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預防體系研究論文
時間:2022-12-26 05: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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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預防是犯罪學研究的歸宿和目標。為了尋求有效遏制和防范犯罪的對策,中外學者進行了不懈的探討,提出了很多富有建設性的觀點和主張。然而,綜觀各種犯罪預防的學說,幾乎都是圍繞犯罪預防的具體措施展開論述,而很少從總體上談及犯罪預防的體系設置,至于構筑犯罪預防體系總體思路方面的討論,更是難得見到。然而,犯罪預防是一項浩大的系統工程,如果缺少體系上的考慮,勢必顧此失彼,影響整個工程的效率和質量,而不考慮犯罪預防體系建構的基點,則無疑會影響犯罪預防的方向。有感于此,筆者擬圍繞構筑犯罪預防體系的總體思路,從超前性、對應性及復合性三個支點談談自己對犯罪預防體系設立的看法。
一、超前性——構筑犯罪預防體系的邏輯前提
犯罪預防,就其最基本含義而言是指采用各種方法和措施,防止和減少犯罪的發生。而要保證防范工作方向正確、措施得當、運用及時,犯罪預防工作的總體思路必須具有超前性,即要在事先對一定區域未來時間內犯罪的種類、數量及趨勢有明確的認識,并有針對性地提前采取措施。只有全面了解和充分認識未來犯罪的結構、動態和基本狀況,防范對策的采取才能有的放矢,收到實效。
(一)超前性是犯罪預防的當然結論
所謂預防,是指“事前防備”。盡管犯罪預防可以在犯罪發生前或犯罪發生過程中進行,亦可以在犯罪發生后進行,但其指向的目標均是在一定的犯罪出現之前消除犯罪隱患,有效控制犯罪,遏制犯罪的蔓延。
犯罪預防要達到“先其未然”的目的,必須將防范工作做到前面。世界上的任何事物都具有兩面性。經濟進步、城市發展和現代科學技術走進日常生活,在帶給人們巨大恩惠的同時,也必然大大增加犯罪發生的契機。我們不可能只享受現代文明的種種好處,卻無視其可能蘊含的不利方面;也不能因害怕現代文明相伴而生的不利影響,而全盤否定和一概排斥新的、進步的事物。我們應該也是必須做的,就是未雨綢繆,即在大力發展經濟,引入現代技術的同時,積極采取預防措施,努力減少和控制社會經濟、技術發展中的不利影響,從而以最小的投入,帶來最大的收益。比如,根據學者們的研究,發展中國家在發展經濟的過程中,犯罪狀況往往呈現出大體相同的態勢,如過分強調自我價值的實現而不惜采取極端手段;科學技術的進步伴隨出現犯罪手段的智能化;利益驅動導致經濟犯罪急劇上漲等等。我們了解這些發展趨勢,分析造成這種狀況的社會、經濟、文化和心理因素,并在大力發展市場經濟的同時有目的地采取同步預防措施,就可以大大減少犯罪的發生。如果在犯罪已經呈大幅蔓延之勢后再尋求防范對策,毫無疑問會失去最佳時機。
(二)超前性以犯罪預測為基礎
要實現構筑犯罪預防體系的超前性要求,必須將犯罪預測納入犯罪預防體系,并作為犯罪預防體系設立的基礎和前提。犯罪預測是在調查、統計、對比、分析的基礎上,對一定地區或領域未來時間內犯罪的種類、數量及走勢所作的推斷。隨著犯罪學研究的深入和治理犯罪的需要,犯罪預測也引入到我國,并圍繞其展開了一定的研究。但總的來說,犯罪預測在犯罪學中的地位和理論歸屬尚未形成一致的見解,犯罪預測專門機構怎么設置,犯罪預測結果的準確性和實踐性也有待進一步解決。事實上,搞好犯罪預測是犯罪預防的前提。隨著客觀形勢的發展變化,犯罪也會不斷地發生變化。我們惟有揭示犯罪的發展變化規律,準確預測未來犯罪發展變化態勢,才能采取必要、合適、有效的措施,使預防工作收到預期的效果。
