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研究論文范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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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研究進路論文
對于一種相對長期存在、據此可以認定獲得了特定時代人們之認可的法律制度或法律規則,應如何理解?應如何考查其歷史的意義以及更重要的是如何恰當地審視這些制度或規則與我們當下生活世界的相關性?這個問題是當代轉型時期中國法學研究中一個具有重要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的一般性問題。它涉及的問題不僅是應如何理解和考察我們的歷史,更重要的是我們今天應以及能如何進行法律制度上的創新和改革;它也還涉及到如何理解外國的法律制度,其中包括我們正試圖借鑒的工業上先進的國家(這是我們目前比較關注的),以及在我們看來那些發展中乃至最不發達國家的法律制度(盡管這往往進入不了當代中國法學家的視野)。
法條主義無法承擔這一任務,盡管法條主義(或概念法學或形式主義)的進路對法律的專業化和職業化訓練并對常規時期法律的運作具有重要的、幾乎是不可替代的意義。[注釋1:這三者在某種程度上實際是一個東西,只是在中國一般稱其為“法條主義”或“概念法學”,而在美國,至少是在波斯納那里被歸結為形式主義。波斯納曾對形式主義法學以及——更廣闊地——對一般的形式主義進行了細致地講道理的分析,指出了其弊端以及優點。見RichardA.Posner,ProblemsofJurisprudence,HarvardUniversityPress,1990]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在于,法條主義將法條作為不可質疑的權威,要求社會生活都服從法條。這種方法往往適于一個相對穩定的時代;而當代中國正處于變革時期,無論是社會生活還是規制社會生活的法律制度都處于——有時是急劇的——變動之中,并且作為社會生活系統內部一個組成部分的法治也必須同社會生活的其他部分相互協調。當代中國的法律制度研究必須在一定程度上超越法條主義,這并非學術本身的邏輯要求,而是學術所附著的生活世界使然。同時,中國法學如果要想真正形成學術研究的傳統,也必須超越法條主義,因為學術發展本身不可能來自學術資料本身。事實上,自近代以來,中國法學界一直在進行著這種超越法條主義的努力,特別是近20年來,中國發生的巨大變革和社會變遷,已使得許多法學家不再滿意法條主義,都在以不同的方式尋求一種新的研究法律制度的進路和方法。
但是,現有的中外傳統的法理學著作對法律研究方法一直缺乏足夠的系統關注和理論分析。傳統的法理學著作很少提及方法問題(更不用說討論了),偶爾提及,也往往非常粗略和概括;既沒有結合具體實例的細致分析,也未能提出一種具有方法論意義的系統表述,只是籠統地提一些方法甚或是命題。近年來,在美國,新制度經濟學的方法論為基礎,法律經濟學分析實際上已經形成了比較系統、規范且卓有成效的方法論論述,但是法律經濟學分析對數據要求的標準很高,對經濟學素養要求也很高,其方法難以在傳統的法律研究中普遍沿用,特別是在當代中國的法律界。廣義的法律社會學實際是由多個交叉學科構成的,無法形成或尚未形成統一的、便利法官和其它法律人運用的研究進路和方法。而狹義上的法律社會學(sociologyoflaw)更多借助了社會學、人類學的實證調查方法,盡管有助于理解特定社會中的法律和制度,可供法學家參考,但對于大批受傳統法學教育的、強調操作的法律人來說,出于學科傳統和研究時間的限制,實證研究的方法似乎也缺乏足夠的相關性。要尋求一種與法律人有更多相關性的研究進路和方法,因此,在放開眼界的同時,又不能不重視法律界已經形成的、哪怕是有明顯弊端的學科傳統。
本文就是這樣的一個努力,它試圖提出一種我暫且稱為“語境論”的進路。這一進路堅持以法律制度和規則為中心關注(在這個意義上,它與職業法律人偏好的法律形式主義有許多一致之處),力求語境化地(設身處地地、歷史地)理解任何一種相對長期存在的法律制度、規則的歷史正當性和合理性(因此它又與法律社會學、哲學闡釋學具有一致之處)。就態度而言,這種語境化一方面擁有法條主義一般說來容易表現出來的尊重既定具體法律制度的特點,同時又要求或至少是隱含了對任何具體法律制度的學術的而不僅僅是政治的批判態度;并且,也正是由于這種對于學術的強調,這種進路在一定意義上也隱含了某種建構的因素,而并非完全是批判法學的“懷疑一切”、“打倒一切”的戰略。就總體而言,這一進路反對以抽象的、所謂代表了永恒價值的大詞來評價法律制度和規則,而是切實注重特定社會中人的生物性稟賦的以及生產力(科學技術)發展水平的限制,把法律制度和規則都視為在諸多相對穩定的制約條件下對于常規社會問題做出的一種比較經濟且常規化的回應。在這個意義上,特別是當從宏觀上考察時,這種語境論與歷史唯物主義的方法論是一致的,但它不是對歷史唯物主義概念、命題或原則的簡單搬用或重復;它有哲學的因素,但它本身不是哲學,也不強調哲學,而是強調細致、具體地考查和發現社會生產方式以及受社會生產方式制約的社會生活各個方面對法律制度的塑造和制約。
