敘事話語中的事實取證

時間:2022-04-29 04: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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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事話語中的事實取證

摘要:在再現事實的過程中,敘事的沖動會很自然地產生,對任何事實如何發生的任何言論都需要一個清晰的敘事形式。敘事觀并非看不出虛假與錯誤,而是寬容了虛假與錯誤,它意識到如果不寬容它們,真實完整的事實就不可能得以真正的建立。

關鍵詞:敘事;話語;事實

一、事實與敘事

1.敘事中的事實

敘事,用通俗的話講就是講故事,這并不是一個復雜的理念,我們從童年起就習慣了敘事的理解方式。但是試圖使它獲得法哲學的地位,成為證據理論的根基,卻很容易受到批判與懷疑。一般看來,敘事除了提供案情發生、發展中的軼聞趣事與偵查機關偵破案件的必要線索外,根本就沒有什么地位,一門學科如果以講故事的方式來研究它的資料,在理論上是否有根據?在方法論上是否充分?就這一點來說,敘事并非主要作為一種理論的產物,或作為一種方式的基礎,而被看作一種話語形式。這種話語形式可不可以用來再現事實,要看其主要功能是描述案件事實中的一個情景,分析一個心理過程,還是講述整個案件經過。如羅蘭?巴爾特所說,敘事“簡直就像生活本身……是國際性的,跨歷史的、跨文化的”,它應該看作更普遍意義上的對如何將過去的東西轉換成可講述(telling)的東西,而且還是以非特定法律文化背景下完成的。這正是尋求兩大法系,乃至更多法律流派對事實問題的中庸解答的途徑,建立普適的證據理論哲學根基的渠道。我們或許不能完全領會另一種法律文化(如英美法系)的特定訴訟程序所形成的事實認定模式,但我們很容易理解其中的故事,無論訴訟程序多么“別樣”,都絲毫不會損傷敘事的現實直接性給我們頭腦中傳遞出的證明信息。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說,敘事遠非某些作為經驗的特定程序規則中的一種,它是一種人類普遍接受和自然而然認可的理解信息的原始方式。

2.敘事中的話語

事實不是一種存在過的絕對真實,不是一種純客觀過程;也不是一種憑經驗和內心輕易編構的主觀虛假,即不是一種純主觀過程:應當說它是一種敘事性話語,當談論到“話語”——語言之際,我們很難分清語言本身是客觀的還是主觀的,話語將主客觀統一得那樣完善,使我們簡直會被它迷惑,而輕信事實或辨別不出真偽。話語能夠讓其聽者陷入到一個可知的或可證明的范圍之內,同時也打消了聽者對范圍之外未知領域探求的欲望,它能夠引導訴訟參與人在這個范圍內,本著法律價值的標準和行為規則來確認實在的事實,以及以冒著犧牲自身利益的風險來觸犯這種實在的事實。因此,話語的出現使“事實”變成了“敘事”,“過去事實參與人”變成了“人物”或“角色”,“證據”變成“情節”與“細節”,“親歷者”變成“闡釋者”,“一義”變成“多義”。

敘事話語能夠使過去與現在甚至未來一一對應,嚴肅而刻板的事實追尋也就變成了一場靈活多元的拼圖游戲。因為它并非簡單地反映或被動地記錄一個已經被時間虛化的世界,它精心整理在感知和反思中被給予的材料,塑造并創造新的成分,以補充痕跡間的空白,它采用的再現方式正好能夠與人類行動的生活方式相匹配,即完全可以用語言符號標識出事實的一切,而且,話語的符號性質確保了過去事實可以成為法庭認識對象的適當性。

3.敘事中的真偽

保守的證據觀念可以有針對性地認為,如果證據科學轉變成為真正的科學就必須杜絕把講故事作為其研究對象,而致力于開發那些支配事實發現的規律與方法;將“故事”逐出“事實”之外將是證據法學科學化的第一步。然而,有趣的是,正是出于對敘事的不信任才成就了敘事證據理論的根基,因為對排除“故事”的種種努力表明最終呈現的事實仍然是個故事,即使不極端地看成故事,也仍擺脫不了故事的模式。由于這一點,保守主義者反倒變成敘事主義的捍衛者。其實,敘事觀并非把案件事實與虛構的故事混為一談,它能夠清楚地區分實在的與虛假的,只是它認為那并不是核心問題之所在,最重要的關注點應集中于如何找到一條研究路徑,使實際審判中的各方均得到關于事實問題的滿意答復,甚至使理論界也無可厚非。完成這項任務需要一個對現存疑難問題更為寬容的思考視野,也就是說敘事觀并非看不出虛假與錯誤,而是寬容了虛假與錯誤,它意識到如果不寬容它們,真實完整的事實就不可能得到真正的建立。事實本身就是所發生故事的一種混亂堆積,如果不允許犯點錯誤的話,就簡直無法著手挖掘真正需要的事實。

二、敘事的性質

1.敘事的多樣性

事實在被提到司法程序審查之前,是以零碎素材的形式散見于日常生活。未確定明確的主題——查出案件事實之前,素材之間只保持著平等的相互作用,并無主次之分,但當有了明確主題,情況就人為地發生了扭曲:零散的素材必須以一種讓人信服的方式整合起來,而且還要求傳達出一定的法律意義——說明一定的人有罪或無罪、罪輕或罪重等。這種整合過程自然會牽涉到整合的規則、整合的方法、整合的認定等諸多問題。暫時拋開這些環節,單就整合結果來看,必然會形成一個符合諸規則限度內的證據的“散漫混合體”——查明的事實。之所以稱其為“散漫混合體”,是因為該查明的事實為進一步敘事提供了很多自由。因為證據中蘊含的信息無非是一種證明代碼,這種代碼被證明者賦予了自認為合理的證明意義,使證據轉變成為一種自認為強有力的論證工具。然而就整體證明來看,單一的代碼缺乏排列的語法,更準確地說,人們當然可以使代碼排列起來讓人看得多么合理,但這種排列方式并沒有統一的“語法規則”作支撐,語法規則完全是證明者個人的觀念邏輯。因此,如果一種排列可以稱為“可行”,就同樣存在其他語法規則排列出的結果亦可行,法庭上所顯現出的法官、原告、被告、甚至第三方或證人都可能提出基于自己的認識形成的事實判斷,就是最好的例證。

