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國方略貫徹管理論文
時間:2022-06-08 03: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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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簡述了我國法治從人民民主法制到社會主義法制,再到社會主義法治的發展歷程,以及將依法治國確立為治國基本方略的重大意義,提出并論述了依法治國所應當包括的四項基本要求,從而與社會主義法制的“十六字方針”區別開來,對如何貫徹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提出了若干獨到的見解。
[關鍵詞]依法治國科學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有效監督
一、依法治國的確立及其重大意義
(一)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確立
法治作為治國的基本方略,是人類法律文化的結晶。實行法治、依法治國是人類文明、社會進步的重要標志。
1947年,黃炎培先生在中國革命取得勝利的凱歌聲中發出感慨說:“我生六十余年,耳聞的不說,所眼看到的,真所謂‘其興也勃焉’,‘其亡也忽焉’。一人、一家、一地方、一單位乃至一國,都沒有跳出這個周期率的支配力。一部歷史,‘政怠宦成’的也有,‘人亡政息’的也有,‘求榮取辱’的也有,總之沒有跳出這個周期率。中共諸君從過去到現在,我略略了解的,就是希望找出一條新路跳出這個周期率的支配。”當時滿懷信心地回答說,我們已經找到了跳出這個周期率的新路,這就是民主。他又說,只有讓人民來監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民起來負責,才不會人亡政息。的確,跳出“人亡政息”這個周期率的新路是民主,是讓人民起來負責。但怎樣實行民主?怎樣讓人民起來負責呢?在人民還必須通過自己選出的代表、委派的官員管理國家事務的情況下,如果這些代表、官員不向人民負責,人民怎能負起責任呢?“”的慘痛教訓,使中國人民深刻地認識了一個道理,即:治國必須依法,民主建設必須與法治建設相結合,民主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礎,法治是民主的體現和保障。
依法治國的提出和確立,在我國經歷了一個曲折的歷史發展過程。具體可分為以下四個階段:
1.法制初創階段。1949年,中國共產黨領導全國各族人民建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新中國建立之后的最初幾年,黨和國家十分重視法制建設。建國前夕就制定并實施了起到臨時憲法作用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建國之初在革命和建設任務極其復雜和繁重的情況下,同志親自主持制定了新中國第一部社會主義憲法,并于1954年頒布實施。1950年第一屆全國司法工作會議明確提出要確立“新民主主義的法治觀念和道德觀念”。1953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28次會議通過的《關于政治法律工作的報告》提出,逐步實行比較完備的人民民主的法制。1956年黨的八大政治決議更是強調,隨著革命暴風雨時期的結束和社會主義建設時期的到來,應著手系統地制定比較完備的法律,健全國家的法制。
2.法制建設停滯并遭受嚴重破壞階段。黨的八大之后不久,形勢急轉直下,法治的觀念被當做資產階級右派言論加以批判,主張法治的進步人士被打成資產階級右派分子,法律虛無主義思想開始盛行,法制建設停頓下來。到了“”時期,民主和人權慘遭破壞,全國上下發生了大量的冤假錯案,甚至連國家主席的生命都得不到保障,國家陷入無法無天的狀態,法制蕩然無存。
3.法制建設恢復和穩步發展階段。“”結束后,基于對中國為什么會發生“”這一悲劇的原因分析,對如何避免這種悲劇重新發生的深刻思考,以鄧小平為代表的中國共產黨第二代領導集體響亮地提出了“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的口號,并把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作為國家堅定不移的基本方針確定下來。1978年12月,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指出:“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社會主義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具有穩定性、連續性和極大的權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從此,我國的法制建設進入穩步發展階段。
4.建設法治國家階段。1997年9月,在分析和反思建國以來法制建設的經驗和教訓的基礎上,黨的十五大莊嚴地將“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確定為治國的基本方略。1999年3月,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修改憲法,將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載入國家根本大法。至此,社會主義中國也要實行法治的問題,從理論和實踐上獲得最終的確立。社會主義與法治的結合,不僅是對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的重大發展,也是對人類積累的有價值的法律文化的極大豐富。社會主義找到了依法治國,就找到了人類文明積累的治國的最佳方略;依法治國服務于社會主義,就走上了保障和促進社會進步的康莊大道。
(二)依法治國的重大意義
依法治國的確立,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改革開放初期,鄧小平同志就曾指出,科學技術是生產力。幾年之后,他進一步提出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由此產生了我國的第一個戰略——科教興國戰略。現在科教興國戰略在我國已是家喻戶曉,深入人心。大家都知道:只有發展教育和科學技術,提高中華民族的整體素質,我們的國家才有希望,才能真正變成世界強國。適應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需要,1997年9月同志在黨的十五大報告中明確提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由此確立了我國的第二個戰略——依法治國戰略。進入21世紀,世界各國綜合國力的競爭日趨激烈,綜合國力的競爭實際上是科學技術的競爭,而科學技術的競爭歸根到底是人才的競爭。所以同志指出,人才資源是第一資源。在此基礎上總書記進一步提出人才強國戰略。這個脈絡是非常清晰的:鄧小平同志提出科教興國戰略,同志提出依法治國戰略,總書記提出人才強國戰略。在這三大戰略中,依法治國戰略占有重要地位。“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既是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目標之一,又是實施科教興國戰略和人才強國戰略的重要保障。
依法治國的重要意義還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依法治國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需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市場經濟主體需要公司法、合伙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私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破產法乃至公務員法、法官法、檢察官法等法律法規加以規范和約束;市場主體的活動和市場經濟秩序的維護需要合同法、產品質量法、專利法、著作權法、商標法、證券法、票據法、保險法、擔保法、拍賣法、對外貿易法、環境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等法律法規加以規范和保障。在國際經濟交往中,還需要按國與國之間約定的規則和國際慣例辦事。特別是我國已經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我國經濟的發展更加需要國際規則與法律的約束和保障。正所謂“無規矩不成方圓”。因此,只有實行依法治國,才能充分發揮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優勢,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促進市場經濟的健康有序發展,最大限度地調動億萬人民創造財富的積極性,推動生產力不斷向前發展,從而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
第二,依法治國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法律作為上層建筑的重要組成部分,本身就是人類社會進入文明時代的產物。法律在國家與社會中的地位和作用反映出一個社會的文明程度。依法治國作為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是伴隨著工業文明的出現而出現的。經過幾百年的發展,法治已經成為現代化國家的重要標志。法治既是國家現代化的重要內容,又是國家現代化的重要保障。社會主義法治體現廣大人民的共同意志,維護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規范性、普遍性、平等性和穩定性的特點。因此,只有實行法治,反對人治;實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對封建特權,保障和尊重人權,才能實現社會的真正文明與進步。
