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教育和司法考試結合
時間:2022-02-24 09: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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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處理好法學本科教育與國家司法考試的關系,長期以來一直為法學教育界與法律實務界所關注。法學本科教育作為國民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肩負著實現“科教興國”戰略和“依法治國”方略的雙重歷史使命。國家司法考試是國家統一組織的從事特定法律職業的資格考試,主要測試應試人員所應具備的法律專業知識和從事法律職業的能力,初任法官、初任檢察官和取得律師資格都必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因此,幾年來法學本科教育和國家司法考試制度均獲得了較大的發展。但是,國家司法考試制度對法學高等教育產生的巨大沖擊也為眾人所矚目,所以,有必要進一步對法學教育與國家司法考試之間的關系進行探討,使法學本科教育與國家司法考試之間良性互動。
我國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的現狀
我國目前設有720多所普通本科院校,地方院校有586所之多。,全國除了30多所純政法院校。外,其余全是作為各類大學中所設立的法律學院(系、專業)。2009年國家司法考試共設置251個考區、421個考點、14052個考場,報名人數41萬余名,實際參考人數35.3萬余人。報名人數和實際參考人數均為實施國家司法考試制度八年來最多。。預計2010年的報考人數將超過這一數字,再創新高。從2009年報名人數看,意味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人數幾乎達到了全部的法學專業的學生。;而且2008年司法部將報考國家司法考試人員的范圍擴大到本科三年級的在校生,這一切都對法學本科教育產生了極大影響,因為準備司法考試,就必然導致對本科法學教育的沖擊。
(一)法學教育存在的問題
對于大學法學教育,正如徐顯明教授指出的,重點大學“應當同時擔負五大使命:培養治國理政和從事法律職業的杰出人才;改善對正義的管理,營造社會的價值觀;創新法學理論和思想,以指引法治實踐;補漏社會付網和改革完善制度,為國家、社會和公民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營造和弘揚法治文化,推動社會成員把法治作為穩定的生活方式。”。而從目前大多數法律院校人才培養目標來看(不包括有博士點的重點院校),則多數培養的是職業型人才⑥。當然,這并不排除保留或者說由其自己形成以學術為主并以思想創新為追求的學術型法學院的存在,也不排除以培養司法實務人才為主導目標的職業型法學院。事實上,以學術為主的法學院培養出來的學生,并不一定全部從事學術活動,更多的還是以從事法律實務為選擇。。無論法學教育的任務(目標)作怎樣的概括,為司法部門培養高素質的法律職業人才始終是我國本科法學教育的主要目標之一。但是,從我國目前大多數法律院系的教育來看卻存在很多問題,比如,法學教育實際上既不是法律職業教育,也不是法律普及型教育,也不是法學研究型教育。。課程設置上重點課程在教學實踐中沒有被重點對待;社會實踐由于受就業、考研、考公務員、司法考試、出國等方面的沖擊,社會實踐流于形式;導致法學學生的法律實踐能力較差,社會認同度相對較低,等等。由于在校期間缺乏司法倫理訓練和職業技巧培訓,導致司法腐敗和無法適應司法職業要求的事情也時有發生。所以我們應當對當前的法學教育進行反思,在教學內容上,既要重視理論研究和理論教育并重,同時要更加注重提高對學生的司法實踐經驗和技能的訓練。