必須對本文標題中的一些關鍵詞加以強調和說明。首先,本文強調的是法律制度層面的研究進路,在這一層面上,法律往往是相對長期穩定的社會規范,與法律條文并不等同,有時甚至完全沒有或無需正式條文的規定(習慣)。因此,這一研究進路關注的不是具體的法律條文,也不是個別的司法活動,而是一個社會制度化處置社會常規性問題的方式。其次,希望讀者注意,本文強調語境論是法律制度研究的一種進路,而不是唯一的或最佳的進路。因此,這一進路并不意味著對其它研究進路(包括法條主義進路)的否定和排斥,相反,它歡迎法律研究的其它進路和視角,只要能有效地說明和解決問題。但這并不因此意味著本文作者采取的是一種簡單到沒有原則的“兼容并蓄”的態度,籠統地談“兼容并蓄”,如果不是因為言者缺乏智識能力(分不清理論之是非),就是因為媚俗、沒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也正是基于此,本文將在對目前中國法學界比較流行的、同樣旨在超越法條主義的兩種主要法學研究進路提出理論上的分析批評。第三,盡管有種種危險,本文還是試圖對語境論的進路提出一種略為“公式化”或“程式化”的表述,以求這一進路不停留于一般命題,使之有可能更操作化、程序化或具體化,成為一種方法或類似于方法的東西。但我必須承認,這種努力不僅有可能失敗,這種公式化的表述也有完全可能成為一種新教條。因此,我提醒讀者,本文對這一進路所作的方法論概括,只是試圖幫助讀者在其它法律制度問題研究上運用這一進路,是為了獲取這種研究能力的一種聯系或訓練,而并非獲得恰當或真確結論的保證;它更多是一種入門指南,而不是一種操作手冊。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上,真正有洞見的研究成果,至少是很難(如果不是完全不能的話)嚴格依據某一操作規則而獲得。因此,讀者只應把這種方法論表述作為獲得“語境論”和思考問題方式的一個或許有但不必定有幫助的過程;做人過河拆橋是不道德的,做學問過河拆橋則是提升自己能力之必須。
為避免方法論的討論“玄學化”或過分“概念化”(這常常是難免的),討論必須有所附著。為此,本文特別以分析中國傳統社會的婚姻制度作為展示這種研究進路和方法的范例。通過分析中國傳統社會中在婚姻家庭問題上的那些在今天看來具有法律意味的制度,我希望展現這種分析進路和方法的有效性和解說力。但是,由于本文的中心論題是法律制度研究的進路和方法,因此我又必須提醒讀者,不要過分注重本文對中國傳統婚姻制度的分析結論,而是這種分析的“路數”;有關婚姻制度的分析結論仍然是一座過后就可以拆的“橋”。但是這并不意味本文對中國傳統婚姻制度的分析完全是虛構的,沒有經驗材料支持,因此是沒有意義的。的確,本文中談及的中國傳統婚姻制度是“理想型”的構建,即它不等于某個朝代或某個地區的具體的婚姻制度,但是,它是有一定的經驗材料支撐的。讀者完全可以根據自己掌握的史料對這一“理想型”的某些細節提出質疑,但是一般說來,這既不影響這一理想型的構建,因此并不影響本文的方法論討論的意義。
保賠保險法律制度研究論文
摘要:保賠保險作為船東相互保險形式,在海上保險中占據重要地位。我國現行立法中并無關于保賠保險的法律明文規定,中船保也不具有保險組織資格,因此保賠保險糾紛只能適用有關合同的一般立法,這不僅不利于保賠保險糾紛的正確審理,也可能阻礙保賠保險的正常發展。據此,應該在借鑒先進立法例的基礎上,通過立法賦予保賠協會以相互保險社這一保險組織地位,并在《海商法》中單列一節規定保賠保險的相關內容。
關鍵詞:保賠保險保賠協會立法完善
一、我國保賠保險的立法現狀及其存在問題
保賠保險是保障與賠償保險的簡稱,主要承保船東在營運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所引起的損失,以及因此引起的費用和船東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這主要包括船舶侵權責任如污染責任、碰撞責任等,合同責任如貨物責任、拖帶責任、對海上旅客人身傷亡的責任等。其中,海上污染損害賠償責任已成為其最重要的承保對象之一。
