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村社會法律控制管理論文
時間:2022-06-09 08: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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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對于鄉村社會來說,影響法律控制的關鍵在于兩個方面:一是人們能否接受法律所提供的權利觀念,二是法律能否為人們的權利提供保障,法律是否具有解決問題的能力。對于普法來說,第一個方面相對來說容易實現,而對第二個方面,則不僅要求基層政府依法行政,而且也要求鄉村自治組織真正發揮自治職能,能夠為個人權利和政府權力之間提供一個緩沖地帶,從而真正實現法律對鄉村社會的有效控制。
[關鍵詞]鄉村社會法律控制普法
一、問題的提出
在法治的背景下,鄉村秩序的安排不管是從現實還是從理想來看,都寄希望于法律。從1985年的“一五”普法教育開始,鄉村的法律教育已進行了二十多年。在這一過程中,國家試圖將統一的法律知識和觀念推向農村,以此實現法治現代化。法治就其內容來說,包括兩個方面,即對個人權利的保護和對國家權力的限制,這一點不論是在鄉村還是在城市不應有任何不同。這是因為權利作為一種利益或是一種資格,能給當事人帶來利益,在利益的引導下,很難認為鄉村社會會對其加以抵制。因而在鄉村社會的法律控制中,我們必須研究作為法治主體的一個部分,鄉村社會,特別是普通的村民,他們對待法律的態度到底是什么,他們是不是總是處于被動的接受者的地位,因而對法律的控制有一種本能性的抵制;作為法治主體的另一部分,基層的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是否總是在法制建設中處于一種正面的地位;實行自治的鄉村自治組織在鄉村社會的法律控制中應處于何種地位;作為法律的制定者和法治的倡導者,國家究竟應站在什么樣的角度來看待鄉村社會的法律控制。只有在回答這些問題的基礎上,我們才能對鄉村社會的法治建設有一個更為客觀的認識。
二、普法背景下的鄉村法治觀念
法律控制的一個關鍵是法律能對人們的行為產生影響,通常認為當行為按法律所希望的方向而動時,就被認為有效。從“一五”普法到“五五”普法,農村一直是普法所面向的對象。所謂普法,不可避免地涉及一套規則及其價值觀念的教和學的問題,相對來說,國家處于主導的地位。但是這并不能說明國家的普法是處于被抵觸的方向的,恰恰相反,普法、大眾媒體和宣傳教育所提供的權利觀念,在鄉村社會中被廣泛接受。
例一:周廣立現象
周廣立是山東陽谷縣一個只有五年級文化的農民,1995年9月周廣立在趕集的時候遇到縣法院正進行《行政訴訟法》實行五周年的法律宣傳,當時縣法院在大街上擺了3張宣傳桌,來一個人就邊遞材料邊說:“有冤案沒有?民可以告官。”周廣立在咨詢一個有關計劃生育的罰款是否符合立案條件,并得到法官的肯定回答后,便了這一案件并且最終勝訴。自此以后,他成了一個免費為當地村民民告官官司的“土律師”。在他的案件中,勝訴率達到90%以上。1
例二:計劃生育中的人身自由
在廣東韶關始興縣都亨鄉進行的一次法律調查中,都亨鄉的鄉長向調查者講述了這樣一個案例:有一個村民與原配生有一個孩子,在原配去世后又結婚并生有一個孩子,計生人員認為該村民沒有實行相應的節育措施,并將強制執行。但該村民一口咬定法律中“人身自由不可侵犯”這一規定,拒不執行,多次撥打110報警,稱自己的人身自由受到侵害。1