明確犯罪預測的先導地位,只是為犯罪預防超前性的實現提供了可能;要真正使這種可能變成現實,還必須選擇好犯罪預測的切入點。犯罪預測的內容是極其復雜的,我們沒有能力,也沒有必要對各門、各類有關犯罪的情況都作出預測。所以,選擇什么樣的預測目標作為切入點,極為重要。切入點把握不好,只能造成體力、精力和財力的空耗,不會對犯罪預防工作提供指導。因此,在著手預測工作之前,必須首先明確擬定的預防范圍和層次,從而合理選擇預測的空間范圍、時間范圍及預測的主要內容。一般說來,從犯罪預防的總體目標出發,就要善于抓傾向性、迫切性和全局性的問題,有目的地忽略較為次要的方面,真正將犯罪預測與犯罪預防有機結合在一起。
(三)超前性的實現以設立專門的調查和統計犯罪機構為保障
在一定意義上說,犯罪預防措施的制定和實施是建立在對犯罪現象的客觀、準確描述和剖析基礎之上的。犯罪現象的描述就是通過對犯罪現象的數量、規模及變化進行測定、統計,進而對犯罪現象的結構、動態和特征作出分析、歸納和說明。犯罪現象的描述以犯罪的調查和統計為基本環節。在我國,雖然國家司法機關、統計部門及有關學者都在進行著犯罪調查和統計工作,但這種調查和統計工作往往從本部門的要求出發而不具有綜合性,也容易因特定的目的性之局限而缺少全局性考慮。
為了保證調查統計具有綜合性、全局性和權威性,進而保證超前性建立在科學的基礎之上,從事調查統計的機構應具有專門性。為此,筆者建議在國家及省、市層次上設立專門研究犯罪問題的官方機構,并在該機構中下設獨立的犯罪調查和統計部門,具體可以隸屬于司法部門。
二、對應性——構筑犯罪預防體系的出發點
根據我國學者的一般理解,犯罪預防是針對犯罪產生的諸原因而采取的各種手段和措施;犯罪預防指向的對象是各種產生犯罪的原因;犯罪預防的目標是減少和控制犯罪的發生。這樣,犯罪預防措施的制定就必須具有對應性,即犯罪預防應以犯罪原因的調查研究和科學分析為基礎,將犯罪預防體系的建構和犯罪原因的體系設置聯系起來。
筆者認為,犯罪原因論結構體系的設置應兼采因素理論和系統論的犯罪原因論之長,努力實現犯罪原因的宏觀研究和微觀研究相結合。從宏觀上研究犯罪原因,要求我們把犯罪現象作為一個整體,從一般意義上分析和闡釋特定社會中為什么存在犯罪現象;群體犯罪現象變化和發展的基本動力何在;一定時期內犯罪波動的主要原因是什么等等。從微觀上研究犯罪,則要求我們深入到社會生活的內部,進一步認識社會生活中的哪些現象影響和誘發著犯罪;這些現象和因素又是如何作用于特定的個人,進而導致犯罪發生的。從宏觀和微觀相結合的基點上研究犯罪原因,可以使我們既從宏觀上認識到犯罪現象的本質及總體變化規律,又可以具體把握影響犯罪現象的各種因素,從而幫助我們在從現象到本質、從局部到整體的認識基礎上作出全面合理的解釋。這樣,犯罪原因論可以劃分為三大塊,即犯罪產生的一般社會原因,犯罪產生的個人因素以及特定類型犯罪產生的具體原因。
強調犯罪預防的對應性,犯罪預防措施的制定就應該適應犯罪原因體系,同時在不同的層次上做好犯罪預防工作。
(一)針對犯罪產生的一般社會原因采取總體預防措施
這是為限制和消除產生各類犯罪和引起個體違法犯罪心理的一般社會原因而采取的預防活動。由于犯罪的總體預防以犯罪產生的一般社會原因為對象,所涉及的領域極其廣泛,包含的內容也特別豐富。從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總體預防可主要從三個方面著手:
1.發揮價值導向的社會功能,引導人們樹立正確的道德觀和價值觀,提高人們的思想素質
我國當前的社會轉型是整個文化結構的重組,新舊體制過渡及各種文化沖突使得人們無論在觀念上還是在行為上都處在一種茫然狀態。此時,無疑需要我們從長遠利益出發,大力發展生產,深化體制改革,以促進新的價值體系形成和完善。但是,新的體制結構和價值體系的確立是一個過程。在這個過程中,國家應該對社會整體的價值取舍進行干預,通過各種形式對全社會進行價值引導,幫助人們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和道德觀,充分發揮價值導向的社會功能。