我國現行立法中對于保賠保險并沒有明確的規定。雖然中國船東互保協會(以下簡稱中船保)作為經中國政府批準的船東互相保險的組織,是依照國務院頒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在國家民政部注冊登記為全國性社會團體并由此依法享有社團法人資格的,但是依據現行法它卻不具有保險組織資格。因為我國《保險法》作為一部商業保險法,僅僅承認股份有限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兩種保險組織形式,而保險公司以外的其它保險組織也只有農村保險合作社被獲得承認,因此依據現行法中船保尚不具有保險組織資格。
由此可見,盡管在理論上保賠保險屬于海上責任保險,但是依照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它無法適用《保險法》和《海商法》相關規定。因為一方面,《保險法》明確規定只適用于商業保險行為,但保賠保險并非商業保險行為;另一方面,海上保險作為財產保險的一種類型,理論上屬于商業保險范疇,因此《海商法》關于海上保險的規定同樣無法適用于保賠保險。所以,盡管保賠保險在理論上被當作保險尤其是海上保險的一種類型,但是它卻無法適用《保險法》和《海商法》,而只能被當作是一項合同從而適用關于合同的法律規范。
證券欺詐法律制度研究論文
論文摘要
證券市場的核心是投資者保護問題,投資者保護的核心目的是維持投資者對證券市場信心;近年來我國證券市場投資者信心喪失源于市場上持續不斷爆發的證券欺詐現象及現行法律制度對這種現象的無力,從而產生對投資安全的懷疑,甚至出現“遠離股市、遠離”極端觀點,本文將從健全證券欺詐法律責任制度的角度來談論投資者保護問題。
本文認為投資者保護的關鍵是投資安全,而證券欺詐行為直接威脅投資安全;缺乏相關因素制約,濫用資源優勢是證券欺詐的成因,建全證券法律責任制度成為預防和減少的證券欺詐對策之所在;由于制度、觀念等原因,對證券欺詐行為的重(刑事及行政)制裁,輕(行政及民事)補償,在實踐中證明并不能有效扼制證券欺詐行為;本文最終認為投資者保護應該在完善現有證券欺詐民事賠償制度基礎上,積極探索建立證券欺詐行政補償機制,形成多層次的保護體系,從則全方位地保護投資者權益。
關鍵詞:證券欺詐、投資者保護、民事賠償、行政補償
所謂證券欺詐是指在證券發行、交易及相關活動中發生的內幕交易、操縱市場、虛假陳述、欺詐客戶等行為。證券欺詐行為違背誠實信用,扭曲證券市場的資源配置機制,削弱了證券市場信心和吸引力,干擾了市場秩序并加大了市場價格波動,破壞證券市場運行的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最終侵害了投資者合法權益。因而為各國立法所禁止。綜觀世界各國的證券法律,無不綜合運用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三種方式對證券欺詐予以懲治防范。
一、投資者保護制度的關鍵是投資安全
汽車責任保險法律制度研究論文
前言
道路事故是一種嚴重危害安定和大眾生命安全、身體健康的社會性災害,各國都積極采取措施抑制交通事故,消滅交通災害。例如,從國家的宏觀規劃上考慮使汽車以其在國民經濟發展中應占合理比例正常發展[1];與環境保護、大眾健康、城市文化保護和社會文明等諸方面綜合規劃,發揮公共交通的客運主干作用;發展自行車交通(包括保護自行車使用人安全、建設自行車專用道路等);設計和修建機動車[2]專用道路,完善各種道路安全設施等;制定和完善道路交通管理法規,依法標劃各種道路標志、標識等并負責任地經常修補和根據交通情況的變化時常加以完善等。除了這些積極預防的"物理"性措施之外,各國都非常重視大眾交通安全意識和交通法規遵守的運動,并且通過設立特殊的侵權行為責任制度來強化機動車保有人(所有者和管理者等)的責任,以使因機動車的運行受到受害的受害人得到及時妥當的救濟,并保障汽車事業(包括制造業及機動車交通運輸業等)得到正常發展。
我國海峽兩岸與世界各國同樣,為了解決道路交通事故帶來的社會,都設立了相關的制度。自大陸施行改革開放政策以來,兩岸的經濟貿易和各種民間往來不斷增加,法律方面的學術交流也不斷增多,為保障兩岸同胞交往中道路交通時的身體健康、生命安全,參照國際上的共通規則,健全機動車損害賠償責任保險法律制度,統合兩岸汽車責任保險措施是非常必要的。為此,本文擬在闡述機動車損害賠償責任保險的法理,考察機動車損害賠償責任保險發展趨勢的基礎之上,對兩岸機動車損害賠償責任保險法律制度進行比較,大陸機動車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中的問題及其解決途徑,闡釋在與國際接軌前提下統合兩岸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措施,對受害人保護及兩岸法治建設之必要與可能。
