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法律行為規范評析
時間:2022-12-06 09:4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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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當前階段,民法總則的核心內容是法律行為的理論。通過對當前的法律體系發展狀態進行跟蹤可以發現,當前的法律體系還不夠完善,我們應該通過一些方法來完善其建設。基于此考慮,本文通過與法律行為的理論進行聯系,通過全方面的角度對總則的規范進行了探討和分析,從而使我國的法律體系能上升到一個新的階段,這對于實現法律體系的良好建設有很重要的指導意義。與此同時,對于法律體系的改進,我們應該在其專業術語上和容易表達出錯的部分方面進行獨立的改進,并提出一些實際的改進方案來保證法律體系能夠在一些指導下進行完善和改進。
關鍵詞:《民法總則》;法律行為;意思表;效力
一、引言
在過去的一年里,我國民法總則已經表決通過了,并且在過去的十月已經正式的開始生效。在當前的中國新法律發展的形式下,民法總則的通過對于國家的法律體系建設有很重要的保障和指導作用,通過民法總則解決了眾多阻礙法律建設的問題,其為我們掃清了發展的絆腳石。另外,基于國外一些比較成熟的法律體系,通過對比結合的方式來形成一套具有獨創性的法律體系。
二、法律行為之概念與定義評述
《民法總則》繼續繼承了我國立法的優良傳統,在相應的條款之中,對法律行為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在民事行為中,法律行為可以概括為意思表示的成立,變更和撤銷,這種解釋是與《民法通則》對比實現的。它取得了非常大的進步,集中體現在以下兩個地方:第一是法律行為的規范性被除去了,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當前法學界所認為的法律行為應不應該在滿足響應行為要求的爭論問題。在《民法通則》相應的條款中有明確的規定法律行為不許是規范的行為,與法律相反或者在實行法律行為的過程當中的一些沒必要的行為都可認定為非法律行為,所以說,應當也必須把法律行為納入到規范的體系當中。有很多學者贊成這一做法,但是也有許多意見相反的學者反對把法律行為納入到規范體系當中。第二就是法律行為的相關條款規定了法律行為與意思表示的區別,《民法通則》在第54條中做出了相應的解釋,并且在定義法律行為這一詞語的過程中也沒有見到有關意思表示的字眼。主要是在學說解釋的過程中把法律行為和意思表示聯系到了一起。《民法總則》中有明確的規定,把民事主體的“意思表示”默認為是法律行為的反映,因此,在立法的過程中又把法律行為規定到中國式的法學之下。
三、意思表示的構成要素
(一)意思表示的內容。在實際上,意思的表示分為了內在和外在表現兩種形式,也就是所謂的主觀和客觀條件。按照國外的一些理論來對其進行說明,意思表示包含的要素主要有以下五個方面:一是包括了目的意思,它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基礎和法律行為的階層。二是效果意思,從另一方面考慮,其又可以稱為法效作用。三是意識,也就是在所表達的內容中體現出其根本目的和意思。四是行為意思,它表達了效果意思所能產生的理想。五是行為,它主要是作為一種表示要素而存在。(二)意思表示的主要構成要件。在實際上,意思表示應該是作為一種法律行為的手段,在一定情況下也可以等效為法律行為。其實意思表示應該分為主觀和客觀兩部分,主觀主要實現了其直接目的的明確表達。客觀則是利用現實的情況來表達目的和內容。換言之,其也是作為一種交易的形式存在。意思表示在實際上應該由效果,行為和意識三部分組成。效果是存在于人類心中,而表達指人以一定行為的方式來表達理想效果,而意識則是被人的客觀和主觀思想消化。(三)學理及個人認為的意思表達。通過學理認識來表達意思是最具有爭議的,因為其分為了積極和消極兩面。消息方面主要認為意思表達具有一些行為表示的思想效果,因此,在表達的結構上無需將意識作為一種獨立的要素。而積極方面主要認為意識和效果思想是相關的,它與一般的意思需要嚴格的區分,而且在其本質的成立上可以作為一種不可缺少的條件。而個人認為的意識表達則是作為其主要內容,是作為表達和效果之間的一種介質。效果主要是指行為按照一定的欲望產生了相應的法律效果,行為后果是作為其意思表達的主要基礎。對于后者,行為意識在表達上具有不確定性,比如在某人的內心里面已經形成了某種效果的理想,但是其卻沒有完全的表現出來此時的行為是相關的。由于一些特殊情況而使得其被人認為,想要表達一些非理想的主要意思,而不是直接的對意識進行表達,這體現了一種內心可控但受外界影響的不作為情況,這充分展示了內心思想和意志控制下的決策活動,此時的被迫和效果需要在大腦意識的支配下來對身體的行為做出一定的指導,其中這樣可能是作為意識表達的一種形式。
四、意思表示評述
