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員法律援助制度構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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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員法律援助制度構想

―、我國服刑人員律援助實踐活動概況

1996年,我國法律援助制度初步建立。?從此,我國的法律援助事業全面發展。全國各級法律援助機構為經濟困難或特定案件的當事人提供了大量的法律援助服務,維護了他們的合法權益。隨著法律援助工作的深入展開,基于切實保障服刑人員合法權益實際需要,有關部門開始嘗試對服刑人員提供法律援助。2001年前后,在北京、上海、河北、江蘇、浙江、廣東等省市,開始出現服刑人員法律援助實踐活動。比如,2001年初,河北省冀東監獄聯合唐山市人民檢察院、唐山市律師協會以“維護獄內罪犯合法權益,穩定罪犯改造情緒,提高教育改造質量,預防減少犯罪”為宗旨,開展對服刑人員的法律幫助活動,由律師為服刑人員提供一些免費的法律咨詢和訴訟工作。?冀東監獄的做法已經包含服刑人員法律援助因素。以后,在我國的其他一些省市區,服刑人員法律援助實踐活動也有出現。在我國監獄系統中,比較早和比較系統開展服刑人員法律援助實踐活動的監獄是廣東省佛山監獄。2001年12月,佛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和佛山監獄聯合設立“佛山市法律援助中心服刑人員法律援助部”,開展對服刑人員的法律援助。從相關實踐來看,已開展的服刑人員法律援助工作的效果是值得肯定的。服刑人員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不僅解決了服刑人員的許多法律實際問題,維護了其合法權益,而且促進了監獄對服刑人員的教育改造,推進了監獄管理社會化??梢哉f,服刑人員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二.服刑人員法律援助實踐亟待制度規范

我國的服刑人員法律援助實踐活動開展至今已經有數年,應當說成績是顯著的。但是服刑人員法律援助實踐也存在著諸多問題。第一,從全國范圍來看,服刑人員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具有不平衡性。沿海發達地區服刑人員法律援助工作發展較快,中西部地區發展緩慢,服刑人員法律援助實踐活動遠沒有普及。第二,已開展相關實踐活動的監獄,服刑人員法律援助的內容和方式呈多樣化狀態。在組織形式、受援對象、業務范圍、申請程序、經費來源等方面各具特點,具有很大差異。第三,相關部門之間缺乏協調性。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的規定,各地法律援助中心是為符合法定條件的公民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定機構?但是實際情況是,目前許多法律援助中心并未將服刑人員納人其援助范圍。這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監獄與法律援助機構之間缺乏溝通和聯系是主要原因之一。監獄與法律援助機構主管部門同為司法行政機關,但是,長期以來,監獄對服刑人員實行封閉改造,司法行政機關對服刑人員的法律援助重視程度不夠,這種狀況使得監獄與法律援助機構之間難于形成有效的協調工作機制。服刑人員法律援助實踐存在的問題直接影響到我國罪犯人權保障的效果,這些問題應當予以解決。但是,要解決這些問題,首要的措施是應當盡快建立系統的服刑人員法律援助制度。只有制定全國統一的服刑人員法律援助制度規則,在司法行政機關、監獄管理機關、律師管理機關、法律援助機構、監獄等相關部門和服刑人員之間才能構建起服刑人員法律援助的完整體系。服刑人員法律援助才能在全國普遍開展,對經濟困難和特殊案件服刑人員當事人的法律援助才能落到實處,服刑人員法律援助才能充分發揮對罪犯人權保障的積極作用。

三.對我國服刑人員法律援助制度的構想

我國構建服刑人員法律援助制度應當以《憲法》、《監獄法》、《法律援助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依據,結合我國監獄行刑的實際情況,并注意總結監獄實踐中服刑人員法律援助的有益經驗,形成行之有效的制度體系。

(一)服刑人員法律援助的基本原則

1.政府責任原則。政府應當采取積極措施推動服刑人員法律援助工作,為服刑人員法律援助提供管理和財政等多方面的支持,切實保障服刑人員的合法權益。2.保障服刑人員依法定條件平等獲得法律援助原則。司法行政機關、監獄、法律援助機構密切配合,通力協作,保障服刑人員與社會普通公民依法定條件平等地獲得法律援助。3.確保監管安全與秩序原則。服刑人員法律援助的一切行為必須遵守監獄的監管規則并不得損害監獄的監管安全與秩序。

