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析法學的本科教育價值取向
時間:2022-02-24 10: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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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教育不僅對于理解社會秩序的自發構架,而且對于以理性構建法律秩序都具有本源性的價值和意義。目前,我國法學教育面臨著巨大的困境,如何使法學教育走出困境,這已成為教育界和法學界共同關注的課題。
一、法學教育的困境及其原因
我國法學教育的現狀不容樂觀,時至今日,法學教育的困境仍未突破。一方面,法學教育規模不斷擴大,法學畢業生不斷增多;另一方面,現行法學培養模式所培養出的學生,難以滿足法學實踐的要求。法學專業學生的培養規模擴張迅猛,但法學培養模式與目標卻存在一定的盲目性,這顯然有悖于法學教育的宗旨和社會大眾對于法學教育的合理預期。造成當前我國法學教育困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三點:
第一,傳統心理預期的偏差。社會大眾對法學教育的目標、功能和成果存在著合理預期,人們希望法學教育能培養出具備法律素質的管理者,合格的法官、檢察官和律師,高級的國際化法律人才等。這些合理預期使中國法學教育著力于加強培養高素質法律人才。
但是,這種預期也助力了簡單化或單一化法學教育的價值取向。
第二,教學方法的偏差。法學是一門科學,以科學的立場和方法來探討法律問題、學習法律知識,這當然是法學研究和法學教育的首要任務。但受大陸法系思想的影響,我國的法學教育不適當地或是過分地強調學生對理論知識的學習,輕視了對法學方法、法學技巧的學習和掌握。不從根本上厘定法學教育的價值取向,改變我們長久以來所推崇的法學教育方法與教學內容,從教學方法、課程體系和教學計劃上作較大幅度的調整乃至根本性的革命,在加強法律知識教育的同時重視對社會生存基本技能的傳授,那么,法學教育的困境還會存在,法學人才培養的困惑也難以消解。第三,多元價值取向的忽視。誠然,法學高端人才是稀缺的。高端法律人才的缺乏對法學專業應用型人才的培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這并不是說高端法學人才的培養是所有法學教育階段的唯一價值取向。當前,法學專科教育、本科教育與研究生教育的理論教育模式和手段的趨同,其本身就簡單化或單一化了法學人才培養的價值取向。不同的法學教育階段的目標需要厘定,價值取向需要區分,這種法學人才培養的多元化價值取向是不容忽視的。
二、法學教育的解困路徑
第一,法學教育的宏觀目標與微觀目標的區隔。法學教育整體面臨的困境與法學教育的目標不清是不可分的。法學教育宏觀目標與法學教育的階段目標、層次目標的界限不清與混同是法學教育目標困惑、價值取向不清的重要原因。著名的法學教育家孫曉樓先生指出:法律教育的目的是培植為社會服務、為國家謀利益的法律人才。這說明法學教育的終極方向是為社會和國家培養法律人才。但是,現實中的法學教育卻在為社會和國家培養法律人才的宏觀目標的指引下迷失了方向。當然,這并不能說是宏觀目標的定位造成了法學教育與現實矛盾的困境,但是至少欠缺法學不同培養階段的不同目標與價值取向的認識,混淆法學人才培養價值取向的多元性與社會需求的多層次性所引發的困惑是不容忽視的。
第二,以人為本的思考進路。法學教育研究的最終指向應該是以“人”為主體來展開和深化。關于法學教育模式、教學方法、教學改革的研究最終都要服務于法學專業人才培養的目標和方向。法學教育畢竟是塑造人的工作,是為社會和國家培養人才的工作。
既然不僅僅是培養學生的智識與興趣,而是有著國家和社會的需要,那么,人的培養就必須與社會需求結合起來,這樣才能夠有的放矢。
第三,法學教育的多元價值取向。當代法學教育的社會功能是實現兩對要求:法律實踐訓練與法律理論學習,法律知識的傳授與法學思想的傳播。法律實踐訓練與法律知識的傳授是法學專業應用型人才培養所追求的基本目標,而法律理論學習與法學思想的傳播是法學專業理論型人才培養所期待的。
法學專業的應用型人才與理論型人才,都是社會實踐所需要的人才類型。現實需要決定了法學教育體系結構上的層次性、形式上的相異性。法學教育不可能以一種人才培養取向、一種人才培養模式的面目出現。封閉的、保守的法學教育難以滿足社會需要,遲早會被時代所淘汰。
三、應用型人才應是法學本科教育的人才培養取向
(一)法學本科教育的基礎性與實踐性
中國法學教育體系是多層次、多形式的復合體。這決定了法學教育目標人才培養取向上的多元性。中國的法學教育在不同層次、不同范圍上主要采取了應用型人才的培養模式與理論型人才培養模式兩種方式。確定法學本科教育的基本價值取向,并以此為基礎規劃法學本科人才培養的系統模式,這是中國法學本科教育必須深刻思考的問題。法學本科教育是當前中國法學教育體系中的主體層次,向上是研究生教育,向下是大專和中專教育。處于這種中間層次的法學本科教育常常帶有法學專業應用型人才培養和理論型人才培養兩種取向的綜合色彩。而且,由于多數法學教育工作者保守的理論教學方法和教學理念致使法學本科教育的目標和人才培養取向上偏重理論型人才的培養或目標模糊不清,成為法學教育界試圖改變卻又缺乏共識的問題。
法學教育在本科階段主要是學知識,因此應用型人才的培養模式應成為首要選擇。法學本科學生畢業后要進入法律實務部門,加強職業教育環節,這是破解法學學生職業生涯瓶頸的首要問題。根據對法學本科教育社會功能,即培養具備法學知識的通識式社會管理人才與法律實踐人才的定位;對社會大眾關于法學本科教育的合理預期,即培養能夠滿足大眾生活中解決法律問題的人才的審視;以及法學教育工作者們的共識,即法學本科教育必須從重理論轉向重實踐的認同,我們可以得出如下結論:應用型人才(精通法律的管理人才和實踐人才)是法學本科教育人才培養的基本取向。
(二)獨立學院法學本科教育的價值選擇
無論是精英教育,抑或是職業教育、通識教育,都不能忽視法學學科極強的社會應用性。因此,對于法律人才的培養,必須符合法學學科的社會需要及其本質要求。實際上,法律本身就是源于實踐又必須回歸實踐的強制性行為規則,法律的生命力就在于它的實踐性。我們培養的絕大多數法律人才都要為法律的應用和實踐服務。因此,通過法學教育,能否培養出善于將法律運用于實踐,善于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法律人才,應該是我們考察法學教育的一項根本準則。也就是說,我們所培養的人才應該具備很強的應用能力。因此,應用型人才的培養目標,應被確定為法學本科教育的基本價值取向,并以此為基礎展開法學本科人才培養模式的建構,這才是適當的選擇路徑。獨立學院法學本科教育也不例外。在應用型培養模式的基礎上,輔以獨立學院的辦學特色和辦學宗旨,將實踐性人才的培養模式作為第一價值選擇,應是毋庸置疑的。
中國的法學教育應該是培養多層次法律人才以滿足社會需要,應該是通識性、應用型人才的法學教育,應該是與權利時代、知識經濟、網絡地球相適應的現代化的法學教育,應該是貢獻于和諧社會建設的法學教育。在法學教育的序列中,結合法學教育的宏觀目標與階段目標,法學本科教育功能的選擇應當是培養實踐性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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