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證派犯罪學分析論文

時間:2022-02-22 03: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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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證派犯罪學分析論文

一、社會學派的刑罰觀

德國學者李斯特是社會學派的杰出代表。他提出了社會因素和個人因素的犯罪原因二元論,并斷言在犯罪形成中社會因素具有決定性作用。李斯特根據反社會性的危險程度,將罪犯分為偶犯和慣犯,慣犯復分為能改造的和不能改造的兩種。偶犯再犯相同性質罪的可能性小;能改造的慣犯,具有先天性的或后天性的犯罪傾向,應處以自由刑,并進行教育改造,使其復歸社會;對不能改造的慣犯,因其復歸社會幾乎不可能,所以采取與社會永久隔離的措施。李斯特認為,好的刑事政策和行刑政策(包括好的社會政策)比最好的刑罰還要有實效,而最好的社會政策,也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李斯特的目的刑論(教育刑論)是其刑罰理論的核心,即他主張刑罰是以保護有關個人的生命、身體、財產、自由、名譽的利益,保衛國家的存在、安全和統治作用的法益為目的而適用的。只有“法益保護”或“社會防衛”才是刑罰的目的和刑罰的正當化根據。李斯特還認為,刑罰的另一個目的在于改造和教育犯人,消除其危險性,使之重返一般市民生活之中。他特別強調個別預防的重點是預防已受到處罰的人再次犯罪。刑罰的份量以為了消除犯罪人的危險性(犯罪性),使之重返社會所必需的處理期間為標準。與其說刑罰的目的是威嚇、儆戒一般人,不如說是使人自身得到改造、預防犯罪更為重要一些。這就是所謂的改造刑論、教育刑論以至特別預防主義。這點被認為是他在刑法學上最大的功績。

2、實證犯罪學刑罰觀的特點

前面所述的是實證派犯罪學代表人物的刑罰思想,相比較古典學派的刑罰觀而言,實證派的刑罰觀有其自身的特點:

1.目的刑論

在刑罰的根據上,實證派否定古典學派的報應刑論,認為刑罰不是對犯罪的報應,而是追求一定的目的,如龍布羅梭主張防衛社會是刑罰第一目的,而改善犯罪人則是刑罰的第二目的。李斯特則認為只有“法益保護”或“社會防衛”才是刑罰的目的。

2.個別預防論

實證學派反對古典學派一般預防的傳統觀點,相反認為,根據犯罪人的類型,因人施罰,特別預防才能實現防衛社會的目的。如龍布羅梭認為刑罰應與個別預防的需要相適應。菲利在

否定古典學派刑罰是罪犯“選擇”犯罪的結果的觀點時,指出:我們每個人在出生時都受到一定的生理和心理方面的遺傳,并在生活中表現出來,這就構成人類活動的個性因素,主張針對犯罪人進行改造的個別預防論。

3.因人施罰論

人類學派的倡導者都強調犯罪中存在犯罪人的個性因素,由此對犯罪人進行分類,并根據分類針對不同的罪犯實施不同的處罰,才能實現特別預防。社會學派的李斯特也提倡刑罰個別化。

4.保安處分論

實證學派認為古典學派的刑罰對于犯罪人而言,是無效的。正如邊沁所謂的刑罰的每一次施加,都被證明是對犯罪遏制的無效一樣,實證派們極力推崇刑罰替代措施——保安處分,認為這種刑外刑才能真正體現因人施罰,達到預防犯罪人再次犯罪的目的。

5.刑罰主觀主義論

實證學派從罪犯個體入手,來考察犯罪,實現防衛社會的目的。因此刑罰不再是與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相適應,而是應與犯罪人的危險狀態相適應。

6.否定刑罰法定原則

由于強調特別預防,因人施罰,因此實證學派們肯定了刑罰替代措施這種法外刑,雖然并未明文反對古典學派的刑罰法定主義,但是從他們的主張來看,是否定至少是修正刑罰法定原則。

參考文獻:

1.嚴存生著:《論法與正義》,陜西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2.張文顯著:《當代西方法學思潮》,遼寧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3.馬克昌主編:《近代西方刑法學說史略》,中國檢察出版社1996年版。

4.[意]菲利著:《實證派犯罪學》,郭建安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

5.[意]龍勃羅梭著:《犯罪人論》,黃風譯,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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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羅法洛著,《犯罪學》,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6年版,第204頁。

[2]菲利著,《實證派犯罪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7年版,第27頁,第4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