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間層的地位及法律責任探討

時間:2022-09-09 04:2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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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中間層的地位及法律責任探討

摘要: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市場和政府之間的相互滲透,緊隨其后市場和政府也產生失靈的現象,所以在經濟活動中也就涌現了很多新主體。社會中間層被作為一個備受矚目的新主體在經濟活動中有著更為不同的意義。但是我們可以看到社會中間層并不是一個明確的經濟法主體,為了在社會經濟中能夠更為穩定長久的生存下去,我們就必須清楚了解經濟法中社會中間層所展現的重要地位以及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1]。本文先從社會中間層產生的背景著手,分析了其存在的現狀,然后通過對比國內外的研究現狀,并且結合實踐中的具體情況,研究我國社會中間層這一主體存在的一系列問題,并且針對筆者提出的問題,總結出了幾點自己的看法。

關鍵詞:政府;市場;社會中間層;地位;法律責任

一、社會中間層的研究現狀

(一)社會中間層產生的背景。20世紀70年代,隨著新技術革命的進一步發展,政治國家與市民的關系,由“對抗-制衡”轉化為“和諧-協調”。但是當市場失靈、妨害競爭、信息偏差等嚴重問題日益突顯,政府不得不積極介入,并對市場采取嚴格規制。但政府自身也存在缺陷例如:信息不足、體制不健全、貪污腐敗、濫用職權等方面的原因,使政府干預并不能真正產生預期效果,政府對資源的低效能的配置。于是就出現這種局面,市場失靈需要政府的調節,而這時政府又出現了失調。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一個主體來協調二者之間的關系——社會中間層[2]。(二)社會中間層的國內外研究。什么是社會中間層?至今在國內也沒有統一規定。國外研究中沒有社會中間層這一明確的說法,與社會中間層這一主體較為接近的研究者是:美國學者Levitt,他提出了“第三部門”這一概念,并且獨立于市場與政府之間。國外社會、政治、經濟等社會科學領域,也從市民社會理論的角度闡發社會中間層,來討論社會中間層與國家、市場之間的關系等問題,但對社會中間層的法律主體地位問題卻較少關注[3]。受西方影響,中國的社會學、政治學及經濟學等領域也在早期開展了關于社會中間層問題的研究,也形成一些具有重要意義的成果。但是距今為止學術界對于社會中間層主體并無統一的定義,主流觀點則認為,社會中間層是獨立于政府與市場的,為政府干預市場、市場影響政府和市場主體之間相互聯系起中介作用的主體。

二、社會中間層的經濟法主體地位探究——以行業協會為例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經濟法主體研究,從傳統部門到今天獨具特色的現代經濟法主體理論的不斷演變。提倡經濟法主體的結構由“國家-市場”二元框架轉向“國家-社會中間層-市場”三元框架的主張。而行業協會是一種非營利性組織且由單一的行業競爭者構成。并且行業協會突出表現為非營利性、公共性、中介性等特點。可見行業協會是非營利性組織,被涵蓋在社會中間層之中。以其獨特優勢和獨具特色的特征,構成了社會中間層的典型主體。(一)行業協會作為經濟法主體地位。行業協會之所以可以成為經濟法的主體,是因為行業協會與經濟法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無論從其產生的根源還是從未來的發展理念,行業協會都能更好的體現經濟法的價值。第一,行業協會與經濟法產生根源具有相通性。從經濟法的產生根源說,經濟法源于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共同構筑的客觀基礎。而行業協會也是在市場和政府雙重失靈的情況下產生的,這充分體現了二者之間在產生根源的相通性,二者都更好協調政府和市場之間的關系。第二,行業協會的利益目標符合經濟法主體的社會理念。經濟法是社會本位法,是以實現公共利益為本位。行業協會是以實現共同利益為目的的組織,同時也產生積極的社會效益,實現社會價值。由此可見,二者之間的社會理念也具有一致性[4]。(二)社會中間層作為經濟法的主體地位。社會中間層是市場與政府之間溝通的橋梁,實現當代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社會中間層是在政治國家與市民社會互動中產生的,既發揮著溝通協調的作用,還是對政府職能實現進行更好的監督和督促。行業協會作為社會中間層的重要主體是經濟法主體,那么社會中間層也可以作為經濟法的重要主體。因此,筆者認為我國應該采取三元框架的理論[5]。