一、機動車損害賠償保險的性質與定位
機動車損害賠償責任是對機動車保有人和駕駛人課以的一種嚴格責任[3]。當因機動車的運行造成他人損害時,無論機動車保有人是否有過失,都要負賠償責任。對因機動車的運行造成的損害適用這樣一種特殊的侵權行為責任原則,主要目的在于及時妥當地救濟因機動車的使用遭受損害的受害人。但是,如果只有這樣一個原則而不能保障機動車保有人等的賠償能力,及時妥當地救濟受害人就只能是一句空話。因此,為使機動車經常保持在萬一給他人造成損害時具有起碼的賠償資力,各國都在規定機動車損害賠償責任的同時,設立了機動車損害賠償責任保險制度(我國稱之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大陸習慣上稱"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法定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機動車損害賠償責任保險是強制的對第三者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強制的第三者責任保險,是國家對某些特殊的危險領域實施的一種經濟上的預防措施,目的在于救濟可能發生的受害人,避免因危險物或危險活動引起的損害釀成重大社會問題。機動車損害賠償責任保險是國家為防備因機動車的運行造成的損害的社會性救濟措施。并且,為了防備發生責任人逃逸及其他的無法從保險獲得賠償而受害人救濟的情況,各國還建立了政府的交通事故救助保障基金。
綜上所述,對機動車運行造成的損害,其賠償責任的成立不以責任人的過失為要件;有強制的第三者責任保險作一定賠償資力的"擔保";并有在非常情況下的政府保障事業。這三者構成機動車損害賠償責任法救濟受害人,抑制交通災害的完整機制。其中責任構成的規定處于整個機動車損害賠償責任機制的核心,為保障這種責任實現的機動車損害賠償責任保險(賠償責任上的資力擔保)與責任的性質相同,只要這種責任得到認定,該責任保險就要對受害人的損害給予賠付。
國際投資法的法律制度研究論文
內容摘要:
國際投資始于資本主義發展時期,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后,由于國際政治、經濟形勢的變化以及科學技術的發展,得到了迅猛的發展,尤其是國際直接投資更是發展成為國際投資的主要方式。1979年在中國實行改革開放以來,利用外資、特別是利用外國直接投資發展我國經濟已成為我國經濟生活中的重要內容,外商投資企業是對我國經濟的發展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但由于經驗嚴重不足,我國有關外資的立法和實踐也存在著許多有待完善和解決的問題。國際投資法以國際直接投資為調整對象,在長期的發展過程中逐漸形成了嚴謹而又頗具特設的體系,對于保護、鼓勵和管制國際直接投資具有重要作用。對于中國的經濟發展,國際投資對于中國的作用在經濟問題上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國際投資法作為調整投資關系的法律手段,國際投資法對于保護、鼓勵和管制國際投資起到了極為重要的作用。外資企業對中國帶來的經濟推進是在改革開放以來,是受人矚目的。中國在經濟大潮的推動下,國際投資法為中國的外企業的管理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中國在借助國際投資法的制約下對外資的引進,有著長足的進步,當然外資企業也帶動了中國的經濟。依據國際投資法,中國對外資的管理也在不斷的改進著。
關鍵詞:國際投資經濟外資企業
國際投資是國際間資金流動的一種重要形式,是投資者為獲得一定經濟效益而將其資本投向國外的一種經濟活動。對特定國家來說,國際投資包括本國的對外投資和本國接受的外國投資。外國投資是指外國投資者在資本輸入國進行的投資,而境外投資或海外投資則是指資本輸出國的投資者在國外進行的投資。因此,國際投資主要是相對于國內投資而言的。國際投資是指資本的跨國流動,它是國際資金流動的一種基本形式,也是國際經濟合作的重要組成部分。
對于這種形勢的出現,必然會有法律的制約,國際投資法的出現在若干年來,已經體現重要的效果,不同的觀點同樣也涉及到國際投資法的主體、對象、調整范圍及其淵源。雖然國際投資法是調整國際私人直接投資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也是國際經濟法的一個重要分支。
一、投資法律制度的概論與特征