第三,依法治國是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證。社會安定,政治穩定,國家長治久安,這是全國人民的最高利益。沒有社會穩定,就無法進行建設,也就沒有發展。古今中外的歷史經驗表明,法令行則國治國興,法令弛則國亂國衰。而保持社會安定和政治穩定,維護國家長治久安,最根本、最靠得住的辦法是實行法治。只有厲行法治,才能保證權力授予有制、行使有規、監督有效,國家事務依法定程序辦理,國家政令暢通、令行禁止,不安定因素及時化解,國內外敵對勢力的滲透、顛覆、分裂活動被及時挫敗。因此,依法治國,厲行法治,是國家長治久安、人民安居樂業的重要保障。
第四,依法治國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首要特征和重要保障。在黨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基礎上,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進一步提出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任務。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我們黨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開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新局面的全局出發提出的一項重大任務,適應了我國改革發展進入關鍵時期的客觀要求,體現了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總書記指出:“我們所要建設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該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由此可見,法治和民主共同構成了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首要特征。另一方面,只有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貫徹落實,才能使社會主義民主得到充分發揚,社會各方面的利益關系得到妥善協調,人民內部矛盾和其他社會矛盾得到正確處理,社會公平和正義得到切實維護,誠實信用的法律原則得到有效實現,一切有利于社會進步的創造活動得到支持,創造成果得到肯定和保護,也才能保持良好的社會秩序,維護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因此又可以說,依法治國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保障。
第五,依法治國位居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首位,是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核心內容。以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從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全局出發,堅持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在認真總結我國法制建設實踐經驗、借鑒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礎上,確立了以依法治國、執法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黨的領導為主要內容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這對于推動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其中,依法治國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核心內容,執法為民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本質要求,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價值追求,服務大局是社會主義法治的重要使命,黨的領導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根本保證。由此可見,依法治國不僅位居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之首,而且是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核心內容,其重要地位不言而喻。
二、依法治國的基本要求
對于依法治國的概念和含義,很多人都做望文生義的或表面化的理解,即把依法治國的“國”作為一個地理概念,于是全國各地普遍提出了“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縣”、“依法治鄉”、“依法治村”的口號,似乎只要這么依法一治,依法治國的目標自然而然就實現了。我個人認為,對依法治國的“國”不應作為一個地理概念來理解,而應該從本質上來理解,即依法治國的“國”應當是指國家政權、國家機器(包括掌握國家政權、操縱國家機器的人)。按照這種理解,依法治國就應當是指依法治權、依法治官。為什么這么說呢?我們來看黨的十五大報告對依法治國所下的定義。同志在黨的十五大報告中明確指出:“依法治國,就是廣大人民群眾在黨的領導下,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保證國家各項工作都依法進行,逐步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據此,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結論:依法治國的主體是人民群眾,依法治國的客體是國家事務、經濟文化事業和社會事務。也就是說,需要管理的是國家事務、經濟文化事業和社會事務。而國家事務、經濟文化事業和社會事務主要是由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來進行管理的。我國設立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來管理國家事務、經濟文化事業和社會事務。因此,依法治國的對象應該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根據依法治國在本質上是依法治權、依法治官的認識,我個人認為,依法治國具體應當包括四項基本內容,或者叫四項基本要求,即:科學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有效監督。這四項內容主要是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要求。其中,科學立法是基礎,依法行政是核心,公正司法是關鍵,有效監督是保障。下面分別加以闡述。
(一)依法治國的基礎:科學立法
為什么要在立法前加上“科學”兩個字呢?這和我們實行的發展觀有十分密切的關系。建國五十多年來,在采用何種發展觀的問題上,我們是經歷了曲折的。20世紀60年代,我們國家提出要大煉鋼鐵,要用25年時間趕超英美,所以那時采用的是“浪漫發展觀”,后來在“”中采用的是“荒唐發展觀”,當時提出的很多口號都是非常荒唐的,如:“寧要社會主義的草,不要資本主義的苗”:“與天斗,其樂無窮;與地斗,其樂無窮;與人斗,其樂無窮。”“”結束后,我們實行改革開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回過頭去看,現在既然講科學發展觀,那么之前確立的發展觀應該是有一些片面性的。20世紀八九十年代我們一味強調以經濟建設為中心,所以各級領導都把全部精力投入經濟建設,抓工程、上項目。在這種發展觀的主導下,我們在很大程度上忽視了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社會事業的發展,投入嚴重不足,以致社會事業的發展嚴重滯后。例如,2003年一場突如其來的非典讓我們措手不及,醫療衛生方面存在的問題暴露無遺。又如,在很長一段時間里,我國大學生的比例遠遠低于世界的平均水平,在1997年的時候,連印度都不如。從1998年開始我國的高等院校實行擴招,大學生的人數從1998年的630萬增加到現在的2300萬,創造了世界高等教育的奇跡。長期以來,各級領導只注重經濟發展,許多地方在政府工作報告中都明確提出,要確保國民生產總值年增長10%、15%甚至20%,所以出現了社會事業與經濟建設嚴重不協調的現象,教育、科技、文化、衛生事業的發展嚴重滯后。以同志為總書記的新一代中央領導集體充分認識到這個問題,及時提出了堅持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的戰略思想。科學發展觀有兩個核心內容:一是以人為本,既要考慮大多數人的利益即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同時也要考慮弱勢群體的利益。二是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既要做到社會事業與經濟建設協調發展,又要保護生態環境,實現可持續發展。因此,我個人認為,在立法工作中也必須堅持科學發展觀,即堅持以人為本,堅持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只有這樣,我們制定的法律才有可能是良法,進而最終實現依良法治國的目標。
