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論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產生
時間:2022-09-21 06: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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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盧文峰工作單位:安慶市科技情報所
知識產權是人們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動創造的成果和經營管理活動中的經驗、知識而依法享有的權利,是近代商品經濟和科學技術發展的產物。“知識產權”這一權利名詞最早由17世紀中葉的法國學者卡普佐夫提出,后為著名比利時法學家皮卡第所發展.他們將一切來自知識活動的權利概括為“知識產權”,認為這是一種特殊的權利范疇,根本不同于對物的所有權。
知識產權作為一種法律制度發展起來,始于17、18世紀,由于科技技術的廣泛應用,資產階級為了保障其對智力成果的私有,要求用法律確認對智力成果的私人占有權,使智力成果作為一般客體物成為自由交換的標的,促進其進入交換和流通.隨粉科技的發展與進步,在相關領域相繼出現了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等,各國在立法與執法上給予保護,由此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應運而生.這一制度的建立,在客觀上,極大地調動了人們進行創新積極性,促進了重大發明的產業化和廣泛應用,為人類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與進步提供了一種制度上的保障.曾對工業革命產生巨大影響的專利發明,如珍妮紡車、瓦特蒸汽機、電話、電燈、汽車、靜電復印術、晶體管等,都是得益于專利技術而獲得成功,并且在專利制度的保護下得到廣泛應用。知識產權制度起源于歐洲,其中專利法最先間世,著名的有英國1624年制定的第一部專利法《壟斷法規》,是近代專利保護制度的起點.18世紀末,歐洲大陸各國和美國相繼實行了專利制度.在專利制度確立的同時,著作權制度也產生了.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的版權法當推英國于1709年頒布的《為鼓勵知識產權創作而授予作者及購買者就其已經印刷成冊的圖書在一定時期內之權利法》,即《安娜法》.《安娜法》立足于維護作者及其他權利人的經濟權利,為現代著作權制度莫定了基石,被譽為著作權法的鼻祖。179。年,美國依照《安娜女王.36.法》的模式,制定了《聯邦著作權法》.對于商標和商號的保護制度是在19世紀初建立起來,這一制度最早起源于法國。1803年法國在《關于工廠、制造場和作坊的法律》中將假冒商標按私造文書處罰,確立了對商標權的法律保護。1857年法國制定的《關于以使用原則和不審查原則為內容的制造標記和商標的法律》是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現代意義的商標法.隨后歐美等國家相繼制定了商標法,商標保護制度逐步發展起來.知識產權國際公約、條約是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都分,同時這些國際公約的制定對各國知識產權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起到重要推動作用。知識產權國際公約主要有《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真正界定知識產權保護范圍,覆蓋了工業產權和版權等廣泛的知識產權范圍。稱得上完整意義上的知識產權國際條約。在工業產權領域共有15個國際公約,主要有《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專利合作條約》等。在版權領域共有10個公約,主要有《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世界版權公約》、《保護表演者、錄音制品著作者與廣播組織公約》等.此外還有《科學發現的國際登記條約》、《保護奧林匹克會徽條約》和《集成電路知識產權條約》。在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領域,還有一些地區性公約起著獨特的作用,如《專利申請形式要求歐洲公約》、《歐洲專利權授予公約》等。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從興起至今已有三百多年,它不斷推動現代科學技術和國民經濟發展,現在已成為各國法律體系中重要組成部分。縱觀各國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文件,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一般包括以下幾種法律制度:—著作權法律制度.以保護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創作和傳播者的專有權利為宗旨,其客體范圍除一般意義上的作品外,還應包括民間文學藝術和計算機軟件。—專利法律制度。針對工業技術領域的發明創造成果,保護創造者的發明專利權、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商標法律制度。針對工商業活動中的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保護注冊商標所有人對標記的獨占性權利。—其他知識產權的保護。是對商號、地理標記、商業秘密等特定權利予以保護的智力成果或者識別性標記。還有反不正當競爭,制止生產經營活動中不正當的侵害行為。
二、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產生與發展