三、探究社會中間層的法律責任

我國是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在這種特殊的制度下形成的中間層組織是對市場和政府的一大增色。社會中間層存在于政府與市場之間,這不自覺就會影射出政府內部存在的一些權力分割以及壟斷的情況,這種情況的存在破壞了經濟民主的順利進行,社會中間層有時可以插手政府和市場無法逾越的領域,解決二者無法解決的問題,因此必須采取一定的法律措施,從而遏制這種現象的產生。(一)社會中間層中存在的一些問題。1.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關于社會中間層,國內外研究的很少,更不用說要用法律來具體明確,提供法律依據。雖然沒有明確的概念,但是我們不能否認它在我國經濟法中的重要地位。社會中間層在經濟法中發揮著無可替代的作用,可以行使一些權利,就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雖然立法對社會中間層主體實體權利與權力、義務、職責有規定,但是現存的立法也出現了層級較低、各自為政等一些的混亂局面。我國至今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規范社會中間層的法律責任,這就導致其職能不能更好的發揮出來,一些政府與市場不能解決的問題也得不到更好的解決。2.內部管理機制不健全。社會中間層影射出政府內部的一些權力分割和壟斷的現象,這種現象嚴重破壞了經濟民主的順利進行以及管理機制的混亂。社會中間層的出現就是為了調節政府與市場的關系,促進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但是如果內部出現權力分割、壟斷這些問題就會嚴重失去平衡,不僅不會促進經濟發展還會破壞社會穩定。只有完善我國內部的管理機制,加強內部制度的管理與相互制約,并且采取一定的法律規范來遏制社會中間層存在的不良行為,只有這樣才能排除阻礙社會中間層組織健康發展的因素,才能為我國經濟快速穩定發展提供堅實的制度與法律保障[6]。3.社會中間層的不公平問題。社會中間層這一“中間”主體,這一具有最鮮明特色的主體,就應該發揮其鮮明而獨具特色的作用,發揮不偏不倚的中間作用。但是實踐中往往會出現一些為了自身團體組織的利益去損害消費者的利益,或者濫用自己的職權破壞市場秩序,更有一些組織會勾結一些政府官員。這并不能起到公平的作用,這就需要法律來進行嚴格的規范。(二)完善社會中間層的法律責任。1.制定明確的法律條文。既然我國已經承認并且認可了社會中間層的作用和價值,那么筆者認為我國法律就應該明確規定社會中間層的主體、內容、權利、義務以及法律責任問題。只有做到有法可依,主體明確、內容規范具體、權利、義務、責任清晰,才能使經濟主體更有序的進行經濟活動。2.用法律規范社會中間層的行為。加強對社會中間層組織人員的管理和自我約束能力,增強對社會經濟市場穩定發展的責任感。當然社會中間層內部也有自己的管理制度和行為規范,但筆者認為這是不夠的,需要嚴格的法律作為指引,嚴格規范社會中間層的內部管理制度和個人的行為規范。筆者認為可以在社會中間層中獨立設一個機構,這一機構獨立于其他的機構,來監督和管理社會中間層,同時其他主體之間也可以相互監督與制約。當然這需要我國法律的明確規定,從而使這一主體在自我監督的同時也要加強法律的監督,只有這樣才能更好的促進這一主體長期穩步的發展。3.采取公平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之一是促進經濟公平原則,它要求經濟法主體在主體地位,權利享有和義務承擔、雙方之間交易等各方面都滿足公平的要求,體現在歸責原則上就是公平原則。那么社會中間層作為經濟法主體的重要組成,筆者認為也應該采取公平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采取公平責任原則,就應該適用政府對社會可持續發展、社會保障等方面的宏觀調控行為,和一般市場主體的接受調控和規制進行中的行為。采取過錯責任原則就是,如果造成了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就應該承擔相應經濟法律責任,歸責原則就會更多地偏向于無過錯原則。我國要把公平責任原則與無過錯責任原則更好的結合,既平衡了市場與政府之間的關系,也有利于處理二者與其他主體之間的關系,同時也承擔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7-8]。

四、結語

社會中間層對我國經濟的發展有著不可忽視的作用,這也是歷史滾滾車輪下的有效成果體現。我國目前雖然沒有明確其主體地位,但是它的出現為政府分擔了部分重擔、同時緩解了社會中的不安定現象,也進一步完善了市場經濟的機制運行模式,這為我國經濟發展打下了不容忽視的烙印。然而,它還是存在很多不足之處,沒有明確的概念與劃分,更沒有明確的責任與義務。所以完善相關的法律責任已刻不容緩,我們要積極推動社會中間層這一主體的進步,更好的發揮社會中間層這一主體的積極作用,推動新時代市場穩定、經濟發展、社會穩步前進。所以作為新時代的法學學生就要緊跟時代的步伐,更好的運用法律的武器來維護市場經濟的穩定發展。

參考文獻:

[1]孟慶瑜.反思與前瞻:中國經濟法主體研究30年[J].云南大學學報法學版,2009(1).

[2]張繼恒.社會中間層的法律維度——對經濟法主體“三元框架”的重新解讀[J].甘肅政法學院學報,2015(1).

[3]張璐.經濟法視野下社會中間層的法律責任探析[J].商界論壇,2019.

[4]趙金英.經濟法視野下社會中間層的法律責任探析[J].法學論叢,2012.

[5]張繼恒.社會中間層的經濟法主體地位析辯——由“三元框架”引發的思考[J].法制與社會發展,2013(6).

[6]程程.社會中間層在經濟法中的雙重角色特點及其功能[J].文化學刊,2015(4).

[7]郭靜.社會中間層的經濟法主體地位及發展建議——以行業協會為研究視角[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15(1).

[8]曹勝亮,呂溪.社會中間層組織與社會治理創新研究[J].河南社會科學,2018(8).

作者:牛麗飛 單位:沈陽工業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