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國司法文明的途徑論文
時間:2022-09-25 04: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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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司法文明是政治文明的一部分,是國家司法機關在長期處理各類案件的過程中所建立起來的法律文化及其各種表現形式的總和。要完善我國的司法文明就必須推進司法觀念的轉變,推進司法體制的改革,提高司法人員的素質。司法文明不僅是法治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政治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只有完善司法文明才能真正實現法治文明和政治文明。
[關鍵詞]司法文明問題途徑政治文明
一、司法文明的涵義
所謂司法文明就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在長期處理各類案件的過程中所建立起來的法律文化及其各種表現形式的總和。司法文明不只是靜態的一種文明,也是動態的文明,例如司法實施、建構等。司法文明的水平可以說是社會的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在司法領域中的表現,是人類社會在長期的司法活動中所創造積累的精神成果、物質成果和政治成果的總和。從范圍上講,司法文明是法治文明,進而是政治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從內容上講,司法文明包括先進的司法理念、完備健全的司法制度、充備的司法條件以及文明的司法行為方式等各個方面的內容。
就司法文明的實質而言,其本質就是實現司法公正。羅爾斯指出:“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正如真理是思想體系的首要價值一樣?!比祟悓φx的追求早在有法律和司法以來,便已經開始了。在現代社會,由于司法不僅具有解決各種沖突和糾紛的權威地位,而且司法裁決是解決糾紛的終極手段,法律的公平正義在很大一定程度上需要靠司法的公正裁決具體體現。因此,司法公正既是司法機關存在的原因和追求的目的,也是建立司法文明的關鍵。
二、我國司法文明現狀
1.司法審判不夠公開透明。公開審判,既便于社會監督,又便于群眾參與,使司法民主的觀念和意識逐步深入民心,從而提高全民法律意識和維權思想,有利于實現司法公正。就目前我國的司法公開審判來看,并未能做到真正的公開與透明。陪審員制度也是流于形式,陪審員往往是陪而不審,法律上沒有做硬性規定,處于可有可無的狀態,在實踐中也很少采用。
2.司法缺乏統一性。司法統一是實現法治社會司法公平和正義的基本條件,缺少司法統一也就失去了司法公正,而沒有司法公正更談不上司法文明。要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是司法文明的價值取向和目標,這要求必須有統一的司法尺度。我國目前實現司法尺度的統一還存在許多障礙:首先,司法解釋相互沖突、越權進行司法解釋甚至司法解釋凌駕于法律之上的現象較為嚴重;其次,部門保護主義、地方保護主義盛行,當國家利益與地方利益相沖突時,往往置法律于不顧;最后,司法人員在司法過程中的主觀隨意性、肆意曲解法律和歪曲事實、濫用司法裁量權、枉法裁判,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司法尺度的統一。這些障礙都必須在司法文明建設的過程中逐步加以克服,要堅決杜絕為謀求私利破壞國家法律統一實施的行為,這樣才能保證全社會的司法文明。
3.司法缺乏獨立性。司法的獨立尤其是獨立于行政權的行使正是司法走向文明的重要標志,但在我國目前體制下還存在司法權地方化和行政化的問題。這一問題立法界和司法界都給予了極大的關注。司法機關的整體運作由于人事權、財政權受地方各級黨政部門的控制,而不具備強有力的持久且不受外界牽制的支撐條件。目前,牽涉人大監督與司法獨立的關系、司法機關與同級政府的關系、司法機關與司法人員的關系、司法人員與審判組織的關系以及這些關系所反映的司法體制問題在我國還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
4.司法隊伍專業化程度低。司法活動的專業性和人們對司法的期望都對司法人員的法律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專業化、職業化、高層次化的司法隊伍,嚴格的司法人員準入制度早已成為司法文明發達國家的標志。而目前,我國的司法人員所受教育并不是系統的、正規的和高層次的,我國現有幾十萬名法官中真正經過法律專業訓練的還不到三分之一,可他們卻掌握著公民的財產分配權,甚至生命權。司法文明的水平不高是顯而易見的。
三、完善我國司法文明的途徑
一是促進司法觀念的轉變,實現司法理念的文明。我們一直堅持的司法改革,其中重要的一方面就是要在司法活動中推動司法文明的建設,使司法文明與時俱進,在前進中創新,在創新中提高。而培育文明的司法理念是建設司法文明的關鍵。文明的司法理念必然促進文明的實踐,文明的司法理念包括的內容很多,但最主要的是:維護憲法和法律的權威性、堅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保障基本人權、維護司法獨立,堅持公正司法、堅持嚴格執法等,這些理念的樹立是實現司法文明的前提。公務員之家
二是深化司法體制改革,促進司法體制的文明。十六大報告提出的司法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司法文明的核心,它能否實現關系到司法文明的最終實現與否。按照這一目標,我國司法體制改革應首先建立相對獨立的司法獨立制度。同時,這種獨立主要包含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司法權獨立于立法權,另一方面是司法權獨立于行政權。對于掌握國家立法權的人大之于司法權的職能,應該是監督的職能,而不是干預具體案件審理的職能,這種監督職能也應該主要是對案件的事后監督。而司法權獨立于行政權,是司法制度文明的根本要求。法院的經費由中央財政專項確定,解決基層法院的經費保障問題,從而開始打破司法經費由地方保障的格局,逐步化解司法的地方化難題。這些措施對于深化司法體制改革,促進司法文明是不無裨益的。
三是提高司法人員的素質,促進司法主體的文明。司法人員的形象、行為本身就是司法文明的一種表現形式。司法人員的形象在公眾心目中常常就是法律的形象,司法人員正直、無私與否,往往影響著人們對社會法律制度和法治建設的評價。只有司法隊伍的整體素質提高了,才能真正實踐司法文明,司法人員是司法文明中最具能動性的主體,如果主體的素質不提高,司法文明只能是流于形式的紙上談兵,因此,司法主體文明的實現,必須采取措施,提高司法人員的素質。十六大對司法隊伍的要求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優良、執法公正?!边@就成為我們提升司法主體文明參照的尺度。司法隊伍文明還應包括司法行為的文明。司法人員要增強人權保護觀念,尊重人權,切實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強化程序意識,這樣才能真正促進司法文明的實現。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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