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發展與社會發展的聯系

時間:2022-11-19 04:4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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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發展與社會發展的聯系

本文作者:尹奎杰工作單位:東北師范大學

對于法律發展這一主題,學術界曾經進行過廣泛而深入的討論。學術界一種基本共識性的觀點認為二者之間是決定與被決定、影響與被影響的關系。例如,有學者指出,在社會發展和法律的發展二者的關系方面,無疑首先是社會的發展決定、制約和影響著法律的發展的,但同時也必須承認法律的發展也在一定范圍內、一定程度上制約和影響著社會的發展。0[1]377這種觀點從歷史唯物主義出發,揭示了法律發展與社會發展二者之間的辯證統一關系,闡明了法律發展與社會發展的整體的特征。本文非常贊同這一觀點,但是,這一觀點也存在著一定的理論局限。一方面,把社會發展與法律發展二者對立起來,說成是決定與被決定的關系問題,是把社會決定論機械應用到發展問題研究上的教條式反映。雖然法律作為上層建筑,受制于一定的社會物質經濟生活條件,受制于它所存在的經濟基礎,同時政治文化等因素也對法律產生一定的影響,但是,過分強調這種決定論容易把法律發展與社會發展對立起來,割裂二者之間的內在聯系。另一方面,法律發展雖然是社會整體發展的一部分,但又不能把法律發展等同于社會整體發展,二者不是簡單的整體與其組成部分之間的關系,法律作為制度文明的內容之一,它的發展對于整個社會發展而言又具有一定的相對獨立性。因此,必須客觀地分析和討論二者之間的關系問題,簡單地把二者對舉或者一概而論都是不當的,應當對二者的關系進行復雜化還原0¹。本文認為,社會發展與法律發展的關系不僅僅是決定與被決定、制約與被制約、影響與被影響的關系。在某種程度上,法律發展一方面構成了現代社會中人與社會全面發展的重要內容,是現代社會發展的制度形式;另一方面,法律發展也是人與社會全面發展的制度化回應,其在自身的發展中呈現出一定的獨立性。

一、法律發展構成了現代社會中人與社會全面發展的重要內容,是現代社會發展的制度形式

從邏輯上說,現代社會發展是內在地涵攝了經濟發展、政治發展、文化發展在內的人的全面發展,其中無論是經濟發展、政治發展,還是文化發展,都與法律發展緊密相關,不可分割。離開了法律的發展,任何經濟發展、政治發展、文化發展都會喪失一定的制度基礎、制度保障和合法性認同,人的發展也會因而出現這樣或者那樣的問題。而且作為現代文明構成之一的法制文明,是以一定制度為載體反映和折射人與社會發展的所有成就的,換言之,要分析法律發展的真正蘊含,必須重新審視法律發展與社會的經濟、政治、文化發展的關系。之所以說法律發展構成了現代社會中人與社會全面發展的重要內容,是因為法律或者法治是現代社會生活的基本條件,在現代社會要實現民主、人權、自由、平等、和平、安定的經濟政治與文化生活,沒有法律或者法治的保證是不可能的。

(一)現代全球化的市場經濟體制帶來的經濟發展要求法律發展與其同步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0,這一命題揭示了法律或者法治與經濟的高度統一。不講規則、不講程序和法律的市場肯定是不安全的。法治是以商品經濟為基礎的,現代法治是以市場經濟為基礎的。綜觀人類社會的歷史,法治總是與商品經濟、市場經濟相關,而與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和以國家壟斷為內容的產品經濟、計劃經濟無緣。0[2]178在追求高效、安全、平等、自由的現代經濟生活和經濟文化時,離開了法律和法治在民主、人權、公平、正義等方面的制度進步與法律實踐發展,人與社會的發展也將是片面的,支離破碎的。特別是在經濟全球化、高度市場化的當代社會,交易的安全、利益的維護,無不需要一套與之相適應的現代法律制度與法治環境,如果法律相對滯后、法治不健全,那么交易安全就沒有保障,市場秩序就無法維持,經濟發展就會受到影響。

