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談早期的辯護制度
時間:2022-12-17 10:5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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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國律師職業活動的具體特點
在民國成立時,我國的法律體制還剛起步,從事律師這個職業的人一般都有較好的法學知識,或者有比較多的法律經驗,他們的職業水平普遍都較高,有較好的道德品行,律師和法官可以在身份方面相互替換。那么民國時期律師職業活動有著什么樣的特點呢,下面筆者就淺談民國不同階段的律師在從事職業活動中的一些階段性特征:
(1)職業雛形日益顯現。我們知道,我國的律師職業正確立在晚清民國初年,這個時候國家的法律制度剛剛建立,律師行業發展迅速,作為一種新職業方式出現,他們都在西方國家里學習到了正規的法律知識。在具體從事職業律師活動中,盡管沒有完善系統的國內法律條件和職業準則,但基于西方法學思想的影響,他們的職業活動又充滿著很強的民主性。
(2)行業活動日漸規范。律師隊伍的大規模發展是在袁世凱政府結束統治以后[3]40。這段時間被稱為是法律制度發展的最關鍵的時期,社會經過動蕩發展后,政權已經相對穩定,經濟迅速恢復,從而律師與法律制度都在向前發展。這時,國民政府便開始建立具有國家權威的法律制度和開展法律工作。并基于前期北京政府制定的法律制度,參考西方已有成熟法律體制,在很短的時間里先后制定了民事法律、刑事法律及訴訟法律等,這些法律的制定都為后期的法律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礎。這種背景下,律師的工作也慢慢發展起來,他們的從業能力不斷增強,在執行操作也很規范。
(3)行業活動凸顯愛國色彩。在抗日戰爭期間,國家形勢嚴峻,經濟動蕩,中國還處于半殖民地社會,日本占領了我國一半的領土,并在占領區中建立偽政權,中國的國家主權被損害,并且司法體制被拋棄,律師幾乎不能從事任何活動,這時,有些律師為了民族大義,參加革命,也有一些律師在沒有被占領的地區繼續按照我國法律體制從事律師工作。在八年抗日勝利后,有過一段無戰爭期,但因國共兩黨的分歧,中國又陷入了戰爭狀態,國民黨政府因太專注于戰爭的勝利,以至于出現軍事凌駕于司法之上,司法工作的獨立性被破壞,繼而出現很多司法問題,律師在處理事務過程中因社會的不穩定被迫中斷,所以司法工作開展非常困難。
二、民國初期我國職業律師的社會地位及其活動范圍
清末法制改革,仿效西方大陸法系,實行以法典、法規為主要形式的法律體例,并制定各項法典、法規,在立法上沿襲清末法制改革所開創的新體例[4]83。在國民黨成立初期,在社會上律師的職業操守與職業規范都被人們所接受,與其他職業相比,律師有著較高的地位,法律工作者在社會上的活動成為社會的亮點。但是當國民黨在北京執政時,因社會動蕩,政權不穩定,法律制度的確立也很難開展下去,像民事法律、刑事法律等與百姓相關的法律幾乎沒有建立,因而律師在處理事務時運用的是西方的法律知識。他們在處理百姓之間發生的糾紛與商業矛盾時積累了許多經驗,這些都為后來的法制體系的建立有著積極的作用。在后面20多年的發展后,20世紀30年代初,中國的大城市如北京、上海等地的律師職業已經比較普遍了,他們的業務處理能力進一步提升,在處理對外事務時還同國外的律師有過合作。對于常見的一般司法問題及處理意見,律師將這些經驗都寫入書中進行出版,根據社會實際情況進行司法改革。他們還提出了很多立法建言,提倡為人權立法,并要求國家與社會不要限制律師的活動范圍,為國家的法律建設與完善作出較大的貢獻。律師在社會上活動的根本目的是為百姓提供法律援助,同時也為自己獲得生存空間。在國民黨時期,律師業務能力較強,責任心也較強,盡管國家處于生死存亡的關鍵時期,律師們都積極參加革命,為國家與民族解放盡一份力。總之,從事法律工作的律師其職業操守較好,也有敬業精神,展現了中國知識分子要求進步的良好風貌。
三、民國初期職業律師活動案例分析
職業流動和社會交往雖然是個人的自由,但法律職業是一種比較特殊的職業,法官和律師共同擔負著保障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目的[5]100。由此,晚清時期的“蘇報案”充分體現了這一點。20世紀初,《蘇報》館在上海創辦了《蘇報》報刊,并在上面相繼發表了鄒容的文章,章太炎的文章,這些文章都有反對清朝統治的言論,如《革命軍》等,這些文章直接推動了反清活動的高潮。這時,清朝的統治者命令兩江總督去抓這些叛逆者,魏光煮接到命令后就在上海進行搜捕。因在清朝的法律里有一項罪行———“妖言罪”,所以,魏總督認為在關閉《蘇報》館后,對鄒容與章太炎等根據當時的這條法律定罪,這是合理合法的,是可以行得通的。但是,讓他沒有想到的是上海租界要維護這些政治犯的權益,不承認這項法律的有效性。因清朝末年,政府在上海租界區內已沒有行使法律的權利,只要租界不承認,清朝的統治者也沒有辦法去執行相關的法律。于是,魏總督實在沒有辦法可想,接受了國外律師的建議,按照西方的法律來行事。請了一位律師,把清朝政府當成是當事人,向法庭控告鄒容等人,根據他們的罪行達到繩之以法的目的。由于用法律途徑審判鄒容和章太炎的辦法被采納了,清朝的統治者立即同租界的領事國進行會談,由租界的警察來抓獲鄒容等,并將《蘇報》館關閉。然而,在此事件中還需要請一名律師來參與,這件事讓清朝統治階級不好下臺。原本只需要命令本國的執法者去抓捕就行,現在卻需要向會審公廖起訴與控告,并且,當時的會審機構還是清朝的一個機構,現在情況等同于,朝廷向自己的下屬機構告發兩名百姓,這種舉動讓政府難以接受,并且還需要聘請洋人律師。
四、民國初期職業律師發展對我們當代律師行業的影響
1.強化自身建設,營造律師行業內部活動范圍。律師這種職業需要進一步得到發展,應當認真去履行自己的職責,在職業范圍內進行整合,形成統一的規范及辦事的風格,通過一系列的改革來提高自己的交際能力與影響力,從而在社會中樹立正面形象。律師協會是進行律師整合的主要發起者,也是主要執行者,它致力于加強律師的行為規范,為律師的從業提供支持與監督。因此,律師的發展應該樹立長遠的目標計劃,以誠信為本,以法律為依據,遵守職業規范,最終使律師業得到長遠的發展。
2.完善保障機制,賦予律師行業外部發展環境。除了律師需要解決內部環境問題,外部的保障也是必須要解決的問題,從而使律師的職業保障得到加強。因此,建立律師從業的保障機制就勢在必行。此外,我們還需去建立一種律師的稅收機制,不再需要原來那種合伙律師進行稅收的制度。經過國家有關部門的研究,再根據現行的法律法規,結合當前中國的國情,在這些因素下共同制定一個合理的稅收制度,從而使律師所需繳納的稅務得到減輕。
作者:翟小滿單位:重慶第二師范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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