在以往的論述中,學者們過分強調中國傳統的鄉村社會中,往往是“法律不入”之地,并找出其中原因,如法律過分都市化、市民化;再如鄉村社會更注重內部和諧,而輕視借助法律,依據公開程序解決糾紛等等。周廣立的實踐充分證明,所謂反映都市人要求的“陌生人的法律”,通過恰當的方式也可以很好地進入鄉村社會。2周廣立是一個農民,他所的對象也多是農民,而狀告所涉及的對象主要是鄉政府。從法律知識的來源來說,周廣立最先是在法律宣傳的過程中,從廣義上說也就是普法的過程中獲得法律知識的。他對這種外來知識的接受,開始時雖然出現過疑問,但是基本上沒有太大的障礙,他至少順利接受了進行法律咨詢的法官可以立案的說法。由于這一案件是周廣立他人的案件,從新聞報道來看,他的被人也是順利、甚至是高興地接受了這一知識,因為“有申冤的地方了”。當時雖然有村民對周廣立的行為表示出一種不信任,但勝訴的事實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這一不信任,否則的話,他的案件不可能跨出省界進入河南省與山東相鄰的縣,甚至進入其他省。從當時情況來看,行政訴訟法頒布五周年,民告官在城市都算是一個新鮮的話題,但周廣立等卻將其順利地接受了下來,并在實踐中運用,因而很難以法治過分都市化作為農村法治推行不利的理由。對于鄉村社會來說,它所關注的重點并不是法律是都市化還是鄉村化,而是法律能否解決其現實問題,能否為自己的權利和利益提供保障。
從周廣立現象來看,普法只是為法律知識進入鄉村社會創造了條件,當人們知道了法律的存在后,也會按照自己的需要主動學習法律知識。周廣立就多方面自己搜集相關的法律書籍進行學習,他并沒有將自己的法律知識僅限于那次普法。實踐表明,人們會根據自己的要求,主動尋求他所需的法律,并使自己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在韶關的法律調查中,被訪者向調查者展示了一份寫好的起訴書,事實和理由寫得相當規范。材料顯示,被告李某家中有多個兄弟,為村中的惡霸。曾依仗其兄弟勢力橫行鄉里,引起村民糾紛。1我們對此案的結果在這里不進行預測,但是足以說明一個事實,當出現糾紛或者說當權利被侵害時,人們會主動根據法律的要求,尋求法律的救濟。
與之不同的是,例二中的權利觀念就更復雜一些。計劃生育是我國的基本國策,也是鄉村社會中面臨的主要問題;同樣人身自由是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也是基本的人權,兩者都沒有問題,但是當村民將兩者結合起來時,問題就出現了。以權利對抗權力固然沒錯,但是權利也是有一定的限度的,這一村民能接受前者,但卻沒有接受后者。也就是說,當法律進入鄉村社會時,鄉村社會會以自己的方式接受它。對于普法所宣傳的法律和法律觀念,特別是有關法律可以保護權利的觀念,并不是在鄉村社會中沒有被接受,而是以其自己的方式在發揮其作用,盡管有時候這種作用不是國家所愿意看到的。就例二來說,村民以人身自由權抵抗計劃生育固然沒有法律依據,但是至少說明這樣一個問題,就鄉村社會而言,人們愿意用法律維護個人權利,這一點與城市并無不同,國家所要做的只是將這種權利的維護確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之內。
三、法律控制的障礙——法外部的原因
在法治的背景下,以普法為代表的法治教育所輸送的國家法律的正當性是無疑的。這一正當性使法律承擔的使命并不僅僅在于讓鄉村社會熟悉法律和維護個人權利,還在于秩序的維護和鄉村的現代化。在這一目標沒有實現的情況下,很多人將其原因歸于鄉村社會對法治的不接受,這可能是問題的一個方面,但是上面的分析可以證明這不是一個主要方面,問題的另一方面或許更為重要。
在鄉村的法治建設中,鄉村自治組織—村委會和基層政權—縣鄉政府處于重要的地位。從法律上講,村委會和基層政府的地位不同,村委會行使的是自治權,基層政府行使的是國家權力,但兩者都在鄉村社會中處于主動的位置。在鄉村法治建設中,村委會和基層政府雖然可發揮積極的作用,但也往往會對法治的推行造成障礙。就基層政府來說,法治的本質在于限權,其中主要限制的是政府的權力,出于自身的考慮,即使對權力的限制是國家法律的要求,也會遇到權力的阻礙。而對村委會來說,自治權的行使容易以多數人的利益對抗少數人的利益,從而對國家法的實行造成障礙。
例三:周廣立的苦惱
周廣立打官司雖然受到當地鄉村社會的歡迎,但在官方卻是另外一回事,周廣立曾被威脅,也被一個副鄉長毆打。但他的苦惱不在于此,而是大案辦不了。
