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智慧法院建設的路徑探索
時間:2022-11-11 08: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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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忽視不同群體需求的現象普遍存在。1.智慧法院建設忽視不同群體的深層次需求。人民群眾希望更加透明、公正的司法,當事人希望更方便、更具有預測性的司法裁判,法官則希望一個環境健康、輔助充分、智能支持的工作環境。②不同群體有不同的司法需求,盡管目前我國智慧法院的建設都顧及到了三大群體的不同需求,建設了四大司法公開平臺以提供更加透明、公正的司法;打造了三位一體的訴訟服務體系以為當事人提供更方便、更具有預測性的司法裁判;建立了法官智能辦案系統為法官提供了一個良好的工作環境。但是通過調研項目組發現,這些建設大多只浮于表面,不能真正滿足不同群體的實際深層次需求。再者,智慧法院的建設存在公務導向型傾向,有些法院的信息化建設只是作為下級法院為完成最高人民法院的任務。某些基層法院直接引入、生搬硬套最高院的智能化技術設備,雖然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最高院頂層設計、直接管理,但事實上不同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不同,人民的實際需求也不同,如果忽視不同群體的實際需求直接導入,可能會存在“用不上”、“不會用”等現實問題,這嚴重造成了智慧法院建設的實用性不強等問題。2.智慧法院建設在某些方面實用性不強。目前在智慧法院建設過程中,重建設輕應用的現象仍然存在。自2016年加快建設智慧法院以來,各級法院相繼購置了各類智能化技術系統及設備,但是在實際應用過程中,這些智能化設備的使用頻率卻不高,尤其是面向群眾的旨在提供訴訟服務的智能化設備,往往存在機器故障不能使用的情況。其次,一些放置在訴訟服務大廳的智能化便民設備,如導訴機器人、網上立案終端、訴訟風險評估機等,其實際指向的對象都是會使用人工智能設備的年輕的當事人或律師。一般年輕的當事人或律師都在法院外即線上立案,而親自前往法院辦理訴訟業務的通常是年紀較大的人,對于這些不會或者不習慣使用人工智能設備的老年人來說,這些智能化設備形同虛設,人工窗口仍然是主要的訴訟服務提供途徑。重建設輕應用還表現在四大司法公開平臺的建設上。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中國庭審公開網、中國裁判文書網、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這是標志著“互聯網+陽光司法”的智慧法院建設最主要的成果。然而,這些公開平臺還存在著滯后性、公開不到位、數據不全面等諸多問題,這也充分說明了四大司法公開平臺也只重視建設,忽視了日后的應用、更新和維護,體現了當前智慧法院的建設實用性不強。(二)信息化建設忽略當事人的接受度。1.不熟悉互聯網技術的普通民眾存在操作障礙。法院信息化建設過程中忽略當事人的接受度,使不熟悉互聯網技術的普通民眾存在操作上的障礙。目前,全國各地都建立了三位一體的標準化訴訟服務大廳,為人民群眾提供訴訟引導、立案審查、立案調解等相關的訴訟服務。雖然這些智能化設備擁有十分高效的價值,但在實際運用過程中其效用卻完全沒有體現,原因就在于普通民眾存在操作上的障礙。沒有專人在旁指導,年長的當事人不會使用此類自助服務機器。訴訟服務大廳配備的自助服務機需要操作者擁有一定的操作智能化設備的能力,但是往往親自來法院辦理訴訟業務的當事人大多數屬于老年人或者文化水平不高的人,如果沒有專人在旁指導,他們通常很難自助使用機器。2.當事人對網上訴訟活動缺乏信任感。互聯網法院作為智慧法院建設的主要成果之一,其案件受理、送達、調解、證據交換、庭前準備、庭審、宣判等訴訟環節全程網絡化。網上立案、網上審理、網上舉證質證、網上宣判,事實上這對大多數普通民眾來說需要跨越一個心理鴻溝。