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刑法學教育應處理好的幾個關系
時間:2022-11-07 11: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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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改革開放日益深入、社會矛盾凸顯復雜化的新時期,自由與秩序、懲戒與寬容、功利與價值等兩極觀念的碰撞逐漸加劇,如果刑法學教學與研究還局限于法條的闡釋,則無異于冥行盲索。刑法學教育工作者的任務不僅是傳授刑法學知識,還負載著培養“法之理性”的使命,肩負傳遞法律的價值、意義的重大責任。刑法學教學應處理好刑法學知識與刑法學實踐的關系、體系性思維與個案正義的關系、域外學說與本土法制的關系以及刑法與其他學科的關系。
關鍵詞:刑法學;教育教學;基本維度;關系
從1979年刑法典的頒布開啟中國刑法體系化至今,現代刑法學教育在中國歷經近40載。這期間,刑法學教育體系一方面隨著刑法學理論體系的成熟而趨于穩定,另一方面又在刑法學知識的迭展中持續拓展創新,在教學方法、理論延伸等方面不斷豐富、擴大刑法學教學的內涵與外延。當前的刑法學教育很像年近不惑的青壯年男子,骨骼成熟、健壯而又充滿朝氣,摩拳擦掌欲有一番作為,時展亦恰逢其時。在改革開放日益深入、各種社會矛盾凸顯復雜化的新時期,刑事法治領域的大變革逐步試水,國家又提出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目標,各種觀念碰撞空前劇烈,這對刑法學教育工作者是一種考驗,也對刑法學教學工作本身提出了更高要求。刑法學教育不僅承擔著培養新時代法律職業中堅力量的艱巨任務,更肩負塑造法律共同體“法之理性”、傳遞“法之價值”的歷史使命。如果孟德斯鳩是從歷史中尋求法的精神,梁治平是從文化中尋求法的精神,那么本文嘗試從刑法學教育中尋求法的精神。
一、中國刑法學教育站在了新的轉折點上
在近40年的發展中,中國刑法學教育與刑法典的頒布、修訂一樣經歷了從無到有、從簡單到復雜并逐步成熟的過程,無論是人才培養規模的擴大和質量水平的提高、還是法律共同體素養的明顯提升,刑法學教育都功不可沒。拉倫茨強調法學以處理規范性角度下的法律規范為主要任務[1],在刑法學基礎比較薄弱的時期,注釋刑法規范是刑法學教學、研究的首要任務,其著重傳授刑法學基本概念、原則以及法條的應用,這被稱作“刑法解釋學”(或刑法教義學)[2],其目標是通過價值中立的刑法解釋學將事實轉化成一般認識或者真理,構建一個埃塞爾所期望的獨立體系的法概念以及法制度的基本理論。[3]在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刑法解釋都是刑法學教學、研究的主流。盡管有學者提出簡單注釋刑法典會使刑法學停留在一個低層次水平,刑法學需要完成從注釋刑法學到理論刑法學的轉變,但最終學界還是較一致地認為,刑法學主要還是刑法解釋學,沒有刑法解釋學就沒有發達的刑法學。在刑法觀念相對穩定的時期,這種研究和教學的局面也能夠自給自足,法學人才輸出和刑法學研究的基本面是穩定的。但這種情況在2010年之后發生了改變。刑法立法經歷了1997新刑法頒布實施以來最大的變革,集中體現在《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對刑法的修訂,涉及刑事責任區分、嚴密刑罰結構、廢除死刑、增設罪名、調整各罪刑罰等諸多方面,從宏觀理念和微觀品質兩個方面表現出對刑法的完善,說明中國的刑法規范已經在更高層面開啟了自我反思的路徑,以尋求理論與現實的雙重自洽。與此同時,價值觀念的沖突也隨之而來,如犯罪化合理性根據、性犯罪死刑廢除、貪腐犯罪降低入罪起點、行政犯罪與非罪認定等問題的爭論在刑法學界和坊間同時點燃,對這些問題的回答涉及自由與秩序、懲戒與寬容、功利與價值、形式與實質的剖析與取舍。