向不正讓步的法律精神”,法律更注重保護受侵害方的法益。第三,根據邏輯常識可知,在一般情況下,要制止對方的暴力侵害則需施加更加嚴重的暴力,而不可能是比對方更為輕微的暴力。因此,認為超出“單純制止”就屬于防衛過當的觀點實在是不可取。2.騎車男的反擊行為成立特殊防衛。根據我國刑法對特殊防衛的規定,當所面對的現實緊迫的危險上升為與“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這五種暴力程度相當的犯罪時,可采取無限防衛,不負刑事責任。結合本案,筆者認為防衛行為滿足特殊防衛的第二要件“對象的特定性”,防衛對象僅限于對正在進行的與上述五種暴力犯罪相當的犯罪。理由如下:雖然我國刑法未對“行兇”一詞未下定義,也未規定“行兇”行為的具體認定標準,但根據刑法解釋方法,“行兇”的暴力程度和危險程度應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達到同等的嚴重程度,很明顯本案中寶馬男手持砍刀(警方偵查后通報:經鑒定,該刀為尖角雙面開刃,全場59厘米,刀身長43厘米、寬5厘米,系管制刀具)連續對手無寸鐵的騎車男的砍擊行為完全達到了嚴重危及生命法益的暴力程度,如果騎車男一個躲避不慎完全可能被砍擊中造成輕傷、重傷甚至死亡結果,寶馬男的侵害完全能夠認定為“行兇”行為,面對危險程度極高的侵害,騎車男此時有無限防衛權,在危險狀態未曾中斷和停止的情況下,在防衛的必要性一直存在的防衛時間條件內,其行為應當屬于正當防衛。法律價值評判傾向性地體現,即“正可以高于不正”。我們知道,與緊急避險不同,正當防衛所造成的損害,可以大于不法侵害所造成的損害。特殊防衛中,針對嚴重傷害的行兇實施防衛造成不法侵害者死亡的,防衛人所保護的自身的法益就明顯被法律判斷為高于侵害人的法益,“不法侵害者因其自身實施不法侵害行為,使得他處于被防衛的地位,其利益的保護價值在防衛的必要限度內被否認,換言之,不法侵害者的利益實質上收到了縮小評價”。因此,本案中騎車男實施防衛行為時所保護的其自身的人身安全法益在法律價值評判中是高于寶馬男的人身安全法益的,其特殊放防衛行為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四、基于本案對我國立法,司法,社會影響層面的重大作用,筆者提出以下建議

因筆者上述分析論證的結論均是根據現有視頻證據和警方立案偵查后的通報相結合,綜合分析論證作出的,所以所做結論正如同現有的大多數觀點結論一樣,都受現有證據和警方偵查后通報結果的限制。因此,雖然本案的處理結果(認為構成正當防衛中的特殊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決定不予起訴)與筆者認為騎車男構成特殊防衛不負刑事責任的結論一致,但對于本案的處理方式,筆者有以下異議和建議。1.立法層面、法律解釋層面應以本案為突破口,高度重視并積極補正相應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不完善。我國法律中缺失對特殊防衛中“行兇”一詞的認定標準和細化解釋,導致賦予司法人員的自由裁量權過大,立法機關和法律解釋機關應給予高度重視,針對該案反映出的我國現有法律規定的不足進行完善。2.司法層面,現我國正處于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攻艱期,不僅應強調“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還應強調遵循“違法必究”的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基本方針,對于本案騎車男的行為定性及是否入罪存在巨大爭議的情況下,應當進一步強調通過司法審判進行法律評價和裁判的司法審判的權威性和公正性,司法不能受輿論的干預,不能在本案影響重大的情況下未經公開審判即草率地做出有罪無罪的認定結果,而應當在審判活動中進行案件事實的認定和查明,對涉案行為進行全面評價。再者,舉證責任方面,根據我國《刑訴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辯護人主張被告人的行為屬于特別防衛的,即應提供相應證據來證明。而本案中,相關證據并未經過法庭質證即被警方單方面認定具有足夠的證明力。試想,如果庭審中經過質證的基本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人是故意殺人(或傷害),那么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即便提出特別防衛的辯護理由,但只要其未承擔與其主張相對應的舉證責任的,法院也不應認定成立特殊防衛,我們也不能完全排除會是此種情況。假設,如果現實中僅因為司法機關無法收集到證明被告人是特別防衛的證據而作疑案處理,或者在證明成立特殊防衛的相關證據證明力力未必充分的情況下,司法機關迫于輿論壓力而做出特殊防衛認定,決定不起訴,必然會破壞司法地公正性,公正司法不應受制于輿論。3.社會影響廣泛性層面,因社會各界廣泛關注,應借此傳遞出法律對正當防衛行為的價值評價,可通過法院公開審判后將此案做為指導性案例對司法裁判活動進行引導,不僅有利于規范司法層面對類似正當防衛案件做出正確的認定和裁判,更有利于社會公眾對正當防衛行為的認識,有利于公眾在不能及時得到到公權力救濟時采取合法防衛手段對人身安全進行有效的私力救濟,同時有利于對于犯罪分子形成有力地震懾。

五、結語

綜上所述,筆者根據現有證據,認為本案騎車男造成寶馬男死亡的行為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中的特殊防衛,不負刑事責任。雖然最終司法機關的處理結果與筆者論證結果相同,但筆者對其未經司法審判即做出最終不起訴決定的這一處理方式提出異議和建議,不論在立法層面,司法層面和社會價值引導層面,經法院公開審判依法作出裁判所帶來的積極意義遠高于本案現實中的處理方式帶來的影響。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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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木蕾 單位:廣東偉倫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