(二)統一司法考試對我國法學教育的影響
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對法學教育的影響,從積極的作用來說,是適應了我國社會經濟發展及國際法學教育發展的大趨勢,盡快走素質教育。發展的軌道,成為實現國家法制建設的一種制度性保障。
但也有人提出要用司法考試通過率來作為檢驗法學教育的統一標準。毋庸置疑,如果過分看重司法考試的作用,讓司法考試成為法學教育的“指揮棒”,使法學教育成為“司法考試”的附庸,正規的法學教育有可能就會變得可有可無,甚至會嚴重削弱法學專業的學生們進行法學理論學習及深人研究的興趣。所以我國法學教育應避免走向應試教育的歧途,不要過分強調司法考試的評價作用,不要讓學生產生錯覺,認為讀法律最重要是要通過司法考試,不要把司法考試對法科學生的影響過于絕對化。
當然,司法考試有如一把雙刃劍,我們必須辯證地看待兩者的關系,不能因為司法考試對法學教育存在積極的作用就無限擴大其影響。因為,根據我國的國情和經濟發展的需要,從法學院畢業的學生可能進人社會政治、經濟、化、內政、外交各個領域,哪里有法律調整,哪里有法律程序,哪里應該依法辦事,哪里就有法學畢業生。。所以,司法考試并不是評判法學教育成功與否的唯一標準。但是,面對司法考試對法學教育造成的負面影響,我們也不能漠視甚至敵視這一考試。因為每一個報考法學專業的學生都有一個夢想,將來做一個法律職業人,而要想做一個法律職業人必須通過司法考試,他們會為實現夢想而刻苦學習。法科學生的這種愿望與我們法學教育的目標是一致的。因此,我們的法學教育也應當改革一些教學內容和方法,適應司法考試制度,為學生創造條件,讓更多有志成為法律職業人的學生通過司法考試。
二、司法考試背景下的法學教育改革
世界各國因為法律體系和法律職業結構不同,對于法律職業人員的標準和選拔模式也不完全一樣,但無論何種法治模式和法律職業結構,現代法治對法律職業人員的要求大體上可以包括人文素質、法律專業知識、法律實務技能三個大方面。并且,在任何一個法律類型的國家中,現代法學教育在培養和造就法律職業精英素質方面都發揮著主導性作用。。而法律職業精英的形成則取決于司法考試這一中間環節。所以司法考試不可避免地將對我國法學教育產生重大影響,這要求法學教育與時俱進,進行必要的改革。
(一)法學教育理念上要以法學基礎理論體系為核心,注重素質教育
司法考試的出現對法學教育產生了巨大的沖擊,因而有人提出法學教育要向司法考試看齊,目的是想讓更多的學生通過司法考試。從表面來看,這些人的觀點是為了讓更多的法科學生進人法律職業人的隊伍,但卻沒有考慮到法學教育的目標并不僅僅是為了讓學生通過司法考試,正如霍憲丹所說:進人21世紀,(法科)大學承擔了五項社會任務:(l)滿足司法部門的需要,為司法、立法、法律監督培養大批高素質的法律人才;(2)在依法治國方面對司法提出要求,轉變執法方式,提高執法人員的素質,依法治國、依法行政。(3)要適應工業、農業、貿易、金融、科技、教育、衛生等各行各業,進一步加強管理、監督和整頓,全面納人法治的軌道,依法治國,依法行政。(4)堅持不懈地用各種手段在全社會進行法制宣傳,提高全社會人民的法制意識。(5)要充分發揮法制的社會服務功能,積極開展法制研究、法律援助等。這是我們法制教育承擔的五項社會任務。。所以法科學生通過司法考試只是其中的一大任務。法學教育是司法考試的基礎,司法考試是在法學教育基礎上對某一方面素養與能力的突出發展和表現的要求川。所以,面對司法考試,法學教育的改革與發展不能是以司法考試為最核心的導向目標,而應是以真正的法律人才知識與能力的培養、以法學基礎理論體系為核心,注重素質教育為導向目標。
(二)法學教育的理論與實際結合
法學教育沒有理論或只有理論都不行,它是理論與實踐的統一。大學法科學生畢業后從事法律職業,不僅要掌握大量的法律專業知識,而且還要掌握法律規則的運用,同時在司法實踐中增長和完善法律及與法律相關的知識。而這一切僅從司法實踐中去提高業務技能,完善法律規定和法律制度,顯然對法科學生的培養不利。而現實的司法考試也并不是僅就理論而理論,其更注重考察學生對現行法律法規的理解和運用水平,即理論和實踐統一,以及是否具備法律職業所要求的法律職業能力。