但最終我們遺憾地發現,目前這個法律共同體對此卻并不擅長,刑法解釋學對此更束手無策。實際上,近10年來的刑法理論論爭的基本點都圍繞這些相互沖突的兩極觀念展開,某些沖突、論爭甚至成為中國刑法改革的最大障礙,解決不了這些問題,刑法改革便沒有清晰的方向。要回答為什么我們不擅長解決以上問題并不難,只需稍稍回顧一下近代法制史即可,但真正的問題是我們必須從兩極觀念的沖突中找到最適合中國國情的那條路。到目前為止,無論是刑法學理論還是實務均站在分岔的路口前而踟躕難行。在這種情勢下,如果刑法學教育還僅僅局限在刑法解釋學的教授上,那無異于冥行盲索。我們的刑法觀念不似西方國家那樣經歷過17、18世紀的思想啟蒙運動而達到相對成熟的狀態,還需要在與現實的矛盾碰撞中進一步開化、進化,如果說歷史上我們錯過了思想啟蒙,現實無疑給了我們第二次機會。我國刑法學經歷近40年的發展,概念、理論體系都已實現前所未有的邏輯自洽,但由于思想啟蒙缺位、國內改革開放深入以及世界范圍內犯罪局勢的影響,刑法學的價值觀念卻并不成熟。盡管在司法職業資格考試實施之后,法律從業者的法學素養比社會上一般人要高出不少,但也只是比一般人更了解法律概念和知識體系,在思想觀念上也許并不比一般人更具有法之精神,因為不少法律從業者在有限的法學教育經歷中,正義、理性的法之精神還沒有內化為行為準則,法之價值也沒有真正形成內心確信的信仰。如果說1997刑法典的頒布開啟了中國刑法現代化的開端、使刑法站在一個新的歷史起點的話,那么當前的刑法又站在了淬煉思想、澄明觀念的一個關鍵轉折點,刑法學教育顯然不能對此視而不見,而是應當積極地參與到這一過程中,并發揮啟蒙、引領作用,完成刑法學向價值觀念成熟的轉型。
二、刑法學教育體現的三個維度
法學是一門應用學科,刑法學也不例外。但刑法公法之性質以及處罰手段的特殊性,決定了刑法及其實施更關乎國家機器的人情溫度以及法治文明的程度。從這個意義上講,刑法學教育工作者的任務不僅是要傳授知識,還負載著培養法之理性、傳遞法律的價值和意義的使命。(一)法科學生未來職業之維。隨著19世紀中后期法律實證主義的興起,西方法學教育開始了由古典法律理性教育向現代法律職業教育的轉變,這種轉變與法學理論的代際更迭不謀而合,展現了思想進化的完整邏輯,也體現了不同歷史時期對法學理論和法學教育的不同需求。遺憾的是,近代人文社會科學的發展軌跡并沒有在中國留下深刻的印記。新中國成立后,法學教育不僅毫無規律可循,彼時法律還是政治話語中的詞匯,在共和國前30年的全能國家模式中,并不存在成熟的法律職業,社會對法律職業的需求很少,法學教育沉浸在革命浪漫主義中,呈現出與任何國家都不同的特殊面貌。[4]1997年以來,隨著市場經濟的勃興、個體權利觀念的普及以及民主法治的提倡,法律逐漸從政治語境中脫離出來,法律專業也從政治學系中分離出來成為一個獨立的專業建制。在法典化時期結束后,國家、社會對法律從業人員的需求急劇增長,法學職業教育才作為一個顯性目標被鄭重對待,法學教育才漸漸獲得了與世界對話的話語權。法學教育必須為法科學生的未來做好準備[5],這是教育使人得以體面生存的基本要義。國家的法律職業是一個大體系,包括立法、司法、法學教育、法律社會工作等方面,這些工作崗位共同維系著國家法律運行的基本秩序,亦需要法科畢業生具備從事法律工作的基本素質,這便是法學教育的最基本維度。有學者明確提出,應借鑒國外經驗,將中國法學教育的目標定位在法官能力之培養,即培養學生掌握中國主要實體法、程序法的基本知識,并具備法律解釋與適用的能力。[6]國家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員會《關于實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的若干意見》(教高[2011]10號)明確提出將培養“應用型、復合型法律職業人才”作為法學教育的主要目標。