(二)現代民主政治的發展以法律發展為主題民主政治不但是法治的基礎,而且,法治與民主政治二者互為表里,相互依存,互相促進。現代民主政治的發展正是在法治的推動與形塑下不斷進步、不斷發展的,它不但借鑒了法律發展的先進成果,也凝結了法律發展的智慧與經驗,是以法律發展為主題的。一方面,現代的民主政治以法治為基本內容,法治建設與發展帶來的基本經驗和先進成果成為現代民主政治的寶貴財富。按照學者的研究,現代民主政治所涵攝的民意政治、責任政治、有限政治、程序政治、參與政治、開放政治等基本理念都與現代的法律理念高度一致,是法治精神所提倡的人民主權、責任意識、權力不得濫用、程序公開、程序參與、程序公正等法律基本原則的體現。這些現代民主政治在本質上就是法治政治。[1]288-294同時,法治也是評價民主政治制度的價值標準。現代民主政治與法治共同追求自由、平等、人權等基本價值,追求公開、公正、公平等程序正義的理性觀念,這些共同構成了現代民主政治與法治的價值標準。一般說來,法律特別是公法所提供的一系列原則、制度和規則體系,能夠為公民自由、平等、公開地參與到政治生活中提供有效的和直接的法律保障,而且當公民的有關政治權利受到侵害時,也可以直接通過法律獲得救濟。法律成為評價政治權力合法性的基本標準之一。這里說的權力合法性0,就是通常所說的權力的形式合法性或者秩序正當性。韋伯曾指出,一切經驗表明,沒有任何一種統治自愿地滿足于僅僅以物質的動機或者僅僅以情緒的動機,或者僅僅以價值合乎理性的動機,作為其繼續存在的機會。相反,任何統治都企圖喚起并維持對它的合法性的信仰。0[3]239從中可見政治權力合法性的重要性。在當代,公法發展所取得的一系列成果被逐漸應用到民主政治建設和改革實踐中,當前提倡的建設服務型政府、透明型政府等政府體制轉換的理念無不是從法律發展中獲得啟迪的。在當代,保障人權、程序正義、民主公開等公法原則是評判政府行為合法性的價值標準。從這種意義上說,現代的民主政治的發展必須具備合乎法律性0這一發展著的法律尺度。另一方面,現代法律發展所展現的程序性的制度設計為現代民主政治的發展提供了平臺。現代的民主政治要求所有主體在政治活動中必須遵循法定的程序,包括選舉活動、立法活動、政治決策與參政議政、政治意愿表達等活動。通過這種程序性的活動,達到對國家機關,特別是政府機關的有效監督,使國家權力在民主的程序上運行,防止權力濫用,最終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的基本權利。所以說,法治是現代民主政治的基本形式。法治不但創造了現代民主政治的外在的形式條件,它也為現代民主政治提供了活動空間,現代的民主政治活動都是以法律的形式來表達政治訴求和政治意愿的,它與人權一道,共同成為現代法治環境之中最為絢麗多彩的風景線。可見,隨著人類民主意識的不斷提高,現代民主政治的不斷進步,法治也會不斷發展,同時,法律的發展在一定程度上也必將推進民主政治的進程。

(三)現代文化發展與精神生活的進步離不開法律發展現代文化與精神生活的最為基本的標志是理性。人性具有理性色彩。柏拉圖將人性分為三個部分,即理性、志氣、欲望,其中理性居于最高的地位,具有支配性。如果志氣獲得理性的支配,志氣便表現為勇敢;如果欲望獲得理性的支配,欲望便表現為節制;如果志氣、欲望都獲得理性的支配,人便獲得正義的德性,進而獲得權利。法律上的主體)))人0,正是基于人具有理性這一理論假設為前提的。法的作用就是禁止人們放縱欲望,使那些不能按照理性行動的人能夠約束自己,以實現個人的正義的德性,維護個人的權利。人正是由于有了理性,才可能有自知之明。沒有理性,人類就不可能認識到自身對于法這種社會規范的需求,也不可能自主地創設或者運用法來約束自我、規范自我、保護自我。權利、義務和法正是理性的產物,并隨著人的理性的進步而進步。0[4]202-203理性具有不斷批判自身,進而獲得進步的力量,這種力量被稱為趨向合理性0。理性經歷的從傳統的本體理性向工具理性,再向非理性、反理性,乃至當性重構的過程表明,理性具有自覺的意識和力量,它能夠不斷地從自身的反省與覺悟中發現理性的缺陷與不足,進而推動理性的進步與發展,從而帶來人類知識的進步。由于理性的對于主體自身的反省能力與約束能力,使得其主體人獲得了不同于物的本質的規定性,這一規定性使人成之為人,使主體成之為主體。它是人們思想與行為的前提、根據、尺度或者標準。作為人之為人的特殊本質,人能憑借理性實現對世界的把握而達到自由。在存在論意義上,理性表現為人是一種特殊的本質性存在,這種存在常常被理解為獨立存在的精神實體;在認識論意義上,理性表現為超越于感性認識之上把握對象本質、規律的認知能力;在價值論意義上,理性承諾著善的價值,理性的生活即善的生活;在規范的意蘊上,理性形塑著法律和自由,以實踐的理性和制度的形式賦予了法律與權利的正當性。0[4]161不僅如此,理性的發展也帶來了法治的文化的繁榮。法治文明在一定程度上表征了理性文化。法律是實踐的理性,由法律揭示出來的理性是動態的、批判的、面向實踐并引導實踐的,它一方面通過理論的方式反思現有法律制度、立法執法與司法實踐的缺陷與不足,闡釋法律行為的內在動因、權利訴求、義務和責任推理、法院裁判,另一方面,法律的實踐理性也塑造了法律主體理性的法律行動。這二者結合起來又進一步推動法律朝著更為具有人文理性精神的方向邁進。因此,發展著的法律與發展著的法律文化是同一的,理性文化既不同于跟著感覺走的非理性文化,也不同于空想浪漫的超理性文化。它是與市場經濟、民主政治和現代科學技術相適應的體現真、善、美統一的社會文化系統。0[2]167理性在實踐發展中形成的自由平等、權利義務、公民意識與程序觀念,必將帶來法律程序的全面更新與法治真善美的真正實現。