“法者,國之權衡也”。法律制度在國家生活中所發揮的實際作用與法律的品質密切相關。亞里士多德曾指出:“法治應當包含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有的學者據此主張:“依法治國實質上是以良法治國。”所謂良法,乃是一個歷史范疇,應當以聯系和發展的觀點來進行認識和研究,即必須與一個國家的具體歷史階段相結合,必須與該時期政治、經濟、文化等發展程度相適應。就現階段的中國而言,良法應當是符合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法,應當是體現人本主義和人文精神的法,應當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法。毋庸諱言,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還不夠完善。例如,《刑事訴訟法》是一部很重要的法律,事關人權保障,有小憲法之稱,外國的刑事訴訟法都是七八百條甚至一千多條,而我國的刑事訴訟法只有225條。而且,很多條文都非常原則,缺乏可操作性。于是,在1996年3月全國人大修訂《刑事訴訟法》之后,為保證其有效實施,公安部出臺了《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了《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很明顯,如果這部法律的條文具體、明確,具有可操作性,這三個機關就沒有必要再出臺這些規定了。更為嚴重的是,這三個機關出臺的規定,很多條文互相沖突,互相矛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經過協調,又制定一個《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又如,我國實行五級立法體制,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國務院各部委、省級人大和政府、省會城市的人大和政府以及十三個較大城市的人大和政府都有立法權,在這種情況下,它們制定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之間肯定會發生沖突,而且實際上沖突的情況有時還十分嚴重。舉個例子,2003年1月25日,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這樣一個案件:洛陽市汝陽縣種子公司委托伊川縣種子公司代為繁殖玉米雜交種子,伊川縣種子公司將玉米雜交種子繁殖出來之后,發現它的市場價格很高,就把它賣掉了。汝陽縣種子公司等了大半年,拿不到種子,后來一問被賣掉了,遂將伊川縣種子公司告上法庭。這個案件的事實很清楚,雙方當事人只是在法律適用上發生了分歧。按照《河南省種子管理條例》的規定,玉米種子的購買、銷售應當執行河南省的統一價格,但按照國家后來頒布的《種子法》的規定,玉米種子的價格實行市場調節。這個案件經過洛陽市中級法院和市人大的協調,最后按照國家的《種子法》做出了判決。但女法官李慧娟在判決書的最后加了這么一句話:“玉米種子價格的確定,按照國家種子法的規定執行,河南省的種子條例作為地方性法規,和種子法相沖突的條文自動失效。”就這一句話,引起了軒然大波,河南省人大、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先后下發通報對她進行了通報批評,同時要求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撤銷她的審判員職務。這件事被報道出來后,全國法學界基本上都不贊同這樣的處理。很顯然,河南省的種子條例與國家的種子法是有沖突的,但問題是沒有那個機構去宣布它無效。由上可見,我國法制不統一的情況比較普遍,現行的法律法規還不夠完善。
2004年3月,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高票通過了《憲法修正案》,歷史性地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可以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國家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等體現人本主義和人性關懷的法治理念寫入憲法,使之上升為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憲法原則。這必然要求將以人為本、立法為民的法治思想貫穿于我國立法工作的始終,把尊重和維護人的尊嚴,把實現人民的愿望、滿足人民的需要、維護人民的利益作為立法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因此,在立法工作中,我們應當改變長期以來重國家權力的配置與行使、輕公民權利的尊重與保障,重公民義務的設定與分配、輕國家權力的制約與規范的傾向,實現立法工作從“強化公民義務和政府權力”向“強化公民權利和政府責任”轉變,自覺將立法活動納入科學發展的軌道。
(二)依法治國的核心:依法行政
行政機關在國家權力結構中占有突出地位,憲法賦予它廣泛的權力。行政機關運用行政權力既可以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服務,也可以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進行管理(包括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和進行行政處罰等)。現代政治理論認為,在國家與個人、政府與公民的關系中,如果發生矛盾或者沖突,作為個人的公民通常處于弱者地位,強大的行政權力最容易對公民權利造成侵害。因此,“以制約權力作為重要標志的法治,在制約權力的過程中制約行政權力的任務是最為艱巨的。行政能否依法進行,直接關系著一個國家能否實現法治”。可見,依法行政是法治國家的重要標志,是依法治國的核心內容。同時,依法行政也是依法治國的難點所在。行政機關實行首長負責制,要求權力相對集中,強調命令與服從;行政事務的繁雜性和緊迫性,要求行政機關必須強調辦事速度,提高行政效率,并給予行政機關在行使職權時以較大的自由裁量權。行政方式上的這些特點,使人們習慣于按個人意志辦事,而忽視按照法律規定行使行政權力。
需要明確的是,依法行政意味著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力、管理公共事務必須由憲法和法律授權并依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對于行政機關來說,憲法和法律應當成為“頂頭上司”,成為最高權威。“人民對政府的監督,最有效的辦法是要求政府依照匯集了人民意志的法律來行使行政權力,使政府的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都納入制度化、法律化的軌道”。行政機關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依法行政,就能夠實現其管理社會的目標,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否則,不僅行政管理的目標難以實現,而且還可能濫用權力,侵犯公民的合法利益,進而給法治建設和社會發展帶來嚴重的負面影響。近年來,黨和國家高度重視依法行政,將建設法治政府作為重大的戰略任務。黨的十六大報告明確提出:“加強對執法活動的監督,推進依法行政。”一方面,我國加強了規范和制約行政行為的立法工作,先后公布實施了《國家賠償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等法律,并將啟動《行政程序法》的起草工作。另一方面,作為我國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也積極采取措施,大力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1999年11月8日,國務院公布《關于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決定》,第一次提出了加強政府法制建設,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總的指導思想和基本要求。2004年3月22日,國務院又《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確立了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明確規定了今后十年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指導思想和具體目標、基本原則和要求、主要任務和措施。該綱要提出: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經過十年左右堅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實現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該綱要較好地體現了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和法治原則,對于貫徹實施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必將起到重要的指導作用。
(三)依法治國的關鍵:公正司法
司法是一個國家和平時期的最后一道防線,社會公正與否,首先要看司法是否公正,在法庭上老百姓能否討到公道。所以我們講司法公正是司法的靈魂,是司法的生命,是司法工作的永恒主題。司法機關之所以能夠存在,主要在于它是公正的,如果它不公正,就沒有存在的必要。對此,有學者指出:“司法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司法機關不能保證其公正性,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礎。”而且,司法公正是社會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線,如果一個國家沒有司法公正,社會公正也就無從談起。所以說,司法公正是關鍵。那么,什么是司法公正呢?
