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標志保護分析論文

時間:2022-01-26 11: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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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標志保護分析論文

1地理標志的相關概念及特征

GeographicalIndications,即“地理標志”,包括貨源標記和原產地名稱。“貨源標記是指表示一種產品來源于某個國家、地區或地方的說明標記,通常由名稱、標記或符號組成”,例如“中國制造”等。“原產地名稱是指一個國家、地區或地方的地理名稱,用于指示一項產品來源于該地,其質量或特征完全或主要取決于該地的地理環境,包括自然和人為的因素”。目前,法律所保護的地理標志主要是指原產地名稱,而不包括貨源標記。TRIPS協議第22條第1款將“地理標志”規定為“表明某一貨物來源于某一成員的領土或該領土內的一個地區或地方的標記,而該貨物所具有的質量、聲譽或其他特性實質上歸因于其地理來源”。我國《商標法》第16條第2款將其定義為“標示某商品來源于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頒布的《原產地標記管理規定》第4條第3款規定“地理標志是指一個國家、地區或特定地方的地理名稱,用于指示一項產品來源于該地,且該產品的質量特征完全或主要取決于該地的地理環境、自然條件、人文背景等因素”。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5年頒布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第2條規定“地理標志產品,是指產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質量、聲譽或其他特性本質上取決于該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經審核批準以地理名稱進行命名的產品。地理標志產品包括:①來自本地區的種植、養殖產品;②原材料全部來自本地區或部分來自其他地區,并在本地區按照特定工藝生產和加工的產品”。從以上的各種規定中,可以得出“地理標志”主要有以下四個基本特征:

第一,標示某一特定的地區、地域,具有指示性、地緣性。地理標志表明某一商品來源于某一特定的地區、地域或地方,既指示了商品的特定地理來源,又決定了只有屬于商品特定地理來源地的才可以擁有地理標志,因此具有指示性和地緣性。

第二,表明商品與特定地區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相關,具有相關性、客觀性。地理標志直接體現了某一商品的質量、聲譽等特征,直接決定于其地理來源的自然因素、人文因素等,因此具有相關性,并且這種相關性必須是客觀真實存在的,虛構的標志不被視為地理標志,如“北京”空調,因而地理標志必須具有客觀性。

第三,直接體現特定商品的質量、聲譽等特征,具有價值性。地理標志指向一定的產品,并且直接表明該商品具有某種或某些區別于其他同類商品的特殊質量、信譽等特征,在競爭中就具有極大的優勢,會產生巨大的經濟效益,所以其具有價值性。

第四,地理標志的產生基于商品的特殊品質、聲譽等與某地區自然因素、人文因素相關聯的事實,并非基于法律的規定,具有自然性,并且其存續也以此種關聯事實的存續為前提,只有這種關聯事實消亡才會導致地理標志的消亡,不因期限等原因而消亡,因此又具有某種意義上的永久性。

2地理標志法律保護的意義

2.1有利于農民增收若農產品獲得地理標志保護,成為地理標志產品,對于該農產品的質量、信譽等具有巨大的宣傳作用,促使農產品價格提升、市場需求擴大等,對于農民增收具有巨大的推動作用。

2.2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加快農村經濟結構的調整一旦農產品具有良好的市場價格、巨大的市場需求,農民便會主動積極轉向該產品的生產,同時為獲得更大的競爭力,以企業為龍頭、生產加工銷售一條龍的農業產業化必將隨之發展起來,這對于農村經濟發展、農村經濟結構的調整具有巨大的促進作用。

2.3提升農產品的國際競爭力獲得地理標志保護,能夠極大地促進農產品的質量、特性等在國際上獲得認可,樹立農產品的特色,在相關農產品的國際競爭中獲得競爭優勢地位,提升農產品的國際競爭力。

2.4為消費者的消費提供可靠的選擇在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現階段,一些生產者受利益驅使,置消費者的健康于不顧,生產有毒有害食品,增加消費者的消費風險,而受地理標志保護的農產品直接表明其質量、聲譽等,消費者完全可以基于對地理標志保護的信賴而做出選擇,保障消費的安全。

2.5文化意義地理標志產品的特殊品質、聲譽與產地的人文因素有著密切的聯系,很多地方特產由于具有特定的歷史文化內涵而受到地理標志保護。中國是一個文明古國,有著十分豐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若對這些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完善的地理標志保護,不僅能夠從中獲得巨大的經濟效益,更有利于宣傳博大精深的中華文化,保護中華文化的歷史傳承。

