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婦女權益保障論文

時間:2022-08-17 05: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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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婦女權益保障論文

論文摘要:完善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律體系是婦女權益能夠得到切實保障的前提。本文從宏觀和微觀兩個方面論述了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亟待完善的方面。從宏觀方面看,制定反歧視法應該提上議事日程,它可以從反面約束人們歧視婦女的行為;從微觀方面看,修正現行的《婦女權益保障法》應該是一個最具可操作性的工作。而且《婦女權益保障法》經過十多年的使用已經逐漸露出了某些弊端,關于該法有哪些弊端以及如何校正這些弊端,筆者在本文中提出了自己的觀點。

關鍵詞:婦女權益,保障婦女權益的法律體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2002年10月1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實施十周年的紀念日。各新聞媒體、相關機構就該法實施十周年以來的狀況展開了廣泛、熱烈的討論。如果對這種人聲鼎沸的討論聲進行一番理性的思考,我們即不難發現此種討論滲透著人們對婦女問題的人文關懷。質言之,婦女問題不僅是婦女的問題,它也是一個屬于男性的問題、一個社會問題。在現代社會中,婦女地位的提高是一個社會文明進步的標志。

中國共產黨人從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就形成了保障婦女權益的優良傳統——這是當時革命的需要,更是由共產黨這一政黨自身的屬性所決定的。新中國成立以后,我國政府充分認識到了法律在保障婦女權益中的重要作用,并初步構建了保障婦女權益的法律體系。但是,2002年熱播的電視連續劇《不要和陌生人說話》曾引起了人們的廣泛關注。更有甚者,某些網絡媒體還將其中的女主人公、飽受家庭暴力之害的梅湘南評為2002年“最命苦”的中國婦女!此種現象一方面說明中國的婦女問題已經進入了大多數人的視野;另一方面也向人們揭示了這樣的一個問題:隨著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不斷深入,婦女問題體現出了多樣性、復雜性的特點。婦女問題的復雜性和多樣性亦要求我們作出法律上的回應。因此,完善保障婦女權益的法律體系是切實保障婦女權益的前提;是建設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內在要求;也是調動婦女參加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之積極性、充分發揮婦女“半邊天”作用的根本途徑。就像沒有法律就不會有當今奴隸的解放一樣,沒有完善的法律,婦女的權益就不會得到有效的保障。

一、我國現行保障婦女權益的法律體系及其社會效果

新中國成立、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政府注重并不斷加大創制保障婦女權益的法律法規的力度。從當前的情況來看,我國保障婦女權益的法律體系已初具規模,基本形成了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82年)為根據,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1992年)為主體,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79年制定,1997年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1980年制定,2001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198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199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1994年)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1988年)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在內的一整套保障婦女權益和促進婦女發展的法律體系。2001年12月29日由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無疑對這個法律體系的健全與完善又起到了錦上添花的作用。與《中國婦女發展綱要(2001——2010年)》設定的婦女宏觀發展目標相比照,現行保障婦女權益的法律法規涉及到婦女在參政、勞動傭工、教育、家庭、健康等諸多方面的權利。

為全面貫徹保護婦女權益的法律法規,我國政府還進一步建構了相應的組織保障。據《中國婦女報》2002年9月8日報道,2002年我國有1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市(地)級以上政府都建立了執法協調議事機構——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絕大多數縣級政府也建立了這一機構。除了法規和政策的保障不斷完善,制定了一批政策性文件而外,關于這些法律法規的監督保障體制也逐步加強。[①]

現行保障婦女權益的法律法規為婦女撐起了一片法律的天空,它們對貫徹男女平等的基本國策,推動婦女充分參與經濟和社會發展,使男女平等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領域進一步得到實現,發揮了積極的作用。2001年9月4日公布的第二期中國婦女社會地位抽樣調查主要數據,反映了10多年來中國婦女地位在就業、政治參與、家庭生活、教育和健康問題等方面取得的進步。而且調查顯示“男女平等”已成為我國公眾的主流意識,女性的能力得到普遍認可,傳統兩性角色分工受到挑戰,女性的自主意識增強等[②].2002年4月,《中國婦女報》公布的一系列數字更能從微觀方面表明近年來中國婦女的發展狀況。[③]恐怕沒有誰會否認,這些深刻的變化與我國現階段比較完善的保障婦女權益的法律體系之間存在著密切的關系。

