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的法律調整機制綜述
時間:2022-10-12 05:5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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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強昌文工作單位:安徽大學法學院
隨著改革的深入和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已出現了多元化的利益格局,并逐漸明朗化,利益間的紛爭和沖突不斷聚集和明顯。妥善地調整各種利益之間的關系已成為社會主義民主生活的主題。改革進程中的主要難題,不在于表面上的/體制摩擦0,而在于這種摩擦背后的/利益摩察0。因此,對/改革戰略0的思考,應著眼于如何盡可能妥善地解決改革過程中發生的各種利益矛盾。艱巨的任務,必需要通過法律來完成,因為法律在調整利益諸手段中處于首要地位。而法律調整機制的建立和完善,是法律調整的關鍵,所以對它的研討,是法學研究的嶄新的內容。
一、利益的法律調整機制的概念
所謂調整,就是借助一定的力量,打破事物發展的自然序列,使其朝預先選定的價值取向發展和按設定的模式運轉。/所謂機制,實質就是系統本身滲透在各個組成部分中并協調各個部分,使之按一定方式運行的自動調節、變應的功能。0[1]從機制的觀點、系統的觀點來看,法律調整本身是一個動態的、有機聯系的過程,因而,/機制0與法律的結合主要從法律調整的角度來實現。這樣也就形成了法律調整機制的概念。從現代系統論的觀點來看,法律調整是一個具有許多中間環節,并且這些環節構成彼此之間存在著有機聯系的復雜系統。法律的功效既不是靠哪個部分、哪個環節所能單獨完成的,也不是各個部分、各個環節平行作業所能實現的,而是整個系統協調作用的結果。通過各個部分和環節的工作,實現規范化了的國家意志到社會成員行為的轉化。由此,就體現了對法律現象運動規律的自覺認識和利用。表明法律調整功能的發揮和發展是按客觀規律而實現的自然歷史進程和靠人的主體能動性而實現的社會歷史進程的統一。它借助于法律這一穩定、協調、有序的規范體系,將復雜多變的社會生活納入到既定的軌道和模式之中。據此,我們可以對法律調整機制作如下界定:統治階級在對社會發展客觀規律進行認識和利用的基礎上,運用國家政權的力量,通過各種彼此間相互聯系和制約的法律實踐手段,作用于社會關系的有機序列系統。[2]利益的法律調整機制就是國家通過制定法律規范來調整各種利益關系,使各主體在獲取利益過程中的權利的行使和義務的履行呈現規范化和制度化的狀況,從而使各種正當利益在秩序的基礎上順利實現的由諸環節組成的系統。
二、利益的法律調整機制的手段
從法律史和人類社會的歷史來考察,法律調整作為一種機制觀念是近代社會的產物,并隨著現代社會法律的發展而發展。法律本身內在的組織性和秩序性以及法律調整功能歸功于具有自我調節和應變功能的權利和義務兩大手段,權利和義務是法律調整機制中的核心內容,在現代法律中,它具有發達完備的表現形式。權利和義務是法律規范的基本構成要素,是法學的基石范疇,一切法律現象都是圍繞著這個中軸聚集、旋轉和展開。對權利和義務的揭示是了解法律調整利益的切口。權利和義務是劃清利益的兩根指針,是調整利益的兩大手段,這是由其內在規定性決定的。對一切正當合理的愿望、要求和主張法律才可予以確認并上升為權利,以利于利益的實現,為了確保權利行使和利益的實現,法律又規定了人們作為和不作為的義務。可見,權利和義務的設定和安排,是人們對其性質、功能、利弊等進行有意識的價值衡量、篩選、確認、吸收、抑制、排除和揚棄的結果。在調整利益的過程中,權利和義務具有深沉的張力和不同的價值取向。權利的價值取向:1、權利是利益主體地位的法律確認。