強化價值導向的社會功能,一要注重社會主流道德的樹立和價值觀的引導,積極倡導效益、公平、正義等適應時展的價值觀,幫助人們完成價值觀念的轉變和更新;二要大力開展法制宣傳教育,促使人們全面了解法律的功能和作用,正確認識和評價自己的行為,樹立守法觀念,營造學法、懂法、用法、守法、護法的良好氛圍;三要加強道德教育,促使人們自覺恪守職業道德,遵守社會公德,從而在黨風、民俗、習慣、興趣、愛情、婚姻和家庭等方面形成良好的社會風尚;四是加強愛國主義教育,激發人們的愛國熱情,引導人們在思想上真正把個人的前途和命運與國家、民族的前途和命運聯系在一起,抵制個人主義的膨脹,增強犯罪的免疫力。
2.加強社會的控制機制,減少犯罪的機會
現代社會是法制社會,要加強整個社會調控,離不開一整套法律和制度的規范與調整。因此,加強社會管理,完善監督機制,堵塞各種漏洞是有效預防犯罪的重要手段。
加強社會控制機制,一要在深化改革的過程中,建立和健全與市場經濟的運行機制相吻合的法律制度,營造公平競爭、公平合理的市場經濟環境和相應的法制秩序,建立和健全社會控制方面的法律制度,增強國家的控制能力;二要強化各種社會監督機制,通過行政監督、經濟監督等形式,有效遏制腐敗現象發生,改善經營管理,維護良好的市場環境;三要建立有效的管理、控制機制,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化解社會矛盾和沖突,減少犯罪發生的條件和機會。
3.強化刑法效能,遏制住僥幸心理的萌生
由于種種原因造成的對犯罪的打擊不力,不僅使犯罪人認識不到自己的行為給自己和社會帶來的不利后果,反而強化了其犯罪動機和實施犯罪的勇氣,助長了一些人的僥幸心理。因此,減少犯罪率,加大打擊力度,使犯罪的人都受到及時、適當的懲治和處理,對于減少犯罪的發生和再生也十分必要。
強化刑法效能,一要樹立起嚴格的崇法、尚法觀念,排除一切干擾,堅決查處貪污、賄賂大案要案,堅決查處官員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行為,徹底改變執法過程中的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確保案件得到及時、公正的處理;二要建立起嚴格、有效的執法機制,注意司法解釋權的運用與協調,改革目前執法過程中的某些習慣性的錯誤做法,切實將國家的法律貫徹、落實到實際生活中;三要建立健全有關調控措施,鏟除利益驅動產生的土壤和條件,通過對濫收、截留和亂用有關款項的單位和個人的嚴厲懲治,更有力地遏制利益驅動因素的影響;四要凈化執法環境,通過加強執法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提高其約束和控制自己行為的抵御能力以及通過減少和消除說情風的風源;營造公正守法光榮,枉法、壞法者有罪的社會氛圍。轉(二)針對犯罪產生的個體因素采取特殊預防措施
犯罪作為一種社會現象,必然受到多種社會因素的制約。但是,犯罪行為是由人實施的,各種消極的社會現象只有具體作用于個人,才能最終對犯罪產生影響和發揮作用。現實生活中各種犯罪現象之所以呈現出不同的規律,各種犯罪行為在各種具體的情節和過程中之所以表現出一定的差異,在很大程度上都與犯罪人的個人因素有關。所以,針對犯罪產生的個體原因尋求防范犯罪的對策,也是整個犯罪預防體系不可忽視的一個組成部分。
針對犯罪產生的個體因素采取的特殊預防措施,主要是從犯罪產生的個體原因出發,通過對個體的生活指導、心理治療、欲望克制等方式,改造與消除個人與社會不相適應的缺陷與矛盾,以達到預防某些個人走上違法犯罪道路的目的。特殊預防除應凈化微社會環境,強化道德教育,遏制不良心理的萌生之外,還應特別注意以下三個方面:
