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使用許可與合同探索

時間:2022-04-27 11: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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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使用許可與合同探索

關鍵詞:知識產權許可;知識產權合同

提要:本文提出知識產權的概念和法律關系,列舉了知識產權許可的載體,即知識產權許可合同。

一、知識產權使用許可一般理論分析

(一)知識產權許可的概念。知識產權被視為傳統民法物權、債權二元化財產權體系外出現的新型權利類型,其最顯著的特點就是無形性。“這一特點把它們同一切有形財產及人們就有形財產享有的權利區分開。”許可是知識產權權利人行使權力的主要方式,也是其獲取經濟利益的主要途徑。知識產權許可是一個在理論上存在的描述性的、總括的概念,是專利實施許可、商標使用許可、著作權使用許可等的總稱。通常根據情況知識產權許可由專利權、商標權和著作權的任意組合以及他們的子權利的任意組合而構成。

知識產權許可能促使知識產權應用、加快新技術傳播,有利于鼓勵創新、刺激知識產權人對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的更多投入。獲得知識產權授權之后,對許可人而言,由于自身不具備最大限度地利用知識產權的能力,因而通過許可既可以使自身基于知識產權的利益最大化,也可以全面利用經濟資源,實現社會收益的最大化;對于被許可人而言,也許在資金、市場、人才等其他經濟資源都滿足的情況下,獨缺其發展所需的知識產權,因而獲取他人的知識產權也許是企業發展的捷徑。因此,知識產權許可屬于權利變動領域,知識產權許可既是知識產權人的權利又是義務。作為所有權人,有權利決定自己使用還是許可他人使用知識產權,這是所有權人的一種基本權利。但是,如果這種權利阻礙了經濟的發展,在沒有法律規定的除外情形時,權利人對擁有的知識產權既不能自身使用,也不能對外許可,這種情況下知識產權就成為了知識產權人的一種義務,法律可以介入。

(二)知識產權許可的法律關系。“知識產權作為國家以法律形式賦予的一種專有權利,并不是一種絕對的抑制自由的特權,它體現的是一種利益平衡機制。這在知識產權的一系列制度上都有所表現,從某種意義上說,知識產權制度的發展史,就是一部構建知識產權所有人與公眾利益平衡的歷史。”知識產權許可制度適度而合理的保護,既保障了激勵知識創造的需要,又使得知識產權的授予不至于阻礙社會公眾接近知識和信息,使知識產權人的私權保護不能超越知識產權法需要保障的利益平衡目標。

第一,知識產權許可過程體現了許可人和被許可人之間的關系。知識產權人從知識產權中獲取經濟利益的主要途徑之一就是將知識產權許可出去。只要許可人享有知識產權的所有權,其他人如果想使用該權利就只能從許可人手中花錢購買,所以,在實施許可過程中就形成了許可人和被許可人之間利益的博弈。許可人作為知識產權的所有者,有權利決定是自己保留知識產權還是將知識產權轉讓或許可出去,如果許可出去,是許可給一人還是多人,在這方面許可人掌握著主動權。但是,為了尋求利益的最大化,被許可人也不是完全被動的,他有權利決定是否接受許可人規定的條件、要求以及許可期滿之后是否與被許可人繼續合作。知識產權許可制度保障了許可人和被許可人雙方利益,任何一方利益受損均可尋求法律制度的保護,做到了有法可依。

第二,知識產權許可過程中體現了創造者、傳播者和使用者三者的關系。知識產權許可利用許可合同的外在形式實現創作者、傳播者、使用者三者之間的利益平衡,并以保障許可方個體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之間保持平衡為邏輯起點。創造者作為知識產權的主體,對知識產權擁有專有權,而知識產權應用于社會就離不開傳播者,知識產權經過傳播者這一中間媒介才能最終進入市場流通渠道,為使用者所利用,進而創造社會財富。

二、知識產權使用許可合同

依據不同的標準,知識產權許可合同有不同的分類,我們重點介紹以下兩種分類:

(一)普通許可合同、獨占許可合同、排他許可合同。根據知識產權人享有對其知識專有使用的權限與被許可人簽訂的合同通常可分為普通實施許可合同、獨占實施許可合同和排他實施許可合同。

