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道德的法律調整體系
時間:2022-10-14 06:0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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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周相卿
中國共產黨第十四屆中央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于19%年10月10日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若干重要問題的決議)(以下簡稱《決議》)。在《決議》中對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特別是思想道德建設作出了全面部署。在市場經濟體制下,教育科學文化建設自然地會被納人法律調整的范圍之內,可迄今為止,加強思想道德建設的措施主要是輿論引導、樹立榜樣及加強政治學習等,對法律手段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本文試探討思想道德建設過程中法律的作用及應該采取的法律對策。
一、思想道德建設要靠教育.更要靠當制
早在1985年10月23日.鄧小平同志接見美國時代公司總編輯格隆瓦爾德時,格隆瓦爾德問:“中國共產黨一直教育人民要大公無私,為人民服務?,F在經濟改革,你們教育人民要致富,出現了少數貪污腐化和濫用權力的現象.你們準備采取什么辦法解決這些問題?”鄧小平同志回答:“我們主要通過兩個手段來解決,一個是教育,一個是法律?!?sup1;國家公職人員是否大公無私.全心全意地為人民服務,這是一個思想道德問題,是否是法律問題取決于法律的具體規定,鄧小平同志強調采用教育和法律兩個手段解決這個問題?!稕Q議)是中國共產黨關于精神文明建設的方針政策的具體表現形式,是黨的政策的規范化、條文化。政策有原則性強、概括性強的特點,需要規范化、具體化,僅靠輿論宣傳,政治教育、樹立榜樣等措施是不能做到這一點的。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國家權力對一般人的直接約束力在弱化,政策難以被政府依靠國家權力體系直接貫徹下去,必須依靠法律手段貫徹政策。輿論宜傳、樹立先進榜樣容易使道德規范更加抽象化或導致預期目標太高,離開社會政治、經濟和文化發展的現實,出現相反的效果。我國古代的儒家思想強調德政、以德治國,把道德政治化。儒家的經典著作《論語》中講到:“為政以德,臂如北辰,居其所而眾星共之。”º漢武帝以后兩千多年的封建社會中都是以儒家的思想作為治國的指導思想。同時,我國封建社會中歷代的統治階級都比較重視法與道德的相互作用,能夠很好地利用法律手段來推行有利于統治階級的道德觀念。把法律作為實現道德規范要求的一種工具。唐高宗時期制定了我國封建社會時期最具有代表性的法典(永徽律》,這個法典的《律疏)中寫道:“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猶昏曉陽秋相須而成者也。”把“德禮”作為推行政治教化的根本,把法律作為保障“德禮”實現的手段,認為二者相輔相成,像晨昏和春秋一樣。縱觀我國整個封建社會時期,道德和法律結合緊密,就會政治清明,官吏奉公守法。反之.就會政治腐敗,貧賄狼藉.導致改朝換代的結果。當今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也都重視在法律上體現資產階級的道德觀念。主要表現在制定出詳細的規范國家公職人員完善思想道德建設的法律調整機制行為的法律.使國家公職人員的行為符合道德規范的要求,如:美國制定有《政府行為道德法》與《眾議院議員和雇員道德準則》等法律,澳大利亞制定有《公務人員行為準則》。當今資本主義國家中有關市場經濟的道德觀念也都是以相應的法律意識為基礎的?!稕Q議)中強調在反對封建主義殘余影響,抵制資本主義腐朽思想的侵蝕的前提下,“要繼承和發揚民族的優秀文化傳統和黨的優良傳統,吸收和借鑒人類社會創造的一切文明成果。”我們應該批判地借鑒我國歷史上和當代資本主義國家中以法律形式確認和維護道德規范的經驗,以法律的形式確認和維護有關的社會主義道德規范的內容。對違反者給予法律制裁,保障思想道德建設的順利進行。從道德規范與法律規范本身的特征看,應該重視社會主義道德規范的法律化。首先,道德規范的強制力弱,只能約束思想高尚的人,不能約束思想卑鄙的人;而法律是以國家的強制力保障實施的。其次,道德規范的規范性差,缺乏明確的界限;法律規范明確、具體,用法律確認道德規范,才易于使人們劃清是與非的界限。第三,道德體系是多元的,每一種道德體系都有自己的特定約束對象;法律體系在一個國家之內是一元的,在國家主權所及范圍內對所有的人和組織都有約束力。社會主義道德規范如果上升為法律規范就具有了權威性,成為居于主導和支配地位的道德規范。第四,道德規范一般只規定行為模式,對違反道德規范的行為一般并不規定具體的制裁措施;在法律規范中,行為模式和法律后果都是明確的,違反者都要受到相應的法律制裁。思想道德建設只有依靠法律才能制度化。完備思想道德立法,嚴格執法,才能保證人們按照道德規范的要求去行為,在社會上形成穩定的秩序,這種秩序就是制度。思想道德建設制度化,才能使人們養成遵守道德規范的習慣,從而為培養公民良好的道德觀念創造條件。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必然引起經濟和社會生活的許多重大變動,原有的道德觀念會受到沖擊,而新的道德觀念的形成需要一個過程,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道德規范體系建立起來以前,會出現真空狀態,市場經濟自身的弱點和消極方面由于缺乏制約的力量必然在精神生活中表現出來。主要是見利忘義、唯利是圖現象嚴重;拜金主義、個人主義滋長;假冒偽劣、欺詐活動成為社會的公害;經濟生活中的商品交換原則被引人到黨的政治生活和國家機關的政務活動中等。實踐證明,法律不僅能遏制由于市場本身缺陷而出現的社會丑惡現象,同時能夠確認保障新的有利于市場經濟正常發展的社會主義道德規范。如:誠實、信用、自由、平等及公平等道德準則都是有關市場經濟立法的原則。在一項重大的改革措施出臺前,也可以采用超前立法的形式體現思想道德建設的要求。