1995年5月,陽谷縣四棚鄉以薛莊村部分村民犯有“妨礙公務”罪,并有制造假冒偽劣商品和超生、非法占地建房等行為為由,動用推土機將部分村民的60余間民房推倒,家電、衣物全部搶走。周廣立起訴后,陽谷縣法院在向縣委和縣政府請示后,決定不立案。1
例四:姑娘戶問題
在我國鄉村,一般將外嫁他村但戶口仍留在娘家的婦女,稱為“姑娘戶”。富裕鄉村一般通過制定村規民約收回“姑娘戶”已分配土地或拒絕分給她們土地及其相關權益。雖然各地法院從保障村民特別是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宗旨出發,將“姑娘戶”起訴村民委員會案件,納入司法審查的范圍,進行立案審理,但只能判決村民委員會重新開會,而不能直接判決應對“姑娘戶”分多少土地、發多少財物。2周廣立所的案件已超出山東省。就案件類型來說,他所的案件大多是相當簡單的行政案件,在這些案件中,行政機關明顯缺乏基本的依法行政觀念。就例三來說,鄉政府的行政違法性相當明顯,但仍不愿接受最起碼的法律約束。在沒有周廣立參與的情況下,陽谷縣曾召開了“周廣立現象”研討會,會后的結論是周廣立的出發點有問題,對于這一現象,只能引導,不能提倡。1也就是說雖然國家法向鄉村提供的法律觀念是行政權應依法行使,個人權利應得到保障,但是基層政權對此卻持保留態度。就周廣立現象來說,鄉村民眾愿意以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這方面普法的宣傳教育是順暢的,而周廣立的苦惱則不是單靠普法或法律宣傳所能解決問題的了。在周廣立的苦惱中,不管是縣鄉政府還是縣法院,并不是不懂法。從理論上講,縣政府與縣法院肯定明白司法獨立和依法行政,但在實踐中則是另一回事。在縣法院的請示報告中明確寫明“此案屬法律規定的受理范圍,理應立案。從現有材料看,立案裁判,鄉政府行為無法可依,將會敗訴。而此類行為并非四棚鄉一鄉僅有,判決結果對今后規范鄉政府的行為是有益的,但其產生的連鎖反應,對目前四棚鄉乃至全縣工作將造成很大影響,縣有關領導認為應暫不立案,應是基于此種原因”。2也就是說,當農民希望以法律解決問題時,管理者卻害怕法律。在韶關的法律調查中,有一位鄉鎮長說了這樣一句話:“村民的法律意識的進步,實際上是管理的退步。”這雖然是針對上文所提到的計劃生育事件說的,但在一定程度上也代表了基層政權中的一種看法。農民掌握法律知識后,確實會對鄉村的管理產生一定的限制,但是只要這一限制不是無理由無依據的,而是法律所賦予的,那么對法制建設只有益處而無害處。因為法治既是以清晰的權利邊界為基礎的,也是以清晰的權力邊界為基礎的。
韶關的法律調查顯示,村委會非常清楚其在國家法制建設中的地位,在村委會的調查問卷中,認為村委在貫徹國家法律法規的過程中作用很大的占了90%,作用一般占10%,作用很小和無用的沒有;認為村干部經常進行法律學習的占80%,一般的占20%,沒有人選擇較少和基本沒有;當村民發生矛盾糾紛時,選擇依法律規定的方式解決占60%。有意思是對于這一選項沒有像前兩個那樣的一致,有人進行了重復選擇,因而選擇與村里有威望的人協調解決同時占了50%。3從這一數據來看,村委會對自己的地位和法律在鄉村管理中的作用是明確的,不管實際情況如何,當對外作為一個問題來回答時,他們知道什么是正確的、標準的答案。但是當涉及到解決實際問題時,就不象回答問題那么容易了,這也是第三個問題沒有第一和第二個問題那么一致的原因。他們所接受的知識讓他們知道法律應是解決糾紛的主要方式,但實際操作中可能不是那么一回事了,因而他們一方面選擇了法律,另一方面則做了保留,使正確的知識和實際的操作處于兩個不同的層面。在姑娘戶案件中,村委會則以自己的方式阻礙了國家法的運行。如果問村委會及村民是否知道男女平等,獲得否定答案的機會可能不多,但實際的做法卻正好與正確的答案相反,并且作為一個現象廣泛存在。國家法律在這方面產生的困難并不在于權利受到侵害的村民沒有法律觀念,他們實際上是試圖通過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利,而法律卻無法實現它給村民所提供的法律預期。