(二)服刑人員法律援助的實施主體

服刑人員法律援助的實施主體應當包括:法律援助機構的執業律師和法律援助業務人員,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社會執業律師,社會組織法律援助機構的業務人員。需要加以說明的是,監獄干警不能成為法律援助的實施主體。根據《監獄法》的有關規定,監獄干警是依法履行對服刑人員監管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監獄干警從事法律援助業務沒有法律根據。

(三)服刑人員法律援助的范圍

服刑人員法律援助的范圍應當根據《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法律援助條例》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結合服刑人員權益保障的實際需要加以確定。1.《法律援助條例》規定的法律援助范圍適用于服刑人員。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的規定,法律援助的范圍包括民事、行政法律援助事項與刑事法律援助事項。民事、行政法律援助事項具體包括:依法請求國家賠償,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請求支付勞動報酬,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等法律事務。獲得刑事法律援助的情形包括: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釆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其本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其本人及其法定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人,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為其指定辯護;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其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其指定辯護。除了上述法律援助事項之外,當服刑人員涉及監獄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法律援助補充事項時,有權獲得法律援助。2.服刑人員法律援助特別事項。處于監禁狀態之下的服刑人員,與單純財力困難原因造成的弱勢群體有所不同,服刑人員是特殊的社會弱勢群體。服刑人員法律援助范圍僅限于《法律援助條例》規定的范圍,過于狹窄。服刑人員法律援助范圍應當適當擴充,目前應當將服刑人員由于身份特殊性導致的權益易受損害且處理結果對服刑人員改造效果影響較大的法律事務納人法律援助范圍。具體地講,服刑人員法律援助的范圍,除適用《法律援助條例》的一般規定外,應將一般法律事務咨詢、離婚糾紛、子女監護權糾紛、分家析產糾紛、繼承糾紛、人民法院已決定再審的刑事申訴案件作為特別事項納人法律援助范圍。除此之外,對于某些特殊的法律事務,依據服刑人員法律援助的基本原則衡量需要進行法律援助的,可以報請有關法律援助機構審核,由其決定是否提供法律援助。

(四)服刑人員獲得法律援助的條件

1.經濟困難。除特定法律事務外,服刑人員獲得法律援助應當具備經濟困難條件,其經濟困難標準,應當以服刑人員家庭為單位,參照法律援助機構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獲得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執行。2.特定法律事務不要求經濟困難條件。某些特定法律事務的法律援助,不要求經濟困難條件。這些特定法律事務主要是: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此外,對服刑人員提供一般法律事務咨詢,一般也不必要求經濟困難條件。