二、法律發展也是現代社會人與社會全面發展的基本標志之一

從人類發展的歷史來說,自人類進入現代社會以來,追求民主、法治、人權的斗爭從來就沒有停止過。一部人類的發展史,表現為一部人類在為爭取民主、建設法治與實現人權的發展史,一部以法律發展推動民主進程、法治進程與人權進程的發展史。人類社會從過去只重視少數人權利,只有保障少數人利益的法律發展為保護多數人權利的歷史進程說明,人類的民主不斷擴大,法治不斷推進,人權保障不斷提升。這是法律的勝利,更是人民的勝利。人類不斷推進法律發展,不斷放棄與現代民主法治精神相悖離的舊制度的歷史也同樣說明,文明必將取代野蠻,進步必將取代落后。從現代社會人與社會全面發展的基本邏輯上來說,人與社會的全面發展當然包含了法律的發展。法律發展是人與社會全面發展的應有的題中之義。從人的社會屬性上說,人的全面發展,也意味著社會的同步協調可持續發展。人的全面發展與社會的全面發展是內在協調統一的。在人的全面發展中,人在經濟領域中的發展和在政治文化領域中的發展應當是同步的。在私有制社會、封建社會和資本主義社會,社會經濟形式的障礙引起相應的社會政治、社會文化形式對人的全面發展也形成諸多障礙,這些障礙均不利于人的全面發展。一方面,人只有擺脫了物質經濟條件在一定程度上對自身的束縛,擺脫馬克思所說的物的奴役0,才能在一定程度上真正實現人的自由和發展。另一方面,只有在政治上充分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和創造精神,保證人民群眾依法管理好自己的事情,實現自己的愿望和利益,發展民主政治,厲行法治,才能充分保證和實現人民的民主與權利。再一方面,現代社會生活中全面發展的人也必將是具有較高文化素養、受過良好教育、具有良好品德、精神健康充實的人。這樣的人在法治的社會中必定具有法律的觀念和意識,依法行為,依法辦事,依法維權,依法盡職盡責。全面發展的人從文化的要素上分析必然具有法律的素養,這是不容置疑的。綜上所述,法律發展與社會發展存在著內在的統一關系,兩者相互影響,互為表里,相互依存,共同推進。同時兩者又都以人的發展為目的和歸宿,都集中在人的發展這一主題之下,是人的發展在法律與社會存在方面的具體反映。