網上證據交換的隱私保護是否到位、網上審理是否能充分體現法院現場審理的莊嚴肅穆,網上宣判是否真的公平公正,這些都是影響當事人對網上訴訟活動信任感的因素。部分地方法院高壓式推廣網上立案,當事人“被網上立案”,但由于其缺乏計算機基本操作能力,加之其所在地上網不便,為完成網上立案當事人要付出大量額外的經濟和時間成本,而部分律師事務所甚至通過協助當事人完成網上立案收取高昂的“網上立案費”,大幅增加當事人訴訟成本。③這些都導致了目前當事人對網上訴訟的不信任甚至抵觸情緒。(三)司法公開平臺數據公開不到位。智慧法院的數據化基礎還不堅實。目前,僅法院系統內部就滯留著大量尚未數據化的信息,以中國裁判文書網為例,目前上傳的法律文書約為兩千萬份(上訴和申訴案件每案還有兩份以上的文書),還不到全國法院系統兩年案件的總量,④某些地方法院以“人民法院認為不宜在互聯網公布的其他情形。”為由拒絕公布個別案件的裁判文書,這將導致即使全國性智慧法院的數據庫初步建成,類案推送、審判智能輔助等功能也將建立在不完備的數據庫上,嚴重影響智慧法院運行的有效性和準確性。信息化數據錄入不齊全是導致司法公開平臺數據公開不到位的另一個重要因素。以法院審判信息系統為例,案件的立案、審理、結案、歸檔等均可依靠法院審判信息系統完成。案件進行立案時主要錄入當事人信息,移送到審判部門后,需要錄入的內容更多,包括案件分案移交、庭前準備、開庭審理、歸檔報結等內容。若前期信息錄入齊全,可減輕日后很多人為查詢工作,但鑒于有些信息為書記員輸入,有些信息為承辦人輸入,且很多干警未形成信息錄入全面的習慣,容易造成后續統計不準確及查詢工作量增加等問題。例如在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中,庭前準備欄目下的訴訟保全,較多庭室未進行錄入,只錄入保全費信息,事后若要查詢只能依靠手動翻閱案卷,若案卷已經歸檔且未掃描,必須到檔案室進行調卷,顯然增加來回奔走的工作量;再如歸檔報結時,有三個橫向欄目,分別是辦案信息、當事人、信息參閱,需要輸入的信息都在辦案信息與當事人欄目下,尤其是辦案信息,因很多并非是紅標項目,較多庭室的書記員或者承辦人在報結時未輸入或點擊,需要點擊的特征項目較多,但歸檔時不進行勾選的現象有很多,以至于最終影響整個法院某些數據統計的準確性。因此,提升司法公開平臺數據公開水平,信息錄入不全面的問題仍然存在。
(一)c需求。智慧法院的建設、司法大數據的研究和開發應當以不同群體的實際需求為導向,適應時代的需求。例如,在訴訟服務大廳的建設上,以服務公眾為目標,區分不同當事人的年齡、身份,分析當事人最常選擇的訴訟方式、活動領域、訴訟習慣,開發相應的產品,為每一類當事人提供事先、便捷的服務。⑤面對地區間存在的客觀差異,各地法院在引入最高院提供的智能化技術設備時,應當深刻了解其管轄地區內不同群體的實際司法需求,根據其管轄地區的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地進行改造與創新,取其精華,以增加當地法院信息化建設成果的實用性,建立以不同群體需求為導向的智慧法院。2.改進系統易用性,切實維護司法權威針對目前智能化設備和系統存在實用性不強導致司法權威受損等問題,智慧法院的建設應當提高系統的易用性,切實維護司法權威,可以通過定期檢測及時維修智能化設備、提供設備操作的培訓宣講或現場指導、不斷完善司法公開平臺等方式實現。法院定期組織訴訟服務大廳內智能化設備操作的對外培訓宣講會,或者提供專人現場指導。針對不會使用人工智能設備的尤其是年長的當事人,提供專人現場面對面指導服務,以更好地提高訴訟服務效率,更加便民利民。不斷完善司法公開平臺。目前我國法院只擁有四大司法公開平臺,可以適當增加公開平臺的種類,擴大司法公開的廣度和深度。此外,不斷完善司法公開平臺的公開效果,使當事人更加便捷、效率的尋求到法律服務,切實維護司法權威。(二)加大宣傳推廣,提高社會公眾接受度。1.運用新媒體等多種手段,加大智慧法院線上宣傳。目前正值“互聯網+”時代,利用互聯網和新興媒體,構建法院官網、微信公眾號、微博和手機APP等多渠道權威信息的平臺,加大宣傳智慧法院建設,推廣信息化建設成果,促進社會公眾了解、參與、監督法院工作。