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注冊商標保護制度解釋分析

時間:2022-09-20 11:3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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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注冊商標保護制度解釋分析

摘要:隨著我國商標注冊研究的深化,未注冊商標保護制度的體系化解讀成為熱門研究的熱門話題。本文對這一內容展開全面分析,明確應如何普及未注冊商標保護。

關鍵詞:未注冊商標;體系化;分析

因為未注冊商標保護制度涉及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未注冊馳名商標,二是未注冊普通商標。而對其進行體系化解釋,就是從其構成條件、保護條件額以及所具備的法律效力三個方面給予具體的解析,希望可以給未注冊商標提供相應地保護。

一、未注冊馳名商標的體系化解釋

對于未注冊馳名商標而言,它在未注冊商標之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是構成條件最為苛刻,法律效力最高的未注冊商標:(一)構成條件。分析未注冊馳名商標體制的轉變得知,它的構成條件包含三個要素:一是地域范圍條件。《馳名商標認定與保護規定》還有最高人民法院對之所做的解釋———《馳名商標保護司法解釋》內則提出了必須在“中國”地區范圍之內,這是決定其存在的構成條件,關于這一點已經達成共識,沒有爭議存在。二是聲譽條件。1996年、1998年先后頒布《馳名商標認定與管理暫行規定》,其內提出未注冊馳名商標需具備“享有較高聲譽”的條件。2014年,修正后的《馳名商標認定與保護規定》刪除“享有較高聲譽”的條款。到現在為止,我國的未注冊馳名商標的構成條件中已經不包含這一條件。三是民眾對商標認知的和深度和廣度。2014年,《馳名商標認定與保護規定》指出“馳名商標”需要滿足下面的條件為“相關公眾所熟知”。(二)保護條件。對未注冊馳名商標實施保護,其條件是依據我國《商標法》第13項第2款的內容,Wie它需要具有下面兩個條件實施保護,一是對未注冊馳名商標給予復制和模仿,或者是對之進行翻譯。二是有著一定的混淆性的機會。雖然此條限定的商標侵權評判標準和普通商標侵權評判標準對比,有著復制、模仿等和商標一樣抑或類似的用于區別。然而《商標法》內的這一條款所限定的“復制、模仿、翻譯”而“極易引起混淆的”未注冊馳名商標的評判標準和《商標法》之內的57項第2款所確定的相近的內容之間有沒有實質的差異。(三)法律效力。對于未注冊馳名商標而言,它具備的法律效力的解釋應從如下內容給予分析。它已然經過運用達到了馳名的狀態,進而豁免注冊獲得了和注冊商標一樣的權利。所以,未注冊馳名商標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和注冊商標是一樣的。不僅能夠預防別的人進行搶注,申告另外的人所注冊的商標是沒有效果的。同時,能夠防止別的人展開混淆性運用并申請得到賠償。而且,和注冊商標一致,未注冊馳名商標不僅能夠轉讓、質押而且可以得到許可運用。需要單獨指出的是,未注冊馳名商標在其進行公示的時候與注冊商標有一定的不同,也就是注冊商標因為公開注冊而具備了一定的公示性,而未注冊馳名商標則不具備這一特征。而且,依據《馳名商標保護司法解釋》的相關內容解釋,馳名商標所確定的認定標準也只具備個案效力,無法像注冊的商標一樣存在一樣的效力。

二、普通未注冊商標的體系化解釋

普通未注冊商標已然產生了一定的影響力,然而卻沒有馳名未注冊商標的影響力大,是影響力比較大的未注冊商標種類,是未注冊商標的主要構成。下面將針對普通未注冊商標做出具體的解釋:(一)構成條件。在我國《商標法》第32和59條第3項內容所做的限定,普通未注冊商標的構成條件為“有一定影響。”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之內第6條限定的普通未注冊商標的構成條件也是“有一定影響。”因為“有一定影響”必定是經過運用才造成的,所以,“有一定影響”和“使用+一定影響”并沒有本質的差異。(二)保護條件。從主觀角度分析,我國《商標法》第32條提出的保護條件為“不正當搶注”,而第59條第3項則沒有提出主觀條件,然而從常態角度分析,使用人應該具備主觀善意。在《反不正當競爭》之內提出沒有確定的主觀條件,然而“擅自”一詞從字面上看就表現出了未注冊商標相對人存在一定的主觀惡意。概括而言,自己的善意或者是相對人存在的惡意是普通未注冊商標有著這部分款項所限定的法律效力的必備條件。從客觀角度分析,雖然《商標法》第32、59條第3項內乃至《反不正當競爭法》之內的第6項的詞語并不完全相同。然而大多數場合,普通未注冊商標所需要的保護條件就是商標法之內所具備的沖突條件,也就是原告以及被告所使用的商標存在一定相似或者接近的地方以及造成混淆。(三)法律效力。對于普通未注冊商標展開解釋,通常依據我國《商標法》第32項內有這樣的限定:它的法律效力是限制其他人進行搶注或者是申告別人注冊的商標是沒有效力的。而在第59條內提出的是普通未注冊法律效力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才可以繼續運用。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6條內容提出,普通未注冊商標所具備的法律效力就是限定他人混淆運用商標。而且,對于此種類型的商標,其具備的法律效率存在一定的地區特征,這也是其在法律效力方面和馳名以及注冊商標最明顯的差異。概而言之,普通未注冊商標所具備的法律效力極為明確。它對于人身具備一定的依附性,屬于普通未注冊商標所具備的防御性權益,此種法律效力僅能夠防御其他的未注冊商標的對象,而不能和注冊商標對抗。

三、總結

對于未注冊商標保護制度展開體系化解釋,能夠讓我們對此內容有準確的認識,對于深化人們對未注冊商標保護制度有極大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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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宏道 單位:河南君盟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