法律是公正的藝術。西方國家法院的標志多為正義之神一手持利劍,一手托天平,這表明其司法的目的是懲治邪惡,實現公正。我國最高人民法院負責人也明確提出:審判工作的核心是司法公正,我們要講政治,法院最大的政治就是要嚴肅執法,確保司法公正。在很早的時候,英國就將程序公正量化為兩項基本要求:一是任何人不得為自己案件的法官,二是應當聽取雙方當事人的意見。我國有學者指出:要衡量司法是否公正,至少應有四個標準:(1)判決是否由法院和法官獨立作出,有無其他方面的干涉;(2)判決是否依實體法作出;(3)判決是否依法定程序作出;(4)能否做到有錯必糾。
在我國,司法公正是指,司法人員在司法活動的過程和結果中應堅持和體現公平、正義的原則,嚴格依法辦案,切實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司法公正又分為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所謂實體公正,是指司法機關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是正確的,對訴訟參與人的實體權利和義務關系作出的裁判或處理是公正的;所謂程序公正,是相對于實體公正而言的,是指司法活動過程對訴訟參與人來說是公正的,換言之,訴訟參與人在訴訟過程中所受到的對待是公平的,所得到的權利主張機會是平等的。對于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究竟孰輕孰重,現在討論得非常激烈。中國幾千年來是重實體、輕程序,發生了大量的冤假錯案,因此現在很多人主張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同等重要,有人就把它們比作“車之兩輪,鳥之兩翼”。但是,這同等重要在有的時候是非常困難的,當它們發生沖突的時候,如果仍然講同等重要那問題就得不到解決。所以有的學者主張程序優先。下面我們具體分析兩者的關系。首先,兩者表現為個案公正和普遍公正的關系。法院按照實體法規定判某人有罪,實體上公正了,那么也就是這一個案件公正了,而程序公正是一個普遍公正,如果可以實行刑訊逼供、非法取證、非法搜查、秘密審判,那絕對不只是在一個案件中會出現這些問題,而是在大部分案件或所有案件中都會出現這些問題,所以程序公正是一種普遍公正。其次,兩者表現為相對公正和絕對公正的關系。實體公正是一種相對公正,對某一個犯罪行為,刑法規定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針對某個具體的案件該怎么判,是判5年還是6年,這是相對的,不能說判6年就一定對,判5年就一定不對,所以實體公正是相對的。而程序公正則是絕對的,非法取證、非法搜查、刑訊逼供肯定是違法的、錯誤的,這沒有什么疑義。再次,兩者的關系表現為,一個是看得見的公正,一個是看不見的公正。對老百姓來講,實體公正是看不見的,是難以理解的公正。很多案件對于專家來講都是有爭論的,何況老百姓。所以應當定什么罪、判多少刑,老百姓往往弄不清楚。而程序公正是看得見的,是能夠非常清晰地理解的,在一個案件中,如果偵查人員非法搜查、非法取證、刑訊逼供,那就是錯誤的;法院應當公開審判而沒有公開審判,法官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但被剝奪了辯護權,這些程序問題都比較容易理解,當事人也看得清清楚楚,公正與否一目了然。最后,程序公正是為實體公正服務的,程序法是保證實體法實施的。雖然程序公正不一定會導致實體公正,但如果程序不公正,則很難保證實體公正。另一方面,程序又具有獨立的價值。很多程序上的不公正,如刑訊逼供、非法取證、超期羈押等,往往侵犯了公民的基本人權,這是絕對不能允許的。所以比較起來,我們就可以得出一個結論,即在兩者發生沖突的情況下,程序公正應當優先。當然,在不發生沖突的情況下,應當堅持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同等重要。關于程序公正,我講這么多,主要是想告訴大家,所有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一定要嚴格遵守法定程序。程序不公,不但可能導致法律行為的無效,而且還可能侵犯人權,從而與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原則相違背。
根據司法原理和我國的司法實踐,我個人認為,司法公正不僅包括審判公正和檢察公正,而且應當包括執行公正。一段時間以來,我國發生了嚴重的“執行難”問題,“法律白條”、“買賣判決書”等現象的蔓延致使被譽為“社會正義最后堡壘”的法院威信掃地,社會正義被踐踏,司法權威被嘲弄。在當今中國,執行公正問題應當是更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英國思想家培根在《論法律》一文中說道:“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雖是無視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毀壞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我個人認為,不公正的裁判雖然玷污了法律,但是仍有可能通過二審程序或再審程序獲得糾正,就如同水源雖然被污染了,但河水通過凈化裝置仍然可以使用;而生效裁判執行的不公正卻如同水源徹底干涸了,人們對法律完全失去了信仰,社會的正義之源就會成為沙漠。可見,司法裁判能否得到有效執行,直接關系到司法公正能否真正實現,甚至維系著司法的生命。若執行難問題得不到有效解決,甚至進一步惡化,那么人們將會逐漸認為國家的法律也無需遵守執行,因為不遵守法律,并不會受到法律的制裁。由此可見,只有切實保證法院裁判的執行,樹立法院裁判的權威,才能逐步樹立法律的權威和尊嚴,進而促進建設法治國家目標的早日實現。
在當今中國,社會主義司法制度面臨著特別重大的使命,它“必須保障在全社會實現公平與正義”。歷史經驗表明,當一個社會處于轉型期,各種不同的利益處在變動頻繁的狀態之時,國家的立法往往無法及時地回應社會的變化。但如果司法機關能夠很好地履行對于各種利益進行合理的再分配的職能,能夠對于隨時都可能發生的不當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提供及時的法律救濟,能夠最大限度地維護社會正義,則可以有效地緩解社會矛盾,從而有助于社會的平穩轉型。反之,如果司法不能實現獨立與公正,則極容易膨脹和擴張的行政權力就不可能得到有效制約,從而行政腐敗乃至政治腐敗也就無法得到有效遏制。而當一個社會權力濫用變成習以為常,腐敗現象司空見慣,所謂社會正義也只能是“毫無意義的空氣振蕩”而已。由此可見,公正的司法既是依法治國的關鍵,也是社會正義的盾牌。可以毫不夸張地說,沒有公正的司法,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偉大目標就不可能實現。
(四)依法治國的保障:有效監督
法治以民主為其前提和目標,以制約國家權力為其基本特征,從而確保整個社會始終處于體現最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良法統治的和諧狀態之中。換言之,法治國家不僅應當具有良法形成的機制,而且還應當具有保障良法實施和執行的制度,這就是監督制度。如果沒有完備、有效的監督制度,那么就不可能實現對國家權力的嚴密監控與制約,從而極易導致國家權力的失控與濫用。這是因為,“權力內在地存在著一種異化的機制,它的不平等性和可交換性,以及能夠增值的特點,使它有被擴張而濫加使用的可能”。正如孟德斯鳩所言,“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有權力的人們使用權力一直到遇有界線的地方才停止”。一個社會如果沒有國家權力的有效運行,就會陷入混亂,但歷史經驗告訴我們,任何權力不受制約就會導致腐敗,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如同野性十足的草原烈馬必須帶上籠套一樣,對天生具有擴張性的國家權力也必須建立強有力的外部制約機制,這是防止權力腐化的必要條件。
