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合同法律解釋管理論文

時間:2022-06-10 11:04:00

導語:國際合同法律解釋管理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國際合同法律解釋管理論文

【摘要】

國際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解釋及其爭議是經常發生的。由于不同國家的法律有不同的解釋規則,因此可能會發生合同解釋的法律沖突和法律適用問題。本文認為,合同解釋作為合同中一個相對獨立的法律問題,其法律適用規則也應是相對獨立的。合同解釋首先適用當事人選擇的支配合同解釋的專門法律規則,其次適用合同準據法,特殊合同的解釋則適用特殊的法律規則。

【關鍵詞】合同解釋法律沖突法律適用

嚴格履行合同既是當事人的義務,又是合同具有約束力的根本所在。但是,由于語言符號不是數學符號,它存在詞不達意、言不盡意的缺陷,合同條款即使規定得再明確,也或多或少存在意思表示不明甚至缺漏。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不可避免地會發生對合同解釋的爭議;如果爭議申請仲裁或訴諸法院,仲裁機構或法院也不可避免地會發生對該爭議的處理問題。因此,合同解釋也就成為合同中一個相對獨立的法律問題。合同解釋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的合同解釋包括確定合同成立與否、確認合同的性質、發掘合同默示條款或暗含條款的含義,而狹義的合同解釋只是明確合同條款的含義。[1]本文是從狹義上來論述的。

一、國際合同解釋及其法律沖突

合同解釋在國內合同與國際合同中的情形是不同的。對于國內合同而言,如果當事人之間對合同條款的含義發生爭議,則可協商確定;如果不能協商確定而申請仲裁或訴諸法院,仲裁機構或法院就按照該國內合同法的有關解釋規則確定。這里的爭議發生在一國當事人之間,沒有任何涉外因素,因而不存在合同解釋的法律沖突,也就不存在適用外國法的有關合同解釋規則的問題。

對于國際合同而言,這種合同法律關系在合同的主體、客體和法律事實三個因素中,至少有一個與外國發生聯系。[2]如果當事人之間對合同條款的含義發生爭議,爭議發生后也未能協商確定,而有關國家的法律對該問題做了不同的規定,而且都主張對該合同法律關系行使管轄權,要求適用自己的法律,在這種情況下,就會產生合同解釋的法律沖突和法律適用問題。因為不國家的合同法律可能包含不同的解釋規則,而適用甲國法還是乙國法來解釋合同,其結果可能是不同的。例如,一個美國人和一個日本人簽訂了一個借貸合同,其中有支付條款,單位用元。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借貸雙方對支付條款中“元”的含義發生爭議。依美國法,這個貨幣單位解釋為美元,而依日本法,這個貨幣單位解釋為日元。在這種情況下,就產生了法律沖突和法律適用問題,即究竟適用何國法來確定該合同支付條款中“元”的含義。如果該合同是在法國訂立的,則情況更為復雜。根據《法國民法典》第1195條規定,有歧義的文字依合同訂立地習慣解釋,那么,該“元”的含義依合同訂立地習慣,也可能會作出不同的解釋。

合同解釋的法律沖突表面上是各國有關合同解釋的規則不一致而發生的沖突,實質上是法律適用效力的沖突,即在承認外國法律的域外效力的條件下,內外國法律都竟相要求適用自己的合同解釋規則來支配涉外合同的解釋問題,因而產生的不同國家法律的域內效力與域外效力的沖突。同時也體現了當事人之間利益的沖突,因為對合同條款的不同解釋往往關系到當事人的利益大小。很顯然,用美元還是用日元或其他國家的貨幣來償還貸款或收回貸款,對借貸雙方來說,其利益大小是不同的。因此,解決合同解釋的法律沖突和法律適用問題便具有現實意義。