法律職業預備力量的培養包括知識傳授和實踐操作兩個方面。一直以來,中國法學教育被詬病為“重理論,輕實踐”,但法學教育中知識傳授與實踐訓練的矛盾沖突并非一國所有,在美國也有學者對此脫節現象提出了尖銳批評。[7]如何使法學教育滿足培養法律從業者職業技能的需求成為各國法學教育共同探索的問題。中國實行司法職業資格考試制度,引入法律碩士培養模式,采取判例教學法、對話教育法、談判教學法、診所教學法、模擬教學法、解決個案作坊教學法等,其目的就是加強法學院實務技能訓練的力度,實現大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的有效銜接。人們普遍認為,法學職業教育的使命并不僅僅是培育法律專業的“技藝”,以解決法科生的就業及國家法律職業的人才梯隊問題,畢竟法律職業是一個需要也必須在信仰和理性層面解決人與人、人與國家(社會)關系的工作,為了使國民在安定的法律適用中獲得安定的生活,法律適用必須有其內在的穩定統一的道德、倫理邏輯。因此法學教育職業化的目的,也在于培育一個具有共同法律信仰、職業倫理的法律職業共同體,以發揮其特有的功能。[8]即便是在實用主義大行其道的美國,除了部門法學,法律倫理(LegalEthics)或法律人之職業責任(ProfessionalResponsibility)也是法學院的必修課程,而歐洲國家的法學教育更是將法學理論素養視為法律的土壤。在中國,“培養法律職業人才”這一目標的確定并不意味著中國法學教育的使命僅僅是職業技能培訓,關于正義的職業理想從來都不能只靠法律技工來實現,蘇格拉底“擁有技藝不一定擁有美德”的判斷生動詮釋了這一結論。(二)法之理性觀念塑造之維。刑法作為一種規范和控制社會秩序的法律部門,除了經由解釋的規范系統,還存在決定這一規范系統的觀念系統。刑法觀念是人們對刑法本質、任務和功能的主觀認知和價值取向,這種觀念直接影響著國家的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民眾的刑事法律意識,并最終決定法律是否為良法、法律從業者是否擁有美德、人民是否信仰法律。[9]刑法觀念不解決某種行為構成何種罪名、該處以何種刑罰的問題,因為那是技術所要解決的問題,它要解決的問題是:某行為通過立法給予刑事打擊(抑或除罪)的合理性根據何在?法官應當具有何種素質?法律和道德的關系是怎樣的?國家權力和公民權利的界限何在?法律能不能使國民生活更加安定幸福?等等。對于這些問題的回答,顯然超出了刑法解釋學的能力范疇,也比解釋法律更加耗散智慧,但最終的收獲也更為厚重。當刑法學教師在課堂上向學生提出以上這些問題的時候,便是對法學理性的拷問,而教育本就是為塑造人類理性而產生,從這個意義上講,當教師提出這些問題的時候,才真正觸及了法學教育的本質。實際上,法律適用過程永遠伴隨著對這些問題的拷問,并經由拷問提升法律共同體的共情能力和人格,形成法之理性觀念,最終指導法律的適用。“法官的人格是正義的最終保障”,這句話揭示了觀念對法律的重要作用。正如有學者所指出,法治的進步與人的觀念、感情不斷提高緊密相關,它與法律人的道德能力具有緊密的邏輯關聯,因為法律人闡釋、運用法律和推進法制改革的角色要求他們“具有寬廣的胸襟、博大的胸懷,而不僅僅是狹隘的技匠。”[10]在幾年的刑法學教學中,筆者除了講授刑法學知識,亦十分留意法科學生的思想觀念,并堅持認為,今日法科生的法之理性將決定日后法治之興衰。但經過與大一、大二(刑法學課程設置在大一下學期和大二上學期)學生的交談互動發現,法科生距離“獨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還相去甚遠:他們既對法治信仰、普世法價值觀缺乏基本的敬畏,又對西方國家的法律制度大加贊崇;既對中國刑事法治公平正義缺乏內心確信,又對現行刑事司法的種種流弊缺乏自覺反思;既對當前社會轉型期法治之亂象義憤不已,又怠于對問題追根溯源而無所尋求,更無法超越法學本身對人權、人性的終極關懷,時時呈現出迷茫、混沌的情感狀態。