2.敘事的統一性

過去事實是真實發生的,不是虛假的,它向一個將來的敘述者呈現自身的形式應是被發現的而不是被建構的;然而就將來的敘述者而言,他所能采取的唯一方法只剩下建構,雖然他的目標始終在于發現真相,但是把零碎的證據組織起來無論如何都需要些想象、邏輯結構、排列組合、對比搭配等等的構建方法。兩者之間似乎有著不可調和的矛盾,原因在于,這一悖論的解答不可能僅僅局限在“真”與“偽”的二維價值評判標準中,它必須通過更高層次語境中的價值維度分析來化解,那么什么才是超越“真偽”尺度的衡量依據呢?那就是敘事的完整統一度。作為話語形式的敘事為再現事實所增添的任何東西并非非真即假,因為它們只是對真實事件的結構和過程的模擬。如果過去發生的事實能以某種神奇的方式復現的話,姑且還可以判斷這種模擬的真偽,但遺憾的是,那完全成了神話。敘事中講述的故事是以毫無競爭者對抗的絕對優勢掌握了探究事實的全局,而成為真實的故事的唯一版本。簡單地說,在沒有原品的情況下,復制品就是原品,沒有復制品的情況下,模仿品就是原品。

那么,是否可以因此而心灰意冷的認同由任何不辨真偽的敘事來決定事實呢?當然不是。正如上述所說,存在一個更高的準則:敘事完整統一度。克羅齊曾言:“擁有真實歷史的首要條件是構建一段敘事。”他強調,“難道可以否認所有的準備工作是為產生對已發生之事的敘事而服務的嗎?”也就是說,對敘事而言,只存在完整統一與否的問題,并非對與錯、好與壞、善與惡、真與假的問題,那些問題不過是傾聽者的意義解釋,敘事的本體始終圍繞著完整統一性展開。完整統一性要求敘事符合一切可能性的邏輯與經驗:材料充分、匹配恰當、連貫一致、閉合、因果等多種因素。

對客觀事實再現中的敘事性價值正是源自這種初始愿望,即一種讓事實顯示出(不管真實還是虛假)符合生活與法律要求的“實在之事”。凡是沒有合適的開頭、缺乏邏輯的過程、讓人生疑的結果、支離破碎的證據羅列,在任何時候,都會面臨著虛假的質疑。

3.敘事的時間性

司法人員在形成敘事或借用敘事時,方法和策略與作為普遍人的當事人并不一樣。司法人員,尤其是法官在發現了所發生事件的真實故事并且通過敘事把它準確再現出來之后,往往會放棄言說的敘事方式,轉而向當事人或訴訟參與人直接進行帶有明顯法律意義的說教,詳細論述經過自己深思熟慮建構起來的諸敘事要素:時間、地點、行動者、行為、過程、動機、環境以及它們相互的關聯。這樣,經過分析后的敘事已經不再稱得上嚴格意義上的敘事,被肢解了的敘事很難確保整體統一的要求,不過這對司法人員已經不再重要,敘事功能已經用盡,敘事結論已經轉化成他們頭腦中的定型模樣,在證據法學中用“內心確信”來說明這些定型模樣是多么的根深蒂固,不會輕易動搖,敘事的使命在形成信仰——“內心確信”的同時宣告結束,因此,它對司法人員來說是階段性的。

但在普通民眾眼里,敘事是永恒的,事實從碰到普通人之時至結束之際,普通人永遠扮演著紀錄者的角色,因為在司法干涉之前,那完全是他們實實在在的生活的一部分,生活對每個人而言,都是一篇沒完沒了的敘事,絕不會因為想到在未來受到法院的審視而刻意改變絲毫,即便在司法介入之后,普通人也只是身份角色的轉換,比如,有的因了解案情而成為證人,有的因涉及自己當時的行為而成為犯罪嫌疑人等等。當然,普通人可能出于某種動機或原因故意扭曲、隱瞞或虛構故事,這是賦予他們說話、講故事的權利而產生的副作用(理論上講無法真正根除),但這不是敘事本身的錯誤,與敘事無關。敘事一旦自然而然的產生,普通人的任務就已完成,至于其后的法律過濾并非他們的事兒。他們可能會改變故事的版本,卻不過是以一個故事代替另一個故事而已,他們始終不會用一個其他的什么東西來代替故事。

4.敘事的準確性

敘事的準確性直接取決于證明信息的“密度”(density)。證明信息密度小說明論證論據不充分,需要填補的證明空間大,敘事的詩化功能增強,邏輯化功能削弱,敘事的精準程度明顯降低,認定事實有可能出現懸疑與多種可能;相反,如果證明信息密度大說明論證證據豐富,空白地帶小,敘事邏輯化功能占優勢,敘事準確性提高,認定事實幾乎趨于唯一。

參考文獻:

[1]羅蘭?巴爾特著,斯蒂芬?赫斯譯.敘事的結構分析導言.形象?音樂?文本.紐約,1977.

[2]廣主藝術概念下的歷史(1893).第一評論(primesaggy)(1951).

[作者簡介]栗崢(1978-),男,山東濟南人,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法學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證據法學、訴訟法學、司法制度、法律思想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