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術作品發行權保護法律研究
時間:2022-10-17 10:18:49
導語:美術作品發行權保護法律研究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摘要]眼球經濟下,富有美感且易與商品結合的美術作品成為了發行權侵權的主要目標。本文通過實證研究方法,找尋美術作品發行權保護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堅持抽象過濾對比法來判斷實質性相似、統一合法來源成立標準以及完善著作權法定賠償制度的對策建議,以更好地保護著作權人發行權及其所來的經濟利益。
[關鍵詞]實質性相似;合法來源抗辯;法定賠償
發行權是著作權人最重要的財產權利之一,關乎著其作品經濟效益的實現。發行權的保護直接關系著作者創作的動力,倘若發行權保護力度不夠致使侵權泛濫,無異于給作者創作潑一盆冷水。然而,從工業時代到市場經濟,到知識經濟再到眼球經濟,美術作品的審美性與其易與商品結合的特性,使得其發行權愈發容易成為侵權的目標。
一、美術作品發行權侵權現狀
本文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等數據庫,檢索了全國范圍內的近五年案由為“侵害作品發行權糾紛”的1103件案例。其中,涉案作品系美術作品的案例數為606件,占總數54.7%。2013-2017五年來,中國美術作品發行權侵權案件數量隨年份大致呈增長趨勢。從606件案例中隨機抽取46件案例進行進一步分析研究,我們發現:第一,根據圖2所示,被告最主要的抗辯理由是其被控侵權物與原告主張保護的作品不構成實質性相似,其次是合法來源。第二,平均原告所主張的賠償數額為18.9萬。而平均法院判決支持的賠償數額為5.8萬,其平均支持率為30.7%。法官判決的賠償數額通常遠低于原告主張的賠償數額。第三,70%被告上訴是因為不服一審法院關于實質性相似與審查義務的裁判,而66.7%原告上訴的原因是不認同一審法院認定的賠償數額。由此說明,美術作品發行權侵權與作品的實質性相似判斷、合法來源成立標準和賠償數額認定有很大關聯。
二、美術作品發行權保護中存在的問題
(一)實質性相似認定難
我國《著作權法》第47條,以列舉并兜底的方式,對侵犯著作權的行為予以規定,行為人實施該條款所列的行為,即構成侵犯著作權。但《著作權法》并沒有對如何判斷侵權行為有具體的規定,尤其是什么是剽竊,立法無規定,這就使得著作權侵權認定成了困擾法官在具體審理案件時的一大難題。但為了解決糾紛,法院需要一定的判斷侵權的規則方法。我國司法在判斷著作權侵權時,基本適用“實質性相似+接觸”的規則,這規則并非來自立法直接規定,而是司法經驗總結。其中關于實質性相似的判斷,我國司法采用的方法有兩種,抽象過濾對比法與整體判斷法。法官審理案件時大多運用前者,少數情況下也會通過整體判斷法來認定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本文統計的案例中,僅有3件案例中法官適用整體判斷法??杉幢阌幸欢ǖ乃痉ㄒ巹t來適用,實質性相似認定也很難進行。著作權法僅對作品表達進行保護,不延伸保護其思想。而作品中表達與思想的界限難以找尋。同時,人是通過自身主觀感受來判斷作品間的相似性。不同人對同個作品會產生各自的內心感受,并且這樣的感受無法具體明確而被他人感知。這便使得以任何一人的感受作為認定實質性相似的唯一依據是不合適的,進而導致其認定難。
(二)合法來源抗辯成立標準不一
《著作權法》第52條和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復制品的發行者、出租者對復制品的合法來源負有舉證責任,否則需承擔著作權侵權責任。本文統計的46件案例中,法官對銷售者的合法來源抗辯成立有各自的標準。在被告以合法來源抗辯的20件案例中,35%的案件中法院認為銷售者能夠證明侵權產品系合法取得并說明產品的提供者,則合理來源抗辯成立。另外,65%的案件中法院認為《著作權法》等相關規定并不意味著有合法來源的銷售者就無須承擔法律責任。裁判時,法官還要依侵權商品銷售者主觀是否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從而認定其承擔相應的責任,即合法來源抗辯成立要件包括被告對其盡到合理審查注意義務的證明。司法裁判對人的行為具有引導意義。不同的合法來源成立標準則會使行為人陷入一種不確定的狀態,不清楚其行為規范。此外,合法來源成立標準不一也是同案不同判的主要原因,一定程度上會損害司法權威性,影響人們對法律的信仰。而合法來源標準不一的產生有兩方面原因。一方面,著作權相關立法對合法來源成立要件未做出具體規定。法官具體審理案件時,在沒有法律規則指導的情況下,便只能出于自己對法律的理解結合案件進行裁判,從而出現認定標準不相同的情形。另一方面,法官對不同利益的傾向也導致了合法來源抗辯標準不統一。傾向對交易流通保護的法官,認為合法來源抗辯只需滿足產品系合法取得與說明產品提供者兩個要件則成立。而傾向保護權利人知識產權的法官,便認為合法來源抗辯成立要件必須包括已盡合理的審查注意義務,并且所需盡的合理審查注意義務程度會隨作品性質、市場情況以及被告身份各不相同。