遺囑繼承法律制度研究論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以下稱《繼承法》),是1985年4月1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自同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我國第一部民事單行法。《繼承法》的頒布與實施,使我國的繼承法律制度有了較系統、完整的法律,對保護公民財產繼承權,增進家庭成員之間的團結互助,推進社會經濟發展,穩定社會秩序起了積極作用是毋庸置疑的。但《繼承法》制定于計劃經濟年代,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不高,公民繼承的遺產大多局限于生活資料,現階段私有經濟在我國國民經濟中所占比重越來越大,私有經濟規模之大,《繼承法》立法之初是無法預見的。《繼承法》亟待修正完善為民法理論界所認同,“在未來的我國民法典的編纂中,一定要保存繼承權的概念,保留繼承編(針對中國社會科學院謝懷拭教授——廢止繼承權,取消繼承編)”。筆者曾有拙文《法定繼承法律制度修正完善之我見》對法定繼承法律制度的修正完善做過粗淺的探討,現結合司法實踐對《繼承法》遺囑繼承法律制度談幾點體會。
“遺囑繼承,是指繼承開始后,按照被繼承人所立的有效遺囑,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制度”。《繼承法》第三章規定了遺囑繼承的基本制度,包括遺囑的設立、形式、變更、撤消和執行等問題。如上所述,由于《繼承法》立法之初的局限性及民事立法事實上存在的“宜粗不宜細”的指導思想,導致《繼承法》立法過于原則化。因此,《繼承法》遺囑繼承法律制度在遺囑形式、內容、執行等方面難免有立法上的缺陷。
一、錄音遺囑的立法缺陷及修正。
錄音遺囑是指以錄音磁帶、錄像磁帶記載遺囑內容的遺囑。錄音遺囑與其他形式的遺囑相比有信息量大,內容豐富,形成快捷,利于保存,便于使用的特點。但錄音遺囑作為以視聽資料反映被繼承人意愿的遺囑形式,同樣有視聽資料證據的缺陷。璧如錄音遺囑易于被偽造、模仿、剪輯。《繼承法》第十七條第四款規定:“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此可見,《繼承法》對錄音遺囑的規定過于原則化,缺乏可操作性。主要體現在:
(一)見證人見證的內容、程序不清,見證作用難以體現。
見證人“在場見證”的作用是為了確保遺囑的真實性,這直接關系到錄音遺囑的效力。但《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在場見證”見證的內容、見證的程序沒有規定。“在場見證”是指見證人在遺囑人錄制遺囑后,直接將見證內容錄入磁帶中,還是附書面見證證明,或是其他形式法條沒有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稱高法意見)也沒有規定。因此,錄音遺囑見證在司法實踐中很難操作,見證人的見證作用難以體現。
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研究論文
建立一個現代化的、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社會保障體系,直接關系到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成敗、社會的全面發展和社會的穩定。黨和國家提出把做好社會保障工作作為當前全國的一項重要、緊迫的任務,爭取用5年左右時間,初步建立起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社會保障體系。這項決策的意義是偉大而深遠的。從法律的角度來看,社會保障屬于國家管理的一項社會事務,屬于政府的職能。健全、完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使社會保障法制化,應是國家需要采取的緊迫之策,也是長遠之策。我們看到,近幾年來,中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和發展速度之快是前所未有的。經過共同努力,中國已經在社會保障制度領域取得了三個方面的突破性進展,即形成了養老保險、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三條保障線,為中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增添了新的內容,為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和社會的穩定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中國現行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發展的客觀要求仍有較大的差距,需要不斷完善。
