賄賂犯罪的成因思索

時間:2022-12-16 03: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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賄賂犯罪的成因思索

刑法學上所揭示的賄賂犯罪是指各種形式的受賄罪、行賄罪和介紹賄賂罪的總稱。而犯罪學上的賄賂犯罪不僅包括各種犯罪行為,還包括違法亂紀行為。即將賄賂現象作為一個整體來進行研究。而他們為什么會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去實施一系列犯罪行為或違法亂紀行為呢?究其原因有兩個大的方面:

一、社會原因

(一)權利的失制,體制改革不配套

在新舊體制全面交替過程中,由于經濟體制改革不夠配套,政治體制改革、司法改革及廉政建設相對滯后,因此不可避免地產生一些空隙和漏洞,從而給賄賂犯罪的蔓延以可乘之機。盡管我國設置了許多權利監督機構,但是由于體制沒有理順,致使監督機制不暢,監督效能不高,某些地方的監督機構形同虛設。這些監督機構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預防賄賂犯罪的目的,但沒有得到有效的發揮。

(二)收入分配的不合理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越來越多的人投身商業,隨之而來的收入差距也越來越明顯。根據有關數據顯示,國家公務人員每月的工資是一千到三千不等,地區不同,工資有所差異,但地區間的工資高低幅度沒有太大差別。而一個商人,如果瞅準商機,一次可賺幾十萬甚至是幾百萬,像房地產商,他們在投入資金搞建設的同時也抓住了現在房價在逐年增高的商機,幾十萬甚至幾百萬的投入可能換回的是幾百萬甚至幾千萬的回報。這些收入差距刺激越來越多的公職人員在外搞副業,他們利用自己在社會上的地位,對周圍人的影響力不斷為自己的副業在盡可能短的時間、以最低的成本謀求更高的利潤。近年來的即將離職或退休人員賄賂犯罪案件逐年增加,這些人在這種高額利潤誘惑下,往往會產生錯誤的心理,憑什么我為國家、為人民辛苦一輩子,就要過這種緊衣縮食的日子,而那些人憑什么就能過上衣食無憂的闊綽的生活,自己的努力和付出沒有得到應有的回報。特別是有的公職人員利用自己在職期間的社會關系為自己的副業拓寬門路,利用不正當的手段發財致富,這更刺激國家公職人員的心理天平。

二、國家公職人員自身原因

(一)價值觀念的偏差

行為主體一旦形成特定的價值觀念,就會表現相應的行為選擇。國家公職人員價值觀念上的偏差是產生賄賂犯罪的主觀因素。受中國封建傳統官僚主義的影響,有些國家公職人員過度追求公共權力,把國家賦予的權力轉化成為自己謀取利益,發家致富的手段。根據有關調查顯示,截止2009年,全國檢察機關共檢訴的職務犯罪案件32439件,其中賄賂犯罪案件12897件,涉及41531名政府官員,并且有2760名為處級以上干部,而2003年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案件共39562件,其中賄賂犯罪案件10553件,增幅為13.19%。從調查數據顯示可以看出,這些公職人員過度追求生活質量,在享樂主義思想的支配下,怎么過的舒服怎么來,無視國家法律,不顧國家和人民的利益,不講奉獻只求索取,大肆索賄受賄。有些國家公職人員為了滿足自己的需求不惜出賣國家利益,低價折股,低價出售國有資產。他們手中的權力成了謀求個人福祉的手段。甚至有些退休的國家公職人員利用自己任職期間的社會關系,通過其他國家公職人員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也就是通常說的“一時當官終生受用”,不斷為自己謀取利益。這些人只講權力不承擔義務,只講索取不講奉獻,必然走向賄賂。

(二)心理防衛的失當

國家公職人員是公共權力的實施者,受權力至上傳統觀點的影響,這些人往往認為自己的經濟收入相當于其他行業,特別是個體經營者等相對偏低。認為自己的付出沒有得到應有的回報,有的國家公職人員為了人民謀取利益不惜放棄自己的休息時間,但因為沒有獲得經濟上的補償或者職位上的晉升而產生錯誤的心理。理所當然的認為,與其這樣,還不如答應他人之請求來彌補自己腦力和體力勞動的付出。現在,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人民越來越注重生活水平的提高,特別是國家公職人員更加注重生活質量的改善,這也是體現他們社會地位的一個方面。國家公職人員的合法收入顯然不能滿足物質生活需求的提高,有些國家公職人員就將索取收受他人賄賂作為補償自己勞動價值的一種手段。中國是禮儀之邦,每逢中國傳統節日,有親朋好友送禮這一傳統風俗。這也給了行賄人以可成之機,他們利用這種風俗習慣,給予國家公職人員好處,讓他們給予職務上的便利。有些國家公職人員很難抵擋住這種“人之常情”,忘記自身的責任,放松了自己的管理,從而走上賄賂的道路。同時,有些國家公職人員認為違法亂紀的行為又不是我一個人實施,別人實施的賄賂犯罪行為比自己嚴重的多都沒有被查出,自己未必會那么倒霉收受一點賄賂就會查出,何況自己為國家曾作出過那么多貢獻,“功可以抵過”的錯誤思想,必然會走上賄賂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