這讓筆者格外感覺到法學教育對于理性觀念塑造的重大意義,因為如果我們的法科生帶著這樣的情感和認知狀態走向職業崗位,又怎能奢望他們主持的法治是澄明的。越來越多的刑法學教師一直在思考,如何在刑法教學中融入刑法學觀念教育,以培養法科生的理性精神、人本意識、平等意識等獨立法律人格,并嘗試了通過閱讀經典、主題辯論等方式來為學生提供觀念淬煉的機會。當然,理性觀念和公共品質的養成并不能僅僅依靠幾年的高等教育經歷就能實現,它需滴水穿石之功逐漸改變,但高等學府無疑是最重要的浸潤之地,而刑法學教育工作者是重要的使命承擔者。(三)法治價值傳遞之維。法律不僅僅是安排社會生活和解決社會問題的工具和手段,同時也是特定人群價值追求的某種顯現。換言之,它并不只是解決糾紛的手段,也是傳達意義的符號。[11]發掘刑法規范內在蘊含的價值以及引領未來刑法的價值也是刑法學教育和研究的重要使命。在中國傳統社會,法律裁判始終是價值與封建律例的結合,這在當時的社會體制中是一個高度理性化的設計。[12]如果說中國古代法律宗孔孟而重綱常、西方法律宗耶教而重平等,那么我們必須回答:中國現代法治的價值宗旨是什么?自新中國建國以來很長一段時間內,我們都沒有正面回答這個問題。法律在經歷了革命理想主義—虛無主義—工具主義的演變之后,及至2006年完整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提出,才第一次在國家層面明確了社會主義法治的價值是追求公平正義,這既遵循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這一先決條件的歷史規律,又保留了維系中國傳統社會關系的倫理內核。但公平正義這個生發于西方商品經濟社會的價值原則對于中國國家機器及民眾來講,不過是19世紀以后才出現的事物,隱伏在其后面的人類理性覺醒、形式法律觀念以及辯證邏輯思維訓練等在中國歷史上從來不曾有過,缺乏這些隱相維系的力量,公平正義始終未能作為一種常態秩序在中國刑事法治生態中建立起來,這也是中國刑事法治至今無法達到世界先進水平的根本原因。如此一來,公平正義背后的人類理性覺醒、形式法律觀念以及辯證邏輯思維訓練便成為公平正義價值原則在法律適用中得以實現的前提,而這些原則的生根、傳承的重要途徑便是教育。有學者指出,法律有一種客觀的可以認識的性質,這種性質獨立于任何具有價值的預想之外,雖然價值法學凌駕于實在法之上能夠高瞻遠矚地進行價值評判,但難免出于主觀評價而難以成為認識或者真正的問題。[3]對此筆者并不這么看。法學作為社會規范科學必然伴隨著人們基于生活目的的價值選擇,制定并自覺遵從法律的內在動力也是為了保護價值。價值問題遭到一定的排斥大抵是因為用以描述價值本身的詞匯過于宏觀、概括,使人覺得言之無物,但在現代法學語境中,對價值的研究并不是去闡釋那些詞匯,而更多落腳在如何結合本國國情使法律實施更加符合國民的生活目的,即價值的實現。公平正義價值的實現就像一部精良機器的運轉,對“零部件”要求極高,如何制造這些“零部件”是研究的重點。就目前而言,理性覺醒、形式法律觀和辯證邏輯思維是主要的三大“零部件”,刑法學教育理應全力承擔,這是刑法學教育承載法治價值傳遞使命的題中應有之義。需要指出的是,公平正義價值的實現并不排除人情,人情體現人性,它根植于社會的傳統文化之中,人情中獨立于實在法的正義體系是良法的淵源,而人性化的法治更易于與人情社會相溝通。[13]社會主義法治的公平正義必須在符合中國社會發展的整體和長遠利益的基礎上,兼顧與依法治國并不必然對立的某些傳統的、民族的價值和習俗。[14]從這個意義上說,刑法學教學也要探尋人情中的正義體系,于法理和人情中尋求符合中國國情的規則之治。
三、刑法學教學應處理好的四個關系