在看到我國推進兩性平等事業取得重大進展的同時,我們也不能忽視其中存在的問題。如果以1995年至2000年中國婦女發展綱要為指標進行衡量,其中規定的十一類目標中仍有保障婦女的勞動權益和婦女保健兩方面的指標沒能實現。另一方面,2001年公布的第二期中國婦女社會地位抽樣調查數據還表明,男女兩性社會地位的總體差距和分層差距仍然存在。主要表現在女性就業率較低,再就業困難;男女兩性收入差距成擴大趨勢;農村女性受教育水平與男性差距較大;婦女參與國家與社會事務決策的程度仍然偏低等等。這些現象的存在有著復雜的原因,但不可忽視的是:傳統的歧視女性的性別觀念已經成為一種文化模式,而且這種文化模式還滲透并體現在每個人的心理和行為之中。隨著人類文明的演進,雖然顯性的歧視女性的制度已經走入了歷史,但歧視女性的文化模式以及人們歧視女性的心理——行為模式卻很難在短時間內遭到徹底的清算。因此,為減少歧視婦女的現象,還應該進一步完善保障婦女權益的法律法規。

二、完善我國保障婦女權益法律體系的宏觀措施——創制反歧視法

法律是現代社會最重要的社會控制手段。婦女權益的保障問題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通過立法、嚴格實行法律的手段得以緩解。作為關心兩性平等問題的法律工作者,我們認為推動兩性平等的事業必須健全保障婦女權益的法律體系。而具體的措施又可以從宏觀和微觀兩個方面入手。從宏觀方面來看,我國實有創制反歧視法的必要性。

1.創制反歧視法是保障婦女權益的一個重要環節

這是完善我國保障婦女權益法律體系的必然要求。應該說,沒有專門的反歧視法是我國保障婦女權益法律體系的一個重大缺陷。從法律的角度看,保障婦女權益應該抓住兩個環節:其一,以授權性規范[④]為手段,從正面授予婦女應有的法律權利;其二,通過禁止性規范和義務性規范要求法律關系主體必須為某些行為或不得為某些行為,從反面保障婦女的權益得以實現或補償婦女權益所受到的侵害。我國現行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律體系基本反映了問題的一個方面——強調婦女可以根據這些法律法規行使其權利;而問題的另一方面——限制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機構不得實施歧視婦女的行為,對歧視婦女行為的處罰方面則規定得很少。基于此,我們不難發現,保障婦

女權益的法律措施只強調了“一只手”的作用,而忽視了反方面的另一只手。

2.現實生活中存在的歧視婦女的現象不容忽視

相關調查顯示,推進兩性平等的事業在當前遇到了一些新的問題。十幾年來,中國處于一個經濟高速發展的時期,經濟的高速發展在給人們帶來了非比尋常的壓力的同時,也使“效益優先”(特別是經濟效益優先)的觀念在意識形態領域中占據了主流地位。由于兩性生理上的差別,女性首當其沖地成了這種價值評判尺度的犧牲品。例如,在生產領域,一些私營企業、甚至包括一些全民所有制企業為了最大限度地追求經濟效益,置平等保護女性的法律法規于不顧,在勞動傭工時公然不招收女性。更有甚者,一些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也秉此價值尺度行事,嚴重地侵害了婦女的權益。在女性參政、受教育等各個方面,歧視婦女的現象都不容低估。種種歧視婦女的現象呼吁反歧視法的出臺。

3.制定反歧視法,有利于改造傳統中國遺留下來的歧視婦女的行為模式

從本質上來說,行為模式是文化模式的一個具體表象。作為一種傳統的文化模式在兩性關系中的具體表現,是歧視女性的行為方式。由于文化模式的相對獨立性和慣性,歧視女性的行為模式在現實生活中還很有市場。畢竟,中國乃至世界人類社會發展的歷史告訴我們:同男性相比,女性一直處于從屬的地位。這種男尊女卑的歷史傳統從兩個方面塑造了人們使女性處于從屬地位的行為模式。一方面,男性對女性的社會性別角色期待定型化。也就是說,在男人看來,女人就應該做那些屬于女人的事,如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家務、孩子、丈夫和家庭之上。這種“女主內,男主外”的角色分工模式在男人看來是理所當然的。另一方面,女性也認同了上述的文化模式,并用該文化模式作為培養其性情和個性的標準。而反歧視法的創制有利于校正人們的這種行為模式,為女性參與管理國家、參與社會經濟和文化活動提供更廣闊的空間。