孟德斯鳩曾經指出:“從事物的性質來看,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制約權力。”實踐也已證明,控制權力的最佳途徑就是通過法律手段以權力制約權力。在民主國家,一切國家權力均源于公民權利的讓渡和授予,因而理應以保障公民權利為第一要旨。公民天然地享有對國家權力進行監督的權利,且神圣不可侵犯。另一方面,由于國家事務的廣泛性和繁雜性,因而又應當對國家權力進行分立,以使國家事務得到高效有序的管理。權力的分立必然導致權力的制約,只有任何一種權力都能夠控制和監督其他權力的行使,才能有效地防止權力的濫用。這就是存在于國家權力之間的制約與監督機制。無論制約或者監督,其實質都是通過權力主體以外的力量來監督、控制其正確地行使權力,防止權力濫用和發生腐敗。對國家權力進行控制的手段很多,包括道德、黨規、政紀、法律等。由于法律具有其他任何手段都不具有的國家意志性、國家強制性、普遍約束力和嚴密程序性等特點,因而成為最有效的控制手段。但這并不意味著有了法律,就能實現對權力的良好控制,法律只有在法治化的社會狀態中才能發揮出對權力的控制效用,進而實現其控權功能。因此,權力制約必須通過法律手段來進行,只有這樣才能達到監督效用的最大化,實現法治目標。
有效監督是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內在要求和重要保障,沒有監督也就沒有法治。我國憲法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是國家的主人。這就決定了人民群眾是監督的主體,是監督權利的天然享有者,其他監督權力都由此派生,并最終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同志在黨的十六大報告中強調指出:“加強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建立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的權力運行機制,從決策和執行等環節加強對權力的監督,保證把人民賦予的權力真正用來為人民謀利益。”總理在2004年政府工作報告中也指出:“政府的一切權力都是人民賦予的,必須對人民負責,為人民謀利益,接受人民監督。只有人民監督政府,政府才不會懈怠。”因此,如果人民群眾的監督意識得到增強,他們的監督積極性和監督能力得到提高,同時建立健全人民監督的法律保障體系,那么,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權力、懈怠權力、貪污腐敗等現象將會得到有效遏制,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將會受有力保護,維權控權的法治理念也將獲得充分提升,從而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就一定能夠不斷向前發展。
三、依法治國的的貫徹實施
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一項復雜而艱巨的社會系統工程,在立法、執法、司法、法律監督和普法教育等方面都有大量的工作要做,需要付出艱苦的努力。要認真研究和分析實行依法治國所要解決的突出問題和主要矛盾,既立足于現實,又著眼于長遠,扎扎實實地推進法治國家的建設。
(一)要切實保證制定的法律成為良法
怎樣做才能保證我國的法律成為良法呢?很顯然,必須堅持科學立法,即有關國家機關在立法工作中,必須堅持以人為本,必須尊重民意,反映客觀規律。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應當完善民主、公開的立法程序。在世界各國,立法應當通過民主、公開的方式進行,這已成為共識。有學者指出,“民主性與公開性是現代立法程序的基本屬性,也是現代立法程序作為一種制度文明的重要標識。具有民主性和公開性的立法程序堪稱良法之母。”立法程序民主化的精義,就是立法要體現人民意志,保護人民利益。立法程序的公開性是保障人民群眾積極參與立法、表達他們意見和愿望的基本條件,是確保所立之法能夠體現最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必要措施,也是接受人民群眾監督、防范“立法腐敗”的重要舉措。因此,立法機關有義務為廣大人民群眾提供有關立法活動的信息,有義務接受社會各界的輿論監督。同時,立法機關還應當不斷改革法律法規草案的征求意見方式,可以采取聽證會、問卷調查、公開征求意見和建議等多種方式,實行“開門立法”,逐步完善法律法規草案的形成機制,使所立之法真正體現廣大人民群眾的意志,既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又保護弱勢群體的利益。
其次,應當堅持求真務實的立法作風。按照良法的要求,法律法規的完備不在于數量,關鍵在于質量。因此,我們應當在立法工作中始終保持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深入進行立法調查研究,重點審議法律法規草案的合法性、必要性、統一性和可操作性,將注意力切實轉移到提高立法質量上來,避免所立之法成為中看不中用甚至既不中看又不中用的“植物法”。
再次,應當遵循科學嚴謹的立法技術。科學、嚴謹是技術的基本屬性,而立法技術是指在法律的創制過程中所形成的一切知識、經驗、規則、方法和技巧的綜合,包括立法體制技術、立法程序技術和立法表達技術。立法技術是實現立法理念和目的的必要途徑和手段,是使理念上的法轉化為實踐中的法的重要媒介,體現了立法的程序價值。遺憾的是,在“立法運動”中,一些立法工作者只追求立法的規模、速度、創新和特色,而忽視立法技術的科學性和嚴謹性,由此導致耗費大量人力、物力、財力所制定出來的法律法規從生效時起就面臨執行難問題。我國現有300多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800多個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還有7000多個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其中大多數沒有得到很好的實施和執行。在社會主義法制體系初具規模的今天,科學嚴謹的立法技術更應當引起立法機關的足夠重視。為此,建議立法機關設立專門小組,深入研究立法技術問題,及時規范和統一立法技術,以確保我國立法技術的科學性和嚴謹性。
(二)要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努力建設法治政府
