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分析論文
時間:2022-01-31 06: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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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官忠告”措施。這項措施要求每位審判人員在制作判決書時,針對少年被告人不同的犯罪行為,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制作一份“法官忠告書”,分析其犯罪行為對社會、對家庭對本人的危害性,曉之以法,情理交融。法官忠告書于送達判決書的同時,發至少年被告人手中,使少年犯在看到判決書后,再受到一次法制教育和情感教育,從而幫助他們認罪服法,吸取教訓,樹立重新做人的信心。
二、規范文書。積極實踐,總結規范,針對未成年人特點進行裁判文書制作改革。在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無論是適用普通程序還是簡易程序的案件,都充分地體現“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在制作未成年人裁判文書時對這一部分內容的制作一絲不茍,并堅持在裁判文書中體現“寓教于審,審教結合”審判內容。特別是在制作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裁判文書時,嚴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下發的《關于一審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普通程序的刑事判決書等4份補充樣式的通知》,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將少年法庭在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調查未成年人的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際、成長軌跡、犯罪主客觀原因等等,溶入判決書之中,有針對性的對少年犯進行教育,使失足少年和法定人為之觸動。失足少年和法定人說,得到既是刑期書,也是一份客觀分析失足少年走上犯罪道路的認證書,使失足少年及法定人心服口服,為失足少年悔過自新,法定人加強對失足少年的教育指出了方向。同時,使經常為未成年人辯護的律師,在以后的庭審教育階段,能針對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主客觀原因作較充分的準備,教育具有一定的說服力。
三、實行庭前調查制度。在開庭審理前對未成年犯進行社會調查,查找其走上違法犯罪道路的原因,從而對未成年犯準確定罪量刑,促其改過自新、重新做人。主要對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以及實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表現等基本情況進行調查,并制作調查報告。同時還制定了《未成年被告人調查表》、《法定人調查表》、《未成年被告人家庭情況調查表》、《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原因調查表》。通過對未成年被告人居住地居民、親友的走訪調查,使法庭審判人員對未成年被告人犯罪根源、犯罪原因、犯罪前的表現等情況,有了進一步的了解,有利于對未成年被告人正確的量刑和有針對性地對其進行教育,促其接受改造。
四、實行庭前告知制度。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司法為民要求,切實維護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我們在向未成年被告人送達起訴書副本時,向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人送達《黑龍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告知書》,向其講明被指控的罪行和適用的有關的法律條款;并告知訴訟的程序及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消除未成年被告人的緊張情緒。同時,在向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人送達起訴書副本時,告知其訴訟權利、義務和在開庭審判中應當注意的有關事項,以及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人對案件有何建議與要求,如向法院提出從輕判處未成年被告人管制、拘役、宣告緩刑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免予刑事處罰等適用法律建議的,應當提供有關未成年被告人能夠獲得監護、幫教的書面材料。
五、實行流程管理。為了充分利用“庭前、庭上、庭后”的有利時機,對少年犯進行入情入理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促使他們悔罪自新,以達到寓教于審、重新塑造自我的目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結合少年法庭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對未成年犯寓教于審延伸教育工作實行流程管理。制定《北安市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對未成年犯寓教于審延伸教育工作流程圖》,較全面反映了少年法庭在審理少年犯案件時的工作情況。六、注重發揮人民陪審員的作用。為了維護司法公正,提高審判工作的透明度,進一步落實司法公開原則,在審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時,注重發揮人民陪審員的作用,審理合議庭人員均由人民陪審員組成。吸收人民陪審員參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審理,不僅可以消除未成年被告人與法庭的對立情緒,而且可以彌補少年法庭審判人員的不足,以及在教育學、心理學等專業科學方面的不足。我們選任具有法學理論知識,熟悉少年特點,熱心于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工作的北安黨校教師和通過全國司法考試的在校教師為人民陪審員。人民陪審員在參加合議時,充分利用自己的專業知識,解決審判中的疑難問題,不僅有助于查清事實,正確使用法律;同時,注重從社會道德標準的角度對案件進行評斷,而且反映了社會的價值觀念和道德觀念,使裁判結果更能達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有利于樹立司法權威。一年來,由人民陪審員參與合議的案件,均無上訴、更審和改判的案件。
七、推出了法定人參與訴訟制度。法定人訴訟參與制度,即是在審理未成人刑事案件中,注重依法保障法定人的訴訟權利,充分發揮法定人在維護未成年人訴權及矯治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作用。在送達起訴書副本時,向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人送達《黑龍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告知書》,向其講明被指控的罪行和適用的有關法律條款,并告知訴訟的程序及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和在開庭審判中應當注意的有關事項,從而消除未成年被告人的緊張情緒。同時,征求他們對案件的建議與要求。如向法院提出從輕判處未成年被告人管制、拘役、宣告緩刑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免予刑事處罰等適用法律建議的,應當提供有關未成年被告人能夠獲得監護、幫教的書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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