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法學教育與職業道德的關系

時間:2022-09-16 05:0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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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法學教育與職業道德的關系

本文作者:陳海濤單位:山東聚祥律師事務所

法律職業道德規范是在法律職業活動中形成的,反映法律職業倫理關系并規制法律職業共同體的道德準則。因其是人們長期所從事的具有專門業務和特定職責的社會活動,有著獨特的職業責任和職業紀律,因此形成了特殊的道德準則和規范。

在我國法學教育中,法律職業道德教育一直處于邊緣地位。在20世紀初近代法學教育剛剛興起的時期,一些學者受西方思想影響,已經開始意識到道德教育的重要性。如東吳大學法學院教授孫曉樓、楊兆龍、丘漢平、燕樹棠等學者都對法律道德教育的重要性做出過深刻的論述。孫曉樓在為東吳大學設計的新課程表中,將法律倫理課作為2學分的必修課。1933年東吳大學法學院的課程編制將法律倫理學作為2學分的選修課。新中國成立以來,除去“”期間法學教育被撤銷之外,一直到1999年法學教育對法律職業道德教育的重視程度仍很不夠。從課程的設置來看,在1999年以前的法學教育中包括本科、碩士和博士階段的教育,沒有關于“法律職業道德”、“司法倫理”等類似的課程。在律師資格考試中加入了“律師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科目,但律考的內容僅停留在1996年頒布的《律師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規范》的介紹上,還談不上是一門系統的學科。1999年出臺的《法律碩士專業學位培養方案》第一次將“法律職業倫理”作為一門課程來要求。但從法學本科的課程設置來看,法律職業道德課程還是缺失的。盡管傳統上我國法學本科教育中也開有思想道德教育課,但其內容多集中于公眾道德和政治素質的要求,法律職業倫理的特定性和特殊性被無聲地淹沒了。而且由于教育方法的不當,思想道德教育的效果也是十分有限的。

在法學教育對于法律職業道德的意義方面,我們認為,法學教育不應只是傳授知識和專門的技術,它還必須注重培養學生的品德修養。“如果法律仍舊是一項職業的話,必須采取一些手段向學生灌輸責任和義務的意識,這是一種職業的精髓。應當說,“重塑道德感的希望主要在法學院”。從意向之教的角度上說,法學教育可以直接地教;從成功之教的角度上說,法學教育可以間接地的教。盡管在法學教育中道德教學確實存在很多困境,但這不是放棄、輕視道德教育的理由。法學教育必須對學生進行法律職業道德教育,除此之外沒有其他的院校或機構能勝任這項工作。道德可教信念之所以成立,有其理性的基礎:一是因為知識可教,而知識可以賦予人的情感和行為以理性,而理性恰恰是現代道德生活的基本精神;二是因為在知識和技能的教學中,可以間接地滲透道德影響。道德可以間接地教。更為重要的是,法律這種實踐理性的教學還能夠為學生創設一種親身體驗法律職業實踐的機會,這就為學生道德品質的形成提供了有利的機制。尋求有效的教學方法培養學生的職業道德修養法學教育中開設法律職業道德課程,培養學生的法律職業道德認知只是實現對學生道德人格教育的前提。從根本上說將法律職業倫理規范內化為學生的道德自覺,培養學生高尚道德品質即由知之到信之的態度或情感的養成,才是法學教育的最終目的。因此,職業道德教育的成效更在于將

道德知識內化為學生的品質。單單靠一般課程的教學和校園文化的影響,顯然不足以形成學生堅實深厚的關于道德價值的理解。”因此,法律職業道德教育只能“提高學生‘進行反思性的道德判斷能力’,在道德推理方面提供系統的教育,并嘗試間接地影響律師在職業道德方面的態度和行為”。

我國教學方法的傳統資源即講授法主要用于知識的教學,因而在法律職業道德的教學中,它可以對倫理知識的傳授發揮作用,但對態度或情感教學則由于不能為學生創設“情感體驗場”,因而不能有效地進行職業道德教育。因此,在本國法律教學傳統之上找尋、建立有效的法律職業道德教育教學方法體系更為關鍵。“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西方一些國家悠久的法律職業道德教育的歷史,積累了教學方法的豐富經驗,講授法、滲透法、案例教學法、示范和角色體驗等等都是西方國家進行法律職業道德教育理論探索和實踐經驗的結晶。在法律職業道德教育中,如何汲取西方成功經驗,為學生創設情感體驗場并為學生積累情感經驗提供機會是核心和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