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通信工程法律機制思索

時間:2022-09-25 06: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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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通信工程法律機制思索

本文作者:李琳工作單位:廣東公誠通信建設監理有限公司

工程監理制度,在國際上具有悠久的發展歷史。西方工業發達國家,無論在組織機構和方法、手段方面,還是在法律制度上,都已形成了一個較為完善的監理體系和運行機制。工程監理制度的產生,可以追溯到產業革命發生以前的16世紀。它的產生和演進與商品經濟的發展、建設領域的專業化分工、社會化生產相伴隨,并日趨完善。

1當前通信工程監理機制實施中的問題分析

1.1工程監理行政管理機關對監理單位的資質管理不規范企業資質管理與個人執業資格管理相脫節的現象,有的企業人證分離,有的企業注冊人員滿足不了資質標準要求,還有的企業注冊人員大量流出,而其資質卻未受到任何影響。對監理市場中存在的出借出賣資質資格、轉讓監理業務、非法掛靠、監理不到位等,業內反映比較強烈。但由于對這些行為的認定比較難,缺乏處罰依據,一直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

1.2地方保護主義和監理單位過度競爭,導致數量與工程監理任務不協調地方保護主義一直影響著工程建設中的方方面面“,肥水不流外人田”,保護地方利益,層層阻擾外省外市監理單位進入自己的范圍開展業務。導致了各地的發展水平不平衡,進而影響各地政策法規的不統一。經濟發達的沿海城市,建設項目多;經濟欠發達的地區,建設項目少;從而導致同資質等級、不同地區的監理單位,有的業務量大到自身無法消化,便臨時招兵買馬,所聘人員良莠不齊,甚至有的未受過專業監理培訓,便倉促上崗;而有的監理單位卻因接不到監理業務,無法維持單位正常支出,導致人才的流失。同時有的地方政府為了保護當地企業設置進入門檻,導致了政策設置的不合理和企業發展的不平衡。

1.3缺乏有效的行業監管,人員素質偏低大多數監理單位人員來源于三種渠道:一是來自施工企業;二是來自設計單位;三是來自企業的基建管理部門。行政主管部門為了開展監理業務,審批把關較松,造成了“監理人員”并不完全符合法律所規定的“監理工程師”的條件。監理企業人員素質普遍較低,缺乏適合項目管理的人才,尤其是經濟、商務、管理、法律等方面的知識和能力不足。缺乏項目經理,雙語人才,市場調研人才,方案設計和審查專家,經濟評價和投資估算人才,融資管理和企業管理人才,復合型人才和熟悉國際慣例的能從事國際工程項目管理的人才。由于對監理企業定位影響和企業間不公平競爭,導致人員素質低,結構不合理,考核激勵機制不健全,培訓費用少,人員調動困難,所以很難形成具有核心競爭項目管理企業。由于相當數量的監理人員從業素質能力不高,就難以避免對工程產生損害。

1.4工程項目監理組織機構不健全,崗位職責不明監理單位在取得某個工程項目的建設監理業務后,為順利完成業主委托的服務內容,都要組織一個監理班子來確定如何實施監理目標。通常在管理層次上分三個層次,決策層、中間控制層和作業層,根據對各個層次人員的要求制定崗位職務和職責,選派監理人員。一些工程項目的建設監理組織機構不健全,管理層次模糊,職責不明,運作無章法。監理單位單純為了節省監理成本,在確定監理人員數量時不考慮工程項目的施工密度和復雜程度,僅按專業各配一人。由于項目監理人員偏少就容易形成管理層次模糊,崗位職責不明。這種情況不符合監理工作科學、有序的工作原則和客觀規律性,因此很難達到預定的監理目標和效果。

2通信建設工程監理法律制度完善策略探討

2.1進一步完善我國通信工程建設法律機制

隨著加入WTO過渡期即將結束,我國建筑市場的競爭規則、技術標準、經營方式、服務模式等將進一步與國際接軌。因此,我們應利用加入WTO的有利條件,借鑒國際上先進、科學的管理方法和經驗,盡快轉變服務觀念,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改革企業制度,不斷完善建設工程監理法律、法規、制度、合同文本和技術標準等,積極提高企業競爭力,開拓國際工程咨詢服務市場,加快我國建設工程監理行業的國際化程度。

2.2要積極推進監理行業組織結構調整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進一步完善和加入WTO后新形勢的發展需要,投資主體更趨多元化,工程建設管理體制改革逐步深化,社會和市場對監理行業的需求在深度和廣度上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為了適應多層次、多專業的市場需求,調整監理行業的組織結構勢在必行。監理行業組織結構調整的關鍵是,監理企業應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制定正確的企業發展戰略。有條件的大型監理企業要在經營管理觀念、人才優化組合、項目管理水平、新技術的研發能力方面有所創新,盡快與國際接軌,從而盡快成為能夠與國際咨詢顧問公司相抗衡的工程項目管理型企業,為社會提供全過程、全方位的項目管理咨詢服務。通過行業組織結構的調整,最終建立起大、中、小型監理企業相對穩定、協調發展的行業組織結構體系。

2.3進一步明確在實施階段實行工程強制性監理

針對具體的工程項目,工程監理的工作究竟覆蓋建設工程項目的哪些階段,是全過程還是僅實施的施工階段。我國工程監理制度建立的目的是為了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模式,其理論和方法適用于建設工程項目策劃、實施和運營的各個階段,即覆蓋全過程。但是從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工程監理的要求來看,工程監理范圍僅覆蓋項目實施的施工階段,即是在施工階段實行強制性監理。工程監理法律法規需要進一步明確施工階段實行工程強制監理,主要應該包括:明確施工階段監理的法律地位、強制監理的范圍、監理的義務、責任和權限等;進一步明確各參與方的責、權、利,規范各方的行為,正確理解建設工程項目全過程監理與施工階段強制性監理的關系,消除片面、消極的觀點。

3結語

通信工程監理法律制度能夠有效的促進建設活動的開展,是市場經濟體制下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之一。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發展,我國現行的通信建設工程監理法律法規顯露出諸多的不足和缺憾,迫切需要完善。監理制度的發展需要我們不斷完善各項法律法規制度。本論文對于通信工程建設法律機制的討論,以及所給出的進一步完善的策略,還有待于廣大監理工程師的共同實踐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