2004年3月22日國務院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明確提出了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這是我國政府法治建設的理論和實踐上的一個重大突破,反映了對依法行政規律的新認識。法治政府,就是按照法治的原則和要求運作的政府。法治政府最基本的特征,就是把自身的權力自覺地限制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嚴格依法辦事,切實防止權力的濫用和腐敗的發生。也就是說,法治政府不僅要求公民守法,更要自己帶頭守法;而非法治政府只要求公民守法,自己可以不守法。從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征來看,法治政府是有限政府、高效政府、誠信政府、責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根據該《綱要》的規定,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中應當達到以下六個方面的基本要求:
1.合法行政。就是要求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有法律法規的依據,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沒有法律、法規的依據,行政機關既不得作出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決定,也不得作出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的決定。合法行政,對行政機關而言,意味著“法不授權即禁止”,而對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而言,則意味著“法不禁止即自由”。
2.合理行政。就是要求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平等對待行政管理相對人,做到一視同仁,不偏私、不歧視。具體包括:對同樣的違法行為作同樣的處理;行使自由裁量權應當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關因素的干擾;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種方式實現行政目的的,應當避免采用損害相對人權益的方式,或者應當采用損害較輕的方式。
3.程序正當。就是要求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事項外,應當公開,注意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要嚴格遵守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對人、利害關系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履行職責,與行政管理相對人存在利害關系時,應當回避。
4.高效便民。就是要求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遵守法定時限,積極履行法定職責,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盡可能地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5.誠實守信。就是要求行政機關公布的信息應當全面、準確、真實;非因法定事由并經法定程序,行政機關不得撤銷、變更已經生效的行政決定;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變更行政決定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并對行政管理相對人因此而受到的財產損失依法予以補償。總之,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一定要信守承諾,兌現承諾,真正做到一諾千金!
6.權責統一。就是要求,一方面行政機關依法履行經濟、社會和文化事務管理職責,法律、法規應賦予其相應的執法手段。另一方面,行政機關違法或者不當行使職權,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換言之,就是要求做到執法有保障、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受追究、侵權須賠償,從而實現權力和責任的有機統一。此外,我個人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還應當做到文明行政。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行政管理活動中做到態度端正、言行得體、舉止文明,凡事擺事實、講道理,無疑有利于樹立政府的良好形象。而如果態度粗暴,說粗話臟話,甚至辱罵、刁難、恐嚇當事人,欺壓百姓,這不僅嚴重損害政府形象,影響和諧社會的構建,而且很容易引發行政糾紛,使行政機關陷入困境。
(三)要大力推進司法體制改革
1997年9月,同志在黨的十五大報告中明確提出:“推進司法改革,從制度上保障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這是黨中央第一次提出要進行司法改革。為落實黨中央的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分別出臺《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和《檢察改革三年實施意見》,并先后進行了機構改革、廳級干部競爭上崗、公開招聘高級法官、選任審判長、設立主訴檢察官以及審判公開、檢務公開等重大改革。客觀地講,司法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初步扭轉了司法權威急劇下降的局面。但毋庸諱言,老百姓反映強烈的司法腐敗、司法不公、司法不獨立以及立案難、執行難、申訴難等問題尚未得到根本解決。例如,近年來,在采取諸多措施的情況下,仍然發生了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原院長吳振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原院長麥崇楷、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原院長田鳳歧等司法腐敗的大案要案,以及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司法腐敗的窩案串案。這些問題只能通過司法改革來加以解決。
司法改革下一步如何進行?我個人認為,應當首先明確以下幾個問題:第一,改革的性質是中國司法體制的自我完善,而不是照搬西方的司法理念和司法制度;第二,改革的目的是維護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進而保障在全社會實現公平與正義。第三,改革的目標是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的司法體制,因而既要借鑒先進的法律文化和制度,同時又必須走本土化的道路,符合中國的國情;第四,司法體制是從屬于政治體制的,因此司法改革必須同政治體制改革同步,而且應該是自上而下有序地進行,而不能像法院、檢察院內部的司法改革那樣,在探索中從下到上進行并首先在基層突破;第五,司法改革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進行,由于體制變動可能觸及法律規定,與現行法律發生沖突,因此要先修法后改革,不然改革就有違法之嫌;第六,司法改革必須堅持黨的領導。