三、法律發展相對于社會發展而言還具有相對的獨立性

恩格斯曾經指出:在每一科學部門中都有一定的材料,這些材料是從以前的各代人的思維中獨立形成的,并且在這些世代相繼的人們的頭腦中經過了自己的獨立的發展道路。0[5]501我們必須承認的是,在經濟發展為基礎的社會發展對法律發展所具有的基礎性作用的同時,法律的發展還遵循著相對獨立的發展道路。首先,這是由法律相對于經濟基礎的上層建筑的相對獨立性所決定的。由法律相對于經濟基礎的這種獨立性所決定,法律的發展也呈現出與經濟發展并不完全同步的特點。法律是個相對獨立并具有一定程度的自治性、封閉性的規則體系,它有自身的邏輯體系和思考方式,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法律要反映它所依存的社會物質經濟條件,但是它必須與經濟生活與社會物質條件保持一定的距離,否則在運用法律裁判案件的過程中就會喪失法律的公正性。法律在這一點上始終保持著對社會物質經濟條件的一定的超然性、超脫性或者說疏離意識。恩格斯曾指出:在現代國家中,法不僅必須適應于總的經濟狀況,不僅必須是它的表現,而且還必須是不因內在矛盾而自己推翻自己的內部和諧一致的表現。而為了達到這一點,經濟關系的忠實反映便日益受到破壞。法典愈是很少把一個階級的統治鮮明地、不加緩和地、不加歪曲地表現出來,這種現象就愈是常見:這或許已經違反了-法觀念.。1792-1796年時期革命資產階級的純粹而長度的法觀念,在許多方面已經在拿破侖法典中被歪曲了,而就這個法典所體現的這種法觀念來說,它必然要由于無產階級的不斷增長的力量而日益得到各種緩和。但是這并不妨礙拿破侖法典成為世界各地編纂新法典時當作基礎來使用的法典。這樣,-法發展.的進程大部分只在于首先設法消除那些由于將經濟關系直接翻譯為法律原則而產生的矛盾,建立和諧的法體系,然后是經濟進一步發展的影響和強制力又經常摧毀這個體系,并使它陷入新的矛盾(這里我暫時只談民法)。0[6]488其次,法律發展的相對獨立性根源于法律所具有的自身的特殊歷史。法律不是空中樓閣,它是一定法律文化傳統不斷傳承、變革、并在變革中不斷完善和逐漸發展起來的,現實的法律是歷史上存在過的法律在當前的延續、繼承和發展。當今世界上存在的主要法系,特別是兩大法系都既保持了本法系中那些固有的不變的歷史因素,也發展出了與時代相適應的一些新的文化特征,這些都是法律相對獨立的歷史見證,是法律傳統相對獨立的過程性表現。雖然在全球化進程中兩大法系存在著某種程度上的相互影響和相互借鑒,但這也不能真正帶來兩大法系的完全融合,世界主要法系之間仍然存在著顯著的差別這一現象也說明了法律傳統或者說法律發展歷史的相對獨立性。再次,法律發展的相對獨立性也根源于法律所依存的制度文明的相對獨立性。在社會文明的劃分方面,自黨的十六大以來,人們傾向于三分法0º,因為制度文明不能簡單地歸結為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也不完全等同于政治文明,而是具有相對獨立性的文明樣式,它既是一切社會文明的關鍵內核,也在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設中具有關鍵性作用,它與其他文明之間的關系是一種交叉關系。(如圖1)[7]圖1制度文明與物質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其他文明的相互關系(圖1中制度文明是圖中的小橢圓,它與其他文明是交叉關系,包含了所有其他文明的制度性內容)法律作為人類制度生活與制度實踐的集中表現形式,反映了人們社會關系生活的制度狀況,它的發展體現了制度變遷和創新的積極成果,也就是社會各方面、各層次的利益關系的不斷合理化和正當化的發展成果的制度形式,最終體現為人們制度建設和制度生活的發展和進步。因此法律發展與經濟發展、政治發展、文化發展存在的是一種交叉關系。(如圖2)圖2法律發展與經濟發展、政治發展、文化發展及其他發展的關系(圖2中法律發展是圖中的小橢圓,它與經濟發展、政治發展和文化發展是交叉關系,包含了所有其他社會發展的制度性內容)最后,法律發展的相對獨立性還根源于法律實踐的相對獨立性。法律的發展植根于法律的實踐。包括法學理論研究在內的法律實踐,是相對自治的學術理論系統、制度實踐系統和行為規范系統。在這樣的系統中,法學學術研究的發展、立法執法司法實踐的發展乃至于法律行為規范的發展都是自治的領域,它有一套獨立的思維方式、行為方式和價值理念,是不同于政治經濟文化實踐的一種特殊的實踐方式。作為人類整體社會實踐的一部分,法律實踐盡管總是與政治經濟文化實踐發生聯系,并具有一定的共性特征,但是法律實踐獨有的合法性思維、權利義務思維、程序至上思維等思考路線決定了法律發展在諸多種社會發展中獨樹一幟,特色鮮明,與政治經濟文化發展共同展示著社會發展的整體面貌,塑造著人的全面發展的個性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