今天,我就《完善我國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這個題目,向各位領導同志匯報三個方面的學習和研究體會:
一、社會保障法律制度與我國的社會發展
(一)社會保障與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社會保障”系由英語中“SocialSecurity”一詞翻譯而來的,亦可譯為“社會安全”。社會保障,是指國家為了保持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對公民在年老、疾病、傷殘、失業、遭遇災害、面臨生活困難的情況下,由政府和社會依法給予物質幫助,以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各國社會保障的項目廣泛繁雜,各有差異,概括起來一般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社會互助和優撫安置等幾大體系。
在現代社會里,社會保障制度是國家的基本制度之一,是國家通過立法建立起來的。社會保障法就是調整在社會保障中發生的各種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同時也是社會保障制度的法律表現形式。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發展到今天,已成為當代各國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按照西方大陸法系國家對法律部門的劃分,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既不屬于公法,又不屬于私法,而是屬于社會法的范疇,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世界大多數國家的政府都很重視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建設,這是因為,國家對社會成員的社會保障待遇標準只有通過立法才能加以確定和公之于眾,國家對需要保護的特殊群體給予的幫助只有通過建立法律制度才能得以強制施行。因此,國家制定和實施的社會保障措施都被納入到了法制化的軌道。
建立對公民的社會保障制度,是我國憲法的一項重要內容。
農業保險法律制度研究論文
[摘要]在經濟快速發展的新時期,我國提出“城鄉統籌發展”的新思路,并在國內首次建立了重慶市和成都市統籌城鄉綜合改革試驗區,以解決城鄉經濟、社會的可持續協調發展問題。城鄉統籌發展中的農業發展問題,是我國經濟發展的基礎問題。在城鄉統籌的農業發展中,需要強有力的金融支持。科學、合理地建立農業保險法律制度,是以金融支撐促進農業經濟發展的重要方面。
[關鍵詞]城鄉統籌;農業保險;法律制度
Abstract:Duringtheperiodoffasteconomicdevelopment,ourgovernmentbringsforwardahomologoussuggestion:[WTBX]theruralandurbanoverallplan[WTBZ],andhasestablishedacomprehensiveexperimentalcommunityforthefirsttimeinChongqingandChenduDistrictsoastoresolvetheproblemofruralandurbandisparityandsustainabledevelopment.Howtodevelopagricultureintheprocessofruralandurbanoverallplanistheessentialissueofoureconomicdevelopment.Theruralandurbanoverallplanneedsfinancialsupport.Therefore,toconstitutealegalsystemfortheagriculturalinsuranceisagreatmatterofpromotingagriculturedevelopment.
