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紀貿易保障措施管理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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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紀貿易保障措施管理論文

【關鍵詞】WTO、保障措施

引言

“WTO允許采取保障措施嗎?”這看上去是一個明知故問的問題。但本文的考察表明,答案并不那么簡單。從WTO的規定和各國的做法看,答案是肯定的。然而,從WTO過去的案例看,一個非常技術性的要件使得“合法”使用保障措施幾乎不可能。

本文從三個方面試圖對標題所提出的問題作一個較為全面的回答。首先是說明WTO協議明確允許采取保障措施,

并且很多國家都在采取這種措施。然后揭示了一個事實,即過去采取保障措施的所有國家在WTO中都敗訴了,而原因之一就是沒有證明進口增加與國內產業嚴重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或者更為具體地說,是沒有將“其他因素”與進口增加所造成的損害區別開來。本文提出了一個核心的問題:WTO上訴機構所確立的這種確定因果關系的嚴格要求實際上是否能夠被滿足?由于在WTO過去的判例中找不到答案,所以本文在第三部分建議應放松這一要件,使其可以實現。但本文同意保障措施是一種特殊的措施,應當有比較嚴格的紀律,因此本文在結論部分建議各國慎用這種措施。

一、WTO的規定與各國的實踐:保障措施是允許的

1、WTO的規定

在進口產品增加,給國內產業造成嚴重損害,或者有可能造成嚴重損害的情況下,進口國可以通過提高關稅或者實施進口數量限制,對該國內產業進行保護。這種保護措施就是保障措施。WTO明文允許各成員采取這種措施。關貿總協定第19條(“對某些產品進口的緊急措施”)和WTO《保障措施協定》就是專門為此而制定的。

當然,這些規定同時要求,采取保障措施必須遵守一定的紀律。最為基本的紀律就是:進口確實增加了,國內產業確實受到了嚴重損害,并且,更為重要的,也是本文所要重點分析的是,國內產業的嚴重損害必須是由進口增加造成的,即進口增加與嚴重損害之間必須有因果關系。

2、WTO成員的實踐

實踐中,在過去幾年時間里,WTO成員采取了許多保障措施。[1]

從1997年到2001年,共有18個國家對幾十種產品采取了保障措施。[2]WTO保障措施委員會2001年報告顯示,[3]僅從2000年11月10日至2001年10月29日,該委員會就審查了30個根據《保障措施協定》第12條第1款(a)所作的發起保障措施調查的通報,14個根據《保障措施協定》第12條第4款所作的實施臨時保障措施的通報,17個有關確定嚴重損害存在的通報。共有8個國家對15種產品采取了保障措施。到2001年10月29日為止,共有46個成員向該委員會通報了其保障措施的國內立法和有關規定。也就是說,這些國家都是有可能采取保障措施的。

二、WTO保障措施案例:采取措施的所有國家敗訴

上述保障措施,有些被訴諸WTO爭端解決機制。至2002年7月,在WTO已經審結的5個保障措施案件中,所有采取保障措施的國家都敗訴了。[4]從專家組和上訴機構的報告中可以看出,敗訴原因有一點是共同的,即沒有證明進口增加與國內產業嚴重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5]

1、進口增加與國內產業嚴重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WTO的規定及WTO判例

采取保障措施,必須證明是進口增加造成了國內產業的嚴重損害。這個因果關系要件在WTO協議中有明確規定,而WTO判例則從操作的層面進行了更為詳細的解釋。

(1)WTO的規定

《保障措施協定》第2條第1款規定,只有在一產品進口正在絕對增加,或者相對于國內生產相對增加,并且對國內生產相似或直接競爭產品造成或者威脅造成嚴重損害的情況下,才可對該產品采取保障措施。該款列出了采取保障措施所必須具備的主要條件,即進口增加和嚴重損害。但嚴重損害必須是由于進口增加造成的,這一點是顯而易見的。

而《保障措施協定》第4條第2款(b)項則更加明確地規定,調查機關應根據客觀證據,確定進口增加與嚴重損害或損害威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causallink)。對于如何確定這種因果關系,第4條第2款(b)項的第二句話提供了一項重要的標準:如果進口增加之外的因素同時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則這些因素造成的損害不得歸咎于進口增加(suchinjuryshallnotbeattributedtoincreasedimports)。這常常被稱為“不得歸咎要件”(non-attribution)。本文重點分析這個要件的使用情況。

