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婚姻的法律解決機制詮釋
時間:2022-11-21 06: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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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李玉潮工作單位:沈陽師范大學法學院
一、非婚同居是一種新型婚姻家庭爭議
非婚同居現象現在漸成潮流,不僅追求時尚的年輕人選擇同居,老年人也將同居視為養老的一種既方便又可行的方式。國家和社會對同居的態度也越來越寬容。但是,同居不是兩性結合的法定方式,國家對同居關系不予保護。這樣大量的兩性結合關系游離于法律調整之外,同居中的弱勢群體的利益得不到法律保障。自然條件和社會經濟條件,決定了同居中的弱勢群體大多數是婦女和兒童。非婚同居現象對婦女兒童的權益保障提出了新的要求,產生了新型婚姻家庭爭議,處理不當將威脅社會的和諧與穩定。非婚同居應當滿足以下條件:第一,雙方應完全具備婚姻的實質要件,即當事人無配偶、同居雙方完全自愿、達到法定婚齡、雙方無禁止結婚的疾病、無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第二,共同生活具有公開性,即同居關系被周圍的群眾所知曉。第三,共同生活具有相對的持續性和穩定性即達到一定的期限,有相對固定的住所。當前,由非婚同居引發的糾紛多不勝數,沒有婚姻的束縛,男女雙方是自由了許多,但是意想不到的麻煩也添了許多。戀愛期間、同居期間引發的財產糾紛、同居關系財產糾紛、子女撫養糾紛等各類糾紛逐漸走進了人們的視野。然而,婚姻關系的締結有明確的法定程序,如不依法辦理結婚手續,便談不上法律認可的有效婚姻,更得不到法律保護。所以一旦出現問題,受到傷害的只可能是男女雙方。
二、我國應針對非婚同居作出制度回應
因為同居中的弱勢群體的利益缺乏法律保障,很多強勢群體利用同居來規避婚姻中的法定義務。這在老年人同居中體現得最為明顯,很多弱勢老年同居者的實際地位不過是同床保姆。同居是一種長期的共同生活關系,同居雙方為了共同生活顯然會有時間、精力、金錢方面的付出。并且由于男女雙方社會分工的差異及男性在經濟上的主導地位,女性在同居生活的貢獻用貨幣進行衡量時,往往價值不高,甚至為零。非婚同居雖然具有合理性,但由于其處于自然狀態,難免被強勢群體所利用,作為規避婚姻中的法定義務的手段,獲取不當利益。而我國法律在此方面,幾乎是一片空白。對以夫妻名義同居的行為,2001年新《婚姻法》頒布前,司法實踐都以1994年2月1日為界,之前符合事實婚姻條件的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之后出現的則一律按非婚同居關系對待。2003年12月25日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非婚同居中弱勢群體的法律保護
(一)立法保護同居關系的理由1.作為一種長期關系,同居各方對同居的投入應予以尊重,否則有違公平。2.作為一種社會存在的同居關系作為一個整體必然與社會產生各種關系,這些關系的長期存在應該受到尊重并應該給予保護,否則不利于社會的和諧穩定,對交易安全也有妨礙。3.現行的法律法規不再認為非婚同居是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的行為。同時,在一般社會觀念上,同居也不再是應受社會道德譴責的行為。
(二)具體的法律保護措施1.非婚同居雙方的權利義務。雙方有相互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給付扶養費的權利。一方為維持同居關系而為另一方或子女付出較大代價,在同居關系解除時,如其經濟困難,有權要求另一方給予適當經濟幫助。2.非婚同居期間所得財產的性質及歸屬。(1)雙方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有同居協議的,應當尊重他們對財產的權屬及分配的約定;同居期間雙方共同所得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原則分配。(2)非婚同居期間的共同所得和生產經營權,一方未經他方同意擅自處分,另一方提出異議的,該處分行為無效。(3)對于同居期間用于一方生產、生活所負債務應由一方償還,用于共同生活所負債務以同居期間所得財產清償,不足部分由同居雙方對外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非婚同居所生子女的法律保障。非婚同居所生子女為非婚生子女。根據法律的規定,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相同,任何人不得歧視。解除非婚同居關系后,未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仍然有負擔子女撫養費的義務,同時享有探視子女的權利。4.非婚同居關系的解除。(1)非婚同居可由當事人自行協商解除,協商不成的,可由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序解除。(2)女方在懷孕期和分娩后一年內,男方不得提出解除同居關系的請求;女方提出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解除同居關系的,不在此限。(3)解除同居關系時應當適當照顧無過錯方,法院在同居關系終止時的財產分割上,應當優先考慮無過錯方。(4)當事人一方對另一方實施暴力、虐待、遺棄的,在同居關系解除時應向對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5.關于非婚同居的救助措施。當非婚同居關系的當事人間發生暴力、虐待、遺棄行為的,當事人所在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有救助責任,當事人也有權請求上述單位進行勸阻和調解。公安機關對實施暴力、虐待、遺棄非婚同居對方的,應當予以制止,并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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