Keywords:ruralandurbanoverallplan;agriculturalinsurance;legalsystem
我國歷來重視農業發展問題,歷屆政府都將“三農問題”作為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并在全國范圍內先后采取了農村費改稅、免除農業稅、聯合醫療保險等惠民措施,切實減輕農民負擔、增加農民收入。但是,在我國工業經濟飛速發展并取得舉世矚目的成就的同時,由于我國農地面積廣闊、農業就業人員基數大、農業技術發展水平不高,導致農業發展舉步維艱,城鄉經濟、文化差距進一步擴大,農業仍然是制約我國國民經濟發展的瓶頸。
在解決“三農”問題上,“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推進現代農業建設,全面深化農村改革,大力發展農村公共事業,千方百計增加農民收入”,已被寫入了“十一五”規劃。我國農業問題有了良好的政策環境,必將迎來高速、穩定、健康發展的新時期。統籌城鄉發展,必然要求以工促農、以城帶鄉的發展模式,要讓更多的優惠措施、更多的公共服務進入農村,建立地位平等、開放互通、互補互促、共同進步、平等和諧的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新格局。農業在具備良好的政策環境的前提下,要積極、穩健地搞活農村經濟,必須建立強有力的金融支持。為此,必須通過建立和完善農業信貸,加大對農業的經濟投入力度。通過建立農業保險法律制度、積極有效地在廣大農村開展農業保險,分散農業生產、經營風險,增強農民防災、抗災能力,促進農業經濟發展。農業保險法律制度的建立,對我國農業發展有重大的促進意義。我國應在分析城鄉統籌發展與農村金融體系支撐的基礎上,結合我國農業發展的實際情況,構建我國的農業保險法律制度。
會計法律制度研究論文
【摘要】在前一階段的改革中,我國管理界與會計界對兩大法系的會計法律制度建設情況比較關注,不少文章也從某一方面涉及到對它的介紹與研究,同時,會計、審計職業界也希望對這一問題有比較系統的了解。本文分別研究了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會計法律制度體系建立的歷史過程及其運行的基本規律,并通過比較分析研究了它們的會計法律制度體系建立與形成的基本特點,以及其中值得我們思考的一些基本問題。在加入WTO之后,我國的經濟改革乃至會計、審計改革將進入到一個新的歷史階段,其中建立健全已初步形成的會計法律制度體系將是下一階段改革要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為此,本文希望對此所作出的研究能夠起到參考性作用。
【關鍵詞】大陸法系英美法系會計法律制度
兩大法系中的大陸法系或民法法系是在羅馬法基礎上形成與發展起來的歷史悠久、分布最廣、影響很大的法系,它的代表國家是法國與德國。而英美法系或普通法系、或海洋法系則是以英格蘭普通法為基礎形成、發展起來的,在進入現代社會后,它在發展中創新力度明顯加強,影響也進一步擴大,在世界性法系中與大陸法系形成并駕齊驅的演進格局。不言而喻這個法系的代表是英國和美國,并且在進入二十世紀后美國開始在這個法系中占據主要地位。本文將以兩大法系中的代表國家為主,對其會計法律制度及其體系建立與發展情況作專門研究,并通過比較研究揭示其規律,以供我國加入WTO之后,進一步建立我國會計的法律制度及其體系作參考。
一、兩大法系會計法律制度體系建立的法律基礎
自階級社會產生之后,財產所有權問題便日漸突出起來,一方面是對國家財產所有權的維護問題,它直接關系到當時最高統治者的統治與經濟利益,故通過立法來維護與保障國家權益,進而達到最高統治者的長久統治,必然成為當時立法的根本性目標之一。另一方面則是解決對家庭私有財產的維護與保障問題,從一般意義上講,家庭經濟的穩定是國家乃至整個社會經濟穩定的基礎,這種穩定也需要法律制度的維護;而從維護富有家庭的財產權來考察,它關系到維護包括最高統治者在內的整個統治階級的利益,進而也關系到保持當時社會制度的性質及維護這種制度的長久統治問題,故后者也是當時立法確定的根本性目標之一。
由此可見,以上兩方面所確定的立法目標是完全一致的,它充分表明有關維護與保障財產所有權方面的立法,一開始便成為國家乃至整個社會的最根本性的立法,它既關系到某一社會制度下的政治,也更加深切地關系到某一社會制度下的經濟。
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研究論文
[內容摘要]: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是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而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前提和保證。因此加強和完善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具有重大的戰略意義。
[關鍵詞]:社會保障;制度;完善;措施