所以,在目前法學教育受司法考試沖擊的大背景下,法學本科教育可以考慮從純粹的法學理論知識的傳輸,走向既注重法學理論知識的學習,同時又注重法律專業知識的把握以及司法職業能力和法律職業道德的培養。在教學培養方案中增加實務課程以提高學生的分析推理能力、語言表達能力和法律思維邏輯能力,加強學生綜合運用法律知識來解決具體問題的能力。
(三)促進法科學生的實踐技能
司法考試作為一種職業技能考試,更多地以現行法律規定、現實生活中要解決的問題為重點,實際上是對學生基本理論的掌握和運用的檢驗,所以,司法考試的考點有兩個,一個是法律專業知識,另一個是法律職業能力‘21。而我們現在在校的法科專業的學生缺乏的恰恰是法律職業能力,所以加強在校學生的實踐活動,是改善其法律職業能力的一大舉措,這一舉措的重點是要加強在校法科學生的實踐能力。但這一提升法科學生能力的法學實踐也由于種種原因而形同虛設。
我們知道,大多數法學院校(系)學生的實踐都是安排在大三、大四,特別是畢業實習都是在大四的第一學期或第二學期,而這一時期的法律實踐,許多法學院校(系)流于形式,究其原因:一是時間短;二是缺乏監督;三是學生要承受來自于司法考試、公務員考試、考研、就業、出國等方方面面過重的壓力,沒有心思認認真真地參加畢業實習。所以導致法學學生的法律實踐能力較差,就業后從事法律活動的社會認同度也相對較低。
為避免這一事態的惡性循環,應將法學專業學生的實踐活動提前到大二學期結束時進行。這一時期,學生主要的國內大法都已經學過,正可利用長達兩個月的暑假的司法實踐活動來檢驗所學,達到理論與實踐的統一,有志于將來從事法律職業人的學生也大都會歡迎這一做法,也可避免大三、大四時沒有時間去實習的尷尬;同時,實踐中遇到的問題,也會促使其在以后兩年的在校學習中有針對性地加強自身建設。
(四)兼顧法學本科教育與司法考試的關系
由于司法考試是法學本科學生最為關心的職業資格考試,高等院校法學院系必須給予應有的重視。但我國司法考試的考試內容和方式是與法學本科教育相脫節的。大學的本科法學教育,多年來承繼重理論輕實務的傳統,所開設的課程偏向于法學理論,在教師的觀念中也大多認為實務問題只是個法律技能的操作問題,很容易掌握,無須在大學課堂上教授,由此導致的結果是學生對司法實務知之甚少。而現在的司法考試,從其內容看,比較注重考察考生對與司法實務密切相關的法律知識或司法解釋的理解力,而從考試的方式看,則比較多地反映出是在考察考生對有關法條和司法解釋條款的記憶力。這些知識的掌握和能力的培養,顯然不是目前大學法學教育所強調的‘3,。同樣司法考試通過率比較高的是來自于一些司法考試培訓機構輔導出來的學生。但就實質而言,輔導學校(班)所起到的作用相當有限,其中的一個主要問題是,他們的作用主要是提高司法考試考生的應試能力,而沒有發揮切實提高司法考試應試者綜合素質的作用’3,。所以,學生能夠通過司法考試還是應歸功于在校期間的法學教育,如果再加上適當的司法考試培訓機構的輔導,就可將學生的理論知識與應試能力相結合,達到拾遺補缺的功效。所以,在正常的教學安排之余,我們不妨引進專門的司法考試輔導中介,為學生提供司法考試輔導的便利。因為一些辦學歷史較長的老牌法學院校如華東政法大學等,也在加強司法考試輔導工作,努力提高本校法學專業學生的司法考試通過率。只不過這些院校在加強司法考試的輔導工作的同時,并沒有放棄對學生理論素養和動手能力的培養;相反,卻在根據社會對法學應用型人才的要求加強教學改革,強化學生的專業實踐能力的訓練工作。
所以,在我國現行的司法考試模式下,某些法學院校在司法考試培訓方面的教學效果已經為眾多考生所認同,我們也必須面對現實。在討論司法考試沖擊下法學本科教育與國家司法考試關系定位時,應該在保證法學本科教育質量的同時,為學生提供較高質量的司法考試輔導便利,使法學本科教育與國家司法考試達到良性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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