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信力探究論文
時間:2022-10-18 05: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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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文章從博弈論的視角出發,分析了訴訟中當事人與法官訴訟行為的選擇的收益情況,指出在現有機制之下,司法公信力提升的障礙。并從博弈信號傳遞的角度,提出了解決的方法。
引言
人是一種社會性的動物,其在一生中總是不停地與他人發生各種各樣的交往。發展必需的秩序就是所有這種人的交往帶來的彼此間的關系的總和。法律對秩序有很好的維護作用,但并不是只有法律才發揮著規范社會秩序的作用,那種認為法律是控制社會的終極手段顯然是錯誤的,在法律之外,大量的社會規范同樣影響著人們的交往。法官盡管掌握著司法權,但其同樣是社會中的平凡一員,而非游離于世俗生活之外的神,因此司法活動更多地體現著法官與當事人間的互動。
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這種互動亦可以用博弈論模型進行分析。因此本文研究的進路是從法律經濟學的角度來關注司法活動與當事人間的博弈,尋找、分析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各種有利或不利的因素。
博弈論模型的構建
博奕論,又稱對策論,是研究決策主體的行為發生直接的相互作用時決策以及這種決策的均衡問題的理論。依據是否考慮決策的時序問題,博弈可以劃分為靜態博弈和動態博弈。靜態博弈不需要考慮決策的時序問題,即參與人選擇行動時并不知道對手采取什么具體行動。動態博弈則需要參與人的行動有先后順序并且后行動者能夠觀察到先行動者所選擇的行動。司法活動顯然是一種動態博弈。從參與人了解其他參與人的特征、選擇行動的規則和行動的效用的角度,博弈可以劃分為完全信息博弈和不完全信息博弈。職業的案件人,如律師和法律工作者,經過長時間的職業活動,可以充分了解法官審理案件的各種信息,但就基層法院中多數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可能只此一次打官司,其無法了解司法活動的各種信息,由此而言,司法活動更多地是一種不完全信息博弈。綜合而言,司法活動是以不完全信息動態博弈為常態的。在這種博弈模型中,要達到均衡―――當事人對公正司法的信任,信號的傳遞是非對稱的,也即信號主要是從法官向當事人傳遞。
在這樣的博弈模型中,我們還需考慮中可能影響博弈均衡的信號傳遞。例如庭審儀式、庭審語言、法官自身的權力、知識素養等。而且應當注意到,任何信號傳遞可能帶來的后果都受特定環境、文化背景的影響。在西方國家,法官在庭前與雙方當事人閑聊,一起抽煙,可能會導致當事人對司法公正的不信任,而在中國基層法院的人民法庭,這種做法也許會起到緩和雙方當事人敵對情緒,營造解決糾紛的良好氛圍的作用。這種相同信號傳遞在不同審級法院也可能導致的不同的結果。接下來,筆者將具體展開博弈論下的訴訟行為討論。
訴訟博弈中參與者的行為選擇
在訴訟中,最完美的狀態當然是當事人聲言法官是公正的,而法官的確在公正的裁判。這種情況下,人人都信任法官的公正,司法公信力毫無疑問將得到前所未有的提高。但現實情況顯然并非這種理想狀態。一個案件中,當事人和法官在單純的互動中往往會不自覺地走進囚徒困境。