因為法治意味著限權,限權意味著權力的邊界,在有關姑娘戶的問題中,村委會擁有的是自治權,姑娘戶擁有的是平等權,而法院所擁有的是司法權。司法權作為一種公權力有一種邊界,平等權作為一種個人權利當它受到侵害以后只能由公權力進行保護,而自治權力的基本構成要素就是其具有公權力不可介入的自治意志,法院在此類案件中無權直接指示或要求村民委員會對土地或財產進行如何分配,審判的結果通常是法院只能撤銷村民委員會的決議,或指定村民委員會另行作出決議。在這種情況下,村委會就以合法的方式阻礙了國家法律在鄉村社會的運行。
四、法律控制的障礙——法本身的原因
當說到國家法律對鄉村社會控制的失效時,鄉村社會非正式的制度,或者說民間法,被認為是法律實行的主要障礙。民間法與國家法相對,具有多種多樣的形態。社會中的習慣、道德、慣例、風俗等社會規范(socialnorms)從來都是一個社會的秩序和制度的一個部分,因此也是其法治的構成性部分,并且是不可缺少的部分。它們之所以能長期存在,絕不可能僅僅是人們盲目崇拜傳統的產物,而沒有什么實際的社會功能。1不管是民間法還是國家法,如果要在社會生活中發揮作用,必須能滿足兩方面的條件,一是具有可執行性,二是滿足社會生活的需要,簡單地說,就是法律要有解決問題的能力。
例五:農村養老問題
當前在農村,老人訴說兒子兒媳婦不孝的越來越多,可以說已經達到怨聲載道的地步,反映遺棄、虐待和侵犯老人合法權益的人和事不斷見諸報端。據司法部門提供的資料,各級法院受理的贍養糾紛案件逐年上升。農民普遍富裕起來以后為何不愿盡孝的反而多了起來是當前農村家庭養老出現的一個新問題。1
例六:曾某的繼承權
在一次普法活動中,農村婦女曾某咨詢其父親死后留下一幢房產,兩個兄弟因此發生爭議,應如何處理。在得知其可以分得遺產后,她啟動了訴訟程序。在訴訟中,曾某的兄弟認為已在其舅舅的主持下,就房產的分配和其母親贍養費的分擔達成書面協議;曾某的妹妹放棄了遺產繼承權。判決的結果是:他們的母親分得了房產的5/8,而曾某和兩個兄弟各分得了1/8,對母親的贍養費問題法官沒有涉及。包括曾某在內,所有的人都對這份判決心存不滿。最終結果是雖有判決,但仍執行了原來的書面協議2.孝敬老人是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是社會、國家宣傳的主流社會觀念,在法律上,不管是《婚姻法》還是《老年人權益保護法》對其都做出了明確的規定。但實際情況是對于孝來說,不論是國家法還是民間法,都沒有得到實行。就民間法來說,現代法律觀念是以個人權利為核心的,而傳統的孝是家族式的,以個人權利為代表的法律觀念和法律制度向農村社會的滲透,孝所依賴的家族式的觀念的根基就會發生動搖,傳統中的孝也就喪失了解決問題的能力。就國家法來說,與現代法治所伴隨的是不會因一個人的道德問題而對其施以懲罰,只有當事情觸犯了法律時,其所應承擔的不利后果才會明顯。傳統社會中的“孝”不僅涉及對老人進行物質上的“養”,還包括在精神層面的“敬”,這兩方面不可分割,相對來說“敬”更為關鍵。但是當到了法律層面,其重心在于物質層面,從某種意義上說,放棄了精神層面的“敬”,以至法律上的圓滿解決,只能是把“贍養”問題合法地簡化為錢財供應,而當事人則可能無可挽回地失去親人看顧、情感和慰藉,以及,總之一句話,傳統所謂“孝”和“養”所代表的許多東西。1就其原因來說,現代法律以強制性為特征,但并不是所有社會關系和社會行為都是可由強制性來解決的,故法律可以通過強制執行贍養費用來實現對老人的物質贍養,但對于精神贍養,對于家庭中的親情,法律是無力進行強制的。即使法律得以執行,仍無法從根本上解決贍養老人的問題,最終造成對老人的贍養問題成了農村社會的主要問題。就曾某的案件來說,其中所涉及的贍養問題從表面上看是依據民間法得到了處理,按照曾某的兄弟的協議,他們兩人得到了房產,也同時需履行對母親的贍養義務,雖有法院的判決,最終履行的是這份協議而不是法院的判決。但是在這一案中,民間法之所以能代替國家法發生作用的原因并不在于民間法,而在于國家法,因為依照國家法的判決本身就不具有可執行性。