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法律沖突及解決

時間:2022-02-23 03: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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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法律沖突及解決

一、知識產權法律沖突的概念

知識產權,概括的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在科學技術和文學藝術等領域內,主要基于腦力勞動創造完成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知識產權法律沖突的產生是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主要有以下原因:各個國家在不同的歷史文化社會發展背景下制定的民事法律制度互不相同,尤其在涉外的知識產權保護上的矛盾;國家間貿易往來中形成大量復雜的國際民事法律關系;各個國家承認外國人在本國的民事法律地位,在一定條件下承認外國民事法律在本國的域外效力。

二、國際貿易中知識產權法律沖突現狀

(一)知識產權權利濫用。從目前來看國際貿易間知識產權壟斷行為日益惡劣。以專利為例,很多專利權人拒絕許可他人使用,從而實現阻礙其他經營者進入其所在的服務領域來減少競爭者的出現;還有濫用知識產權的執法程序的現象,比如,知識產權人故意聲稱自己的知識產權遭到侵犯,阻止他人合法商品進出口或請求民事訴訟程序來妨礙競爭對手的合法正當商業行為,從而實現自己不正當的目的。知識產權人正是通過不公平、不合理的方式行使知識產權,導致對該權利的不正當利用,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二)知識產權的貿易摩擦加劇。從世界范圍來看,國際貿易摩擦結構不斷升級而且領域幾乎覆蓋所有的貿易商品,并且從個別產品摩擦逐步向多產業和結構性摩擦方向發展,國際貿易摩擦形式升級;知識產權的國際貿易摩擦從發達國家之間逐步向發展中國家涌動,知識產權貿易摩擦方主要發起方發達國家為美國、歐盟,而發展中國家主要為巴西、印度等國;知識產權貿易保護措施呈現形式多樣化,執行靈活化,并且具有很強的歧視性和報復性,從而誘發國際貿易摩擦。(三)知識產權侵權沖突頻繁。各國在知識產權領域中立法上的差異導致不同國家的當事人在國際民商事活動中產生侵權行為。知識產權是特殊的財產權,更容易發生侵權現象。日常所見,該侵權常分為兩類即是否侵權和侵何權的問題。以中國為例,國內幾乎所有的馳名商標、著名商標等都不同程度地遭遇了國內外的商標搶注危機。如“同仁堂”商標早在1983年就被日本搶注,1999年,博世西門子在德國注冊了海信商標,2003年五糧液在韓國注冊成商標等。

三、國際貿易中知識產權的法律沖突解決措施

解決國際貿易中知識產權的法律沖突不能單純依靠某一手段,需要從多方面下手,概括如下:(一)制止知識產權權利濫用。首先立法層面上,國家應規范知識產權的相關立法來打擊壟斷行為。我國可效仿美國、歐盟模式,在反壟斷法或競爭法之外,就技術轉移或知識產權許可行為制定單行的條例或條文,或仿效日本及我國臺灣地區的做法在交易法中設立知識產權適用條款;我國應當完善民事訴訟法,增加濫用訴訟程序、不侵權之訴的相關規定;行業協會和企業應當主動擔負責任,行業協會應建立行相應的本行業知識產權預警機制,對行業中的知識產權進行及時更新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做出反應迅速處置。企業應當根據自身的特點和國際貿易環境的變化制定和實施企業自己的知識產權戰略。(二)減小知識產權貿易摩擦。完善與我國有關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建設尊重和合理使用知識產權制度;完善境內外的企業知識產權的保護和引進工作,加強對境外知識產權的管理和規范工作;注重本土企業的知識產權不受侵犯,嚴厲打擊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完善反壟斷法和知識產權保護相關法律制度建設,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減小沖突發生。(三)打擊知識產權侵權。知識產權發生法律沖突尤其是知識產權侵權上的法律沖突,國際間常用的方法是利用國際條約或者沖突規則來解決。目前中國加入并實踐的主要有《巴黎公約》、《伯爾尼公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和技術轉讓法,通過以上四種國際條約解決加入國之間的很多知識產權的糾紛。剩余的沖突解決就依賴于沖突規則的適用,近年來知識產權法律適用發展的一個趨向是對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以及知識產權侵權以及合同等,按照各自不同特點適用不同的法律,該方法被稱為綜合適用法律說,目前已經有不少國家釆用了這種方法。

[參考文獻]

[1]鄭成.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九屆第19次>[EB/OL].人民網.

[2]范廣達.文化產品國際貿易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研究[D].吉林大學,2017.

作者:曹秋爽 單位:黑龍江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