《民法總則》對意思表示的完善:根據民眾對法律的理解以及法律行為的定義,構成法律行為的重要因素就是意思表示,用另外的意思解釋就是,意思表示基本都包含于法律行為。單方面法律行為意思是由一個意思表示組成雙方面及多方面行為由各自的意思表示一致組成,所以,《民法總則》中所闡述的最為重要的內容就是意思表示所具有的很多公共規則,采取這樣的方式能夠避免在分則中要做出重復的規定,而且還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法律漏洞的概率,在這樣的前提條件下,在立法過程中,采取正確的法律行為理論,在法典中一定要單獨作節來闡述意思表示,在《民法總則》中,對法律行為的意思表述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改善:(一)規定意思表示的規則。在《民法通則》之中,因為之前的法律體系相對來說發展的不夠完善,所以就對特定條件下的意思表示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也就缺失了相應的對于意思表示有效和無效的鑒別方式,以《合同法》為例,該項法律對于合約和諾言有效,但是對于合約與諾言之外的法律行為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二)完善意思表示的闡述。《民法總則》在本次頒布所取得的最大的成就就是規范了不是意思表示的解釋。針對總則中對非意思表示的闡述,其效力不僅是法律行為理論中最有影響力的問題,而且是法律行為理論中的主要問題。在私法自治原則基礎上,法律行為的有效與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有著非常重要的關系,所以,通過分析闡述當事人所表達的真實意思就成為了法律行為開始產生作用的前提。在意思表示的過程中,要判斷是否存在漏洞,就要根據意思表示產生的前提做出判斷。表意人通過自己說的意思,在常規的情況下與領到意思表示的人的想法是一致的,所以這個意思表示在兩邊當事人一起理解的含義上產生法律效果。但是,因為語言上的不足,表意人表述出來的想法與受領人的想法一點也不一樣的情況也有很多,這時候雙方當事人有了爭論訴至法院,法院就要求該意思表示展開對應的解釋,因此獲得對的評判。(三)完善意思表示瑕疵。《民法總則》是在《民法通則》的體系之上,針對意思表示所存在的確定進行了完善。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完善:(1)針對詐騙過程中的意思表示進行完善。相關法律比如《合同法》,關于受到欺詐的意思表示,在《民法總則》中新增加了一些規定,也就是由第三方實行的當事人在知道的情況之下,可以主觀的撤銷掉意思表示。(2)增加了虛偽的意思表示規則。在新頒布的《民法總則》第146條做出了規定,所采取的形式是比較容易接受的比較法的形式。(3)增加了對暴利行為的規定。在新頒布的《民法總則》第151條作出明確規定,針對市場中的,有損市場榮譽或者是有失公平的獲利行為規定為暴利行為,要撤銷意思表示。
五、意思表示的不足
(一)意思表示在實行過程中的漏洞修復。在意思表示判定為有效的過程中,還有兩個地方存在著遺漏的規定,因此,就會造成法律漏洞。一是還不存在制定對于不負有行為能力和行為受到限制的人規定意思表示所具有的時間。在對比法中,通常把這類人的人作出意思表示。二是假如在行為人死亡之后,法律機構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對于行為人發出了意思表示,或者是之前的行為人有對自己行為負責的能力,后來由于某種原因喪失了對自己行為負責的能力,這兩種情況下做出的意思表示并沒有明確的規定時效性。(二)意思表示規則需要完善。1.沒有規定單獨虛偽表示。《民法總則》根據社會的真實發展軌跡,規定了各種虛假的意思表示的法律效應,但是,并不能與事故真實情況相違背的虛偽的意思表示,所以就會造成法律系統的不完善。所謂的瑕疵,在意思表示之中主要可分成兩種,一種是邏輯不通,另一種是受到限制,因此,也就會造成當事人所要真正的意思表示受到影響,從而影響最終的司法公正。2.應當進一步完善意思表示錯誤的規則。《民法總則》還是繼承了《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制定,關于民眾在認識和學習法律的過程中仍然對意思表示產生了誤解,曲解成與學術上的意思表示相背離的方向。改用對比法上的“錯誤”。即使有一些法學界專家在對比過程中發現當前國家法律所產生的誤解不一致,主張應該明確區分開來,而且還明確說出了不同之處。但是在一些學者發表的文章或者個人言論來看,大多數的學者認為應當把“重大誤解”認定為“錯誤”,或者是把“錯誤”包含在“重大誤解”之內。在這個基礎之上再進行學術的研討。
六、結語
《民法總則》這項法案的通過,對于中國社會的法律法規的健全發展具有重大的歷史意義,不僅滿足了當前社會民眾對于這項法案的要求,也解決了當前法學界對于法典爭論不休的現象,在后續的時間里,將會頒布相應的《民法典》各編。這項法案的通過將會在今后相當長的一段時間里對我國的經濟、政治和文化等許多領域發生重大的影響。和所有法典一樣,它一定會受到許多現實因素的牽制而有許多缺點,《民法總則》的法律行為規范體系里邊也會有許多要求更加改進的方面。關于這些要求改進的方面,應該在《民法典》各個分則編撰結束以后,展開對《民法典》整體整合時候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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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侯志鵬 單位: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棗莊供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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