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積案過程中面臨的問題應對措施論文
時間:2022-09-19 03: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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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執行難“是人民法院執行工作中普遍存在的問題,也是一個跨世紀的司法難題。1999年黨中央批轉了最高法院《關于解決”執行難“問題的報告》以中央文件下發全黨,黨的十六大更明確地提出要:切實解決”執行難“問題,以及近年來出臺一些關于執行方面的司法解釋等,這些都為人民法院解決執行難的問題提供有力保障。但是目前”執行難“的問題仍然很突出,尤其是基層法院的積案更是存在著各種難執行的問題,包括內外界的各種因素制約了執行工作的開展。筆者通過所在基層法院在近幾年實施執行會戰等各項集中執行活動中針對執行積案總結出”執行難“的表現、原因及解決對策。
論文關鍵字:立法執法執行積案解決對策
一、執行難的表現類型
通過近幾年開展的執行會戰等集中執行活動,筆者所在基層法院對執行積案實行梳理、自查、歸總,總結出“執行難”主要表現在:一是涉“財”案件執行難。由于我國許多登記制度不健全,在執行時難以尋找或確認被執行人的財產。基層法院大多面對農民執行,一些被執行的農民外出打工經常人走財空,造成人難找財產難尋。二是涉“困”案件執行難。這類案件標的額較小,但未結案比例較大,被執行人不是逃避執行,轉移財產,他們確無執行能力,大都屬于城鄉特困戶;有的借款承包土地或經商,由于自然災害、經營虧損而一貧如洗,根本無力償還債務。三是涉“企”案件執行難。一些企業轉制、并軌、有的名存實亡,有的嚴重虧損,職工的工資沒有保障,法院一旦強制執行就會導致群體上訪,影響穩定,影響改制。四是涉“府”案件執行難。這類案件涉及到村委會、鄉鎮政府、縣市政府。這些單位有的直接承擔責任,有的承擔連帶責任。一方面由于地方經濟困難暫無履行能力另一方面執行人員的人、財都受制于地方政府而不敢執行。地方政府為了保護地方經濟利益而干預執行,造成案件久拖未果。
二、積案“執行難”的成因
“執行難”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以從以下三個層面分析
(一)從社會層面看
1.由于社會誠信度低,個別當事人素質低下。隨著商品經濟的不斷發展和經濟交往的不斷增多,當事人之間因權益紛爭而涉訟的案件大量增多,有些被執行人法制觀念淡薄,置生效的法律文書于不顧,置對方當事人的生產、生活困難于不顧,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能拖則拖,能避則避,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義務的債務人越來越少,導致申請強制執行的案件數量逐年上升,積案數量也不斷增加。
2.經濟發展落后,自然人收入偏低。企業單位大多數是面臨倒閉、關、停、并、轉在改制之前所欠債務約定不明。機關事業單位無經費來源,多年陳欠無力清償。
3.執法環境差,領導指意多,部門干擾多。人大要求加大力度依法執行,政府要求保護地方經濟,法院執行人員只好見機執行。社會各界為法院設置執行障礙多,配合、協助法院執行的少。另外,由于信訪條例不健全、執行不嚴,只要當事人因執行上訪,有關部門不管原因,只要結果導致執行左右為難。
(二)從立法執法層面看
1.有關執行的法律規定亟待修改。當前,法院執行積案多,執結率不高,和民事訴訟法第219條的規定有直接的關系。該規定指出“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因此,當事人為了避免超過法定的申請執行期限,即使明知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也不得不向法院申請執行,這類案件不是法院、當事人想執行就可以執行的,結果只能造成執行積案越來越多,導致人們對法院乃至整個法律制度的失望和不滿。
2.申請人的風險意識淡薄,法律知識缺乏。一些案件難以執行,一方面交易過程風險意識差。出現糾紛進行訴訟時,沒有及時申請財產或證據保全。判決生效申請執行時,不向法院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財產,認為判決后,錢馬上就能到位。