(2)WTO判例

WTO在過去的保障措施案件中,設定了一些確定因果關系的標準。[6]我們此處要研究的,是上述“不得歸咎要件”。

對于如何滿足這個“不得歸咎要件”,上訴機構認為,調查機關審查因果關系的第一步,應當是將進口增加給國內產業造成的損害性后果與其他因素造成的損害性后果區別開來(distinguishedandseparated);第二步是將包括進口增加在內的所有不同因素造成的損害分別分配給進口增加和其他有關因素。經過這樣兩個步驟,調查機關就能夠確保實際上由其他因素造成的損害沒有被歸為進口增加,從而確保這些損害不被作為進口增加所造成的損害對待。也只有這樣,調查機關才能最后確定進口增加與嚴重損害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并且這種因果關系是否為兩者之間真實和實質性的(genuineandsubstantial)原因和后果的關系。[7]如果不是這樣,就不可能對進口增加所造成的損害進行適當的評價。[8]因此,調查機關應當確定進口增加之外已知因素的損害性后果的性質和范圍,并且作出令人信服的解釋;調查機關必須在合理、充分解釋的基礎上,明確證明其他因素造成的損害沒有歸為進口增加;解釋應當用明確的詞句(expressterms)表示,是清晰(clear)、不含糊(unambiguous)、直截了當的(straightforward),而不僅僅是暗含或表示了某種解釋。[9]

在以上闡釋中,上訴機構已經說明,因果關系必須是真實和實質性的原因和后果的關系。我們可以把“不得歸咎要件”稱作一種排除法,即將其他因素造成的損害從國內產業的整體損害中剝離開來,使得進口增加造成的嚴重損害顯露出來的角度確定這種真實和實質性的關系。

2、對具體案件的考察

如上所述,采取保障措施的國家在WTO過去的案件中有一個共同的敗訴點,即沒有證明進口增加與嚴重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讓我們從“不得歸咎”要件的角度來看看,WTO是如何就此裁決的。

(1)韓國奶制品保障措施案:調查機關沒有審查造成損害的“其他因素”

韓國對脫脂奶粉原料采取保障措施,歐共體將此案訴諸WTO。專家組認為,該措施的實施,違反了《保障措施協定》的規定。

韓國稱,由于脫脂奶粉原料進口的增加,國內生產奶粉的原料,例如生牛奶的生產受到了嚴重損害。專家組在審查因果關系時,認為韓國有義務不將其他因素造成的損害歸咎于被調查產品的進口增加。例如,專家組發現,奶酪進口不屬于韓國的調查范圍(即脫脂奶粉原料),但奶酪進口對國內生牛奶的消費和需求有直接影響,因此屬于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其他因素”。對于這個因素,韓國調查機關的報告中根本沒有評價或者分析它的影響,即奶酪進口如何使得國內生牛奶的需求下降。因此,韓國沒有證明奶酪進口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損害沒有被歸為脫脂奶粉原料進口增加所造成的損害,因此韓國沒有證明脫脂奶粉原料進口增加,與國內產業的嚴重損害,例如國內生牛奶產量的下降之間,存在因果關系。[10]

(2)阿根廷鞋類保障措施案:其他因素未被充分評估

這是歐共體訴阿根廷對鞋類進口采取保障措施的案件。專家組裁決,阿根廷違反了《保障措施協定》。

關于對“其他因素”的分析,阿根廷承認,當時發生的墨西哥比索貶值,以及由此引起的1995年阿根廷經濟衰退,嚴重影響了國內消費能力,也相應影響了衡量國內產業是否受嚴重損害的其他經濟指標。阿根廷在回答專家組提問時說,調查機關在調查時考慮了墨西哥比索貶值和阿根廷整體救濟衰退等因素,但結論是,盡管宏觀經濟狀況惡化,進口本身仍然是對國內生產造成損害的原因。

專家組認為,由于阿根廷多次承認國內經濟衰退極大地影響了國內產業的狀況,因此就有必要分析這種經濟衰退的影響,使之與進口的影響相區別。阿根廷將鞋類和整個救濟的宏觀經濟指標進行比較,不是對那些“其他因素”可能造成的損害的充分評價(sufficientconsideration)。專家組裁決,阿根廷沒有充分評價其他因素,因此其認為進口造成了國內產業嚴重損害的結論沒有被充分解釋,也沒有得到證據的支持。[11]