首先,任何一種正當合理的利益都是一定人所享有的利益,只有確認利益人的主體地位,使其具有人格,才能去行使權利和實現利益。其次,只有通過一定權利的設定才能界定利益主體的利益范圍和大小。權利是經過量化處理的矢量,有取得一定利益的目標,也有輕重尺度之分。只有設定一定量的權利,才能獲得一定量的利益,任何逾越權利尺度和大小的行為,都是與利益的合理獲取背道而馳的。所以權利總是一定利益主體的權利,一定利益主體的權利都是一定量的權利。2、權利是利益主體自主性的肯定。首先,利益主體對利益的獲取、保護和轉讓,都有權利與之相對應,其自主性不應受到妨礙和干涉。其次,在一般情況下,權利只是法律確認的實現某種利益的可能性,是否要把這種可能性變成現實性,取決于利益主體的意志,他可以自主地作出選擇。另外,有些權利本身就包含著多種選擇的可能性,權利只不過為利益主體自主地作出選擇提供一個范圍和尺度。3、權利激發人們獲取利益的主動性和創造精神。權利總是直接或間接地代表著一定的利益,法律對權利的確認和保護,實際上就是對一定利益和獲取一定利益的行為的確認和保護,有了權利的啟動,人們可以大膽地為利益而設計謀劃,為利益而奮斗不息。義務的價值取向:1、義務代表著一種利他的品質和習慣。義務是為了保護權利而存在的,權利表現為對利益的積極主張,而義務則通過作為或不作為方式來表示對利益主張的支持和默認。相對于權利的主動特征而言,義務更具有受動性,正是義務的默默無聞和利他的品性,才映襯出權利的隆重和喧嘩。如果沒有義務的配合和支持,任何權利的巧妙安排只能是徒有虛名。2、義務表現為一定的束縛和抑制。法律把人們的各種利益直接整合、熔鑄成為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使之成為全社會一體遵守的具有強制性的行為規范,其強制性首先以必為和禁為的義務來體現,然后才以國家的強制力來表現。權利代表著自由,具有積極性和主動性,但自由有著度的限制,這個度是以義務來把握和界限的。所以義務的束縛和抑制表現為雙重性,一是對義務人本身的束縛和抑制,任何義務的不切實的履行都要遭到強制,一是對權利人的束縛和抑制,任何權利的行使都不能超過度的界限和義務的負荷。3、義務意味著一定程度的犧牲。在獲取利益面前,人作為主體,具有自覺性、主動性和創造性,權利正好代表了這一傾向,義務是對權利的支持和默認,相對來說,具有消極性和被動性,在利益面前,表面上看,義務是對人的主體性的一定程度的貶損和犧牲,但這種貶損和犧牲是必要的,其實是人的主體性的能動表現。正是這種貶損和犧牲,才使人們彼此間各有所需的滿足、利益的有序實現和發展。權利和義務的內在價值不是由權利或義務單個來實現的,而是通過權利和義務的組合來完成的。任何社會法律的權利和義務都是按一定的體系、規則和秩序排列起來,形成具有有序化和定型化的規范,構成一定的行為模式,引導著人們去實現利益。根據權利義務構成的行為模式的類型可將法律調整利益的方式分為三種:1、允許型。它指示人們可以作出一定行為,對于一定的利益,人們可以主張,也可以放棄自己的主張,因而具有任意性,即不強迫人們必須作出一定行為,也不規定人們不得作出一定行為,人們可以在行為與否之間作出自由的選擇。這一特點表現在行為模式中通常是/可以0、/有權0、/有,,自由0、/不受,,干涉0、/不受侵犯0等等。2、必為型。要求人們必須作出某種行為,以保障權利人的利益主張必須實現。3、禁為型。是禁止或嚴禁人們作出某種行為,以保障權利人的利益在不受干擾的情境中得以平穩的實現。必為型和禁為型的調整方式具有強制性特點,它所規定的行為方式明確而肯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組織隨意變更或違背。這一特點表現在行為模式中通常是/應當0、/應該0、/必須0、/不得0、/禁止0、/嚴禁0等等。人們按照這些行為模式指引著自己的行為、評價著他人的行為、預測著相互間的行為。它使人們避免走許多迂回曲折的小徑;它使人們擺脫偶然性、忽然性和無謂性的紛爭;它具有很高的認同度和強大的號召力;它使人們在一體遵守的情況下去實現利益。如果把上述行為模式或調整方式看成是對權利和義務內在價值取向的具體或微觀落實,那么,貫穿在利益的法律調整機制中的精義,則是其在整個或宏觀上的表現。這里的精義指的是權利和義務中何者為本位。