在我國,為保證司法公正的實現,應當考慮采取以下幾項措施:
首先,確保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可以說,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亦即司法獨立,既是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同時又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這是因為,任何受到干擾的權力都不可能產生公正的結果。對于司法公正而言,司法的獨立性是最重要的保障。馬克思曾經指出:“法官除了法律之外沒有別的上司。”很顯然,只有實行司法獨立,法官在內心和行動上能夠完全獨立自主地行使職權,依據自己的經驗以及對事實的認識、證據的判斷和對法律的理解,才有可能對案件做出正確的決定,實現結果公正;如果法官聽命于他人或受到威脅、恫嚇甚至哪怕是微小的外界影響,都有可能使天平的砝碼發生傾斜,在案件的處理上難以做到公平合理或極容易使案件的處理發生偏差,從而損害法律的權威和尊嚴。另一方面,司法公正本身要求法院和法官必須是獨立的,在司法過程中除了服從法律以外沒有任何其他外部因素的影響、干擾或外部勢力的染指。否則,即使法院以及法官對案件的處理是公正的,也會給當事人留下把柄或不公正的印象,從而難以使訴訟當事人心服口服。由此可見,司法獨立不僅對結果公正具有直接的意義,而且對程序公正也具有直接的意義。
其次,遏制司法腐敗。我國司法腐敗具有明顯的后發性。改革開放后的前十五六年間,我國的司法腐敗并不十分嚴重,發生的案件相對較少。但是,進入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我國的司法腐敗便不斷滋生蔓延,且呈愈演愈烈之勢。現在,搞司法腐敗的人不僅有法官,也有檢察官(包括反貪污賄賂局的少數檢察官)。在法院系統,搞司法腐敗的人不僅有基層法院、中級法院的初級法官和中級法官,也有高級法院的高級法官,甚至還有高級法院的院長、副院長;不僅有單個的司法腐敗分子,在有的地方還有一群或一窩的司法腐敗分子。可以毫不夸張地說,司法腐敗幾乎已經擴散到每一個司法機關,滲透到每一個司法環節,成為司法機關久治不愈的頑癥和惡性腫瘤。老百姓中流傳的順口溜:“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以關系為關鍵”:“大蓋帽,兩頭翹,吃了原告吃被告,原告被告都吃完,還說法制不健全”:“案子一進門,兩頭都托人”,就是司法腐敗最生動的寫照。司法是一個國家和平時期的最后一道防線,是社會公正的最后屏障,如果放任司法不公、司法腐敗的現象繼續滋生蔓延,則社會公正便無從談起,人民的安居樂業和社會的穩定與發展便沒有保障。法庭是一個最應當公正廉潔的地方,如果這樣一個地方都不公正、不廉潔,那么一個社會、一個國家還談何公正,何來廉潔!因此,必須采取有力措施遏制和防治司法腐敗。
再次,建立健全司法自律制度。司法自律,是指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的自我管理、自我監督和自我約束。實踐證明,司法自律有利于約束司法權力,防止司法腐敗,有利于樹立司法機關的良好形象,維護司法權威,也有利于促進司法獨立,維護司法公正。針對我國法官、檢察官自律機制十分薄弱的實際情況,并參照國外的某些有益做法,我個人認為,我們應當抓緊建立健全法官檢察官自律機制,具體包括設立法官自律委員會和檢察官自律委員會,建設法官俱樂部和檢察官俱樂部,設立投訴電話、投訴信箱,建立來訪來信和領導接待日制度,實行法官、檢察官和院長、檢察長引咎辭職制度。特別是當一個法院或檢察院發生嚴重的司法腐敗時,作為其最高領導的院長、檢察長應當承擔責任,引咎辭職。只有這樣,法官、檢察官的自律機制才能真正形成并發揮作用。
最后,切實解決“執行難”問題。一段時間以來,“執行難”問題已經不僅是一個司法問題,而且已經變成一個嚴重的政治問題。為了有效地遏制“執行難”勢頭的蔓延,杜絕“法律白條”,促進法治國家建設,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乃至政治秩序的穩定,我個人認為,有必要為法院的執行機構提供強有力的物質支持,配備足夠的人員和良好的設備,以切實提高其執行能力;應適當提高法院執行人員的待遇,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其人身安全;應當制定《強制執行法》,實行執行公開;人民檢察院應當有權對人民法院的執行活動進行法律監督。
(四)要切實加強對權力的制約與監督
歷史經驗證明,不受制約和監督的權力,必然導致濫用和腐敗。為了防止權力的濫用和腐敗現象的發生,保證把人民賦予的權力真正用來為人民謀利益,必須加強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這是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一項重要任務。
根據黨的十六大報告和十六屆四中全會《關于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定》,加強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內容:
1.所有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都要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要拓寬和健全監督渠道,把權力運行置于有效的制約和監督之下。如何看待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不僅是一個民主作風問題,而且是一個重要的政治問題。
2.加強對權力的制約,主要應當從制度建設著手,在公共權力的配置上做出安排。不僅要把部門間的權力界定清楚,把中央和地方、上級和下級之間的權力界定清楚,還要從權力性質上把立法、決策、執行、監督等職權進行適當分解,并實行各司其職、分工負責,形成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監督有效的權力運行機制。這個方面的任務,主要應當通過立法和機構改革來完成。
3.認真貫徹黨內監督條例,進一步加強黨內監督。根據2003年底頒布的黨內監督條例和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關于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定》,加強對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的監督,主要采取以下幾項措施:一是建立和完善巡視制度,以加強和改進對領導班子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的監督;二是建立健全領導干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三是建立健全述職述廉制度、民主評議制度、談話誡勉制度,使組織監督、專門監督和群眾監督相結合;四是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績效監督;五是改革和完善黨的紀律檢查體制,加強對各級紀律檢查機關特別是上級紀律檢查機關對下級紀律檢查機關的領導,全面實行對派駐機構的統一管理。
