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國體育法制建設完善策略

時間:2022-04-17 10:3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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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國體育法制建設完善策略

1體育法制建設的時代烙印

法制建設離不開其賴以生存的政治、經濟和法律的時代背景。中國體育法制建設除了起步階段的烙印之外,從宏觀角度講,還存在著計劃經濟和未與國際完全接軌的特征。《體育法》是我國體育事業的基本法律,它的頒布填補了國家體育工作立法的空白。其余體育法規作為補充共同構建起了我國的體育法律體系。法律體系的建構標志著我國體育逐漸步入有法可依、依法行政、依法治體的軌道[1]。我國體育法規建設主要可分為兩個階段,一是建國初期社會主義改造完成后的經濟復蘇階段,二是改革開放后,計劃經濟開始轉向市場經濟的階段。國家的法制建設也同樣有其階段性,在第二個階段中,我國全民普法教育剛剛開始,公民的法律意識開始覺醒。但長期占社會發展統治地位的計劃經濟模式不可能即刻轉化掉,包括體育法制建設在內的中國法治進程在社會變革時期也處于摸索和逐步完善中。計劃經濟時代的體育事業管理多有“人治”色彩,畢竟計劃經濟時代是一個高度集權的時代,國家對體育工作的調整主要是通過行政手段,法律調整形同虛設。這一體制在一定歷史時期曾起到過增強民族凝聚力和振奮民族精神的積極作用,但這種管理模式在更深層次上制約著體育資源的合理分配。現階段的體育法規中,關于體育行政部門分工的描述還帶有明顯的國家管體育的計劃經濟特征,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各市場主體參與競爭的積極性。經濟社會發展模式的轉變是一個長期的過程,在從計劃到市場的過程中,體育事業和其他事業一樣受到了極大的沖擊,同樣需要一個漫長的轉型過程。我國體育法制建設從完全計劃經濟走來,國民的思想意識雖然有了很大的轉變,但具體到法規治理體育事業的諸多事務中,不可避免地帶有濃厚的計劃經濟色彩。期間,從立法設計到法律通過,許多體育法規甚至包括《體育法》在內,都難以擺脫計劃經濟的影響[2]。

2體育法制建設國際接軌的弱化

我國體育法制建設的開始階段,國家建設處于相對封閉的狀態,社會主義各項事業尚未與國際接軌,與外國尤其是西方國家的體育交流極其有限。改革開放以后,國門打開,國家法制建設全面提升,我國體育的對外交往也逐漸廣泛而深刻。但整體來講,國家法制建設還處于較低的水平。體育事業對國外法制建設的了解明顯不夠,所創制的包含《體育法》在內的法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還有其封閉性,難以在新時代的體育發展中,尤其是體育日益國際化的今天起到高效的推動作用。這里主要討論兩個問題。

2.1關于體育權的問題國際法規關于體育運動的描述,比較注重體育權利的表達與實現。《體育教育和體育運動國際憲章》第一條明確提出“所有人都有發展全面人格所不可缺少的參加體育活動的基本權利”,在某種程度上把體育權利和人權聯系起來。在我國的法制建設中,公民權利往往被抽象和泛化在政治性而非法律性的規范條文中,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我國國情決定的。我國體育法規沒有對公民的體育權利進行明確的界定和表述,盡管我國法學家堅定地認為人民自然擁有基本的權利,無需將完整和全面地尊重與保護著的人權寫入法律中。但這種類似慣例的做法難以使我們對作為人權重要內容之一的體育權的概念有更深刻、更完整的理解。現代社會,體育作為一種文化現象已成為社會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持續性存在和發展必然要以法律形式明確[3]。只有這樣,才能為保障體育這一基本權利在全社會普遍而平等的享有提供支撐。

2.2競技體育發展模式的問題

西方的競技體育,無論是從時間上還是從發展水平上都領先于我國。特別是西方國家競技體育職業化具有悠久的歷史,并借助職業體育俱樂部模式而引領著世界體育文化發展的潮流。西方國家制定了完善的法律法規和實施細則,為競技體育制度的高效運轉提供了全面而有力的保障。中國競技體育職業化起步較晚,在早期國際間俱樂部形式的體育交往中,我國的運動隊往往由國家隊或地方隊應戰。自1994年足球項目首創職業體育俱樂部之后,籃球、排球、乒乓球等項目也開展了職業俱樂部聯賽。體育行政部門部分規章和單項協會的具體章程對俱樂部制度做出了多種調控和管理措施,也起到了一定的效果。俱樂部在運行規則、管理制度、運動員交流等方面逐步向國際慣例靠攏,并在發展中共榮共生,初步顯示出一定的生命力。但是,我國職業體育俱樂部依然未能完全按照職業體育聯賽的發展規律進行管理,在各聯賽俱樂部運行過程中仍然存在許多問題,法律的調整便被提上重要日程。目前,我國體育法律體系中,除卻層次較低的行業協會的章程外,鮮有明確的法律條文或法律精神涉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下競技體育職業化運營的調控。這些也是未能與國際體育接軌的表現之一。