刑法學屬于社會科學,以人類世俗生活為研究對象。自啟蒙時代以來形成的社會科學知識體系,用概念、范疇、原則、方法構筑起一個又一個理論框架,這些理論框架一經形成便呈現出慵懶、傲慢的特征,與世俗生活漸生罅隙。當前的刑法學不僅在法學知識和世俗社會中來回穿梭,還在全球化中直面域外理論的沖擊,更在一個知識生產方式不斷變革的時代置身于開放的社會科學洪流、無處不在的矛盾關系之中。在刑法學的教育教學中處理好這些關系,無疑會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一)刑法學知識與刑法學實踐的關系。法學是一門應用學科,知識教育與實踐經驗在本科生培養中應當并重。目前中國法學本科教育以講授知識為主,課程設置一般都遵循概念—法條—司法解釋—案例這樣的模式,即便在最能體現實踐內容的案例環節,也并非真正意義上的案例練習,而是被用來示范或者闡明、印證教師在課堂中講授的知識點而已。[15]對此很少有人提出異議。但筆者認為,這種模式無異于在大學階段復制初等教育以知識—邏輯為主要內容的教學模式。初等教育的對象是未成年人,由于其認知、情感、意志力的局限性,尚不能靠自己獨立領會教材、提出疑問,只能由老師帶領學生將教材內容在課堂上一遍遍講授。但大學生的認識能力、學習能力已達到較高水平,發揮學生的主觀能動性進行預習,完全可以在課堂外消化基本法理等大部分內容,而課堂上寶貴的時間應該用于幫助學生構建知識體系、答疑、討論以及診斷具體案例,用案例模擬進行鍛煉、積累實務經驗,在討論中反思、批判實務經驗,從而養成法學思維、啟發創新精神,引導、培養學生具有關懷社會、放眼世界的格局,這才是大學法科教育的本質。以刑法第232條“故意殺人罪”為例,這是刑法分則中需要學生重點掌握的罪名。關于故意殺人罪的基本法理內容,例如故意殺人罪的概念、構成要件、刑事責任量刑規定以及轉化犯相關規定等,通過學生的預習、自學完全可以掌握。在課堂上,教師需要引導學生討論下列問題:未出生的胎兒不能作為故意殺人罪的犯罪對象是否合理?故意殺人罪量刑幅度跨度過大是否合理?中國現階段為什么不具備廢除故意殺人罪死刑的條件?“安樂死”是否合理以及在中國是否具有實施的可能性?世界上其他國家關于故意殺人罪是如何規定的?等等。我們還需要討論大量特殊類型的故意殺人罪并分析其量刑規律,例如不作為故意殺人、殺害親屬、幫助自殺、被害人有過錯的故意殺人、殺死“惡人”等等。實際上,這些問題才是司法實踐中的難題,這些問題處理得當與否將真正體現中國刑事法治水平。通過討論和案例分析,使法學教育不再僅僅局限于知識的傳授,而是滲透了對司法經驗的預判與反思,養成法科生對公平正義的自覺的、實質性思考,從而在未來法律從業者的身上達到法學邏輯與經驗的統一,這個過程同時也是淬煉思想、提升觀念的過程。但目前我們的法學教育幾乎完全無視大學生的主觀能動性,將學生自己能夠完成的學習任務由教師越俎代庖。一旦將大量的基本法理內容在課堂上作應試教育式的講授,以刑法學總論每學期64節的課時量來計算,課堂討論和案例分析必將成為應試課堂的點綴而不是課堂的主體和重要組成部分。這種重邏輯而輕經驗的教學模式盡管使法科生掌握了法學基礎知識,但忽略了對學生法學思維能力的培養。這也許是中國法學教育長期在低水平徘徊的重要原因。刑法學基本法理具有一般性,而實踐中的案件卻各有各的特殊性,于特殊中體現正義才是法治的精神內核。特殊性案件的處理不僅要靠扎實的理論功底,更重要的要靠法律從業者長期養成的對公平正義自覺的、實質性思考,而這種思考恰恰是中國法學教育中所缺少的。(二)體系性思維與個案正義的關系。中國刑法學教學以形式邏輯思維為主,即運用概念、范疇體系性地認識和分析法律,旨在維護法律適用的安定性,避免非理性化、專橫化和隨意性。但是體系性思維也存在種種危險,例如它忽略了具體案件中的正義性、減少解決問題的可能性、不能在刑事政策上確認為合法的體系性引導以及過于偏好抽象的概念會忽視和歪曲法律材料的不同結構等。[16]刑法學教學僅僅倚重體系性思維的危害是顯而易見的,它會導致法律適用者依賴于理論上的概念,機械地解釋、適用法律,而并不去考慮個案的實質正義。[17]張明楷早在2006年就指出我們的法律共同體不善于解釋法律從而導致適用缺陷。[18]以危險駕駛罪為例,《刑法修正案(八)》實施后,涉嫌危險駕駛罪被起訴的案件數量迅速上升,辦案機關普遍認為,只要達到醉酒標準駕駛機動車的,一律構成該罪。