二、把握重點,完善促進思想道德建設的法律,并保障法的實施
我國現行憲法第24條規定了思想道德建設的基本內容、要求和方法,第53條將尊重社會公德確定為公民的基本義務。由于受到歷史條件的限制,現行憲法只規定采用教育手段加強思想道德建設,沒有規定同時采用法律手段加強思想道德建設。由于憲法本身具有原則性、概括性和無具體懲罰性的特征,憲法中規定的思想道德建設的內容和要求必須由普通法具體化并規定明確的法律后果,否則很難落實到實處。我國刑法、民法、經濟法、行政法等普通法也都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思想道德建設的要求。從總體上看,現行法律還遠不能滿足思想道德建設的需要,有必要完善現有法律中與思想道德建設有關的內容,同時制定促進思想道德建設的專門法律。1997年第3期貴州民族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在制定、修改有關思想道德建設內容的法律時,應該體現從嚴、從細兩個原則。所謂從嚴原則,首先是指擴大法律對道德規范的調整范圍。如我國現行法律中,對與國家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有關的一般性的請吃喝、送禮品行為缺乏明確的規定,當事人雙方都不能因此種行為受到法律的制裁,使這種嚴重違反社會主義道德的行為在社會上被普遍地認可,社會輿論及人們內心的強制力對此種行為失去了制約作用,廉潔奉公的人也只能同流合污,嚴重地敗壞了社會風氣。這種行為不僅是構成行業不正之風的重要因素,又是誘發嚴重腐敗現象的重要原因。與此有關的道德規范如果上升為法律規范,嚴格執法,就能夠遏制住一般性的請客送禮風。千里之堤,潰于蟻穴,思想道德建設應該從小事抓起,在客觀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盡可能地擴大法律的調整范圍。其次,從嚴原則還表現在對違法者實施嚴歷的制裁措施。我國唐朝時的法律對監臨主司受財而枉法者,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絞。受財而不枉法的,一尺杖九十,二匹加一等,三十匹加役流。»當時是封建社會,對貪官的處罰是很嚴歷的。我國現在是社會主義社會,國家公職人員是人民的公仆,對國家公職人員的要求應該更嚴格一些。我國的刑法中對受賄罪規定的制裁措施明顯的輕。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受賄罪比照貪污罪定罪量刑,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關于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的規定,個人貪污數額不滿2000元,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不追究刑事責任。在司法實踐中,受賄達不到2000元的,一般不會受到刑事處罰。顯然,受賄罪的起刑點太高。同時,刑法中對受賄罪的客觀方面的規定僅限于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對財物以外能滿足人的需要或欲望的各種利益沒有規定。在預防和制止經濟活動中假冒偽劣、欺詐行為的法律中也存在法律制裁太輕的問題。法律有預測作用,行為人可預知法律后果,違法者不一定都是不懂法。法律規定的處罰太輕會使法律失去威懾力,一些人為了金錢或其它利益可能會不計較法律后果或輕信受不到制裁而故意違法。所謂從細原則,是指有關思想道德建設的法律應詳細。如我國(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的國家公務員不得從事的行為中,有違反社會公德造成不良影響;弄虛作假、行賄受賄或者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利益內容。同時規定有違紀行為未構成犯罪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過批評教育后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處分。這種規定的界限是模糊不清的。在實踐中處理類似問題時,會出現官官相護、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現象,使違法者逃避法律的制裁。同時,法律規定的界限不明確,執法者能夠在模糊的界限內自由裁定,容易辦人情案。法律不可能確認社會主義道德規范的全部內容,只能確認其中最基本、最重要的部分。同時,法律的制定還要受到立法條件和經濟、政治、文化發展水平的限制,有關思想道德建設立法應該有重點。(決議)中指出了當前精神文明建設中干部和群眾普遍關心的重要問題,一是黨政機關和干部隊伍中存在的消極腐敗現象。二是損害群眾利益的行業不正之風及假冒偽劣、欺詐行為。三是黃賭毒等社會丑惡現象及封建迷信活動。四是制造和傳播文化拉圾的行為。五是一些地方社會治安不好和環境贓亂差狀況。在這五個方面中,應把立法的重點放在制止黨政機關和干部隊伍中存在的消極腐敗現象方面來。這個問題解決得好,對解決其它四個問題有重要意義。應對現有的同治吏有關的法律進行修改完善,同時還應盡快制定(國家公職人員道德法》,詳細地制定出國家公職人員在執行職務過程中應遵守的各種行為準則。無論怎樣完善的法律,如果得不到很好的實施也不能產生預期的法律效果。而且,消除法完善思想道德建設的法律調整機制的適用過程中循私枉法或其它濫用權力的腐敗現象,發揚勤政務實、廉潔奉公的優良黨風政風本身就是精神文明建設的客觀要求。要貫徹落實好《決議)中提出的思想道德建設的有關方針、政策,不僅需要制定出完備的保障和促進思想道德建設的法律,還要求保證這些法律在社會現實生活中被嚴格地適用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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