3體育法制建設的完善

3.1現階段體育法制建設中法規的修改

3.1.1認真總結體育法制建設的基本經驗,著眼未來體育的可持續發展

新中國體育法制建設取得了歷史性的進步,既在不同的歷史時期保障體育事業的航船不偏離航向,又為體育法治的未來發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礎。體育的法制建設離不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科學引領,依法治國方略在新的歷史時期需要市場經濟體制和民主政治的長足發展。體育事業發展離不開國家的經濟社會發展環境,是社會主義事業不可分割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體育法制建設從根本上必須與國家法制建設相適應并納入國家法制建設的總體規劃,在國家法治發展的大局中形成體育法治特色。社會發展模式改革是國家發展的重要命題,不斷深化的體育改革是社會改革的組成部分,體育法制建設與體育改革發展應當相互促進,體育事業的深化改革為其法治化進程提供事實依據,體育法制建設旨在滿足體育事業改革發展要求和為改革發展提供服務保障。體育事業發展最終是關心人、服務人,所以體育法制建設應當以人為本,切實維護和保障公民的體育權利。體育事業改革應當樹立權利本位的法治理念,體育法制建設的根本要義在于依靠法治保障來滿足人民群眾的體育需求和權利訴求[4]。

3.1.2深入研究體育法制建設的基礎性問題

我國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政府直接辦體育的管辦不分的管理模式,難以形成組織間的競爭力。再加上體育行業的集中壟斷特征,又缺乏相應的法律進行調控,體育改革相對遲緩,抑制著平等自由競爭的法治需求。體育行政部門實施社會行政和行業管理的職能有限,一些體育管理者缺乏法治自覺與動力,在實踐中難以理論聯系實際,體育法治有時難以納入管理議程。另一方面,許多制約體育改革與發展的法規缺位,部分現行法規難以適應新形勢的需要,在體育職能發揮過程中無法可依。進一步講,體育行政執法檢查監督職能缺失,有限的法律資源不能充分發揮應有的作用,在執法實踐中沒有建立起體育行政執法體系與機制,未能較好地把握體育發展的規律。體育系統內部為體育法規運行起到補充作用的糾紛仲裁等解決機制未能從根本上建立起來。

3.1.3積極探索體育法制建設的任務和途徑

中國體育發展的重要目標之一是從體育大國邁向體育強國,這更需要從我國國情和體育發展實際出發,富有成效地加強體育法治建設。第一,要強化“依法治體”理念,以科學發展觀為總領,確立并不斷提升法制建設在體育改革發展中的重要地位。不斷改進和增加國家推進體育法治的積極作為,強化各級體育部門供給體育法治產品和對其進行法治保障的服務職能。第二,整合法律資源,健全體育法制建設和貫徹的體制與機制,進行體育法治化的制度創新,在執行與監督中貫徹落實《憲法》的體育規定,建立體育行政管理部門體育法治工作責任制,在我國體育法制建設中選擇和構建多元互補、協調互動的動力機制和發展道路。第三,進一步擴充體育改革發展的法律依據,關注和完善保障體育權利的程序法制,促進價值理性與程序正義的統一,在體育市場規制、體育維權與救濟方面加強配套立法工作,盡快健全有效解決體育爭議的司法、仲裁和體育社團內部程序。第四,建立體育行政執法與檢查監督體系,發揮政府在體育法制建設中的主導作用,實現國家推進與社會自治的互動結合。健全體育執法制度,完善體育執法程序,培養體育隊伍的法治素質,營造良好的體育法治環境。第五,培育和拓展體育法治的社會基礎力量,發揮法治理念的能動作用,堅持公民的廣泛參與,努力促進體育管理的社會化轉型和自治分權的探索,實現法治實體與文化環境的有機和諧。必須正視體育法制建設中的各種矛盾和問題,在新的歷史時期推進體制改革與制度創新,充分把握大型運動會尤其是奧運會為加快體育改革創新和體育法制建設所提供的良好契機,更加主動地融入全球體育法治化潮流,實現國際體育法治平臺上的交流對話,使中國體育以更加開放的姿態走向世界,為中國從體育大國走向體育強國保駕護航[5]。