(3)美國鋼管保障措施案:分析其他因素相對重要性的方法不符合《保障措施協定》的規定

美國作為被告的三個保障措施案件,即面筋、羊肉和鋼管保障措施案,美國調查機關國際貿易委員會使用了同樣的確定因果關系的方法,而這種方法在三個案件中都被否定。因此,我們此處僅選擇鋼管保障措施案進行分析。這個案件是由韓國提交WTO裁決的。專家組認為,美國鋼管保障措施不符合《保障措施協定》的規定。

對于因果關系的分析,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確定了一些進口增加之外的對美國鋼管行業造成損害的因素:由于石油和天然氣鉆探活動的減少而引起的鋼管需求下降;國內生產商之間的競爭;1998年和1999年中期出口市場下滑;從產油國管道產品生產向鋼管生產的轉換;以及原材料成本的下降。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重點第一個因素,即由于石油和天然氣鉆探活動的減少而引起的鋼管需求下降。國際貿易委員會承認,鋼管需求下降無疑會對鋼管國內生產所出現的嚴重損害狀況產生影響;但這種影響并不比進口的影響大。因此可以看出,國際貿易委員會分析這種因素的方法,是為了確定與進口相比,它是否為造成損害的更重要的原因(moreimportantcauseofinjurythantheincreasedimports)。專家組認為,這種方法不能滿足《保障措施協定》第4條第2款(b)項的要求,即其他因素造成的損害不得歸咎于進口增加,因為從這種分析中看不出國際貿易委員會是否將這種因素造成的損害與進口增加造成的損害區別開來。國際貿易委員會的分析沒有涉及這種因素所造成損害的性質和范圍(natureandextent),而只是假定鋼管需求下降沒有造成應歸為進口增加的損害。國際貿易委員會對這個因素之外的其他因素的分析,使用的也是同樣的方法,即確定某個因素與進口增加相比是否更為重要。

專家組還發現,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是立即確定進口增加與嚴重損害之間是否有因果關系,而不是先將其他因素造成的損害區分開來。然后,國際貿易委員會每次分析一個因素,看它在已經確定的嚴重損害(即由進口增加和其他因素共同造成的整體損害)中的相對重要性。專家組認為,這樣分析的損害,就受到了剩余其他因素所造成損害的“污染”(polluted)。因此,美國不是在分析這種因素與進口增加相比的相對重要性,而是在分析與進口增加以及剩余其他因素相比的相對重要性。專家組認為,使用這種方法,調查機關無法確定進口增加和嚴重損害之間真實和實質性的因果關系。因此,專家組裁決,美國沒有充分解釋如何確保其他因素造成的損害未被歸為進口增加。[12]

三、可能的解決辦法:放松要求

1、概述

從上面兩個部分的考察可以看出,WTO明文允許采取保障措施,很多國家也在使用這種手段,但使用保障措施的國家,在WTO中都敗訴了。這開始讓我們懷疑WTO允許采取保障措施這種說法是否名副其實。我們甚至可以進一步擔心,采取保障措施,不成被告則罷,成了被告則必輸無疑。

我們已經看到,WTO對進口增加與國內產業嚴重損害因果關系的要求非常嚴格;每一個案件都敗在這個點上。我們不禁要問:由WTO判例所發展起來的這種“不得歸咎”的技術性要求是否過于嚴格,以至于根本無法滿足。

試想一下,如果進口國某一行業出現利潤率下降、失業率上升、產品庫存增加等狀況,表明國內產業受到了嚴重損害,而造成這種狀況的原因有多種,包括進口增加、國內企業之間的競爭、世界經濟形勢不好等等。按照WTO上訴機構所確定的“不得歸咎”的分析方法,即把每一種因素所造成的損害在整體損害中的性質和范圍加以確定,才能證明嚴重損害是否為進口增加造成。這樣的分析盡管是可以理解的,但也可能是過去理想化的。也就是說,這種方法可能不具有操作性。

事實上,無論使用什么方法,都是為了確定進口增加與國內產業嚴重損害之間的“真實和實質性的”因果關系。換句話說,只要能達到這個目的,使用什么方法都可以。上訴機構所確定的那種方法,應當理解為僅僅是一種方法,而不是唯一的方法。