4.制定反歧視法,可以在某種程度上矯正人們歧視女性的心理態度

馬克思在其早期的著作中就曾經指出過,“對于法律來說,除了我的行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對象。我的行為就是我同法律打交道的唯一領域,………”。[⑤]也就是說,法律調整的對象是人們有意識、有目的的行為,而人們的思想和心理不可能而且也不應該成為法律規制的目標。但我們卻不應從此出發,認為法律對人們的思想和心理不能產生任何影響。具體言之,法律影響人們的心理和思想的方式至少有二:其一,從微觀層面上,法律通過確定人們的行為模式對人們的心理產生一種潛移默化的影響。這是法律影響人們心理的由外而內的作用模式;其二,從宏觀層面上看,法律既是一種制度,又是一種意識形態。它作為意識形態發揮作用的方式主要是通過確立某種價值觀的方式實現的。它發揮作用的機制是,行為人首先將法律確立的價值觀內化為自己的價值觀,爾后再用這種價值觀念統帥自己的行為。因此,我們也可以說這是法律影響人們心理的由內而外的作用模式。作為法律制度和法律意識形態的反歧視法,完全可以按照上述兩種渠道發揮作用,校正人們歧視女性的心理,這也是創制反歧視法的深層要求。

5.創制反歧視法,是婦女權益保障法律體系發展的要求

法律的發展從來都不能排除法律繼承與法律移植這兩條便捷的渠道。西方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大多有自己的反歧視法,此立法經驗當為我國所借鑒。兩性不平等是一個世界范圍內普遍存在的現象。西方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如美、英、法等國家基于其具體的國情,都制定了反歧視法。我們亦如法炮制、創制反歧視法,并不是對西方發達資本主義國家之做法的盲目效仿和簡單照搬,畢竟我國同樣大量地存在著歧視婦女的現象,這是基于我國目前現實情況得出的必然結論。過去,我們走入了這樣一個誤區——社會主義社會的公有制經濟基礎為消除歧視婦女現象提供了經濟上的前提,我國沒有歧視婦女的現象,這種心理也曾影響過婦女權益保障法的制定。可以說,我們陷入了制定反歧視法,即等于承認我國也存在歧視婦女現象這種兩難的情結之中。若拋開這一情結,以實事求是的態度對待存在于社會諸領域中的歧視婦女的現象,我們就會看到制定反歧視法還是非常必要的。

當然我們還應注意到,在制定反歧視法的操作過程中還要注意一些具體的問題:其一,要把反對歧視婦女的現象與歧視少數民族等其他可能存在的歧視現象結合起來。其二,反歧視法即要規定對歧視婦女行為的處罰尺度,同時也應該規定對優先錄用婦女等用人單位的獎勵措施。惟其如此,反歧視法才有可能不會形同虛設,具有可操作性。

三、完善婦女權益保障法律體系的微觀方面——修正《婦女權益保障法》之我見

反歧視法的制定,可以從宏觀方面彌補保障婦女權益法律體系的缺陷;而從微觀方面修正現行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則是完善保障婦女權益法律體系的必要且更具可操作性的工作。《婦女權益保障法》是我國第一部全面的、綜合的、專門維護婦女權益的法律;也是全世界第一個由國家制定的婦女權益保障專門大法。可以預見,隨著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不斷推進,我國必將陸續出臺一些保障婦女權益的專門法規。但這些法規更多地會涉及到保障婦女權益的細節性問題,因此修正這部經歷了十多年風風雨雨且已漸顯出某些弊端的、保障婦女權益的主體性法律——《婦女權益保障法》,在當前制定和修正法律的大潮下已悄然成為人們談論的一個話題。

(一)《婦女權益保障法》的缺陷

現行《婦女權益保障法》的不足至少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整部法典的內容尚待充實。