在囚徒困境這種博弈形態中,我們設定這樣的一種情形,合伙犯罪的兩個囚徒被分別關在兩個房間內單獨接受審訊。每個囚徒都既可以選擇坦白,從而招供另一個囚徒;也可以選擇抵賴。如果只有一個人坦白,那么這個人就可以免于刑事處分,當局將對另一個人提出指控,并判他入獄6個月。如果兩個囚徒都選擇抵賴,那么根據法規他們將被拘留1個月。如果這兩個囚徒都選擇坦白,那么他們將被判入獄3個月。我們將囚徒A的選擇收益用a表示,囚徒B的選擇收益用b表示,在方格中表示為(a,b),那么他們這種博弈的收益表如下:
從囚徒A的角度看,如果囚徒B選擇抵賴,那么他選擇坦白的就會得到釋放;如果囚徒B選擇坦白,那么他選擇坦白的境遇也會好一點,總之選擇坦白總會使囚徒A能改善自己的處境。從囚徒B的角度看,情況將會是與囚徒A是一致的,由此可見每一個囚徒自己的最佳選擇都是坦白,兩個囚徒的收益為(-3,-3)。其實他們若能都信賴對方會抵賴并且自己也抵賴,那么他們的收益會更好,是(-1,-1)。但在彼此信息不通的情況下,每個囚徒都只會為自己作最好的打算,而不愿冒險去抵賴,這也決定了他們被判刑入獄的結局。這就是囚徒困境。為什么會出現這種情況呢?問題的關鍵在于囚徒之間信息傳遞的中斷和博弈的單次性。如果兩個囚徒能自由傳遞信息,互相約定共同抵賴,基于信賴,雙方可以達到-1,-1)的收益;但這仍是不夠的,因為在單次博弈的情況下,任何乙方都有可能在形成共同抵賴的共識下背叛對方以追求更好的收益。
如果我們將囚徒A替換成當事人,囚徒B替換成法官,抵賴解釋成誠實訴訟,坦白解釋成不誠實訴訟,那么雙方博弈的收益表如下:
當事人與法官間的訴訟博弈通常都是單次的,很少有當事人經常打官司,且是同一個法官審理。在不考慮諸如法官的紀律約束等因素的情況下,我們可以看到,訴訟會陷入一種囚徒困境中:當事人有動機提供假證據、做虛假陳述以贏得有利的結果,而法官也會動用手中的權力謀取私利。雖然囚徒困境的博弈類型不是司法中的常態,但這可以解釋為什么司法腐敗會發生,因為法官通常只會審理同一當事人提起的一起訴訟,為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徇私枉法顯然是一個很誘人的選擇。
博弈信號傳遞的分析
上述結論顯然不能使人信服,第一,實驗和直覺表明,人們在囚徒困境中并不總是一成不變地同時選擇背叛。然而實驗和直覺也表明,在囚徒困境中人們也不是一成不變地選擇合作。這一思想實驗的要點在于揭示出意在干涉完美合作的動機,而完美合作會把我們有缺陷的世界變成一種理想國。揭示出了這些動機,就可以著手研究在那些合作本來不會存在的場合里使合作成為可能的機制了。第二,有時候人們爭辯說,囚徒困境的高度程式化的情景在現實世界中鮮有存在。他們指出,這一思想實驗的條件禁止參與者事先溝通或者事后互動,但是在現實中這些條件一般都會被違反。問題的關鍵在于強制機制的存在。一些強制機制是法律上的,還有是非法律上的,包括心理、輿論等。如上述的博弈狀況即未考慮一些強制機制對訴訟的影響。在考慮法官的選擇收益時,排除了諸如紀律約束等對收益的影響。而從當事人的角度而言,司法對不誠實訴訟的防范措施不足,制裁措施不夠,影響了司法在當事人心目中地位。
現在讓我們來討論一下在案件裁判之后,敗訴當事人會有怎樣的反應呢?中國社會整體意識上對訴訟并無一種正面的看法,也許在城市人們更多地認為訴訟是一種權利的運用,但在鄉村,畏訴情緒仍然普遍存在。不到迫不得已人們不會輕易打官司,誰成為被告,在心理上即已輸了一截。這種意識也使一部分人將打官司作為懲罰對方的一種手段。不管哪一方敗訴了,另一方都會在鄉間鄰里進行宣傳,敗訴方會成為茶余飯后的談資,這顯然不是一種好的境遇。而且敗訴方可能會給人一種不值得交往、信任的印象,這在以后的社會交往中會提高自己的交易成本。那么敗訴方會將采取怎樣的措施呢?聲言法官不公正,對方采取了不正當的手段使法官偏向其一方將是一種誘人的選擇。這樣的說法給人這樣一種信息,敗訴的原因并不是他沒道理,只是由于司法的不公正,他是權錢交易的犧牲品。或許即使這樣也會有人認為敗訴方并不是值得同情的,因為他沒有可靠、強力的后臺,而這也是一種值得炫耀的資本。