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區法院人民陪審員職能夯實探究
時間:2022-09-09 03:3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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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建設法治國家、法治社會以及構建以審判為中心的庭審實質化過程中,人民陪審員的參審職能扮演著司法民主化的重要角色。能否發揮好人民陪審員職能涉及到個案是否平衡、公正、合法以及司法公信力問題。司法民主化趨勢不斷上升的當前,人民陪審員職能抬向更高的層面上,發揮其職能,才能實現人民陪審員制度設立的目的。本文以青海省黃南藏族自治州某牧區H縣法院為考察對象,通過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進一步夯實牧區人民陪審員職能,從而提高司法公信力。
關鍵詞:法治;人民陪審員職能;牧區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要保障人民群眾參與司法,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保障公民陪審權利”。2015年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決定,在全國十個省市,每個區域選取五所法院,開展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改革試點工作。2018年4月27日通過了我國首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2019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設立了新的里程碑。這一系列的探索和進步意味著法治時代的司法民主更需要公眾的參與來實現。但實踐中,扔能夠發現人民陪審員職能的發揮不足問題以及公眾所期望的人民陪審制度的價值處于表面的現象。筆者認為,牧區的公眾參與度以及人民滿意度是衡量我國司法民主化的一項重要標志。司法是否民主要保障司法民主化,關鍵在于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和相關法律法規,并在實踐中加以運用和探索,從而開拓出更高層面上的人民陪審員參審職能模式和適合我國國情的司法民主化道路。
一、H縣人民法院近三年人民陪審員參案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實施后,H縣人民法院現有人民陪審員22人,人民陪審員中男性17人,女性5人。2017年人民陪審員參審24件,其中民事20件、刑事4件;2018年人民陪審員參審20件,其中民事34件、刑事5件;2019年人民陪審員參審11件,民事8件、刑事3件。近三年的人民陪審員參審情況來看,隨著案件的增多,人陪審員參審數并沒有隨之上升。民事案件的參審率顯得較高,刑事案件則相反。但這并不意味著人民陪審員參審被邊緣化了,相反《人民陪審員法》第八條規定人民陪審員的名額數不低于本院法官數的三倍,因此,H縣法院的人民陪審員名額上升為22名,有了前所未有的變化,人民陪審員名額的不斷擴大化,能夠體現我國司法民主的進步。通過研究,男性人民陪審員中,4~5名陪審員經常性地參審,其余男性人民陪審員參審率相對較低或者為零。另外,從性別的角度和參審情況分析,2019年之前女性人民陪審員只占人民陪審員總數的12.5%,而且參審率很低或者為零。《人民陪審員法》實施以后女性的比例上升為22.7%,覆蓋面上具有良好趨勢,但無論從參審數量還是人數比例都遠遠不可比擬于男性人民陪審員。同時,上訴率以及發回重審率、當事人信服率,并沒有人民陪審員的參審而有了得以解決。透過陪審員的參審率以及其職能的發揮作用,能得出的是,無論從庭審實質化的角度或者司法公信力的角度,公眾參審數量的擴大,沒有帶來案件審理質量的提高,也沒有帶來這一制度本身的社會公信力提升,與立法精神有一定的差距。
二、司法實踐中妨礙人民陪審員職能之因素
(一)訴訟制度結構的不完善。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將人民陪審員制度作為一項正式的法律制度被確定至《人民陪審員法》及其司法解釋的出臺歷經六十余年的發展與不斷完善,但司法民主化所帶來的公信力提高問題值得深思。中國語境中的人民陪審員之所以無法發揮其裁決優勢,還與中國特定的訴訟制度結構有關,而不僅僅是因為他們缺乏法律專業知識和司法實務經驗。《人民陪審員法》規定,三人合議庭中,不區分事實審與法律審,法官與陪審員對事實的認定與法律適用上獨立發表意見,共同作出裁判。從某種程度上,這僅僅是給個體陪審員披上一套外部形勢的公眾參與,作為個體很難做到公眾參與司法問題。(二)人民陪審員制度價值的認識不足。人民陪審員制度體現的是人民的意愿,是人民群眾參與司法、監督司法的重要渠道和途徑,可知人民陪審員職能的發揮對司法公正和公平顯得至關重要。但在實踐中仍對人民陪審員制度或對人民陪審員職能存在一些認識上的不足。第一,從法官角度看,人民陪審員制度處于一種表面狀態,實際的庭審實質化中人民陪審員職能所起作用較小。2名法官+1名陪審員參審模式中,法官對人民陪審員的生活閱歷或解決糾紛能力持質疑態度,某些情況下甚至為了湊個人數或方便,通知離單位較近的人民陪審員參審,這種做法反而讓好的制度成為司法實踐的一種負擔。當然,牧區的地理和經濟、交通條件等客觀因素對人民陪審員參審有一定阻礙,比如:路途遙遠;通訊信號質量較差;交通不方便等因素。辦案過程中,對陪審員缺乏審判程序、證據規則、事實認定規則等的指示和釋明。第二,從陪審員的角度看,人民陪審員對自己作為一名民意的代表者,對自己的職責和義務認識不足。這種現象的存在具有普遍性,他們覺得人民陪審員工作只是自己的一個附屬工作或為法院工作,能去則去,而遇到個人的私事時有事為由推脫其工作。