三、利益的法律調整機制的精義
法律歷史上出現過兩種本位形式,即以義務為本位和以權利為本位。義務本位,即在權利和義務關系上,以義務為起點、軸心、重點和占主導地位的一種觀念。義務本位是利益一元化的要求和需要的表現,它總是優先考慮統治階級的整體利益,把家族和國家的利益推到至上的地位。法律從設計到落實都是維護這種整體利益。整個社會和國家猶如一架緩慢但協調運轉的機器,整體利益便是這架機器的動力源或發動機。這種機器運轉的產品只能是整體主義或集權主義。正是這種集權主義產生的強大凝聚力,為人類文明曾作過獨特的貢獻。義務本位的法律在調整利益關系時,過多地重視了整體利益,而忽視了個體利益,使利益體系處于失衡狀態。個體價值的忽視和泯滅,對全民價值觀念和民族性格造成了一定的消極影響,人的天性和潛能受到扼殺和窒息,社會陷入呆板、停滯、僵死、毫無生氣的泥潭。我國的封建社會最具這明顯的征狀。權利本位,是以權利為起點、軸心、重點和占主導地位的一種觀念。它是利益多元化的要求和需要的表現。權利本位遠在古希臘、古羅馬時代就已產生,在資產階級革命時期漸次發展和成熟,在自由資本主義時期最終確立和鞏固起來,在歐美大地廣泛影響著法律生活和精神生活以至整個社會生活。它突出了個人利益,為個人潛能發揮創造了條件,為社會的物質文明作出了巨大貢獻。但它造就的自由主義、放任主義給社會帶來了很大的創傷和負面效應。今天的中國,已在市場經濟的軌道上啟動,商品經濟的發展和內在機制要求和決定著權利本位是貫穿法律調整機制的精義。但要切記,社會主義權利本位是在批判繼承歷史上的權利本位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拋棄了其中純粹利己主義而以社會主義集體精神作為必要的補充。這種以權利本位為其精義的法律調整機制是符合時代要求的。首先,權利本位是對多元利益的確認。在現代社會的多元利益格局中,法律不僅要追求形式的完美,更應關注實際生活,對多元利益的確認和保護是其回應社會和務實的一大表現。我國在改革開放以后,隨著商品經濟和民主政治的建設和發展,利益多元化的格局已初步形成,具有獨立經濟利益和政治要求的個人和團體構成了商品經濟和民主政治的主體。在這種歷史條件下,使我國的法律制度從義務本位轉移到權利本位就成了一種不可回避的選擇。否則,我們的法律就不能對各種正當利益予以有效的保護,商品經濟和民主政治的穩定和發達也無從談起。[3]其次,權利本位鼓勵人們去追求利益,為利益而奮斗。作為發展中國家,擺脫落后和貧窮是當務之急。在權利本位這一新的結構中,人們以主人翁的姿態出現,把權利與切身利益緊密聯系在一起,為了獲取利益和追求幸福,充分挖掘出自己的潛能,從而極大地提高生產力和豐富物質財富。再次,權利本位體現的是平向利益關系。權利本位要求弘揚權利精神,加深權利意識,摧毀等級防線,解除禁錮思想,代之以平起平坐的利益新形態,使人的尊嚴和價值得以崇尚。它是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新的人文倫理。由此可見,/權利0實質是一種平等的、橫向的利益關系。在這種意義上,權利本位是對抗以縱向絕對支配為標志的/權力本位0的一面旗幟。[4](P91)
四、利益的法律調整機制的諸環節