1.心理引導
具有良好的社會認知能力、社會適應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是個體心理健全發展的標志之一。具有健康的心理,才能冷靜地面對和應付外界環境的壓力和誘惑,才能以積極的姿態和合乎規范的行為方式實現自己的價值,發揮自己的創造力。因而,要在個體層面上減少犯罪的發生,首先要加強對人們心理的引導,使之能健康地發展。心理引導主要以社會一般人為預防對象,目的是增強個體的社會適應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從而通過人的內在完善,使之在面對嚴重打擊、刺激、挫折、誘惑等特定的情境下能做出符合社會法律和道德規范的行為選擇。
心理引導的重點應放在幫助人們學會轉換心理矛盾和感情糾葛,排除煩惱和心理障礙上。具體而言,一是要重視心理素質的教育和培養,學校、工作單位和家庭要善于了解兒童、職工和家庭成員的心理愿望及遇到的困難,使之感受到來自教師、同事和家庭的關懷與信任,幫助處于困惑和逆境之中的人走出迷茫和困難,引導其找到自我放松、自我開導、自我克服及學會擺脫不愉快情緒的途徑,以便通過自身的積極調整,盡快恢復健康狀態;二是要幫助人們學會理解和寬容,在競爭激烈的現代社會當中,以平和的心態面對機遇和挑戰,用關愛、理解和寬容之心處理人際關系,以更好地適應社會生活。
2.個體矯治
人的心理的發育程度和人格特征與其行為之間有密切聯系,如果一個人的心理和人格發展明顯偏離正常,就可能難以適應社會,并實施一定的反社會行為。因此,要減少個體因素對犯罪的影響,還必須對人的有缺陷心理進行治療,對病態的人格特征予以矯正。
個體矯治以具有不良心理或病態人格的特定個人為預防對象,目的是治療、矯正個體的不良習慣、不良心理和不適應社會的個性特征。個體矯治包括預防性的矯治措施和改造性的矯治措施兩方面。預防性的矯治措施以尚未實施犯罪行為的人為對象,是針對某些特定個人的“危險信號”所采取的矯治工作。根據一些心理學家的分析,處境困難、環境不良、情緒障礙都是危險信號,對于這類人,社會,尤其是家長、老師和同事要及早注意,及時加以教育和引導,以幫助其擺脫消極環境和不良思想的困擾,克服情緒障礙,最大限度地將犯罪傾向消滅于萌芽狀態。改造性的矯治措施則以已有一定犯罪行為的人為對象,主要包括犯罪后的教育、處置及后續性的幫助、監督措施。對于犯罪人的教育、處置,要注意根據犯罪人的特點采取不同的處理方法,如強制醫療、禁戒處分、運用刑罰措施、剝奪一定權利等等。
3.情感宣泄
在社會轉軌的特定歷史條件下,在市場經濟的環境中,社會生活節奏加快,社會矛盾突出,人際關系的碰撞也在增多。每一個人在遇到喪偶、失戀、生活困難、不公正待遇、工作不穩定、人際關系緊張等不愉快的人和事時,都會感到壓抑和情緒不安。此時,如能有真正的傾訴對象、適宜的發泄場所,無疑能使體內積聚的煩躁、不滿、壓力等等容易使心理失去平衡的因素及時地化解,而不致形成一股危險的力量。所以,從情感宣泄的要求出發,采取一定的方法和措施也應作為特殊預防的一部分。
(三)針對特定類型犯罪產生的具體原因采取的分類預防措施
犯罪產生的一般社會原因只是在深層次上起作用,它們不會直接促使某一類或某一個具體犯罪的出現。犯罪產生的一般社會原因只有借助于直接原因和條件及犯罪人主觀上的一些因素才能發揮作用。因此,認識和解釋犯罪還必須從微觀入手,探求那些直接引起和影響具體犯罪發生的因素。由于各種影響犯罪的因素在作用點、作用面上的差異,它們總是更經常地與特定的犯罪聯系在一起。因此,在犯罪預防體系中還必須有針對特定類型犯罪產生的具體原因而采取的,旨在消除犯罪產生的直接原因和條件的具體措施。分類預防是相對于全局性的整體預防而言的,是從客觀需要出發,針對犯罪實施主體、犯罪實施的手段及犯罪實施的場合與領域的特殊性而采取的預防措施和預防活動。