在庭審中,一言不發,認為只要參與了庭審算完成了任務,對法官有畏懼心理或過度依賴性,將自己的生活閱歷、社會經驗、民意等埋在心底,按法官的思路前進,沒有獨立的思考習慣,造成“陪而不審,審而不議”的現象。(三)缺乏獲取案件信息能力。陪審員作為合議庭成員,獲取案件信息,是一個良好裁判的前提條件。一般有三種途徑:一是庭前閱卷機制;二是通過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當庭發問等來獲取;三是“庭前閱卷+庭審活動”模式。筆者所研究的H縣法院陪審員獲取案件信息的主要途徑為庭審活動,但因個體知識結構或者能力的差別,并不能全面或客觀反映案件事實,從而導致審議階段陪審員無法表態的局面,使社會大眾樸素的公平正義觀念無法滲透到司法審判中去。從某種意義上說,這與審判長的指引不足、審案上的分工不明等有著密切聯系。(四)選任人民陪審員的不科學性《人民陪審員法》第十條對陪審員選任程序上作了規定,具有一定的積極作用,但被抽取的陪審員是否真正能夠勝任其職位或者達到了全覆蓋問題有待商榷。一方面男女比例失衡,導致女性的參與權、監督權被弱化。婚姻家庭糾紛、撫養費糾紛以及女性犯罪等案件中更需要女性人民陪審員的參與。另一方面,雖然任選了各行各業的人員為陪審員,但實踐中大部分人員幾乎未參加過庭審,原因有二:一是被選任人員由于自身工作繁忙無法抽出時間參加庭審或者所在單位對法院工作的支持力度不夠原因;二是法院自身的陪審員隨機抽取制度不規范以及財政補助支持力度不夠原因。
三、夯實牧區法院人民陪審員職能的方法和途徑
人民陪審員職能發揮的不足,使其情理很難灌輸到司法裁判中。連續發出各個領域的“法治思維”倡導,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是人人處事所要運用的良好的武器。“思考問題、作出決策、應對和解決現實社會關系的矛盾時,要善于從法律的角度審視,”這種思考是法治思維,而法治方式是法治思維的一種外在表現,“見諸法治實踐的手段、工具和途徑,亦可稱為方法。”從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途徑去完善牧區人民陪審員職能,方能將其職能發揮到最大化,從而在裁判中能夠體現社情民意,裁判結果更容易得到公眾的信服。(一)個體向小團體結構模式的塑造。“2名法官+1名陪審員”模式中,“同職同權”看似賦予陪審員全面、完整的權利,提升了陪審員的地位,但這正是虛化陪審員職權的根本癥結。該模式中,法官始終處于主導地位,陪審員附和法官的現象較為普遍。絕大多數案件而言,個體陪審員判斷案件事實所依據的不是科學,而是其個體認知素養。個體的價值取向不見得能代表公眾的價值取向,且評議空間和內在價值的體現存在弊端。小團體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融入了多元化的視角和價值取向,并在此基礎上進行有效評議,尋求最廣泛說服力的裁判結果。其相比于個體模式更具有科學性和能夠體現司法民主化的優越性,符合司法理念。(二)造就陪審員制度的價值認同。張明楷教授講,“理念,不只是口號,需要變成自己內心深處的真實想法才行。”審判機關以及社會各界、人民陪審員要把陪審制度單方的價值轉為知與行的合一,以高度的責任感和使命感體現陪審制度之精神。首先,辦案過程中法官適當指引和釋明之外,還需要留意陪審員在庭審中的發問、事實認定等活動和庭審結束后的評議空間,讓民間智慧帶入司法審判中。其次,陪審員要認清自己的職責及使命,學習《憲法》《人民陪審員法》及其解釋等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將這些立法精神內化而增強責任意識。切實將自己的生活閱歷、樸素觀念對案件進行評議,將公眾所寄托的希望在裁判結果上精彩地呈現。(三)獲取案件信息機制的取舍。目前,陪審員獲取案件信息的問題上,沒有一個統一可采納的標準機制。實踐中各行其是,有的采取庭前閱卷機制,有的則采取庭審活動模式。有學者認為庭前閱卷機制存在風險,會讓陪審員對案件產生預斷,與其制度設立的初衷相悖。在一定意義上,庭前閱卷機制確實存在一些弊端,但其利大于弊。卷宗移送、庭前會議、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庭審發問到最后的裁判結果都是庭審實質化的必要途徑和內容,均圍繞審判而進行,能促進司法公正。經濟文化領先的地區法院來說,庭審為中心的模式更符合司法的發展需求。但通過對H縣法院研究發現,由于陪審員綜合能的差異,庭審中不能全面有效對證據進行認定或者理順案件信息,庭審的質量和效果不佳。故發展較緩慢的牧區法院來講,摒棄卷宗唯獨以庭審為中心的模式不合實際,采納“庭前閱卷+庭審活動”模式更有利于實現裁判的公正。(四)科學選任陪審員,實現全覆蓋,保障陪審員待遇。第一,牧區法院,在審理醫療損害賠償糾紛、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以及金融糾紛案件中,更需要這些領域的人民陪審員發揮他們的專長,補足法官的短板。第二,根據參審數量,(包括調解和判決)解決人民陪審員審理案件的費用,上級部門在經費上給予支持,有效保障陪審員待遇。第三,H縣法院來講,人民陪審員男女比例的失衡是一個現實問題。司法實踐中,女性當事人也不少,但女性陪審員參審的概率極少,沒有有效保障弱勢群體的權益。在婚姻家庭糾紛以及青少年犯罪等案件中女性陪審員更能夠從母性的角度起到教育作用,對司法而言是個很好的漏洞填補。因此,選任過程中要引起重視,達成男女比例平衡。同時,要考慮陪審員的文化程度、年齡、民族、不同行業等因素,進行科學選任,實現全覆蓋,把更廣泛的聲音引進司法領域。通過陪審員職能的發揮和與法官零距離的監督,促進審判公正,杜絕枉法裁判和冤假錯案。
作者:尕藏尖措 單位:青海省河南蒙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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