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與經濟學交叉研究必要性
時間:2022-06-01 05: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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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與經濟學是兩門古老的學科,在社會科學中居于最為顯赫的地位,應該說其掌控著社會科學話語權。法律與經濟學的交叉被稱為“法律經濟學”(EconomicsofLaw),亦稱“法和經濟學”(LawandEconomics)或“法律的經濟分析”(EconomicAnalysisoflaw)。法律經濟學是一門經濟學與法學交叉的邊緣學科,也是戰后當代西方經濟學中的一個重要的學術流派。
一、法學與經濟學研究目的價值的共通性
從法學上看,“法學家必須從目的論的角度出發研究法律,必須觀察各種法律要素是如何在其各自的運作過程中證明自身的:它們的運作將會導致有用的結果還是會導致有害的結果、將會導致與文化相一致的結果還是會導致與文化相反的結果,以及將會導致使價值得到公正評價的結果還是會導致使價值得不到公平評價的結果”。Kohler,IntroductiontoRogge`sMethodologischeVorstudienzueinerKritikdesRechtsviii。從羅斯科•龐德的這段法理學的論述中不難發現,法學的研究核心目的是追求公平。當今世界范圍內居主流地位的法學學派———自然法學派,也是以追求公平為研究目的的。波斯納認為法的經濟分析具有如下價值:“法的經濟分析的解釋和改革能力都存在著寬泛但確定的邊界。然而,通過向社會表明了或就非經濟的正義理想,什么是必須放棄的,經濟學總是能夠提出明確的價值。正義的需求并不是沒有代價的。”這個代價并不是無限的,這個代價必須在可以接受的范圍內,我們沒有理由放棄效率。法律的作用在于使人們進行合作的交易成本最小化,并竭力降低合作不成帶來的損失。從各個部門法來看,刑法強調對犯罪分子的制裁與教育,一方面有利于社會公平,另一方面也是為了社會秩序的穩定,整個社會長治久安了,社會這座大機器的才能不分日夜高效率地運轉。而民法則是典型的私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間、法人間及公民與法人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民法強調意思自治,追求效率的最大化,但是民法中也不排除有一些強制性規范(比如物權法中關于不動產物權的規定)以保證公平。波斯納認為,正義與效率本身就是一體的,正義本身具有不同詞義,有時正義可以解釋為分配正義,即一定程度的經濟平等,此時,經濟不平等將造成不正義的結果,這一結果同樣也是非效率的。羅爾斯則認為,能夠使社會中的貧困階層的生活狀況得到明顯改善的措施,可以得到已構成社會和將構成社會的每個人的同意。“只有當沒有任何其他可選擇的分配方式可以使社會中最貧困者的生活得到改善時,那么現存的收入和財富分配才是正義的”。因此正義(公平)與效率并不排斥,應該說,法學研究的目的與價值是在于追求公平與效率的統一。從經濟學上看,帕累托在1906年出版的《政治經濟學教程》一書中提出了檢驗一個社會生產資源是否達到了最優配置的判斷標準,即如果某種優化的結果可以在不使其他人的境況變得更壞的情況下,使一些人或至少一人的境況變得更好時,社會福利就會得到改善。這里也體現出經濟學家們對公平與效率的理想王國的追求。經濟學者總是在考慮:如何能有“效率”地追求“公平”。“公平與效率”是人類經濟生活中的一對基本矛盾,同時也始終是經濟學論爭的主題,甚至被稱作經濟學說史上的“哥德巴赫猜想”。由此可見,公平與效率的統一同樣也是經濟學家研究的目的與價值。
二、法學和經濟學有著共同的研究領域
法律理論吸收了諸多經濟學概念,如激勵效應、機會成本、信息不對稱、搭便車。經濟學則意識到有效的產權與契約制度是經濟增長發展的基礎。這種意識讓各種法律概念更為開放,如訴訟成本、嚴格責任、第三方執行等。比如不動產產權問題,在《物權法》正式出臺之前,人們對于《物權法(草案)》爭議最大的問題之一就是住宅房地產70年使用權問題。《物權法》第149條對此問題的最終規定是: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而對于這樣一個只有18個字的規定背后涉及的內容并未做出進一步的解釋,致使住宅這一普通老百姓最重要的私有財產處于一種弱保護狀態。住宅產權人擁有住宅所有權和住宅用地使用權兩種權利,但這兩種權利的期限是不一致的,住宅所有權是永久性的,住宅用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期限卻只有70年。這就使一些購房者產生了70年后土地被國家收回、自己的房子何去何從的疑惑和擔憂。對此房地產經濟學家表示,房屋產權70年,“以房養老”難以推行。房屋產權的不確定性,方便了公權力“便宜行事”,卻損害了民眾的切身利益,犧牲了許多改革和進步的可能性。法學家們則可能強調法律嚴格的自足和規則主義。經濟學家則更多看到法律過多的后果,害怕法律過多使政府干預能力過大,會限制社會的自由、侵犯產權,故經濟學家主張適度的法律才是好法。這兩種角度的論爭正說明法學和經濟學有著共同的研究領域或者交集。法學與經濟學還被廣泛地應用于勞動合同中集體討價還價問題、股東之間、官員與董事之間關系的分析。這樣的應用也相應地擴展到了財產法等經濟觸角廣為延伸的領域。其中,公司法、證券法對資本市場發展的重要性獲得廣泛認同,以效率作為價值取向來解決這些領域的立法和執法問題在美國等資本市場發達國家獲得越來越多的接受。傳統法學的研究方法是案例分析和研究,糾結于法律的文字辨析、是否產生文字歧義等等,這樣的研究很難跳出法條本身。而這些法律本身的載體公司、證券也是經濟學家研究重點問題,是否從經濟學的視角分析會獲得更好的效果呢?