從篇章結構上觀之,《婦女權益保障法》構建的“總則——分則——附則”之體例本無可厚非。問題出在總則和分則中的內容尚存在若干亟待完善的地方。例如,總則除了明確婦女權益保障法的立法宗旨、立法依據和確立宏觀的婦女權益保障結構外,還應該明確地概括出婦女權益保障所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象“婦女聯合會”這樣的保障婦女權益的重要機構應該具有怎樣的職能和作用,該法缺乏明確的規定。

第二至第八章構成了該法的分則部分。本部分包括婦女依法享有的權益及違反相應規定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然而,不無遺憾的是此處關于婦女法律權益的規定更多地表現為授權性規范;規定婦女權益的內容顯得過于分散;與其他法律法規的法律責任相比,此處關于法律責任的規定,行文更抽象、操作起來也更為困難。更有甚者,《婦女權益保障法》分則部分的內容從整體上看,似乎都能從其他法規中找到類似的規定。換言之,構成該法典主體部分的分則,好像是其它法律法規中關于婦女權益規定的拼盤雜燴。

第二,適用法律困難。

制定的法律沒法實施、或實施效果不好就是對法治精神的背叛。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公布實施以來,我們很少見到根據該法或從維護該法保障的婦女權益出發而判決的案件。1999年2月4日,《中國婦女報》報道了一則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判決的案件,[⑥]但這樣的判決畢竟是不多見的。可以說,由于行政

和司法機關在辦理各類事關婦女權益的案件時大多不傾向于適用婦女權益保障法,因此婦女權益保障法實施的社會效果尚存在相當廣闊的提升空間。這種現象的存在有人們漠視女性權益的因素,但婦女權益保障法自身缺乏完整而獨立的體系、獨到的理論概括和可操作性的法律規范的因素同樣不容低估。

第三,立法技術滯后。

舉一個最簡單的例子,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的分則部分規定了婦女應有的法律權利。以立法技術的角度觀之,本部分關于婦女權益的規定屬于列舉式的。然而,“婦女權益”是一個隨時代之演進而內容不斷變化的概念,這種列舉式的立法技術顯然與女性權益的性質本身不相協調。

(二)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的修正方案

鑒于婦女權益保障法存在的缺陷,筆者認為《婦女權益保障法》宜作出以下幾方面的修正:

第一,關于總則部分。

總則部分的修正應進一步明確婦女權益保障工作的基本原則、保障機制,尤其是作為婦女權益保障事業中堅力量的各級婦女聯合會的職能和作用。

我們認為,男女平等原則雖然是婦女權益保障中最基本的原則,但畢竟不是唯一的原則,《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條雖然涉及到了這些原則,但這些規定尚不夠明確,因此沒能突出這些原則之于婦女權益的重要性。故而筆者認為,有必要把婦女權益保障工作所應遵循的基本原則概括如下:

(1)權益法定原則(包括女性依法享有的特殊權益在內);(2)男女平等原則;(3)禁止歧視原則(雖然我們前面指出了創制反歧視法的必要性,但在此處亦實有提及反歧視原則的必要性,具體在適用法律時可結合反歧視法的相關規定);(4)婦女權益保障與公共安全、大眾福利及子女權益相適應的原則(婦女權益保障既是一個不斷前進、不斷完善的過程,又是一個與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不斷適應的過程,因而需確立此原則);(5)婦女權益保障的社會性原則。婦女權益的保障乃是一個社會性的工程,它不僅需要政府部門而且需要非政府組織以及人民大眾的全方位關注。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條[⑦]基本上反映了婦女權益保障的社會性特點,如果將此規定上升為保障婦女權益的原則,無疑將發揮高屋建瓴的作用。

各級婦女聯合會的職能與婦女維權事業緊密相關,故而應該在修訂《婦女權益保障法》時做出明確規定。1994年2月我國執行《提高婦女地位內羅畢前瞻性戰略》國家報告中,對婦女聯合會的職能作了權威性的表述:“它的基本職能是:代表和維護婦女權益,促進男女平等”。由于各種原因,現行《婦女權益保障法》沒有做出相應的修正;如果在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中仍然忽視婦女聯合會的作用,不對婦女聯合會的職能作出明確規定,那肯定是一個不小的遺憾!