如此辦案當然符合罪刑法定原則的形式要求,但在一些案件中卻犧牲了實質合理性,例如被告人剛剛達到醉酒標準并無其他嚴重情節、車輛行駛的道路偏僻無人等,這些案件甚至成為某些人批判危險駕駛罪立法的佐證。顯然,這并不是立法的錯誤,而是機械適用法律的錯誤。實際上,只需要運用刑法第13條“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的規定就可以解決所有問題。由于法律適用者長期缺乏對個案正義的考量,在定罪中無力對法條進行實質解釋,從而在實踐中造成困擾,以至于最高司法機關不得不出臺相關司法解釋(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對該問題予以規定。法律的適用是解釋法律的過程,在刑事司法過程中,法律解釋的主體主要是法官,特別疑難的問題才由司法機關解釋。但現實是,法官一旦遭遇個案需要出罪時便束手無策,學者所期盼的裁判規則的形成更如鏡花水月,這與刑法學教育對實質正義缺乏追問有直接關系。刑法學教學必須秉承體系性思維和考量個案正義并重的理念。在中國當前的法治情勢下,強調個案正義對于公平正義價值的實現更具實踐意義。在中國刑法理論體系中,個案正義往往要在犯罪構成理論之外去尋求,如社會危害性概念出罪機制、正當行為等,這是個案正義在教學中被忽略的重要原因。更深層次的原因是個案正義的探尋需要向法之理性、法之價值等難題叩問,而這恰恰是我們最不擅長的。法的價值、理性缺失與個案正義缺失互為因果,惡性循環了多年,公平正義在個案中仍然變幻不定、難以捉摸。個案實質正義的重要性恰好印證了法學教育之于理性塑造、價值傳遞的重要性,同時也回答了一些學者的隱憂:建立在現代法之理性、法之價值之上的實質正義并不會削弱我們好不容易建立起來的現代法學理論體系的形式規則,中國法律裁判也不會重新陷入韋伯所說的“所羅門式的卡地審判”。[19]實質正義從來都是不能舍棄的標準,它要求法律適用者超越形式判斷的束縛而自覺地追求個案正義,從而實現形式與實質的統一。(三)域外學說與本土法制的關系。當前,中國刑法立法水平已位居世界前列,但刑法理論研究水平卻始終處在較低水平,法學“幼稚”之名遠播[20],德、日等國刑法理論受到眾多學者追捧,甚至個別人在刑法學教學中動輒全盤否定本土學說。這不僅令人遺憾也極不足取。曾經的一個時期,在西方勢力的強勢介入下,我們被動接納了其法律知識體系,這一方面說明傳統社會內在的深刻危機,另一方面我們也確實面臨著究竟是在“器物”層面還是在文化層面進行借鑒的問題。接受外來文化,還需要考量本土固有制度的融合、地方資源的匹配問題,相比于日本簡單的“脫亞入歐”,我們的借鑒更為艱辛。借鑒僅僅是手段而非目的,其目的在于如何看透一國法典背后的概念體系、思維方式、處理方法與規范邏輯等,說到底,就是一國在歷史上所累積出的立法或司法智慧。[21]建國至今,中國刑法學早已經完成了對域外學說器物層面的引進,例如現代刑法體例、概念術語等;在一些人類共同價值的“道體”層面,我們也直接拿來,例如罪刑法定原則、責任原則等,同時立足于中國本土政治、經濟基本面,使中國刑法立法和刑法理論研究在短時間內薄積厚發。[22]之后刑法學界便面臨著馮象教授提出的“重新出發”的問題。[23]如何出發?顯然靠盲目引進、借鑒域外學說并不能奏效。域外刑法學說(例如德、日三階層犯罪成立體系)有其生發的政治、經濟以及思想、人文的基礎條件,其理論演變遵循著“形式—實質—兩者結合、主客觀分離—結合”的軌跡,而我國本土學說演變卻遵循著“實質—形式—兩者結合、主客觀結合—分離—結合”的軌跡,其目的殊途同歸,都是為著正義追求和社會安定,孰優孰劣素難斷定。[24]相比于一味鼓吹域外學說,向學生闡明域外與本土學說各自生發的原因以及各自的局限性無疑更接近教育“探尋世界本源”的本質。任何將中國刑法理論“推翻重建”的觀點都是不可取的。學習他人是必要的,但切不可在學習中迷失了自我,迷失了方向。