三、法學學科發展的必然趨勢
法學本身是一門歷史悠久的學科,并且其歷史積淀之深,與包羅萬象的現實聯系緊密,因而法律需要專業精英來操作,且行業門檻較高。人們普遍認為法律需要長時間的學習和經驗積累,法學家則堅信法律是一套完備的規則總稱。學習法律,需要了解法律的歷史、原理以及相關的案例和分析。對法律的注釋是法學家的主要工作,因此甚至出現了注釋法學派。法學家認為法學有著自成一派的內在原理,對法條的解釋是一個純粹的文字研究和邏輯推理過程。然而,沒有萬能和完美的事物,法律本身也存在無法解釋的灰色地帶,因此社會對法學研究改革的呼聲越來越高,尤其是在美國,二十世紀初兩次世界大戰之間引出的法律現實主義運動(1egalrealismmovement),其核心思想就在于把法律從所謂的“古典法律思維”(classicallegalthought)的真空中剝離出來,把法律更多地植根現實。法律的經濟分析和經濟的法律分析(EconomicAnalysisOfLaw&LegalAnalysisOfEconomy)開始流行。誠如哈耶克指出的,“學科專門化所造成的惡劣影響,沒有誰能比其在兩門最古老的學科即法學和經濟學中所造成的影響那樣明顯”。我國最早提出交叉學科定義的是錢學森先生。“所謂交叉學科是指自然科學與社會科學相互交叉地帶生長出的一系列新生學科”。顯然這個定義還過于狹窄。隨著時間推移,人們對交叉學科的理解逐漸加深。路甬祥院士在《21世紀100個交叉科學難題》序言中指出:“學科交叉點往往就是科學新的生長點、新的科學前沿,這里最有可能產生重大的科學突破,使科學發生革命性的變化。同時,交叉科學是綜合性、跨學科的產物,因而有利于解決人類面臨的重大復雜科學問題、社會問題和全球性問題。在新時期里,中國需要加速發展科學和技術。其中要大力地提倡學科交叉,注重交叉科學的發展。”因此,提出并解決交叉科學難題就具有重大意義。進行學科的交叉研究有利于打破專業間的壟斷,加強專業間的交流有利于顯學的出現,從而形成解決現實問題的實用學術。在眾多的社會科學中,唯獨只有法學與經濟學是社會科學中聯系最緊密的兩個學科。民法、商法、經濟法、國際經濟法、勞動與社會保障法等核心課程;物權法、侵權責任法、合同法、破產法、反壟斷法、稅法、票據法等選修課教程,在這些法學研究中無一不需要大量的經濟知識。
二十世紀二三十年代隨著經濟學帝國主義的擴張,資本主義爆發經濟大危機與法律研究趨向現實性導致法經濟學應運而生。二十世紀六七十年代羅納德•哈里•科斯和理查德•A•波斯納兩位代表性人物的出現使得法律經濟學出現了質變與飛躍。“企業的性質”和“社會成本問題”是科斯的主要作品。在集大成者波斯納的《法律的經濟分析》和《正義的經濟學》兩書中則充分體現了法律經濟學的某些特點。法學與經濟學交叉已初具規模,隨著二十一世紀的到來,經濟全球化,法律作為國與國之間的游戲規則,經濟作為各國賴以生存的命脈,法學與經濟學的結合將愈加緊密。
四、現實發展對法學與經濟學交叉研究的客觀要求
法律作為上層建筑層面,對生產力產生能動的反作用,它既促進了社會生產力的發展,也阻礙了社會生產力的發展。這取決于法律制度是否符合經濟規律。因此良好的經濟運行需要法律作為保障。首先,傳統法律更注重統治力,維護政權,而不管是否符合經濟運行規律。在中國古代,法律不是作為一種制度的精神或靈魂獨立存在,而從來就是作為人治的工具出現的。統治者可以隨心所欲,只要符合統治需要,就可將任意意志上升為國家意志,即法律。這種法律,根本不可能有法治精神。而統治者還可以法外行事、法外用刑,并采取“同罪不同罰”、“刑不上大夫”等因人而異的法律適用。