(三)侵權賠償數額普遍較低
《著作權法》第49條規定了,侵權損害賠償的標準及步驟。第一步,賠償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第二步,如果實際損失無法確定,賠償按照侵權人的獲利。第三步,如果權利人實際損失與侵權人獲利均無法確定,法院依據法定賠償,在50萬以下酌定賠償數額。通過對46例案件中“賠償認定”進行統計,發現84.8%法院依據法定賠償認定賠償數額,6.5%的法院按照原告實際損失確定賠償數額,只有2.2%的法院按照被告的獲利確定賠償數額??梢?,司法實踐中,法院普遍依據法定賠償認定賠償數額。美術作品發行權案件中,原告較難收集相應的證據。多數情況下,由于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足,又為了給原告予以救濟,法官不得已適用法定賠償。雖然法定賠償能彌補知識產權賠償數額認定制度的不足,但因其自身缺陷也會導致賠償數額認定不合理,數額較低的情況。比如,一方面法定賠償限定了損害賠償,使得獲賠至多50萬;另一方面法定賠償過于強化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而法官在認定賠償數額時出于保守,一般只在自己認知的范圍內進行判決,也導致數額較低。
三、對策建議
(一)堅持適用抽象過濾對比法
抽象過濾對比法由思想表達二分法出發,充分體現著作權法不保護思想而只保護表達的本質特征。該方法明確了實質性相似認定的思路步驟,具有清晰而科學的特征,便于指導法官對實質性相似的認定。從其內容看,遵循該測試法對兩件作品進行比較,法官容易得出一個較為客觀合理的結論。相比整體判斷法,抽象過濾對比法更具有操作性,所得結論更具說服力。可以說,目前沒有比抽象過濾對比法更有效、更正確的了。在司法實踐中,不應再采用整體判斷法,應當堅持將抽象過濾對比法適用在每個案件審理中。
(二)統一司法中合法來源抗辯成立標準
司法應當統一合法來源抗辯成立標準,并且考慮作品發行權及其經濟效益的保護,對設立的標準適當提高。各法院應對合法來源抗辯成立需具備三要件達成一致:一是產品系合法取得;二是說明產品的提供者;三是履行合理的審查注意義務。此外,司法應當總結以往認定被告所需盡的審查注意義務程度,結合社會時代背景,劃分出不同層次的審查注意義務。在審理中,法院應當嚴格根據合法來源抗辯成立的三個要件,參考司法總結的審查注意義務程度劃分,進而對案件做出更為恰當的裁判。
(三)完善法定賠償制度
法定賠償對侵權認定成立后的案件處理確實帶來了裁判案件的便捷途徑,但非精細化的立法與司法導致司法裁判中賠償數額普遍較低。我們應當通過立法或司法解釋來對法定賠償予以細化量化,對此本文有以下兩點建議:第一,規定法定賠償最低額。法定賠償數額設有50萬最高額,旨在避免法院認定了超出被告應承受范圍的不合理賠償。同樣的,法定賠償額應設定一個最低額限制,以避免有些情況下原告最終獲賠遠低于其預想,甚至遠比不上進行相應訴訟的成本,從而不再尋求救濟,縱容侵權發生,導致發行權侵權泛濫。最低額設定應參考涉案美術作品的市場價值如合理的許可使用費。第二,規定法定賠償最高額的例外情形。司法應當總結規定突破法定賠償最高額的情形,從而指導法官在不得不適用法定賠償進行數額認定時,避免法定最高額50萬的認定對權利人不公正,進而做出恰當的數額認定。最高人民法院可總結各地突破法定賠償最高額50萬的裁判而后出臺司法解釋或以指導案例的方式,對法定賠償最高額例外情形予以說明。
美術作品發行權保護,不僅關系著權利人的經濟利益,也關乎著國家產業的發展。我國動漫產業在飛速發展的同時,面臨著盜版衍生品猖獗、相關版權保護力度不足的困境。本文基于實證研究發現的美術作品發行權保護存在的三大問題,從堅持適用抽象過濾對比法來判斷實質性相似,統一合法來源抗辯成立標準,完善法定賠償制度三個方面為美術作品發行權保護提供一些思路。而如何更好地給予動漫產業美術作品發行權保護,是我們日后思考與著力的地方。
參考文獻:
[1]吳漢東.試論“實質性相似+接觸”的侵權認定規則[J].法學,2015(8):63-72.
[2]唐力.論知識產權訴訟中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J].法學評論,2014(2):183-190.
作者:莊楠 單位:西北大學
- 上一篇:環境監測質量管理探索
- 下一篇:器械清洗質量管理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