[25]需要指出的是,中國時下對域外法律制度及法學理論的解讀還遠未達致成熟,主要體現在未挖掘出域外法律制度背后的演進歷史及內在邏輯、未提煉出深層次的學術理論和司法規律。[26]這既說明了盲目移植的荒謬,也為中國比較法教學、研究指明了方向。(四)刑法與其他學科的關系。學科分化推動了學科研究的深刻化和精細化,但同時創造了認識上的另一種盲區,因為社會問題不會按某個單一學科的邏輯和意圖呈現自己,人類社會出現的各種問題愈加呈現出復雜性、集合性、動態性的特征,任何一個學科系統都難以單獨作出回應。[27]20世紀30年代美國法學開啟自我反思階段,現實主義法學運動的發展,使得人們開始以心理學、社會學以及新制度經濟學等視角重新認識法的意義。[28]自20世紀60年代以來,法律學科自主性在美國逐漸走向衰落,法律與經濟學、社會學、政治學、女權主義、種族理論等交叉學科研究蓬勃興起。[29]盡管在這個過程中始終伴隨著學者的懷疑與批判[30],但越來越多的國家都認為學科交叉是學術的主流發展方向之一,是科學前沿的生長點,也是新發現的高產地,能促成多學科協同攻克復雜的綜合性問題,滿足國家和社會發展的現實需求。進入21世紀,中國刑法學界也試圖從學科交叉中尋找刑法學理論研究新的增長點,除了儲槐植提倡的“刑法一體化”,刑法與非法學學科的融合也在學術研究和法學教育領域有所斬獲,諸多高校將發展交叉學科列為教學改革的重點項目。目前與刑法學發生交叉的學科包括犯罪學、刑罰學、經濟學、精神病學、醫事法學、心理學、倫理學、環境科學、社會學等。在中國刑法學研究領域,除了與犯罪學、刑罰學等刑事大法學內的交叉研究成果頗具規模外,刑法與其他學科的交叉研究成果實在乏善可陳。原因主要是學科間的知識壁壘,這與美國不同。美國法學院只招收已取得政治學、歷史學、經濟學、文學等專業學士學位,或者學習數學等自然科學獲得理學學士學位的大學畢業生,這些法科生本身就具有其他專業的教育背景,美國法學交叉學科研究與教育比較發達也在情理之中。[31]而中國則不同,缺少系統的其他專業背景,學科交叉研究呈現出淺層次的特征,更多的是在方法論上的借鑒,研究成果的貧乏使得任何一個交叉學科都無法在法學院扎根下來成為成熟的常設課程,僅僅是學術力量較雄厚的法學院根據其研究成果,零星地開設經濟刑法學、行政刑法學、國際刑法學、刑事執行學、犯罪心理學等課程。學術研究與教育教學息息相關,當前刑法交叉學科研究多由學術強國掌握,由研究帶動教育,教育又促進研究,如此已形成良性循環。但目前在中國,良性循環遠未形成,在現有的研究體量、質量下,針對本科生不宜開設過多的交叉學科課程,沒有研究內涵的課程注定會流于形式。例如有的法學院系開設的經濟刑法學、刑事執行學等,實際上只是在講授刑法分則第三章以及刑罰論的內容,本質上還是刑法學的理論范疇,并沒有體現交叉學科應有的體系性。因此,對于交叉學科的課程設置應當采取慎之又慎的態度,不能單純為了追求學科建設布局而盲目設置。
四、結語
從刑法正式進入法典化時代距今的40年間,我們一直都在忙于低頭趕路,在最短的時間內完成了社會主義刑事法制的格局建設,但法治精神的形成和傳承卻被實實在在忽略了,這使得我們實施法律卻沒有擁有理性,制定法律卻沒有形成信仰。大學教育無疑是改變一切的突破口,它應超越職業教育、承擔更為理想化的使命,這也是真正的教育追求精神世界完善的應有之意。對此有學者向我們描述了一個令人神往的場景:“宣揚法律原理的希臘哲學先生、注釋法律條文的羅馬法律師傅與講解法律方法的美國法官教授和一大群以法律事業為畢生追求、不汲汲于名利的睿智青年共同生活在一個名為‘大學法學院’的圣堂,獨立研究、自由批判、相互切磋、和而不同……。”[32]只有在不斷叩問理性、價值、精神的法學教育圖景中,法學教育才能體現對中國法治現實的深切關懷,最終指引國民通向法治之路。
作者:陳璐 單位:河南財經政法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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