在現代社會里,社會保障制度是國家的基本制度之一,是國家通過立法建立起來的。社會保障法就是調整在社會保障中發生的各種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同時也是社會保障制度的法律表現形式。現代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是伴隨著人類社會從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的邁進而產生和發展起來的,本身就是社會進步的一種表現。在自然經濟社會里,社會成員的生活保障是以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為基礎的,體現為家庭自我保障,并未形成規范化、法制化的社會保障制度。近幾年來,中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和發展速度之快是前所未有的。經過共同努力,中國已經在社會保障制度領域取得了三個方面的突破性進展,即形成了養老保險、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三條保障線,為中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增添了新的內容,為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和社會的穩定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一、我國特色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現狀
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應是指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社會互助、社會優撫等幾個方面。我國的社會保障工作始于50年代初。當時,新中國剛剛成立,百業凋零,百廢待興,國民經濟基礎相當薄弱。黨和政府高度重視社會保障工作。1951年2月,政務院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這是新中國成立后的第一部社會保險法規,奠定了我國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基礎。此后,我國還陸續頒布和實施了有關養老、醫療、工傷、扶貧、救災、社會福利和優撫安置等方面的規定,初步形成了與計劃經濟相適應的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和社會優撫安置在內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顯示了勞動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和國家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體現了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這一制度的建立,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對發展我國國民經濟、鞏固國家政權、保障人民生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當前,我國的經濟體制正由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軌,我國社會從農業社會開始向工業社會邁進,經濟結構進行戰略性調整,形成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經濟成分并存的格局;過去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社會保障制度,已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的客觀需要,成為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的制約因素。社會保障工作面臨嚴峻的挑戰,急需進行改革。根據當前兩種經濟體制轉換過程的實際,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改革需要一個漸進過程,要堅持低水平、廣覆蓋、多層次的基本方針,逐步由“全部包攬”向“國家、單位、個人”三方負擔轉變,由“企業自保”向“社會互濟”轉變,由“福利包攬”向“基本保障”轉變,由“現收現付”向“部分積累”轉變,由“政策調整”向“法律規范”轉變。近兩年來,我國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改革和發展邁出了較大的步伐,已經形成了養老保險、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三條保障線”制度。在此基礎上,按照“逐步形成獨立于企業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管理服務社會化的有中國特色社會保障體系”的思路,進一步深化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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