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專門為法官、律師、當事人和社會公眾量身定制“智慧法院”APP,該APP根據法官、律師、當事人和社會公眾不同身份和權限提供四個通道和相應服務流程。“法官通道”提供各類司法審判和司法政務服務;“社會公眾通道”提供司法公開查詢、訴訟咨詢和公共服務服務;“律師、當事人通道”主要為律師、當事人參與訴訟提供各類服務。⑥如果說手機APP需要較高的技術支持,那么簡單的微信公眾號應當是各級法院都已經實際應用的主要宣傳平臺。通過定期推送有關智慧法院的信息,例如智慧法院的建設成果、成果的使用方式等,利用便捷的移動互聯網推廣智慧法院,讓更多社會公眾了解并接受智慧法院,實現創新成果的普及推廣。2.線下跟進宣傳,提高社會公眾的接受度。在三位一體的標準化訴訟服務大廳內,各級人民法院可以通過張貼宣傳海報、擺放宣傳展板、分發宣傳手冊等方式宣傳推廣智慧法院及其建設成果。在訴訟服務中心建立普法基地,設立閱覽室,播放法治微電影,進行庭審直播,讓人民群眾潛移默化接受法治文化熏陶。或者定期舉辦面向社會公眾的宣傳智慧法院、講解信息化建設成果使用方法的線下宣講活動,推廣普及智慧法院。同時針對不會操作智能化設備的來院辦理訴訟業務當事人,安排專職干警有效引導,幫助其通過電子訴訟平臺完成網上立案等訴訟活動。各級法院還可以在訴訟服務中心布置電子訴訟平臺體驗區、互聯網法院體驗區、司法公開平臺體驗區、網上執行查控系統體驗區等智慧法院建設成果體驗區,讓當事人或社會公眾親身體驗網上立案、網上審理、網上舉證質證、網上執行查控等,從而提高社會公眾對智慧法院建設成果的接受度。(三)深化司法公開,建立考核與監督機制。1.推進司法公開的相關立法工作。目前我國僅有針對行政機關信息公開的立法,例如《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但對于司法機關信息公開方面卻沒有明確的立法。可以考慮通過立法規定司法機關對特定信息的公開義務,公民據此有權要求司法機關提供非涉密信息,從而深化司法公開。對于法院來說,需要公開的信息應當包括審判的過程、審判的結果,而審判的過程與結果的公開在三大訴訟法中都有明確的公開規定,因此對于人民法院信息公開只需要探討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人民法院法官的人事任免以及法官的個人財產狀況是否需要公開并且如何公開,二是審判流程、庭審、裁判文書、執行信息的公開問題。對于第一個問題,已經有相關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之中,因此無需在司法公開相關立法中贅述。至于第二個問題,審判流程和庭審體現審判的過程,裁判文書是審判的結果,按照公開審判原則,這些信息應當置于公開狀態以供公眾瀏覽、查閱。與其將人民法院歸入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主體,不如在三大訴訟法的公開審判制度中增加這些內容必須公開便于公眾查閱的規定,⑦這樣不僅節省立法資源,又使司法公開有了明文規定,公民可以據此有權向司法機關提出公開相關內容。2.規范管理,建立考核與監督機制。通過建立法院內考核機制,法院外監督機制,內外聯動,健全監督管理體系,用制度手段規范管理,保證司法公開,提高公開水平。各級法院可根據實際情況成立有關部門或機構,負責監督司法公開工作,尤其是四大司法公開平臺的建設,從數據采集到信息錄入,再到最終的信息公開,有關部門可定期開展抽查、考核工作,不僅考察信息公開的數量,同時考察信息公開的質量。除此之外,各級人民法院還可以開辟社會公眾監督、舉報、反映渠道,積極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通過法院外部監督,完善司法公開機制,深化司法公開。
作者:謝佳音 單位:華北電力大學(保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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