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理念與法律制度的構建
時間:2022-01-29 09: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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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主要講述憲法的重要性不單單只是憲法條文的法律規范和解釋,更重要的是憲法的制憲當初所立下的憲法要完成的目標,所依附的宗旨和原則。法治的理念應該包含如何去貫徹和落實人民的意志和期望,同時不能忘記制憲者當初所立下的憲法理想和目標,而法治制度的建立更應該是為了實現憲法理想的法律上的一種秩序。
關鍵詞:憲法宗旨;憲法理想;法治;法律制度;法律秩序
一、簡介
從法律的性質角度出發,憲法是國家根本的、基本的、最高的法律,這是公認的普遍的法學認知,在這個認知的基礎上,憲法不可能不和一國公民的法律生活沒有半點關系。每個公民、團體、機構等等在國境內的活動單元體都應該遵守和尊重憲法的規定。為什么要遵守憲法呢?難道只是單純的守法既念嗎?本文的內容主要在說明憲法中的法律不單單只是法律,還應該具備憲法本質的元素,其中的主要的元素是法治和以法治理念附帶出來的法律制度的建設。
二、法治
法治的理念是每個現代憲法的法治國家追尋的目標,法治的原始本義是在推翻君王統治而建立的人民執政的民主社會為目的,其中要點是廢除君主統治和建立一個新的憲政的,以人民的意志為依歸的,“依法治國”的法治國家。在君主統治時期,法律本質上屬于君主個人的命令,其所代表的國家與君主個人意志間密切相關,君主的意志即化為國家的意志,君主的命令即化為國家的法律。在君王統治的國家里法律的本身內涵離不開君主的影子。但是,始終也可以被稱呼為法律,法律與法令則難以區分,法治的意義更似乎是君主個人意志的體現。然而,自法國大革命后,現代國家的憲法理念大多以人民的意志為基礎,由人民自主決定國家的組成。人民不再是帝王君主之下的子民,不再歸屬于君主權力下的統治客體,相反,人民進入了以人民民主執政的主體地位。在建立一個全新的,以人民為主體的政治實體的過程中,如何展現人民的意志呢?憲法恰恰正是人民意志的表現。人民具備有制憲的權利去建立一個新的政治實體和社會。顯然,人民的制憲權利不可能來自憲法,因為憲法還沒產生又哪來憲法授予的制憲權呢?所以,人民的制憲權應該是先于憲法前存在的一種權利,這種權利不應該也不可能被法律給癈除或被刪減。制憲權的來源如果來自憲法,法律或其他理由,則可能因為憲法的修改或者其他的理由的消失而消失,就變得自相予盾。制憲權更應該是一種人民的意志,而體現人民意志的法律意義上應該是人民自有的、固有的政治決定權利,以決定其所欲建立的是何種社會,何種目的,何種動能。這種權利在現代國際法上通稱為人民自決權,人民自決權利最核心的法律基礎就是實現人民的意志,當人民決定了自身的社會的組成和未來的構想時,就有必要將其構想圖固定下來,再一步一步地去實現人民心目中的社會模式和幸福的藍圖。為什么要固定下來呢?因為一個被認定后的人民的意志和決定是不容許被任意的更改或癈止的,否則就違反了憲法最初的本意。所以,當后來的修憲者要修改憲法時,就必需考慮到憲法原本的構想和目的以及其宗旨為何,而不能恣意地加入癈除。
三、憲法的存在性與繼續性
為了使人民的意志得以實現,一般來說,在憲法的內容里普遍性地都會記載下其政治理念與目標,國家的構成的機構,國家權力機構以及其行使等等一切國家需要的必需構成要素,當然,更重要的是,為了突顯人民罷脫君主統治時代的被統治性質,現代一般憲法都會記載下人民所擁有的基本權利,以張顯人民當家作主的原則,即民主原則。為了要達到憲法最初的構想,就必需透過一套有秩序的安排,使憲法的目的得以順利完成,這種秩序的形成我們稱之為法律制度的建立。所以,法律制度的建立,從起草開始一直到法律的實施,無論是程序上還是實施后的結果上都應該遵循憲法的宗旨和目的,并且不能超越或者違反憲法的條文規定。憲法的條文規定,其本質內涵是為了實現憲法的宗旨的詳細的細節內容,其本身并非目的。為了要使這些細節得以正常運作,就需要一套法制系統作為輔助憲法內容的實施。因此,原則上法制系統的建立和運作不得有違憲法的規定,法制系統的運作必需有秩序地運作,這種秩序固然是憲法性的,法律制度的運作必需有一定的原則為依據才不至于脫離人民的意志,才符合憲法的本意。
四、法律制度的合憲性
法律制度的建立其本身必需是合憲的,合憲的意義并非只是單純地符合憲法法律條文的規定就已經滿足,更重要的是,還必需符合憲法的宗旨和目的。憲法的存在更像是一個國家的存在,因憲法的內容就是個國家的描述內容,因此,要使國家的存在狀態繼續下去而不被破壞,就必需有一套法治的秩序以維持憲法任務的實施,在通常意義下,一般國家的任務是憲法為最高的指導原則在從事其管理國家的事務。其核心的理由是滿足人民的意志和符合人民的意愿。憲法的法治意義,應該包含憲法背后的政治理念和訴求,單純的憲法律的審查最多只不過停留在法律學的領域,如果法律制度的審查只是符合一般憲法條文的規定卻違反了憲法的政治理念,就難以信服地被認定為合憲性,其根本的原因在于憲法的存在狀態是人民意志的表現,而人民意志的實施是要透過憲法的政治理念去執行。總言之,法治的理念和法律制度的建立都應該以憲法為核心以達到國家要完成的目標和任務。
[參考文獻]
[1]PeterBadura:Staatsrecht,(Muenchen:VerlagC.H.Beck,2003).
[2]CarlSchmitt:Verfassungslehre,(Berlin:Duncker&Humbolt,2010).
作者:王勇波 單位:北京理工大學珠海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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