第一,普通許可合同。普通許可就是指許可方在約定的期間和地域內、以約定的方式,授予被許可方由其享有的知識產權中一項或者數項權利,同時保留了自己在同一地域和同一時間內,以相同方式行使相同權利或者向第三方發出許可證的權利,在這種情況下,許可方與被許可方簽訂的合同即為普通許可合同。普通許可合同還可以再細分為一般的普通許可合同和從屬許可合同。從屬許可合同的特殊性在于被許可方經過許可方同意后,自己能夠以“許可人”的身份再向第三方發出的許可合同。當然,此時被許可方從分許可方得到的使用費也必須與許可方分享。

第二,獨占許可合同。獨占許可合同,是指許可方在約定的期限和地域范圍內、以約定的方式,授予被許可方由其享有的知識產權中一項或者數項權利,同時在同一地域和同一時間內,不得以相同方式行使相同權利或者再向第三方轉讓的許可合同。在獨占許可中被許可方在約定的地域范圍和時間內,有權排斥包括許可方在內的一切人以相同方式使用相關知識產權。由于獨占實施許可授權的范圍廣,對被許可方有很大的優勢,獨占許可的使用費比其他類型的許可要高。

第三,排他許可合同。排他許可合同是指許可方在約定的期限和地域范圍內、以約定的方式,授予被許可方由其享有的知識產權中一項或者數項權利,同時保留了自己在同一地域范圍和同一時間內以相同方式行使相同權利,但不得再向第三方發出許可的許可使用合同。

(二)專利許可合同、商標許可合同、出版許可合同。按照知識產權的種類不同又可以將知識產權許可合同分為專利許可合同、商標許可合同和出版許可合同。

第一,專利許可合同。專利許可合同,是指專利權人或者專利權人授權的人將取得的專利作為轉讓方許可他人在約定的范圍內利用該專利技術制造、使用和銷售產品,受讓方支付約定使用費所訂立的合同。除非經過約定受讓方均不得自行許可第三方實施該專利。各國規定專利許可必須簽訂書面合同,訂立合同的目的是授權使用一項受到專利保護的發明,其中必須確定寫明授予專利的國家名稱和它的專利號。同所有的知識產權許可合同一樣,在專利許可中,許可給對方的是專利使用權,如制造權、使用權、銷售權和進口權,保留專利所有權。在實踐中,即使許可方許可被許可方在整個專利授予國家的地域范圍內獨占實施專利,且許可期限與專利期限相一致,從實際效果看好像是將專利所有權轉讓給了被許可方,但是在法律上仍是使用權的轉讓。

第二,商標許可合同。商標許可,多指注冊商標的使用許可,因為一般情況下沒有注冊的商標是不能獲得我國《商標法》保護的商標。這里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是指商標權人可以將其注冊商標許可給他人使用,被許可使用人應根據合同約定權限而簽訂合同,一般被許可使用人需要向商標權人支付使用費。商標權人或者其授權的人為許可方,另一方則為被許可方。商標權許可實施合同生效后許可方并不喪失商標所有權,仍為注冊商標的所有人。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標的是注冊商標的“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這是商標使用許可與商標權轉讓合同的區別。商標使用許可有獨占許可、一般使用許可兩種許可方式。由于商標許可涉及到消費者的利益,許多國家的商標法都規定商標許可必須向有關國家商標局登記備案。

商標許可也可能作為技術轉讓交易的一部分,與專利許可和專用技術許可結合在一起進行。在同一項目中,許可方可既提供生產制造產品的技術,又提供注冊商標的使用權。

第三,著作權許可合同。著作權使用許可合同,即版權使用許可合同,是指作者或其他版權人通過約定將著作權中的部分財產權授予被許可人行使所簽訂的一種許可使用合同。根據著作權使用合同被許可人可以在一定范圍內按雙方協商一致的方式和條件使用版權人的作品,必須向版權人支付使用費。著作權的使用許可,是把著作權人著作權的使用權讓與他人行使,保留所有權。應當注意的是,著作權許可僅僅是針對版權中的財產權許可而言的。各國法律都規定,版權中的人身權即精神權利是不能許可和轉讓的。有些國家還規定,即使通過合同約定版權人放棄精神權利,這種約定也是無效的。

主要參考文獻:

[1]鄭成思.知識產權法.法律出版社,1997.7.

[2]馮曉青.知識產權法哲學.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3.

[3](美)波斯納.蔣兆康譯.法律的經濟分析.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