二、一般國際合同解釋的法律適用

合同解釋的法律適用,就是按照法律適用規范所指定的那個國家的實體法中有關合同解釋的規則來確定合同條款的準確含義。筆者認為,合同解釋作為合同中一個相對獨立的法律問題,其法律適用也應是相對獨立的。其獨立性是指合同解釋的法律適用有其自身的規則,其相對獨立性是指合同解釋作為合同的一個組成部分,在沒有自身規則可供調整的情況下,與合同問題的其它實質方面(如成立、效力、內容等)一樣,一般受合同準據法支配。因此,合同解釋首先適用當事人選擇的支配合同解釋的專門法律規則,其次適用合同準據法。

(一)合同解釋適用當事人選擇的支配合同解釋的專門法律規則

在合同法律適用理論上,一直存在“統一論”和“分割論”之分。[3]“統一論”主張合同所涉及的所有事項或爭議均應受同一法律支配,因而合同準據法是唯一的。“分割論”主張合同所涉及的有關事項或爭議應分別受不同法律支配,因而合同準據法是多個的。這兩種主張各有自己的理論基礎和立法、司法實踐的支持,很難說孰優孰劣。正如有學者認為:“統一論”所強調的是合同內在要素的統一性,“分割論”所強調的是合同內在要素的相對獨立性。[4]因此,在合同解釋的法律適用問題上,筆者認為可以存在支配合同解釋的專門法律規則,因而應首先適用這種專門法律規則,但這種專門法律規則仍應服從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它是經當事人選擇而產生的。

解釋合同就是探求當事人意欲賦予有關術語的真正含義,因而適用當事人選擇的支配合同解釋的專門法律規則,是最恰當不過了。[5]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規定了應適用某特定國家的法律于合同的解釋,那當然應適用這一選擇的法律,而不管合同準據法作何規定。例如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使用了一個含有甲國法律確定含義的術語,而該含義在該合同準據法中是晦澀難懂的,那唯一合理的就是認為當事人是想用甲國法來解釋該術語的含義。又如在一個運輸合同中,雙方約定合同條款的解釋問題適用英國法,那么一旦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對合同條款理解的爭議,法院就必須適用英國法作出解釋,即使該合同的準據法是美國法也應如此。法國學者巴迪福(H.Batiffol)在認為,合同的解釋應依自治的法律,因為這是當事人合意的主要結果,而且他還指出這是法國法院、英國判例、瑞士法院都采取的做法。[6]英國學者戚希爾(G.Cheshire)和諾斯(P.North)也認為,合同的解釋問題適用當事人明示或默示選擇的法律。[7]

美國1971年《第二次突法重述》承認了這種專門的法律選擇規則。根據該重述第204節和該節注釋B的規定,合同中使用的詞語的解釋如果無法通過合同中使用的詞語表達的意圖來滿意地確定時,則首先依當事人選擇的州的本地法解釋。而且這種選擇應給予特別尊重,即使在解決其他爭議時是無效的,在解決合同解釋的爭議時仍然是有效的。[8]另外,許多立法也肯定了作為合同一部分的合同解釋問題可以適用當事人選擇的專門法律規則。如1980年羅馬《關于合同義務的法律適用公約》第3條第1款規定:“合同依當事人選擇的法律。……雙方當事人可自行選擇適用于合同的全部或部分的法律。”1985年海牙《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法律適用公約》第7條第1款規定:“買賣合同受當事人選擇的法律支配。……這種選擇可限于合同的一部分。”1986年《聯邦德國國際私法》第27條第1款也規定:“合同得受當事人選擇之法律的支配。……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于整個合同的法律,或適用于合同任何部分的法律。”這種規定也為《中國國際私法示范法》第100條第3款所肯定,該款規定,“當事人可以決定將選擇的法律適用于合同的全部或者其中的一部分或者幾部分”,[9]這當然包括合同解釋。