3我國地理標志法律保護制度的構建

當今國際社會對地理標志的保護,主要有三種模式:第一,專門法保護模式,該模式通過專門立法對地理標志進行專門、全面的保護,法國在1919年頒布的《原產地標志保護法》,對于地理標志的保護力度較強,是采取該模式的代表國家;第二,商標法保護模式,是指將地理標志作為一種特殊的商標,通過注冊為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進行保護,例如美國1946年頒布的《聯邦商標法》,目前世界上的多數國家都采用此種保護模式;第三,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模式,該模式并未對地理標志進行專門保護,僅通過打擊反不正當競爭行為對地理標志進行補充保護,例如德國1994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第3條的規定。

我國的地理標志保護起步較晚,但地理標志保護逐漸受到廣泛的關注和重視。《商標法》規定地理標志可以通過注冊為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受到保護,側重于對地理標志本身的保護,2005年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頒布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側重于對地理標志產品進行保護并同時達到保護地理標志的目的,此外,還有《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都有關于地理標志保護的規定。由此可見,我國的地理標志保護主要為商標法保護和專門法保護兩種模式,同時由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補充保護。這些模式對地理標志的保護途徑、管理等存在諸多不同規定,在實踐中已經引發了商標權與地理標志權沖突等一系列問題,因此地理標志保護模式的選擇已經成為我國地理標志保護工作亟待解決的問題。

在對當今國際社會各種地理標志保護模式的對比分析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國情,筆者認為,我國可以采取專門法保護與《刑法》保護并行的雙軌制,一方面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理標志法》,另一方面在《刑法》中規定有關侵犯地理標志權的罪名。主要理由是:

第一,現實的需要。5000多年悠久的歷史、960多萬平方公里的遼闊大地以及多樣的民族文化等決定了我國豐富的自然資源和人文資源,也造就了大量極具地理標志保護價值的產品,如涇縣宣紙、景德鎮瓷器、云南普洱茶等,這些地理標志產品在經濟、文化等各方面都有著極大的價值,因此,必須對其進行全面、完善的保護。但是,我國的地理標志保護起步晚,相關制度建設很不完善,實際效果不盡如人意,遠遠不能滿足現實的保護需求,因此,我國必須加大對地理標志保護的力度。由于現有的《商標法》未就地理標志進行詳細的規定,僅對作為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注冊的地理標志與其他注冊商標進行相同的保護,這不僅難以體現地理標志的特殊價值和地位,更不能為其提供全面保護。同時,《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作為一個單行法規,立法層次低、規定簡單粗糙、缺乏足夠的權威和保護力度,并不能夠發揮專門法應有的保護效果。因此,筆者認為我國應當在現有法律的基礎之上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理標志法》,同時在《刑法》中設立侵犯地理標志的具體罪名,對地理標志進行專門、全面、有力的保護。

第二,立法先例決定了建立雙軌制的可能性。“在知識產權領域,同一標的取得兩種以上權利,由兩種以上法律保護的例子比比皆是,這是由知識產權保護對象是抽象的信息這一特點決定的,因此,重復保護或說雙重保護并不違反知識產權法的基本原理”。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不僅有專門的《專利法》、《商標法》和《著作權法》予以保護,更在《刑法》中有假冒注冊商標罪、假冒專利罪、侵犯著作權罪等專項罪名予以保護,而這些權利正因為雙重保護制度而獲得了強有力的保護,實際效果較好,因此基于地理標志保護的特殊重要性,也可以采取專門法保護與《刑法》保護并存的雙軌制。

參考文獻:

[1]吳漢東.知識產權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322.

[2]張玉敏.我國地理標志法律保護的制度選擇[J].知識產權,2005(1):14.

[論文關鍵詞]地理標志地理標志保護雙軌制

[論文摘要]地理標志作為知識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巨大的經濟、文化價值,地理標志保護也是國際社會普遍關心的問題,但目前尚未形成統一的保護模式。我國作為一個農業大國和文明古國,地理標志保護更具有巨大的現實價值,但是,目前我國的地理標志保護制度構建存在諸多問題,導致地理標志保護難以適應現實的需求。借鑒國際社會的立法經驗并結合我國的基本國情,筆者建議建立專門法保護和《刑法》保護并存的雙軌制地理標志保護制度,為地理標志提供全面、有力的法律保護,最大程度發揮地理標志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