犯罪的分類預防盡管只著眼于局部,但由于選取的角度和服務的要求不同,也涉及到許多方面,如根據犯罪實施主體的職務、年齡、性別、狀態等進行的特別預防;根據犯罪發生的場合、領域、階段進行的特定預防;根據犯罪的基本類型、行為方式進行的專門預防等等。在每一類預防中,又可以視不同情況,滿足不同需要而進一步劃分出亞類。如從實施犯罪的主體角度看,國家工作人員、青少年、女性、老年人都可以作為一個亞類群體而成為分類預防的內容;從犯罪發生的領域看,金融系統、稅務系統、交通運輸部門、邊緣社區等都是分類預防的著眼點;從犯罪的結構類型和行為方式角度看,犯罪分類預防的內容就更加豐富多樣:從結構類型上說,可以分別就財產犯罪、暴力犯罪、淫亂性犯罪、瀆職犯罪等進行針對性的預防;從行為方式上看,則可以就計算機犯罪、有組織犯罪、跨國、垮地區犯罪等進行分類預防。
總之,犯罪的分類預防具有較大的靈活性和更強的針對性,它可以適應實踐中懲治與防范犯罪的要求而隨時變換預防的重心。由于分類預防是針對犯罪產生的直接原因和條件采取的預防措施,往往更容易收到立竿見影的效果,因此,應將其作為犯罪預防工作的重要方面。
三、復合性——構筑犯罪預防體系的目標要求
任何一個國家的犯罪研究莫不起步于犯罪的現實壓力,我國的情況也是如此。這種狀況既表明展開犯罪問題的研究源于社會需要,也要求犯罪學的研究以服務于社會需要為目的,即最大限度地防止、遏制和減少犯罪。因此,要調動一切積極因素,采取一切可能措施,消除、割斷或削弱犯罪與其產生原因之間的因果關系。由于犯罪產生原因的綜合性和廣泛性,犯罪預防也必須同時從多方位、多角度進行,也就是說,犯罪預防要具有復合性。
(一)犯罪預防的主體要具有復合性
社會是一個有機聯系的整體,犯罪則發生在復雜的社會中,與社會的方方面面相聯系。所以,防治犯罪,單靠一個機關、一個部門是不能根本解決問題的。預防犯罪,需要各部門齊抓共管,通力合作。也就是說,既要依靠公安、檢察、法院、司法等專門機關的骨干力量,及時、有力地打擊犯罪,又要充分發揮民政部門、宣傳部門、工會、共青團、婦聯、居(村)民委員會、學校及家庭社會各界的力量。如各級黨委和政府要組織和協調各部門、各組織的預防工作;各基層組織要及時引導、幫助、疏緩矛盾和減弱誘發犯罪的消極因素;家庭和學校則要認真承擔起青少年的價值觀引導和德、智、體教育。將專門機關的工作與社會各界力量相結合,就可以根據不同的情況,實行不同的政策,采取不同的方式,從而形成一個完整、嚴謹的預防犯罪體系。
(二)犯罪預防的手段要具有復合性
對于犯罪的預防來說,不可能有包治一切的“靈丹妙藥”,防治犯罪的手段和方法必須隨犯罪產生的原因和施治的主體而發生變化。雖然從大的層面上看,犯罪預防的手段只包括刑事打擊和社會防范兩種,但在每一種手段中,又包含極為豐富的內容。
國家專門機關采用的刑事打擊是犯罪預防的首要方面,也是防治犯罪不可缺少的手段之一。刑事打擊涉及很多內容,如刑事立法的政策原則的確定和立法實踐活動;揭露犯罪事實和犯罪人;犯罪的刑事追訴,刑罰和刑事措施的科處和實行等等。刑事打擊的效能主要通過刑事立法的完善和嚴格刑事執法得以實現。
由社會各界進行的社會防范是犯罪預防的基本環節。因為眾多產生犯罪的因素都存在于社會之中,所以,社會防范的具體方法涉及政治、經濟、行政、法律、文化、教育等多種手段。政治手段主要是加強對全民的思想道德教育,幫助人們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和道德觀,增強抵抗力和免疫力;經濟手段是指大力發展社會生產力,不斷提高人民群眾的物質生活水平,不斷增加就業機會,完善退休、養老、失業救濟等各項福利制度,使得人們能夠通過自己的勞動或正當的經濟來源滿足生活需要;行政手段是指加強各部門、各單位的人財物的管理和監督,增加各項權利運作的透明度,努力減少誘發犯罪的機會;法律手段是指進一步完善我國的法律制度,把社會的監督管理全部納入法制的軌道;文化手段主要是加強新聞媒介的輿論導向作用,加大正面宣傳的力度,同時清理文化市場,取締污染社會環境的各種精神垃圾;教育手段主要是普及和加強全民的文化教育,提高人民群眾的文化素養,增強知法、懂法的能力。各種手段相互配合、互相銜接,會使得防治犯罪的工作更加積極、主動和富有成效。