因此,合同解釋可以適用當事人選擇的支配合同解釋的專門法律規則,但也有一些值得注意的問題。首先,選擇法律的方式應是明示的,而不能是默示的。強調這種選擇的明示性,是基于這種法律規則的性質考慮的。這種法律規則是專門支配合同解釋問題的,因而應是特定的、明確的。其次,選擇法律的時間不應受限制,可以是訂立合同時,也可以是訂立合同后,而且允許訂立合同后變更原先所選擇的法律,只要這種選擇和變更未損合同形式上的有效性,未對第三人的權利造成不利影響。再次,選擇的法律僅限于作為實體法的任意法,而不能排除有關強制性規則的適用。任意法可以是內國法、外國法,也可以是國際公約、國際慣例。最后,選擇的法律必須與合同有一定聯系,而不能是毫無聯系的。強調這種聯系性有利于當事人對自己利益的可預見性,沒有哪個當事人會選擇與合同毫無聯系的、自己并不熟悉的國家的法律來解釋爭議條款的含義。

(二)合同解釋適用合同準據法

在當事人未就合同解釋問題作出專門法律選擇或者所選擇的專門法律無法確定或不存在的情況下,合同的解釋一般適用合同準據法,這已是被普遍采納的合同法律適用原則。

在理論上,這已為許多學者及其著作所肯定。德國學者沃爾夫認為,契約解釋適用契約準據法來決定。[10]英國學者戴西(A.V.Dicey)和莫里斯(J.H.C.Morris)主張,合同的解釋由合同自體法決定。[11]在國內一些有影響的教材和著作中,也肯定了合同的解釋適用合同準據法,并有專門的論述。[12]

在立法上,這也為許多國內法和國際公約所規定。在國內法中規定的有,1979年《匈牙利人民共和國主席團關于國際私法的第13號法令》第30條第1款,1986年《聯邦德國民法施行法》第32條第1款,1992年羅馬尼亞《關于調整國際私法法律關系的第105號法》第80條、第91條,等等。在國際公約中規定的有,1980年羅馬《關于合同義務法律適用的公約》第10條第1款,1985年海牙《國際貨物銷售合同適用法律公約》第12條第1款,1994年《美洲國家間關于國際合同法律適用公約》第14條第1款,等等。

在實踐中,這也為仲裁機構或法院所采納。如在英國,合同的解釋依合同準據法是作為一項一般性原則,如果當事人選擇了支配合同的法律,法院就認為,當事人的意圖是依該法解釋合同,因此這種法律應當成為解釋合同的依據。[13]舉個例子,一個智利人與一個在智利從事商業活動的英國人在英國訂立了一個房屋租賃合同,雙方約定合同受智利法支配。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對計算租金的條款發生爭議,英國法院判決,該條款的含義應依智利法解釋,因為智利法是該合同的準據法。

合同解釋適用合同準據法,那么如何確定合同準據法?通過各國有關合同法律適用的學說、立法實踐的長期探索,在這方面已經形成了一些為世界各國所普遍接受的原則和方法,主要有意思自治原則、客觀標志原則、最密切聯系原則、特征性履行方法及合同自體法等。[14]因此,一般是按照上述原則和方法來確定合同準據法的。

另外,合同解釋適用合同準據法,并不意味著合同中的一切法律術語都要用合同準據法中的相應術語的含義來解釋,而是說要運用合同準據法中的解釋規則(rulesofinterpretation)來解決解釋中遇到的問題。比如一家美國公司與一家英國公司簽訂了一項貨物裝運合同,雙方約定英格蘭法為合同準據法。“裝運”,一詞在英國是指“裝船”,而在美國還指“裝上火車”,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對“裝運”一詞的含義發生爭議。雖然合同準據法為英格蘭法,但并不是說該詞就一定是英國的含義而不是美國的含義,而是說應該由英格蘭法的解釋規則來決定是指“裝船”還是指“裝上火車”。再如在涉及貨幣單位,計量單位等含義的爭議,是由合同準據法來解決,但具體含義則由合同準據法中的解釋規則來確定。

