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與民商法互補關系研究
時間:2022-03-23 09:2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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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經濟法與民商法既有區別,又存在著一定的互補關系,因此,在實際工作中,要認清二者的不同之處與內在的聯系,根據不同的經濟情況做出不同的判斷和調整,科學有效地發揮經濟法與民商法法律責任互補關系的積極作用,以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穩定、高效、可持續發展。
關鍵詞:經濟法;民商法;法律責任互補;探討
1民法與商法的關系
(1)立法技術不同。民法只是對民事主體的行為給予必要的約束,規范的是生活交往中的一般性規則。而商法需要根據法律的規定,制定商事主體的制度,并對商事主體行為進行規范。(2)適用范圍不同。民法屬于一般法,對于商品經濟活動來說,只要從事相關活動是在正常條件下進行的,那么都符合其一般規定;而在民事活動中,還存在著商事活動,商法只適用于這部分的商事活動,在商事活動中,民法只起到補充作用。但是商法與民法也有相通之處,可以互為補充。(3)債權制度不同。就債權制度而言,關于流通領域中的商品交換活動的一般規定由民法來制定,而市場交易活動中的特殊規定與補充規定則由商法制定,商法的適用是以民法債權制度為基礎的。商法追求的是營利性、國際性、易變性以及規則的相對強制性。(4)法律體系不同。民法具備完整的法律體系,具有較強的穩定性和封閉性;而商法只是作為民法的特別法,只是在原理、原則、制度等特殊領域進行不同程度的展開和延伸。商法中公司破產、票據、證券等制度,實際上由企業法、金融法所組成,而這些作為商法體系并不完整。(5)密切程度不同。這里的密切程度是指民法與商法各自同經濟法的密切程度。民法調整的是橫向的經濟關系,而商法調整的是縱向的經濟關系,包含著很多技術性的關系。(6)調整范圍不同。橫向的經濟關系由民法調整,企業內部的一些組織關系和管理關系,民法不負責調整;而商法調整的是縱向的經濟關系,包含著很多技術性的關系。
2經濟法與民商法的區別
(1)保護力度不同。經濟法所限制的是一些個人權利,基于這一點,從財政、金融等角度出發,那些不利于社會公共利益的市場行為將會受到經濟法的限制。另一方面,經濟法對不同市場主體給予不同力度的保護,從而拓寬社會的整體發展空間。而民商法則是從局部市場角度出發,對每一個需要保護的個體都賦予同等的權利并給予最低限度的保護。(2)側重層面不同。社會震蕩會給經濟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壞,經濟法從優化經濟結構角度出發,為促進利益結構的健康和穩定,通過對利益的協調,側重于從宏觀上來減少破壞程度,所體現的是國家的經濟意志。而民商法則側重從微觀上,通過保障自由競爭來促進利益關系,以調整期間所發生經濟關系的平等。例如企業等個體之間平等的經濟關系,就需要由民商法來調整。(3)立法目標不同。經濟法的立法目標是改善管理體制與制度,不但重視經濟目標,同時也會重視社會結構目標和生態環境目標,通過采取相應的措施,促進經濟的可持續發展。而民商法則只重視經濟目標,強調個體的交易案例與利益追求,在此過程中不重點考慮社會結構與生態環境,因此不利于經濟的可持續發展。(4)適用范圍不同。經濟法的適用范圍在不同國家,對于不同領域、不同地區、不同環節、不同企業等,都會給予不同力度、不同方式的干預。而民商法強調的是國際化,即國際通用,其市場機制、日常交易規則在各個國家都基本相同,有著共同的基本準則。(5)穩定程度不同。相比較而言,經濟法的穩定性要弱于民商法的穩定性。通過探討民法與商法的區別,了解經濟法與民商法的不同之后,在這一基礎上,可以對經濟法與民商法法律責任互補關系有一個更充分的理解。
3經濟法與民商法法律責任互補關系
(1)調整范圍互補。在現代市場經濟中,經濟法體現的是國家干預,而民商法體現的是市場調節。這就決定了在調整范圍上二者存在著交叉和互補。比如對于宏觀經濟和微觀經濟關系,經濟法就可以同時對二者進行調整,而民商法則只能調整微觀的經濟關系。比如在公司法的法律文件中,就有需要經濟法和民商法共同交叉完成的內容,這是經濟法和民商法調整范圍互補的具體體現。(2)法律職能互補。民商法對商品關系加以保護,其功能主要是維護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主張當事人平等。而經濟法保護的是社會整體經濟利益,解決的是民商法無法解決的社會經濟問題,其本質是國家管理經濟,平衡協調國民經濟的運行。例如,當特價上漲無法控制時,經濟法的干預性就會發生作用;當市場出現惡性通貨膨脹時,國家就會實行價格管制,以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而民商法發揮的是市場主體的能動性,少有強行性質體現,規范的是良好環境下自由從事經濟活動的主體。在職能上,經濟法對民商法有著補充和完善的作用。(3)價值取向互補。隨著民商法的現代化,民商法與經濟法的價值取向已經越來越趨向于一致。這一點突出體現在,反壟斷法已經站在了社會利益的立場,并且依據新的法律政策,對一些曾由民商法調整的問題進行了重新規定。同時,在立法上,民商法也必須適應社會經濟的發展,來趨同于經濟法。舉例來說,民商法更多地體現出了對弱者的特殊保護,同時也承認國家征用個人財產的權利,承認司法機關干預消費買賣等合同中的某些條款等。(4)法律概念互補。從概念上看,如果只是簡單地把經濟法理解為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是不夠嚴謹的。因為,在實際應用中,民商法也可以用來調整經濟關系。一些組成經濟法和民商法的基本要素,如原則、制度、調整方法等,都是可以通用的,只不過要適合一定范圍和一定條件。例如,關于經營權的法律概念,在民商法中也適用;法人制度在經濟法和民商法中占有同樣的地位;民事責任在經濟法中也成為了一種責任形式,等等,隨著制度的變遷,經濟法與民商法之間因互相補充將越來越具有一定的關聯性。
參考文獻
[1]解靜.淺析經濟法與民商法的互補關系[J].法制博覽,2016,1.
[2]祖國.經濟法與民商法法律責任互補關系探討[J].參考網,2019,4.
作者:索源 單位:黑龍江農墾科技職業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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