筆者認為,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和地方各級婦女聯合會以及團體會員應該具有以下職能:

(1)代表各族、各界婦女利益,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2)協助有關國家機關做好婦女權益保障工作,制止家庭暴力,消除對婦女的歧視,促進男女平等和國民經濟與社會的發展;(3)經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有關婦女權益保障事業的權威信息;(4)促進婦女權益保障事業的科學研究與國際交流;(5)法律規定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受害婦女不能告訴時,代為告訴和申訴;(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能。

第二,關于分則部分。

本部分應該包括婦女權益的內容、婦女權益的保障機制以及法律責任三個方面。

(1)關于婦女權益的內容。

我國現行《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至第七章分別列舉了婦女應該享有的各種權益。筆者認為,宜從立法技術的角度把這些權利放在一個獨立的法律條文中列舉出來,此后還應加上一款更靈活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益”。特別值得一提的是,有必要對婦女特有的隱私權、人格尊嚴、居留與遷徙等權利做進一步的詳細規定。這樣的立法策略更能適應我國情況和婦女權益本身的性質:我國當前正處于一個大變革的時代,各種體制和社會狀況都會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化而變化,如此規定更能適應一些新情況、照顧到一些可能出現的新問題;而且也能適應婦女權益內容不斷變化的實際情況。

當然,這里還必須提及另外一個重要的問題。即除了某些特別重要的婦女權益外,《婦女權益保障法》中已經作了明確規定的婦女權益不必要再在其他法律法規中予以簡單的重復。此舉無疑將提高《婦女權益保障法》的法律地位,增強其實用性和可操作性;也會大大降低各部門法之間可能出現的沖突,減少法律適用的難度。

(2)關于婦女權益的組織保障問題。

婦女權益保障法應當建立起在黨和政府領導下的,各級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統一協調的,以各級婦女聯合會及團體會員單位為維權主體的,國家機關、工會、青年團、企事業單位、家庭和婦女自身協同配合、積極參與的維權體系。

婦女權益的組織保障應該是《婦女權益保障法》中的重要內容之一。完善的組織保障能有效地促進《婦女權益保障法》在現實生活中的實施,增強其社會效能。現行婦女權益保障法在現實生活中很少被適用,有法律自身的原因,當然還有組織保障不力方面的因素。筆者認為,為了增強婦女權益保障法的可操作性,更有效地保障婦女的權益,宜采取以下具體的組織保障措施:

首先,應在司法機關成立專門的維護婦女權益的機構。當然這些司法機構的受案范圍,應主要包括那些涉及到女性特有權益的刑事案件和侵害婦女重要民事權利的民事案件。關于此點,某些地區已出現了這種機構,并在現實生活中受到了較好的效果。[⑧]

其次,以法律規定的方式充分調動非政府組織在婦女維權工作中的作用。目前,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只是在第5條中籠統地寫到:“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和各級婦女聯合會代表和維護各族各界婦女的利益,做好保障婦女權益的工作。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應當在各自的工作范圍內,做好保障婦女權益的工作。”如果婦女權益保障法能夠在法律上給予這些組織以更明確的定位,那么這些組織的潛能必將得到更大限度的挖掘,婦女的權益也會得到更有效的保障。[⑨]

(3)關于法律責任問題。

法律責任是一項法律法規能夠得到有效實施的重要保證。然而,現行《婦女權益保障法》關于法律責任的規定卻顯得過于籠統、抽象。我們認為,如果修訂婦女權益保障法,本部分的內容應按以下原則進行調整:

第一,確立《婦女權益保障法》的優先適用地位。

現行《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9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侵害婦女合法權益,其他法律、法規已規定處罰的,依照該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此條有兩方面的缺陷:(1)遺漏了其他法律、法規未規定處罰的情形;(2)《婦女權益保障法》只在保障婦女權益的過程中發揮著配角的作用。

針對《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9條的缺

陷,筆者認為該法在修正時宜作如下補充。由于新時期婦女權益保障內容的多變性,這種補充可以是很靈活的:“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相應處罰的,可以由主管機關或各級婦女聯合會提出處理意見。”其次,婦女權益保障法的法律責任部分在立法時應有意識地運用一些準用性規范,[⑩]這些準用性規范將為婦女權益保障法和其他法律法規之間架起一道相互溝通的橋梁,其結果也必然會大大地增強婦女權益保障法的可操作性。這樣,司法機關在處理侵犯婦女權益的案件時就可以名正言順地寫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的規定,……”