(三)犯罪預防的途徑要具有復合性
由犯罪預防的目的所決定,犯罪預防的途徑也應具有復合性,即犯罪預防工作應同時從保護、指導、治理和減少被害機會等不同側面進行。
首先,要發動社會上一切有能力預防和控制犯罪的力量,在全社會范圍內消除和減弱引起犯罪的因素,如不斷提高人們的物質生活水平,減少各種社會矛盾和沖突;利用輿論傳播工具廣泛、持久地進行道德教育,提高人們的道德水平和守法意識等等。這種預防不是為了專門消除犯罪現象而采取的措施,而是通過發展生產,改革社會制度的弊端而凈化社會環境,為人們提供生活、學習、工作、娛樂等條件和保障,故有人將其稱之為保護性預防。
其次,要及時發現微社會環境中容易引發犯罪的因素和個體心理向不良方向轉化的苗頭,妥善解決有關問題,去除犯罪隱患。這種預防主要以處于違法犯罪邊緣的人及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或少管人員為對象,進行有針對性的矯正和治療。有人稱此種預防為指導性預防。
再次,要善于發現和解決現實生活中容易引起犯罪的因素,通過監督、檢查、調查的方式加以限制或改善,如通過定期檢查、隨時抽查財務、稅收、執法情況,強化監督機制;通過加強戶籍、人口管理,通過加固門窗、安裝防盜、報警裝置,強化治安手段等等。這種預防主要著眼于減少和消除犯罪產生條件,通過堵塞漏洞,減少犯罪機會,增加犯罪風險,所以有人稱之為治安性預防。
最后,還要從加強公眾的防范意識入手,教育人們克服麻痹思想和恐懼心理,避免自己成為犯罪的被害人。這種預防強調被害人和潛在被害人在犯罪預防中的特殊作用,強調被害人主動發現并自覺消除自身存在的各種容易致害因素在減少犯罪發生中的作用,故被人們稱作被害預防。
綜上所述,超前性是犯罪預防的內在要求,其在最基本的意義上影響犯罪預防的整體思路;對應性是擬定犯罪預防措施的切入點和突破口,其在縱向上與犯罪產生的原因相對應,從而形成犯罪預防的不同層次,有的放矢地指向各種犯罪產生的原因;復合性則是犯罪預防目標實現的保證,其在橫向上確保各參與犯罪預防的主體、各類犯罪預防的措施和各種犯罪預防的途徑有機納入一個整體之中。超前性、對應性和復合性雖各有側重,又缺一不可,成為犯罪預防體系的三個支點。以超前性、對應性和復合性為支點構筑犯罪預防體系,可以兼顧專門機關和社會團體、刑事打擊與社會防范、總體預防與個別矯治、犯罪預防與被害預防等諸種關系,可以多管齊下,治理、防范并舉,及時、準確、高效地預防、控制和減少犯罪,進而維護國家的長治久安。
需要指出,犯罪預防不僅僅是停留在理論層次上的學說,其只有應用于社會實踐才能體現出自己的價值。而要把抽象的理念付諸實踐,必須把犯罪預防的總體思想與切實可行的具體措施有機結合起來,形成前后相接、相互配套的犯罪預防網絡。筆者相信,在合理確定犯罪預防總體框架的基礎上,努力尋求、切實落實具體可行的防范措施,必將在新的層次上取得更好的預防效果。
【內容提要】僅僅研究犯罪預防的具體措施是不夠的,必須從總體上構建犯罪預防體系。科學的犯罪預防體系應當具備超前性、對應性和復合性三個支點。超前性從總體上影響犯罪預防的整體思路;對應性直接針對犯罪產生的原因,對癥下藥;復合性確保參與犯罪預防的主體、各類預防措施有機地納入統一的整體之中。三個支點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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