從唐朝開始以來(618—907)直到1911年清朝末期,中國一直是中央集權制。皇帝通過嚴密的官僚系統管理國家,官本位思想、人治思想傳統深厚。司法僅僅是眾多行政行為中的一種,政府機構中根本沒有分權思想,甚至一個七品芝麻官,一朝得道,所謂天高皇帝遠,在一個縣也可以過得像土皇帝一樣,濫用私權,而不重視法。法律是統治者用來規范管制被統治者的私有工具,然而,在這個階段也出現了一些有抱負的當權者熱衷于立法,并對法律的發展作出了一定的貢獻,如中國戰國魏文侯時李悝的《法經》、秦始皇時的律令、唐代的《唐律疏議》等等,但是在士農工商傳統觀念中,商為末,這些中國傳統的法律一向就是注重刑法,輕視民商法。商業糾紛一半都由民間德高望重的人士解決,靠協商解決或者道德倫理來約束,而不是依靠法。在這樣的情況下交易安全的保證只能依靠關系:血緣關系、家族關系、熟人關系。但是熟人認識畢竟是有限的,對陌生人的不信任使得經濟難以縱深發展。在中國傳統中,法律是統治者用來加強其統治權力、維持社會秩序的。至于法律的嚴苛是否影響了經濟的活力也不聞不問,至于民商法不完善是否制約經濟縱深發展也無所謂,只要不危及王朝的統治即可。而西方則不同,羅馬法的靈魂是市民法,民事商事很早就占據了西方法律的中心位置。法律的傳統一向是注重對經濟協調而不是妨礙。如英美法系的合同法中采用的發信主義就是強調經濟運行的效率。其次,法律制度更注重統治力,維護政權,而不管是否符合經濟運行規律。我國《憲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我國《憲法》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憲法中明確規定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人民代表大會集中統一掌握國家權力,在我國政權體系中居于核心地位。我國政府從來不承認中國是三權分立的結構,而是三權分工,中國法律傳統有別于西方的顯著特點表現在:司法系統并非獨立于行政系統,甚至各個地方政府的紅頭文件事實上效力也大于法。法官選任制度中,為博取軍方利益的支持,維護政權長治久安,他們中許多人(尤其在西部)都是退役軍人,但他們對法律這個專業性很強的學科并不了解,對瞬息萬變的經濟運行更是知之甚少。中國作為世界經濟發展的發動機,隨著我國經濟改革進程的深化與發展,各類矛盾問題層出不窮,客觀上要求法律制度的發展。應該說,我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應該植根于一個更文明更公平的法制土壤中,而目前我國法制還有很大漏洞。
五、法學研究思維與教育的要求理論是為現實服務的。
由于現實情況越來越復雜,而人的精力有限,所以人類更相信術業有專攻,即使同一個學科部門內部學科也分得很細。好比我們用放大鏡看樹,我們解剖樹,我們幾乎研究這棵樹做到了極致。當我們費盡九牛二虎之力,以為了解了這棵樹的時候,其實我們也陷入了另一個極端:只見樹木,不見森林,沒有聯系的看問題。法學研究思維與教育與此例很類似。
美國法學研究世界領先,大學本科教育之后,美國才展開初級法學教育,美國法學教育通常被認為是研究生層次的職業教育,而世界各國通常將法學開設本科教育。從美國法學院的入學條件看,報考法學院的學生必須已獲得某個學院或者大學的文學士(B.A.)學位或理學士(B.S.)學位。可見,美國的法學教育是高一層次的教育。美國把法律教育置于大學本科之后是因為法律本身是一門淵深的學科,法學的歷史悠久,學生必須具有相當的成熟度才能對其有深刻的理解。另外法律有關人民的切身利益,律師秉持著正義和公平的理念。把法學教育置于較高的層次有利于法律職業本身的進步,也有利于法學與其他領域的融合。
法學雖然歷史悠久但是畢竟存在自身的局限性,不可能在自己的王國里自給自足。應該說,正是不同學科背景的人才進入法學研究生階段為法學研究創造了活力,因為法學本來就是以人類的正義為宗旨,各方的聲音都兼聽,各種不同的思維都相互碰撞,百家爭鳴也許更能促進學術進步。而作為與法學聯系最緊密的經濟學,法學與經濟學交叉研究更理應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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