本著這個宗旨,讓我們試著找找,看有沒有什么辦法能夠確定因果關系。

從WTO保障措施案件中,顯然已經不可能找到答案。因此,我們不得不把眼界放開一點,看看其他規定和案例。

我們發現,WTO反傾銷協議(第3條第5款)在要求確定進口產品造成損害這種因果關系時,也要求調查機關審查已知的、同時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其他因素;這些其他因素造成的損害不得歸咎于進口。這個規定與保障措施的要求極為相似。不僅如此,涉及這一規定的美國熱軋鋼反傾銷案可能會給我們一些重要的啟示。

2、美國熱軋鋼反傾銷案

這是一個日本在WTO中訴美國對熱軋鋼進口采取反傾銷措施的案件。[13]

專家組審查了兩個重要的“其他因素”,認為美國調查機關適當地審查了它們對國內產業損害的影響。[14]

(1)小鋼廠生產能力的增長的影響

專家組認為,調查機關在審查國內產業生產能力時證明,國內生產能力從1996年的67.3百萬噸,上升到1997年的70.0百萬噸,再上升到1998年的73.5百萬噸;這與美國1996年至1998年的國內消費水平大致相等。從1997年到1998年,小鋼廠生產能力有所增長,但其增長沒有1996年到1997年的增長大。因此,調查機關考慮了小鋼廠生產能力增長的情況,證明了這種增長與需求的增加相當。

因此,專家組認為,調查機關適當的評價了小鋼廠的競爭。

(2)1998年通用汽車公司罷工的影響

專家組認為,調查機關明確審查了1998年通用汽車罷工的問題。罷工持續了5周,未購買的所有鋼板(包括熱軋鋼板)共685,000噸。調查機關承認,這次罷工對1998年的鋼材總需求有一定的影響,因而對國內價格的下降(即國內產業受損害的指標之一)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這次罷工只有5周,未購買鋼材的數量不足以解釋鋼材價格下降的狀況。事實上,1998年鋼材的整體消費是很高的。

因此,專家組認為,調查機關審查了罷工的影響。

專家組認為,調查機關對“其他因素”所造成損害的性質和范圍作出了令人滿意的解釋,充分證明它們所造成的損害沒有被歸為進口。

我們可以看出,專家組在此處并沒有要求調查機關將小鋼廠生產能力增長和通用汽車公司罷工這兩種“其他因素”的影響從國內產業的整體損害中區別開來。調查機關證明了小鋼廠生產能力增加為國內需求增加所吸收,罷工的影響微乎其微,因此就滿足了“不得歸咎”要件。

3、建議

鑒于WTO保障措施案件在因果關系問題上都作出了否定的裁決,而我們又沒有發現怎樣才能將不同因素造成的損害區別開來;并且這種確定“不得歸咎”要件的技術性方法有可能阻礙對保障措施的使用,因此我們是否可以建議:只要能夠證明進口增加與國內產業嚴重損害之間“真實和實質性的”因果關系,只要能夠證明其他因素造成的損害不存在或者非常小,就是滿足了因果關系要件。換句話說,只要進口增加和國內產業嚴重損害已經確定,而其他因素沒有改變嚴重損害的性質,則應認定因果關系成立。這是一個一般性的、只看結果的要求,而不是對實現結果的手段作出硬性要求。

我們同意專家組在美國熱軋鋼反傾銷案中的觀點:很多因素可能會以各種方式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而調查機關的任務就是對進口之外的因素進行審查,確保它們不要打斷進口與(嚴重)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15]

結論

回到本文標題所提出的問題,“WTO允許采取保障措施嗎?”答案當然是肯定的。WTO專家組和上訴機構恐怕不會否認這一點。例如,上訴機構就曾指出,保障措施是給WTO成員一種機會,即在貿易自由化的過程中,在特殊情況下援用一種有效的救濟,以臨時保護國內產業。[16]

但上訴機構進一步指出,在確定適當、合法地使用保障措施權利,與確保保障措施對公平貿易實施時不超過特殊和臨時救濟的限度之間,有一種天然的緊張關系。采取保障措施的成員會說,使用保障措施的權利應受到尊重,以維持國內支持貿易自由化的動力。而另一方面,受到保障措施影響的成員則會說,這種措施應當限于保持正在進行的貿易減讓的多邊完整性。成員之間想達到的平衡就是保障措施協定的規定。[17]

