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規則分析論文

時間:2022-08-17 04: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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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規則分析論文

中國加入WTO以后,不僅各專門法需要修改和完善,而且憲法也需要進行修改和完善,這里我僅就一個問題加以說明,即憲法應明確規定國際條約、國際習慣在我國的地位。其理由如下:

一、和平與發展是當今世界的主題,維護國際秩序,尊重并遵守國際法(國際條約、國際習慣)關乎全人類的利益。美國蔑視國際法和國際條約,推行單邊主義的霸權主義行徑需要世界上更多的國家采取更明確更堅決的態度加以反對和制止。中國作為一個負責任的大國,理應在憲法中明確我們的立場。

二、我國作為社會主義大國和安理會的常任理事國,在維護世界和平,促進全人類發展方面負有特殊的責任,維護國際法尊嚴,維護國際條約和國際習慣的尊嚴是我們義不容辭的義務。我國一貫奉行和平的獨立自主的外交方針,與世界各國積極開展形式不同的國際合作,善意履行我國承擔的一切國際義務。那么,在憲法中明確表示我們的這種立場,既有利于樹立良好的國際形象,又有利于我們在共同維護國際法(國際條約、國際習慣)尊嚴方面與其他國家合作。

三、世界上許多國家的憲法都有類似的規定,比如日本國憲法第98條明確規定:“日本國締結的條約及已確立的國際法規范,必須誠實遵守之”。實際上日本國內奉行的是“憲法至上”原則,而我們中國在某種程度上說奉行的是國際法優于國內法的原則,在這樣的情形下,不在憲法中亮明我們的觀點,實在有損我們的立場。

四、我國已經在實踐中通過多種方式肯定了國際條約和國際習慣在我國的地位。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42條第2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268條第1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又如中國加入《關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約》后,先按公約的要求,確立了管轄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專門通過了《關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轄權的決定》,其中規定:“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范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接著全國人大常委會又頒布了《關于懲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決定》,確立了這種新罪名(當時中國的《刑法》沒有關于劫持航空器罪的規定),1997年的新《刑法》更明確規定:“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的范圍內行使管轄權的,適用本法。”(刑法第9條)“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嚴重破壞的,處死刑。”(刑法第121條)另外,為了實施國際條約,我們還制定了大量相應的國內法律、法規。如根據中英關于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和中葡關于澳門的聯合聲明,我們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根據《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和《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我們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我們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為實施《伯爾尼保護文學藝術作品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我們還制定了《著作權法》。

五、對國際習慣,我國的立法和實踐也表明了尊重和遵守的積極態度。如1985年的《涉外經濟合同法》率先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未作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則》第142條第3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26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184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96條都有可以適用“國際慣例”的條文。我國一些民商事法律還規定外國人在中國的民商事活動按“對等原則”辦理,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9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33條等。“對等原則”實際上就是國際習慣法的一項重要規則。我國一些部門法還規定了“國民待遇”原則。在中國與外國簽訂的大量雙邊條約如司法協助、引渡、領事條約中,都吸收了若干國際習慣法規則。對于近年來在空間法、海洋法、國際環境保護法、國際人權法等領域新形成的國際習慣法規則,中國都表示尊重、遵守。

既然從理論上講,我們需要在憲法表明立場,從實踐上說,我們已通過多種方式肯定了國際條約和國際習慣的地位和作用,盡了我們尊重和遵守國際法(國際條約、國際習慣)的義務,那么我們為什么不進一步在憲法中肯定我們的這種立場呢?

具體建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第十三條(一九九九年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基礎上,即在憲法第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之后增加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誠意遵守已締結或加入的國際條約及已確立的國際法規則,善意履行已承諾的國際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