就房產的分割來說,按我國法律規定,農村房產屬宅基地建房,此類房屋與城市房地產的區別在于其轉讓受到限制,也就是曾某所分到的那八分之一很難兌現,不僅難以轉讓,也難以通過管理而得到利益,她所得到的是一個形式上的判決,除了得罪其兄弟外,沒有任何益處,她所應得的房產只能最終由其兄弟支配。在這方面曾某所接受的現代權利觀念是因為其無法滿足社會的需要而讓位于民間法。這在曾某的母親方面更為明顯。由于現代法律強調不告不理原則,只要曾某的母親沒有對贍養問題提起訴訟,此事就在法院管轄之外。但是生活并不象法律這樣權限分明,曾某的母親得到了八分之五的房產,作為一個老人來講,法律所給她的并不是她所需要的,這八分之五的房產無法解決她的生活問題。她的兄弟以得到母親的房產為代價承擔了贍養義務,這從表現上看是依從民間社會進行的安排,但實際上與國家法并不沖突,因為不論是民法通則還是繼承法,都有遺贈撫養協議的規定。曾某的行為雖然符合法律的要求,但這不是一個經濟的解決問題的方法,換句話說,如果曾某懂得的法律再多一些,她會選擇一個更加有效的法律解決方法,在這種情況下,很難說國家法肯定能被民間法代替。
五、鄉村社會的法律控制與普法目標的實現
社會的有序或有規則之所以重要,并不是為了社會本身,而是為了個體在社會中的生活。因為只有在有序和規則的環境中,人們才可能對未來有一個大致確定的判斷,才可能有自覺的、有意義的生活,也才有可能在社會生活中運用個人的知識采取有效的行動、做出種種安排,其努力才是有意義的。1正是因為這個原因,以普法為代表的國家法治教育在鄉村社會中能夠得到接受;也正是因為這個原因,雖然沒有國家權力的支持,有利于生活的民間法也能在鄉村社會得到接受。
當我們談到鄉村社會的法律控制時,其中經常會有一個預設的前提,即鄉村與城市的不同,這雖然有一定的客觀性,但是我們不能將之絕對化。鄉村與城市的不同并不是因為生活在其中的要求不同,而在于社會條件的不同。在鄉村社會中,相對來說權利觀念在接受方面的困難遠遠不如在權利實現方面大,而后者的困難并不在于鄉村社會不愿意接受法律的控制,而在于鄉村社會的另一面,在周廣立的苦惱中是基層政權為了自己的利益不愿意接受法律的控制,在曾某的繼承權中是國家法律由于其自身的局限性而無法實現其所倡導的價值觀念。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如果僅僅將問題的落腳點放于鄉村社會本身,無疑是無法解決問題的。
要實現鄉村社會的法律控制,必須要真正實現限權(力),避免公權力對權利的侵害,并且真正做到以權利對抗權力,以權力對抗權力。要實現這一目的,增強鄉村民眾的法律知識只是其中的一個方面,另一方面則必須是基層政權的依法行政,真正實現權利是權力的邊界。但是由于權利有依靠權力實現的特點,除依靠權利限制權力外,還必須依靠以權力對抗權力,特別是通過司法權來限制行政權。在周廣立的苦惱中,并不是權利的邊界不清晰,這一點法院也認為農民有權提起訴訟,鄉政府的行為無法可依,將會敗訴,但是由于行政權的干預,最終連立案也無法立案,更無法做到對權利的法律保護了。
在姑娘戶的案件中,問題稍微有些特殊。姑娘戶的出現雖然與傳統觀念有關,但是對姑娘戶的權利的侵害卻不單單是所謂男女不平等的傳統觀念的適用結果,雖然在內容方面與此有關,但是其實際的適用與鄉村自治權的法律性質有關。按照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定,鄉村社會實行自治,其依據是《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按照該法的規定,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在土地和財產分配方面,村民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因此按照法律規定,村民委員會有權決定土地及其它財產權益的分配,在實踐中,侵犯姑娘戶合法權益的也正是村民委員會的決定。