4.支持和保證人大、政府專門機關、司法機關依法履行監督職能,依法實行質詢制、問責制和罷免制。我國憲法和組織法已經規定了許多具有監督性質的制度、程序和規則,如憲法監督、質詢、詢問、罷免、執法檢查、特定問題調查等,關鍵是要把它們真正運作起來,切實發揮它們的作用。同時,還要支持和保證各級政協按照章程開展民主監督。
5.加強社會監督,保障公民對領導干部和國家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檢舉權、控告權、申訴權。要深入開展政務公開、廠務公開和村務公開,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和參與權,為人民群眾開展監督活動創造必要的條件和環境。要切實加強對檢舉人、控告人特別是對署真實姓名人員的保護措施,依法依紀嚴肅處理打擊報復行為。
我們國家和很多國家一樣,腐敗問題包括司法腐敗比較嚴重。同志指出,吏治腐敗和司法腐敗是最嚴重的腐敗。那么出現了嚴重的腐敗問題,我們應該怎么辦?現在大家一般都主張強化監督。我個人認為,現在的問題是我們的監督機制沒有明顯的效果。在我國,有權監督的機構和人員很多,包括:紀檢監察機關的監督,人大的監督,政協的監督,檢察機關的監督,審計機關的監督,人民群眾的監督,新聞媒體的監督,社會團體的監督。但實際上,我們的監督工作走入了一個怪圈,即大家都有權監督但大家都不去監督,大家都有權管事但大家都不管事。這就是大家通常所說的,一個和尚挑水喝,兩個和尚抬水喝,三個和尚沒水喝。我們再看看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監督機構只有一個廉政公署,但是非常管用,香港是公認的全世界最廉潔的地區之一。僅一個機構就非常管用,所以我認為,與其用巴掌打人,不如用拳頭出擊。我們的監督一定要整合力量,要改革我們的監督機制。為了實現有效監督,我個人認為,目前亟待加強以下三個方面的工作:
1.建立違憲審查制度。違憲審查制度是指特定的國家機關對某項立法或某種行為是否合憲所進行的具有法律意義的審查和處理。這一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裁定并處罰違憲行為,尤其是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制定違憲法律、法規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行為,以制約國家權力,保障公民權益,保證憲法的統一、有效實施。2002年同志在紀念憲法施行2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中指出:應當“抓緊研究憲法監督實施的機制”。因此,我們應當借鑒世界各國憲法監督的有益經驗,并結合我國國情,盡快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科學高效的憲法監督制度。各國的憲法監督模式主要有三種:一是以英國為代表的議會憲法監督模式,即由立法機關行使憲法監督權;二是以美國為代表的普通法院憲法監督模式,即由普通法院監督憲法的實施,也被稱為“司法審查模式”;三是以法國(憲法委員會)、德國(憲法法院)為代表的專門機構憲法監督模式,即由專門設置的憲法監督機構來行使憲法監督權。在我國,根據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享有憲法監督權,然而,自新中國第一部憲法誕生以來,期間歷經風雨,卻未曾有一屆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過實質意義上的憲法監督權。事實上,全國人大常委會由于立法任務繁重,很難有效地行使憲法監督權。因此,有必要在全國人大之下設立一個專門委員會即憲法監督委員會,該委員會委員應當從法學家、社會學家、憲政學家、政治活動家等德高望重的社會精英中嚴格選用,并由國家主席任命。委員人數應控制在20人以下并取單數。需要強調的是,憲法監督委員會委員應當是專職委員,不得擔任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的職務,也不應擔任政黨的領導職務。為保證監督的合法性與有效性,應當制定《憲法監督法》。
2.強化人大監督。為了切實加強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職能,首先,必須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人民代表和人大常委會委員的素質,改善人民代表和人大常委會委員的結構。長期以來,我們對人民代表的要求,主要考慮其先進性、界別性和職位性,因而選出的代表各行各業都有一定比例,且大多是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在各級人大代表中,黨政機關的領導占有相當的比例。這就在客觀上導致相當多的代表文化水平不高,且缺乏管理知識和法律知識,從而不能真正地行使監督權,或者由于其領導身份而不利于行使監督權。在各級人大常委會委員中,大多數是黨政機關退下來的同志,他們雖然具有一定的管理知識和工作經驗,但缺乏應有的法律知識,且年齡普遍較大,因而難以開展卓有成效的立法和監督工作。因此,應當提高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會委員的素質(包括法律素質),適當降低人大常委會委員的年齡,更多地吸收法律專家(包括律師)、管理專家進入人大常委會,以使他們既有精力也有能力履行監督職責。其次,應建立人大及其常委會對其所選出的國家官員的評議制度、罷免制度以及國家官員的政治責任制度(即政府及法院、檢察院的工作報告未獲人大或其常委會通過的,其主要領導人和直接責任人員應承擔政治責任,主動引咎辭職),以提高監督的效果。再次,應當改革表決機制。人大及其常委會無論行使立法權、重大事項決定權,還是行使撤職、罷免、撤銷等監督權,都需要通過一定程序進行表決。根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議事規則,會議主席團有權決定會議表決方式。全國人大會議率先進行了改革,取消了鼓掌通過和舉手方式,代之以按電子表決器進行表決,被公認為我國民主化進程中的重要一步。相應地,地方人大也應當改鼓掌通過、舉手表決為按表決器表決,以充分反映代表意愿,確保人大表決的準確性和嚴肅性。
3.加強新聞媒體監督。新聞媒體監督是指報紙、雜志、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對各種違法違紀行為特別是國家公職人員的違法、瀆職和腐敗行為所進行的揭露、報道、評論或抨擊。在國外,新聞媒體的采訪報道權利被譽為立法權、司法權、行政權之外的第四種權力,新聞記者是無冕之王,權力非常大。而我國新聞媒體的監督作用尚未充分發揮出來。在我國,一些政府官員要么不出事,一出事就是大事,這幾年有14個省的交通廳廳長出事了,涉案金額都是幾百萬、五六千萬。為什么會是這種情況?這與我國新聞媒體監督的缺失有關。國外實行新聞自由,報刊、廣播、電視實行市場機制。報紙要有銷路,電視要有人去看,那它就必須抓住熱點問題,有轟動效應,因而高官的腐敗問題始終是新聞媒體關注的焦點。在國外,當官的只要有一點違法行為,媒體就會抓住不放。而我們國家對貪污受賄數額較小的,一般以批評教育為主。千里之堤潰于蟻穴。沒有媒體的監督,小的腐敗不查處,一查就是大案。實踐證明,腐敗分子“不怕通報,就怕見報”。所以,我個人認為,我們要有效地遏制腐敗,就必須充分發揮媒體的監督作用,只有這樣腐敗問題才能得到比較好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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