第二,在強制違法者承擔法律責任的過程中,應適量加大相應行政機關的職責。

目前,行政機關對我國婦女權益的保障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而且更確切地說,當前我國婦女的地位也是由政府通過強制的行政手段,以自上而下的方式實現的。針對這種現實,筆者認為《婦女權益保障法》在實施的過程中也應充分發揮行政機關的作用。如現行婦女權益保障法第50條規定,“有下列侵害婦女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并可根據具體情況,對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行政處分:……”。此處可增加規定:“單位或責任人員拒絕改正的,可由上級機關或者其所在地人民政府強制改正。”

四、尾論

至此,筆者從宏觀和微觀兩個方面講述了婦女權益保障法律體系的完善問題。但法律體系的完善對于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來說只是一個必要條件,更重要的是這些法律能夠真正落到實處。法律的實現,就是法律的生命。然而現實情況卻不容樂觀。從意識層面上看,我國保障婦女權益的意識還有待進一步提高:不僅我國的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及工作人員維護女性權利的意識不強,而且女性自身的權利意識仍然較低。

無可否認,法律是維護婦女權益、提高婦女地位、促進男女平等的重要武器,但它又絕不是保障女性權益的唯一途徑。婦女維權工作是一項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隨著我國改革開放逐步深化和現代化建設的進行,一些新問題的出現還會增加這一社會系統工程的復雜性。但我們同時還必須意識到,婦女地位地提高并不是經濟發展的必然結果,因此有目的、有步驟地促進婦女維權工作仍然是當代中國面臨的一項重要課題。

注釋:

[①]《中國婦女報》2002年9月8日。

[②]《中國婦女報》,2001年9月4日。

[③]《中國婦女報》,2002年4月4日。

[④]法律規范是為社會主體提供行為模式的一種尺度。根據法律規范調整人們行為方式的不同可以將法律規范分為授權性規范、義務性規范和禁止性規范。授權性規范規定主體享有為或不為某種行為的權利,肯定了主體為實現其利益所必需的行為自由。義務性規范也叫積極義務規范,是規定主體應當或必須做出一定積極行為的規則。禁止性規范規定主體不得做出一定行為,即規定主體的消極的不作為義務,它禁止主體做出某種行為,以實現權利人的利益。

[⑤]《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6——17頁。

[⑥]案件當事人為河南省衛輝市獅頭鄉塔崗村的已婚婦女岳合云。1998年秋天,塔崗村重新調整土地。村里規定:出家的閨女不再分地。這樣岳合云及其婚后所生一子便成了無地戶。幾經周折而感萬般無奈的岳合云于1998年9月10日把塔崗村告上了法庭。衛輝市法院立案后,從不誤農時、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出發,及時組成合議庭審理,盡量縮短審理時限。于10月29日做出如下判決: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和河南省人大常委會《關于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若干規定》,責令塔崗村村委會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分給原告與同村村民同等畝數承包地的判決。

[⑦]《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條規定,“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采取組織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具體機構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⑧]2002年,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針對全區婦女犯罪較多的特點,決定在審查批捕和審查起訴部門設立“婦女犯罪審控組”,這是北京市檢察機關成立的首家以保護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為對象的專業化辦案組。該辦案組主要負責辦理全區范圍內婦女犯罪案件的批捕和起訴工作,同時辦理侵犯婦女人身權利的案件,如強奸、強制猥褻婦女、拐賣婦女等案件。該辦案組成員均為女性。為使該項工作制度化、規范化,該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規定,制定了《辦理婦女犯罪案件規程》,規定了辦理該類案件的主體、程序和特殊保護措施,明確了“結合婦女特點,靈活運用法律,教育、預防為主,懲戒、保護并用”的工作方針。此種做法值得我們思考和借鑒。

[⑨]目前,婦女學界和法學界已注意到了這方面的問題。具體可見2002年7月6日《中國婦女報》發表的題為《NGO:不可替代的維權力量》的文章,該文揭示了非政府組織在保障婦女權益事業中發揮的巨大作用。

[⑩]準用性規范是法學理論中對法律規范的一種分類方法。所謂準用性規范,是指該規范沒有直接規定某一行為規則的內容,但明確指出在這個問題上可以適用其他法律條文或法律文件中某一規定的規則。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1條規定,“經營者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處罰。”這就是一條典型的準用性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