這種決定的內容雖然不符合法律的規定,但其形式上是沒有問題的,即使法院判決其內容違法,仍可以另行召開村民委員會做出同樣的決定,從某種意義上說,鄉村自治權的規定成為村委會侵權行為的晃子。自治權的本意是保護自治個體的合法權益,但當自治組織的集體利益受到個體利益的威脅時,即使這一利益是正當的,也可能被自治權所侵害。因而在鄉村社會的法律控制中,除要求對以行政權為代表的公權力進行限制外,還要解決的一個問題是如何實現對自治權的控權。法治的目標之一是保護個人權利,在鄉村社會中就要求自治權力應該是個體權利的守護人,它既為個體權利的保障提供社會性的力量支持,又要依靠和排斥國家公權力。如何做到三者的協調,自治意志的高度理性與國家意志的全民化之間的妥協是關鍵,而這妥協既有制定法意義上的,也有民間法意義上的。1
在我們上面分析的例子中可以看出,鄉村社會的自治組織離這一要求還有相當的一段距離,在周廣立現象中,我們雖然沒有看到村委會對他的阻礙,但也沒有看到村委會的支持,在曾某的繼承權中,主持曾姓兄弟訂立協議的是他們的舅舅和族中長輩,也就是說不管是在國家法,還是在民間法的運行過程中,村委會都沒有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從這一角度說,要實現鄉村社會的法律控制,在村委會的地位和作用方面有著極大的發展空間,并將對整個鄉村社會的法治發展產生決定性的影響。也正是因為這個原因,五五普法將著力培養和增強農民參與村民自治活動和其他社會管理的能力,使農民了解和掌握解決矛盾糾紛、維護合法權益的法律途徑。其內容便是加強法制宣傳教育與法律服務的結合,創新農村基層法制宣傳教育的途徑和形式,開展對農村“兩委”干部法制教育輪訓活動,培養農村基層兼職法制干部。2
1廣東商學院02法7班張引弛的畢業論文《我國鄉村社會糾紛解決模式的構建》,張引弛同學在準備畢業論文的過程中向我提供了此次調查的《村民調查問卷》和《村委調查總卷》兩份報告,并將兩份報告作為附錄收入畢業論文。本文的寫作運用了兩份調查報告的部分調查數據,在此向張引弛同學和進行調查的其他同學表示感謝。
2謝暉:《關注“周廣立現象”——答〈法制日報〉記者問》,法律博客網站,
1廣東商學院02法7班張引弛的畢業論文《我國鄉村社會糾紛解決模式的構建》。
1羅旭輝:《我為農民討公道》,《中國青年報》1999年9月6日,《冰點》周刊。
2韓德強、郝紅梅:《論鄉村自治權力區域效力的絕對性》,《山東大學學報》(哲社版),2005年第3期。
1郝鐵川:《周廣立現象的思考》,中國法治網,
2羅旭輝:《我為農民討公道》,《中國青年報》1999年9月6日,《冰點》周刊。
3廣東商學院02法7班張引弛的畢業論文《我國鄉村社會糾紛解決模式的構建》附錄二《村委調查問卷》。
1蘇力:《道路通向城市——轉型中國的法治》,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6頁。
1何善軍:《農村家庭養老出現的新問題及其對策》,《人口與經濟》,1995年第3期。
2黃鳴鶴《熟悉之治——論現代化背景下中國鄉土社會司法能力的傳承與重構》,東方法眼網,
1梁治平:《鄉土社會中的法律與秩序》,載梁治平:《在邊緣處思考》,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92頁。
1蘇力:《道路通向城市——轉型中國的法治》,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頁。
1韓德強、郝紅梅:《論鄉村自治權力區域效力的絕對性》,《山東大學學報》(哲社版),2005年第3期。
2《中央宣傳部、司法部關于在公民中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的第五個五年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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