(五)服刑人員法律援助的組織和管理體制

1.服刑人員法律援助的主管。服刑人員法律援助應當由法律援助機構主管,對服刑人員提供法律援助,是法律援助機構的職責所在。2.服刑人員法律援助的管轄。目前,除北京市的監獄一般關押北京市籍服刑人員外,其他省(區、市)的監獄普遍關押相當數量的外省籍服刑人員。在我國服刑人員法律援助實踐活動中,監獄服刑人員的法律援助一般都由監獄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供,由于沒有全國性的服刑人員法律援助制度規定,跨?。▍^、市)的法律援助活動非常少,有的地區甚至規定不對外省籍服刑人員提供法律援助,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對外省籍服刑人員的權利保障。為了解決這類問題,必須對服刑人員法律援助的管轄作出科學的規定。我國法律援助機構分為中央、?。▍^、市)、市(地區)、縣(市轄區)四級,在服刑人員法律援助機構的級別上,由于服刑人員法律援助的對象的特殊性,宜于以市(地區)級法律援助機構為主。關于對服刑人員法律援助的地域管轄方面,應區分法律事務的不同情況作出規定。第一,《法律援助條例》規定的法律援助事項依據該條例規定確定管轄。請求國家賠償的,由賠償義務機關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管轄>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由提供社會保險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義務機關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管轄,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由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義務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管轄,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由支付勞動報酬的義務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管轄,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由被請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管轄;刑事法律援助事項一般由審判或處理機關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管轄。第二,服刑人員法律援助特別事項一般由監獄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管轄。服刑人員的法律援助特別事項中的離婚、子女監護權、分家析產、繼承等婚姻家庭領域的法律事務,法律援助實施者與服刑人員溝通環節非常重要,有些案件的辦理可能還需要監獄干警配合做一些工作。這些法律事務應當由監獄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管轄。一般法律事務咨詢、已立案再審的刑事法律事務由監獄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管轄,工作起來也比較方便。因此,服刑人員法律援助特別事項,應當以監獄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管轄為原則。特殊情況,可以通過有關法律援助機構之間的協商來解決。3.監獄及其管理機關設立法律援助聯絡機構。監獄應當設立常設性的法律援助聯絡機構并配備專門人員。法律援助聯絡機構可以稱為“法律援助聯絡站”?!胺稍摻j站”工作人員應由負責教育改造和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干警組成。“法律援助聯絡站”的職責主要是:收集整理服刑人員需要咨詢的有關法律問題,集中送交所在地法律援助中心,定期組織和協調開展對服刑人員的一般法律咨詢;接受服刑人員的法律援助申請并協助其完善資料,將申請材料轉遞有關法律援助機構,并將援助機構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書面決定轉送提出申請的服刑人員;安排法律援助律師或法律援助業務人員與受援服刑人員的會見,傳遞有關法律文書、法律文件;加強與所在地法律援助中心的聯系溝通。監獄管理機關也應當設立法律援助聯絡機構,主要履行對所屬監獄法律援助聯絡機構的工作管理、指導及協調與相關部門的聯系之責。4.服刑人員法律援助的管理機構。服刑人員法律援助涉及到監獄管理和法律援助管理,根據我國目前監獄管理體制和法律援助管理體制的實際情況,應當考慮在中央和省級司法行政機關設置專門管理服刑人員法律援助的職能部門或專職人員,專事組織、管理、協調服刑人員法律援助方面的問題,制定有關規章制度,組織對有關法律援助律師和法律援助業務人員進行監獄規章制度方面的專門培訓等。

(六)服刑人員法律援助的運行程序

服刑人員法律援助是法律援助的一個特殊類別,其運行程序本質上與普通法律援助的運行程序是相同的,但服刑人員法律援助運行程序又有其特點,表現在服刑人員處于被監禁的狀態下,監獄對運行程序施加以保證監管安全和秩序為目的干預。服刑人員法律援助的運行過程是:1.告知。監獄法律援助聯絡機構應當在服刑人員人監時即告知其享有獲得法律援助的權利及申請法律援助的條件和程序等。2.提交申請。服刑人員向監獄法律援助聯絡機構提交法律援助申請。申請應以書面形式提出,書寫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聯絡機構工作人員。3.初審。監獄法律援助聯絡機構對服刑人員的申請進行初審,對不符合要求的,協助完善資料。4.轉遞。監獄法律援助聯絡機構將經過初審的服刑人員申請資料轉遞有管轄權的法律援助機構。5.受理審查。法律援助機構對轉遞的服刑人員法律援助申請,應當在一定期限內按規定進行審查。6.提供援助。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服刑人員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承辦人員在接受指派后,即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履行援助義務。7.結案。法律援助事項辦結后,法律援助承辦人員應當及時提交結案報告。

(七)服刑人員法律援助的資金保障

法律援助的資金主要應當由政府投人,政府投人體現了政府在法律援助中的責任。從原則上說,服刑人員法律援助的資金也應當由政府負擔。然而,目前法律援助資金短缺問題相當突出,服刑人員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必然受到資金保障因素的制約。現階段,對于服刑人員法律援助的資金保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作出規定。第一,應當明確服刑人員法律援助的資金主要由政府投人。第二,《法律援助條例》規定范圍內的法律援助事項,所需經費由法律援助機構解決。第三,對于針對服刑人員法律援助范圍內的事項,監獄方面可適當分擔一些經費支出,可以考慮辦案人員辦案交通費等辦案費用由監獄方面予以解決;其他費用仍然由法律援助機構負擔。

作者:李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