1、利益的整體選擇階段。它是國家選擇,即法律規范的制定階段。在法律調整機制中,這是整個調整的基礎和根據,也是法律調整機制的最初環節。此階段是一個復雜、艱辛的過程。首先,它是立法者在對社會關系深刻洞悉的基礎上,審時度勢的結果。其中活動的主要內容是分析人們需要的提高程度、利益的分化狀況、利益的摩擦原因、利益的沖突程度。其次,它是國家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規范的專門活動。即確定利益的保護范圍,使其抽象概括成由權利和義務組構的法律規范的過程。這種由國家作出的整體選擇,是一種權威選擇,選擇的結果是具有比較定型的、反復適用的、典型意義的行為規則,有著很高的認同度。隨著現代社會的發展,人們的社會生活日益豐富多彩,人們間的利益關系日益紛繁復雜,因而,對利益的法律調整機制的初始環節要求更高。只有這樣,才能為提高法律調整機制的效率創造出良好的前提條件。2、利益的個體選擇階段。它是人們在具體的利益關系中,如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選擇過程,也是法律關系形成的過程,即人們在整體選擇的指導下去實現自身利益的過程中形成具有法律性質的權利與義務關系的過程。這是法律調整機制的中心環節。它是使法律規范轉化為現實的關系階段,即權利和義務進一步具體化的過程。這一環節處理得好,各利益關系就處在穩定有序狀態之中。否則,利益關系處于破壞或受阻狀態,這就需要國家強制力進行干預(如法院、行政機關等),對利益的個體選擇進行矯正,使其回歸正確的選擇軌道上來。這個矯正環節是和個體選擇環節并行的,共同促使著法律關系的形成。3、利益的實現階段。即各種利益經過正確的選擇得以實現和發展的階段。在這一階段,利益關系處于協調、有序的發展之中,即是法律秩序的建立階段。它是法律關系系統化、定型化的結果,是法律規范實際實現的表現,是法律調整所要達到的目的。當然,利益的調整并未到此終結,因為各種利益關系是在不斷發展變化的,每一種新情況,每一個新發展,又作為一個信息反饋到第一環節,以至于作出新的選擇,產生新的法律規范。由上可見,法律調整機制的諸環節,構成了一個完整的有機系統。每一個環節代表著法律調整的不同階段,每一個階段都有其自身的屬性和要求,發揮著不同的功能。同時,各個環節的有序聯系,產生了一種/合力0,形成一個共同的指向,起到了單個環節都起不到的對利益進行法律調整的組合功能作用。正是這種機制功能的發揮,才使我們這一時代處在利益主體結合成社會生活共同體、人類社會趨于一體化的社會整合之中。
五、利益的法律調整機制的原則
市場經濟的形成和發展過程,就是利益分化和調整的過程。市場經濟下的利益的法律調整需要根據市場規律和利益多元化特征制定出良好的法律,而且這些良好的法律必須得到貫徹實施。中國傳統的法律,反映了一元化、縱向、等級型利益結構的要求,以國家利益的壟斷性來抹煞個人利益和群體利益的合法性。現代社會的變遷打破了傳統社會簡單的一元化結構,利益主體多元化、利益差距明晰化、利益結構多層次化,需要處于至尊地位的相對獨立的法律這個權威來調整。筆者認為,在新時期法律對利益調整必須遵循以下一些原則。1、制衡原則。制衡原則,就是以市場經濟為導向,在不同利益主體之間遵循經濟、政治、文化利益相互制約的法律調整原則。它的效應,不是控制社會不同利益群體間平均主義的靜態的利益平衡,而是要在市場經濟的發育和成熟過程中,促使社會形成不同利益主體或群體自然生長、彼此間相互關聯、相互制約、相互牽動、彼此矛盾自我調節的機能。改革開始,我們大體采用了放開搞活、因勢利導的戰略,主要是通過放權讓利來沖擊、瓦解舊體制和發育新體制,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但是,相對來說,對于如何在放權、讓利的同時建立一種利益制約機制,則探索得不夠。根據利益結構的分析,現階段法律調整的利益制衡原則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1)企業內部的利益制約。即在企業資產所有者、企業經營者、企業勞動者之間建立起一種利益相互制約的關系。而目前建立這種利益制約關系的關鍵是通過進一步深化經濟體制和政治體制改革,造就一支企業家隊伍,使企業家同企業的利益緊密聯系在一起,真正達到決策自主化、風險獨立化、成就評估社會化和經營職業化。(2)工、農、商之間的利益制約。即在各群體之間克服現實條件與利益失衡的現象,建立起工、農、商之間互相制約、協調發展的關系。