早在兩千多年以前,西周厲王時代就有“謀欲專利之事”:《國語》有“匹夫專利,尤謂之盜,王而行之,其歸鮮矣”的記載。1859年太平天國時期的領導者提出了專利制度的建議。但我國具有專利法規之涵義的第一部專利法的雛形應為清“”中光緒皇帝頒布的《振興工藝給獎章程》,后被廢除,“惟專利制度仍在各省扎根”。民國第一部專利法的雛形為1911年12月12日由工商部頒布的《獎勵工藝品暫行章程》,該章程己揭示了“先申請原則”、“權利轉讓”、“法律責任”等重要理念。1932年頒布的《獎勵工業技術暫行條例》以及其實施細則、《獎勵工業技術審查委員會規則》等構成了比較完整的體系,也為現行國民黨政府專利法框架的基礎。早在北宋時期,出東濟南“劉家功夫針鋪”就使用了“白兔兒商標”.鴉片戰爭后,對注冊商標的法律保護則始于對外國商標的保護,當時帝國主義列強強迫清政府在對外通商條約中訂閱了不少保護外國商標的條款,1904年清政府頒布的第一部商標法—《商標注冊試辦章程》,就是由當時任中國海關總稅務司的英國人赫德起草的。1923年北京政府頒布了44條的商標法,同年又頒布37條的實施細則,這是我國第一部付諸實施的商標法。我國古代對版權進行保護的萌芽始于宋朝,宋神宗繼位之前,朝廷曾頒布有“禁擅攜”的命令。我國第一部著作權法是1910年清政府頒布的《大清著作權律》。其后,北洋政府于1915年頒布了《著作權法》,國民政府頒布了1928年頒布了《著作權法》。1949年新中國成立后,由于種種原因,知識產權法制建設被長期擱置。直到70年代末,我國才開始著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建設,在改革開放的二十年間,先后制定、頒布了一系列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以及細則、條例等配套法規,主要有:1、《著作權法》(2001年10月修訂)、《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2、《專利法》(2。。。年8月第二次修訂)、《專利法實施細則》;3、《商標法》(2001年10月第二次修訂)、《商標法細則》以及國家工商局公布的《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4、《民法通則》民事權利一章,知識產權一節;5、《反不正當競爭法》以及國家工商管理局公布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關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演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在知識產權國際保護方面,我國加入的國際公約也是我國知識產權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就法律適用而言,在對外國知識產權進行保護的場合,若我國法律投有規定或者規定與國際公約沖突時,可直接適用國際公約的規定保護外國人的知識產權。我國先后加入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1980年)、《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985年)、《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1989年)、《關于集成電路知識產權條約》(199。年)、《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泥公約》(1992年)、《世界版權公約》(1992年)、《保護唱片制作者防止唱片被擅自復制日內瓦公約》(1993年)、《專利合作條約》(1994年)等,此外,還參加了一些著作權、著作鄰接權、專利、商標等專門公約。我國己成功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世貿組織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規則是《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它對各成員就知識產權的保護提出了既概括又具體、既嚴格又不失靈活、既創設新規則又借助現存知識產權條約的一個可操作性很強的要求。我國政府承諾了世貿組織包括該協議在內的國際規則,因此我國的知識產權的保護必須遵守《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田PS)》。根據世貿組織的要求,我國先后對著作法、商標法、專利權法、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等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法規進行丁修訂、而且制定了新的法律條例。通過對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修改和制定,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進一步完善,并全面達到了世貿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有關要求,與《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更趨一致。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是在我國改革開放、不斷融入經濟全球化的過程中發展壯大起來的,是在入世后逐步承諾履行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的過程中成熟和完善起來的。在當今世界經濟、科技向著全球化發展,知識經濟即將到來的時代,知識產權制度將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將會在融入世界經濟過程中進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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