我們可能要問:在這兩者的緊張關系中,專家組和上訴機構站在哪一邊呢?從WTO裁決所有采取保障措施的成員都敗訴這一情況看,他們好像是正在后者這邊的。上訴機構的一段自白似乎對此提供了佐證:保障措施是一種特殊救濟措施,只應在緊急情況下采取。這種措施是在沒有證明存在不公平競爭的情況下實施的進口限制措施。在這一點上,保障措施與反傾銷和反補貼是不同的,因為這兩種措施是針對不公平貿易做法的。因此,保障措施所針對的,可能是其他成員的公平貿易做法,從而影響其他成員享受在多邊貿易談判中所得到的貿易利益。[18]

這段話說明了保障措施的特殊性質,但我們大概不應由此猜測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在具體審理案件的過程中,會故意設置一些技術性的障礙,例如要求證明因果關系時將其他因素造成的損害區別開來,使得保障措施事實上無法使用。[19]因此,為了使保障措施名副其實為WTO所允許,需要放松一點在過去的案件中所設定的技術性標準。不知上訴機構能否同意這種建議。

最后需要聲明的是,建議放松要求,使得采取保障措施成為可能,并不是鼓勵采取,甚至鼓勵濫用保障措施。真正的目的,是讓各國在進口大量增加,國內產業狀況嚴重的情況下,可以合法地使用WTO所允許的保護手段。相信這也是保障措施起草者的初衷。

【注釋】

本文是參加美國天普大學法學院國際法與公共政策研究所舉辦的“中美WTO專題研究班”(US-ChinaWTORoundtable,InstituteforInternationalLawandPublicPolicy,TempleUniversityLawSchool,2002年7月8日至8月12日)的研究成果之一。在此感謝天普大學主辦了這個項目。還應特別感謝該所所長JeffreyDonuff教授;他是最早與我討論本文內容并提出珍貴意見的專家。此外,紐約Debevoise&Plimpton律師事務所的GaetanVerhoosel先生提供了極有價值的資料,在此一并致謝。

[1]有人指出,保障措施沒有反傾銷頻繁:在WTO成立后最初5年的時間里,只有20個保障措施,而僅從1995年至1997年,反傾銷就高達333個。見ChadP.Bown,WhyAreSafeguardsUndertheWTOSoUnpopularWorldTradeReview,1(1)2002,第49頁。

[2]WTO保障措施委員會1997年至2001年年度報告。見WTO文件:GL200(1997)、GL272(1998)、GL338(1999)、GL409(2000)、GL494(2001)。

[3]見WTO文件:GL494,2001年10月31日。

[4]這5個案件是:

1、歐共體訴韓國對奶制品進口實施保障措施的案件(簡稱韓國奶制品保障措施案)。專家組報告于1999年6月21日散發,見WTO文件:WTDS98R;上訴機構報告于1999年12月14日散發,見WTO文件:WTDS98ABR。

2、歐共體訴阿根廷對鞋類進口所采取的臨時和最終保障措施的案件(簡稱阿根廷鞋類保障措施案)。專家組報告于1999年6月25日散發,見WTO文件:WTDS121R;上訴機構報告于1999年12月14日散發,見WTO文件:WTDS121ABR。

3、歐共體訴美國對面筋進口采取保障措施的案件(簡稱美國面筋保障措施案)。專家組報告于2000年7月31日散發,見WTO文件:WTDS166R;上訴機構報告于2000年12月22日散發,見WTO文件:WTDS166ABR。

4、新西蘭和澳大利亞訴美國對羊肉進口采取保障措施的案件(簡稱美國羊肉保障措施案)。專家組報告于2000年10月21日散發,見WTO文件:WTDS177R、WTDS178R。上訴機構報告于2001年5月1日散發,見WTO文件:WTDS177ABR、WTDS178ABR。

5、韓國訴美國對進口鋼管采取保障措施的案件(簡稱美國鋼管保障措施案)。專家組報告于2001年10月29日散發,見WTO文件:WTDS202R;上訴機構報告于2002年2月15日散發,見WTO文件:WTDS202ABR。

此外,WTO于2002年5月3日散發了阿根廷訴智利對農產品采取綜合價格制度(pricebandsystem)和保障措施的專家組報告(WTDS207R)。該案處于上訴程序中,因而可以說尚未審結。專家組對因果關系問題的裁決是,智利沒有適當證明進口增加和嚴重損害威脅的存在,因而沒有證明因果關系的存在(專家組報告第7.176段),所以智利敗訴。