這里的關鍵是用理順價格關系、增加農業投入、緩解農產品供求矛盾、凸顯知識的重要性。(3)權力之間的制約。隨著政治、經濟體制的改革,社會利益關系更加明晰化、利益主體更趨多元化的現實,要求上層建筑作相應的改變,從職能上實行黨政、黨群分開和政企分開,形成一種上層建筑協調利益關系的制約體系。[5](P263-271)2、溝通原則。長期以來,我們的利益表達機制不夠健全,各種利益主體之間缺乏溝通。新時期法律的調整機制中,必須充分反映不同利益主體的要求,暢通渠道,加強溝通。(1)要建立社會協商對話制度,增加通融,消除隔閡,增加透明度,促進互相諒解,減少摩擦和沖突,逐步增加利益共識。(2)充分發揮人大、政協的利益表達功能。通過他們的參政、議政和民主監督等形式表達不同主體的利益呼聲,協調各種利益關系,實現全社會的利益合作。(3)充分發揮輿論監督作用。用法律的手段定位好廣播、電視、報刊等大眾傳播媒體的性質,發揮它們對利益的良好表達渠道的作用,注意發揮各群眾團體的作用,用法律的手段改變各群眾團體是黨政工作部門、附屬機構的狀況,使之成為民眾利益的真正代言人。只有堅持溝通原則,立法者才能科學地制定出反映客觀規律和利益關系的法律;只有堅持溝通原則,執法者才能最有效地貫徹法意及與民眾契合;只有堅持溝通原則,司法者才能真正做到客觀公正和作出最具說服力的裁決;只有堅持溝通原則,法律調整機制才能以最小的代價和最低的成本把利益矛盾和沖突緩解或消解。3、秩序原則。我們知道,當代中國社會的利益調整過程是一個利益調整模式的現代轉型與對現有利益關系進行調整同時并進的雙重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我們必然會遇到一系列非常棘手的問題,有些問題到了非解決不可的地步。我們必須牢記歷史的教訓,當代中國的利益調整過程必須避免暴風驟雨式的群眾運動的形式,而應是一個有計劃、有步驟、循序漸進的有序過程。法律調整良性狀態的基本標志是社會的穩定,也就是說,發展和穩定二者缺一不可,沒有秩序的發展是無政府狀態,沒有發展的秩序是窒息狀態,二者都與社會進步無緣。利益的實現必須在有秩序的環境中進行,否則會造成社會的動蕩,阻礙社會的發展。所以,黨中央多次強調:中國的問題,壓倒一切的是穩定。因此,秩序就成為法律調整利益的一項基本原則。4、公正原則。社會主義的根本宗旨是追求/共同富裕0。從這種利益觀出發,尋求建立能夠全面弘揚社會主義優越性的法律規則體系,應遵循的一個重要原則是公正原則。(1)無論是個人,還是群體與社會,其追求自身權利和自由的行為與結果,必須以不損害、阻礙他者的權利和自由為前提,并以促進他者的正當權利和自由的獲得為目標。具體講,任何一個行為,無論是個人行為還是群體行為,是政府行為還是社會行為,必須要以他者的權利和自由為參照。這里特別強調/他者0的根本原因,是由于社會利益是個人或個體利益中的共同成分的集合利益形態,并不存在離開個人或個體利益而獨立存在的社會利益。(2)利益調整的價值目標要兼顧效率和公平。即過程公平是追求效率的前提和基礎,結果公平是對效率的保護和維持。[6]筆者認為,當代中國弱勢群體的迅速增大、兩極分化的不斷加劇,一個根本的原因是法律制度的不健全、過程公平的嚴重欠缺、人們享有權利和自由的機會明顯不平等。所以,從過程公平入手,是對弱勢群體的最好的救濟。公正原則既應成為社會主義當代道德建設的基本原則,也應構成社會主義法律的出發點。個人與社會生活的普遍公正也就由此開始,個人與社會、群與己之間在利益問題上潛伏的矛盾與對立,就完全可以轉化成為一種不斷增殖與升騰、永遠充滿活力的統一力量,推動社會主義事業健康發展與前進。當然法律調整機制中還有一些重要的原則,如程序原則、中立原則、救濟原則等,限于篇幅,本文只闡述幾個重要的利益的法律調整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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