三、特殊合同解釋的法律適用問題

一般合同的解釋問題可以適用上述法律適用規則,但對于某些特殊合同的解釋而言,國家出于自身利益和社會利益的考慮,往往規定這些特殊合同的解釋要適用特殊的法律規則。

某些合同的解釋只能適用內國法,而排除外國法的適用。這是國家加強對社會經濟生活干預在合同法律適用領域中的一個突出表現。[15]這主要是一些自然資源的開發合同,由于涉及自然資源的國家主權問題,各國往往明文規定適用本國法。如英國1982年《石油生產條例》規定:“石油開發合同受英國法支配并依英國法解釋”。挪威、丹麥等國家的石油開發合同也有類似規定。在我國,在中國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1999年《合同法》明確規定適用中國法,當然這三類合同的解釋問題也必須適用中國法。

某些合同的解釋通常適用有利于弱者利益保護的法律。這主要是指國際消費合同和國際勞務合同。在這兩類合同中,由于當事人所處地位不同,往往出現權利義務不對等從而損害作為弱者的消費者和雇員的合法利益的現象。各國出于政策定向的考慮,在立法中硬性規定這兩類合同的法律適用應有利于消費者和雇員的利益。[16]在這兩類合同的解釋問題上,也應貫徹這一原則,作有利于消費者和雇員的解釋。對以格式合同簽訂的這兩類合同來說,尤應如此。

另外,對轉讓不動產的合同的解釋問題,還應考慮物之所在地法的有關解釋規則。如1971年美國《第二次沖突法重述》第224節規定,對轉讓土地利益的文件的文字的解釋,應依文件為解釋目的而指定的州的解釋規則進行;如文件中未作這種指定,則適用物之所在地的法院應適用的解釋規則。[17]這一規則明顯是國家出于對方便和有利的考慮,而任何其他規則都將是無效的,因為最終土地只能以物之所在地法所允許的方式加以處置。

四、結論

合同解釋問題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問題,不僅其合同類型多樣化,而且各國的解釋規則也多樣化,因此就有必要解決在其發生法律沖突時的法律適用問題。本文得出的初步結論是,合同解釋首先應適用當事人選擇的支配合同解釋的專門法律規則,其次適用合同準據法,某些特殊合同的解釋則適用特殊的法律規則。當然,對于合同解釋問題的探討,除了法律沖突之外,還會涉及其他一些問題,比如合同解釋本身的性質是屬于事實抑或法律,合同解釋的主體是當事人抑或法院或仲裁機構,合同解釋的方法是實在的抑或推斷的,等等,但本文主要是從合同解釋發生法律沖突時如何解決其法律適用問題的角度加以考察的,只有首先解決了這個問題,將之納入到某一特定國家及其法律規則之后,才能對于合同解釋涉及的其他問題作進一步的解決,這些問題是一個國家的法院或仲裁機構以及當事人在本國法律觀念和法律規則支配下的活動,筆者將另文闡述。

【注釋】

[1]陳小君.合同法學[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265.

[2]韓德培.國際私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3;黃進.國際私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2.

[3]J.A.C.Thoms.PrivateInternationalLaw[M].1955.77-86.

[4]張仲伯.國際私法學[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170.

[5][12]李雙元.國際私法<沖突法篇>[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02.559.

[6]巴迪福.國際私法各論[M].臺灣:1975.337—338.

[7]CheshireandNorth.Privateinternationallaw[M].13thed.,1999.239.

[8]TheAmericanLawInstitute.TheRestatement(second)oftheConflictofLaws[M].1971.Sec.204B.

[9]中國國際私法學會.中國國際私法示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2.

[10]馬丁·沃爾夫.國際私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8.635.

[11]DiceyandMorris.TheConflictofLaws[M].13thed.,2000.1167.

[12]韓德培.國際私法[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1989.161.

[13]王軍,陳洪武.國際商事合同的法律適用[M].北京:中國對外經濟貿易出版社,1991.329.

[14]韓德培.國際私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196-202;黃進.國際私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401-417.

[15]JurgenBasedow.Weltkartellrecht[M].1998.143-148.

[16]S.C.Symeonides.PrivateInternationalLawattheEndofthe20thCentury:ProgressorRegress[M].1999.56.

[17]TheAmericanLawInstitute.TheRestatement(second)oftheConflictofLaws[M].1971.Sec.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