不管怎么說,聲言遭到司法不公正的對待會減輕人們對于自己敗訴的嘲笑。在這樣的情況下,不管法官是否公正,敗訴方都會有宣稱法官不公正的強烈的動機。勝訴方會怎樣呢?直覺告訴我們,不管其是否動用了不正當的手段贏得官司,聲言法官不公正將會摧毀自己勝訴的正當性,不是明智的做法。由此可見,勝敗雙方在法官是否公正的問題上利己的評價是相反的,也即勝訴方的評價會增強司法的公信力,而敗訴方的評價會降低司法的公信力。俗話說“一粒老鼠屎壞了一鍋粥”,“好事不出門惡事傳千里”,任何否定性的評價都會激起人們潛在的探知欲,人們總是對不好的東西更有傳播的興趣。特別是在如今的社會背景之下,要辦好事就得找關系已成為一種潛規則,聲言法官不公正與人們對潛規則的認知正好相符,這會更加堅定人們對法官不公正的相信。
按照博弈論的觀點,人們在博弈時總是不斷向對方釋放有價值的信號,表明自己是值得信賴的合作伙伴,這樣以避免陷入囚徒困境中。在一場官司博弈中,我們現在的制度設計總是在庭審儀式、法官形象上追求當事人對法官的信任。但這樣的信號并不是有價值的信號。“橘生淮北則為枳”,知識大都有地方性的特點,信號傳遞的有效性取決于地域文化對這種信號的認同。法袍、莊嚴的庭審儀式,這些都是十分西方化的東西。根據筆者的統計,大部分的當事人對法官的印象來自國外、港臺的影視作品。可以說,西方發達國家神一樣的法官形象造就了他們的司法公信力。然而這種神一樣的法官形象在中國并沒有文化的根基,難免水土不服。應當看到,西方的宗教傳統十分牢固,程式化的法庭布置源于神圣的宗教儀式,這讓進入法庭的人們懷有一種對神的敬仰。而我們則沒有這樣的文化傳統,幾十年前我們就完成了全民的無神論化,我們沒有需要敬畏的神明,也不再相信“不做虧心事,夜半不怕鬼敲門”,因此即使再莊嚴、神圣的庭審儀式也不會使當事人在法庭之外仍保留對法官的崇敬。就法官個體而言,其除了擁有法律的權力之外,還有什么能使當事人產生正面印象的信息可以傳遞?基層法院的多數法官都是很普通的,上班、下班、買菜、送孩子上學,一切與普通人沒什么兩樣。若說當事人對法官還有敬畏之情的話,這也是對法官手中權力的敬畏,而不是對法官、或者法律本身。
結論
綜上而言,筆者認為現在我們追求的法袍、莊嚴的庭審儀式等東西,其效用是有限的,我們不能指望僅靠這些來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如前所述,敗訴當事人總有敗壞司法公信力的強烈動機,這是因為這種行為能給敗訴當事人彌補因敗訴而可能失去的正面評價,降低自己的交易成本。因此,我們可以考慮從提高此種行為的成本入手,遏制敗壞司法公信力的行為。最直接的方法是禁止當事人對法官沒有真憑實據的負面評論,應當規定司法不公正情況下的救濟途徑,懲罰那些在救濟途徑之外的聲言司法不公正的當事人。此外,應當注意到,中國社會一直是崇拜權力的社會。官總能給人一種高高在上的感覺;知識也是一種令人敬仰的東西,不過對知識的敬仰歸根結底還是源于對權力的崇拜,古代狀元一朝金榜提名,立馬即可步入高堂,從此擺脫白首之名,“黃金屋”、“顏如玉”皆從書中而來,“學而優則仕”形容的就是這樣的情形。我國社會知識階層從來就不是一個獨立存在的群體,它是依附于官僚階層的。因此,高位、博學是一種有效用的信號。這也能解釋為何上級法院的法官總是更能贏得當事人的信任。在法官數量眾多的現實之下,高位難以實現,因為國家不可能有那么多的政治資源投入司法之中,各個都是碩士、博士法官,這也會對法學教育形成難以承受的壓力。所以,筆者以為精英化的道理才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可靠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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