3.執行依據錯誤。法律規定執行依據是生效的法律文書,包括民事、刑附民、公證仲裁等。其中實體處理錯誤時有發現,但往往又因法律障礙不能糾正而予繼續執行,必然最后導致錯誤執行。一些案件因再審重審,幾經周折使執行期限無限期的延長。有些案件當事人不管有理無理在法院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就申訴、上訪。致使一審法院執行人員在執行過程彷徨不前,左右觀望。
(三)從心理層面上分析
1.當事人的心理。做為申請執行人他們認為其起訴了,費用交了,他們就沒有任何義務了,法院就應負責執行。被執行人因對判決不服,抵觸情緒大,不配合法院執行。千方百計轉移財產逃避執行。
2.社會求穩定心理。執行與社會穩定可以說是一對矛盾的問題。特別是執行涉企、涉政府、涉社會特殊群體案件,為了穩定問題,執行就顯得軟弱,就需穩定。
3.法官的心理復雜。目前執行人員的心理壓力較大,這種心理一方面來自領導,執行員的任命、晉級、工資待遇等由地方人大、政府部門決定。他們不能真正地獨立司法,有些案件就是領導不過問,也得知道怎樣去執行。另一方面來自當事人,執行工作對抗性較強。有的甚至有生命危險,而法律沒有賦予執行人員的特殊的權利。對人身安全沒有什么特殊的保護。只有懲戒沒有豁免,經常出現干的越多,出現問題越多。諸方面原因使執行干警的積極性不高,消極執行。
三、解決積案“執行難”的對策
為了最在限度的實現債權的利益,緩解積案“執行難”的局面。主要從以下方面尋找對策:
(一)深化執行工作改革。通過改革建立起執行工作統一管理,統一協調的管理體制。執行局內部實行執行實施權和執行裁決權兩權分離,從而使執行工作朝著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監督有力的方向發展;使各種困擾、對抗、干預,妨礙執行的行為無隙可乘,使違規執行無計可施。
(二)圍繞公正、窮盡各種手段
一是多方面開展執行宣傳工作
加強普法宣傳,讓更多的被執行人明白不履行義務所要承擔的法律后果,使他們能夠自覺履行義務;同時也使申請人明白這樣一個道理:在執行中,只要法院執行人員嚴格依法律規定的程序及時采取了執行行為,窮盡了法律手段,那么,即使申請執行人的權利沒有全部得到實現,也應當認為法院已經盡到了法律賦予的職責。唯有如此,人民法院才能卸掉沉重的包袱,走出執行難的怪圈,使執行工作步入良性循環的軌道。
二是用好用足法律賦予的權利
通過統計發現許多執行案件靠被執行人自動履行結案的較少,大部分案件是靠法院強制執行,或者由法院采取司法強制措施后才自動履行的。在執行人員執行案件時,平時我們強調靠說服教育促其自動履行,但更注重強制執行。對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的被執行人,堅決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扣劃、拍賣、變賣等強制執行措施。公務員之家
三是做好執行前置工作、降低當事人執行風險
全力推行“陽光執行”和風險提示。把執行的全部程序公開,以便當事人和各界的監督。在執行中實施執行公開告知制度和實施執行風險和不履行生效判決文書后果告知制度。在申請執行期間,分別向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風險告知書》、《申請執行人提高內執行人財產狀況(線索)書》和《被執行人財產申報表》等。此外,在訴前、訴中、判決前、判決后及申請執行前實行執行風險全程提示,分別在上述各個階段均告知當事人可能面臨的執行風險。對被告確無履行條件的案件,審判人員引導當事人選擇實現權利的其它方式,避免訴訟后案件一判決就成執行“死案”。
四是全面推行執行案件備案登記制度
對在訴訟中未采取財產保全的案件,在執行立案前,先行對被執行人財產實施調查;對經調查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被執行人下落不明又無財產線索的案件,經申請人同意后暫不予立案受理,進行備案登記。這樣既減少了執行案件的數量,也保證了申請人的申請執行權不過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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