[5]關于這些案件中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可參見楊國華“WTO保障措施基本法律問題研究”,北大法律信息網,http211.100.18.62researchacademydetails.asplid=4445。

[6]例如,在阿根廷鞋類保障措施案中,上訴機構指出,在分析因果關系時,進口動向(數量和市場份額)與損害指標動向之間的關系是一個核心因素,即進口增加與相關損害指標的下降之間一般應當具有一致性。阿根廷鞋類保障措施案上訴機構報告,第144段。

[7]美國羊肉保障措施案上訴機構報告,第177、178段。

[8]美國鋼管保障措施案上訴機構報告,第180段。

[9]美國鋼管保障措施案上訴機構報告,第215、217段。

[10]韓國奶制品保障措施案專家組報告,第7.87-7.96段。但專家組在此處裁決韓國沒有滿足因果關系要件,主要不是因為韓國沒有審查“其他因素”。專家組認為,韓國沒有評估第4條第2款所列的確定損害的因素(第4條第2款(a)項規定,調查機關在確定是否存在嚴重損害時,應當考慮對該產業狀況有影響的所有客觀和可量化的相關因素,特別是有關產品進口在絕對和相對兩個方面增加的比率和數量;增加的進口所占國內市場的份額;銷售、生產、生產能力、設備利用、盈虧和就業等水平的變化。);即使是已經評估的因素,也沒有包括支持其結論的推論、分析或者證據。因此,韓國的損害裁定不符合《保障措施協定》第4條第2款的規定;也就沒有必要對韓國是否證明了進口增加造成國內產業嚴重損害作出裁決。專家組對“其他因素”的說明,僅僅是附帶的。

[11]阿根廷鞋類保障措施案專家組報告,第8.268-8.269段。

[12]美國鋼管保障措施案專家組報告,第7.282-7.292段。

上訴機構在美國面筋保障措施案中,還具體審查了其中一個其他因素,即國內生產能力的增長,是否更為重要的問題。上訴機構發現,在調查期內,如果國內生產平均能力不變,則生產能力的使用率應為74.8%;而當國內生產商和進口商維持一個穩定市場份額時,則這個比率應為54.2%。因此,上訴機構認為,國內生產能力的增長,對國內產業的整體狀況的影響是非常重要的。見美國面筋保障措施上訴機構報告,第90段。

但應當指出的是,即使上訴機構認為國內生產能力的增長不太重要,也不等于說“不得歸咎”要件滿足了,因為這個因素的損害并沒有從進口增加的損害中分離出來。

專家組在美國羊肉保障措施案中還提出了一個非常有趣的觀點。專家組說,即使每一個其他因素都不比進口增加重要,也不排除一種可能性,即這些其他因素一起造成的損害程度很高,使得進口增加本身所造成的損害達不到“嚴重損害”的程度。見美國羊肉保障措施案專家組報告,第7.261段。因此,關鍵的問題仍然是把不同因素造成的損害區別開來。

[13]日本訴美國熱軋鋼反傾銷案(簡稱美國熱軋鋼反傾銷案)。專家組報告于2001年2月28日散發,見WTO文件:WTDS184R;上訴機構報告于2001年8月23日散發,見WTO文件:WTDS184ABR。

上訴機構說,雖然《保障措施協定》和反傾銷協定中的因果關系要求并不相同,但兩者在“不得歸咎”要件方面非常相像,其解釋可以相互借鑒。見上訴機構報告,第230段。

[14]美國熱軋鋼反傾銷案專家組報告,第7.240-244段。

[15]美國熱軋鋼反傾銷案專家組報告,第7.251段。

[16]美國鋼管保障措施案上訴機構報告,第82段。

[17]美國鋼管保障措施案上訴機構報告,第83段。

[18]美國鋼管保障措施案上訴機構報告,第80段。

[19]有人認為,上訴機構所確定的因果關系標準很好,因為嚴格執行因果關系要求是必要的,可以阻止各國輕易地使用這種手段。見Yong-Shik,Lee,CriticalIssuesintheApplicationoftheWTORulesonSafeguards,JournalofWorldTrade,34(2),2002,第141-142頁。但嚴格到根本無法滿足,肯定不是他的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