3.2體育法制建設進程中法規的執行

建國以來尤其是改革開放后,我國體育法制建設在全面加強中逐步進入體育行政管理范圍,實現“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的無縫對接[6]。特別是《體育法》頒布之后,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對其實施進行嚴格監督,多次組織專項執法檢查和調研,發現和糾正有關問題,促進了各地對體育法規實施的重視。從1995年起,會同多家中央部門發出聯合通知,督促體育法規的有效執行。在對體育事業的管理中更加注重體育法規的貫徹實施,切實依法辦事越來越成為體育法制建設的重點。結合體育事業的發展特點和“依法治體”的原則和要義,建立了體育行政執法的各種工作制度,“以人為本”“以體為本”,明確了體育行政執法機構和人員的權限與行為規范。體育行政管理部門以本部門為主體,兼顧其他社會主義事業對體育事業的滲透,聯合有關部門開展了多個專項的體育執法檢查。群眾體育的整體發展和競技體育的騰飛,極大地帶動了我國體育產業的繁榮。體育產業生產和經營的日趨活躍,加速了體育市場化的進程。體育產業國際化的特征和趨勢使得體育市場更加靈活,也更易遭遇挑戰。體育市場的監管執法已成為體育行政執法的又一重要內容。既要促進國內市場的穩定,又要兼顧國際市場的繁榮,體育和相關貿易領域的法制建設為保障體育經營秩序和維護體育消費者權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體育法規在執行中所遇到的問題日趨復雜。根據體育設施的重要地位和體育場地不足的現實狀況,體育法規監督中及時把相關內容作為實施檢查的重點。針對興奮劑的生產銷售,執法部門依法進行了檢查和處罰,制止了一些違法行為,大大提升了我國反興奮劑工作水平,產生了良好的國際反響。體育法規對群眾體育和學校體育的支持和保障也逐漸加強,不斷開展學校體育活動和場地開放的督導檢查,加強對群眾體育中某些體育資質與事務的依法審批。為了保障群眾體育的安全和提升人民的健康水平,不斷加大體育安全衛生監管力度。近年來,體育市場化程度進一步提升,司法機關所受理的體育民事訴訟案件、體育知識產權的保護、體育市場活動中的產權與合同糾紛等有逐年增多的趨勢。體育仲裁機構也依法受理并解決了一些運動員轉會、俱樂部內部勞資糾紛等,有效維護了體育事業的穩定、健康發展。根據實施《行政復議法》和體育事業新時期發展的需要,省級體育行政部門普遍確定了體育行政復議機構,按照法定程序,組織法律和體育專業人員受理和解決了一些體育復議案件。在體育行政復議和體育執法過程中,堅持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實行體育執法責任制。在實施《行政許可法》的改革中,對體育事項的行政許可也成為體育行政部門的重要工作,各級體育行政部門根據國務院和地方政府對體育行政許可項目的調整,按照運動項目的分類和體育管理事項,重新確認了體育行政執法項目和行政許可的范圍和標準。在體育法規體系中,《體育法》是核心,體育地方法規和部門規章是重要補充。《體育法》對各種體育關系的調控相對寬泛和宏觀,在具體體育事務處理中操作性不強[7]。我們知道,體育工作瑣碎而復雜,運動項目眾多,又與經濟社會發展和其他事業有千絲萬縷的聯系,在發展中所產生的社會關系都是具體的,就更加需要具體的法規對其進行調整。因而地方法規和部門規章就在其中發揮了更加細致的作用。六十年來,在法制建設水平不斷提升和體育事業不斷發展的基礎上,體育法律體系更加完善和系統。通過體育執法與監督檢查的不斷推進,體育法規的實施正在形成良好的局面,在體育事業發展中的諸多領域都取得了明顯的效果。但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社會轉型期間各種關系正發生著深刻的變化,體育關系也不例外。國家法制建設為適應社會關系的轉變而逐步完善,作為子系統的體育法制建設亦當緊跟時代步伐,不斷分析各種復雜的體育關系,尤其要創造性地分析新出現的各種體育關系,利用各種資源,促進體育法制建設逐步完善而適應新的發展形勢。

作者:趙廣濤工作單位:河南教育學院體育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