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服務貿易領域競爭法分析論文

時間:2022-08-27 07: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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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服務貿易領域競爭法分析論文

內容提要:作者分析了GATS協議中與競爭政策與競爭規則有關的條款,指出服務貿易領域履行國民待遇原則的特點和難度;并對我國服務貿易中存在的非公平競爭問題進行分析,建議我國在服務貿易領域建立和完善競爭法制。

關鍵詞:GATS,服務貿易,公平競爭,競爭法

GATS是服務貿易領域第一個多邊協議,是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的主要成果之一。根據GATS的規定,國際服務業必將進入逐步自由化階段。GATS協議有三方面構成:第一是GATS文本,這是一個總則方面的內容,包括適用服務、定義、一般義務和紀律、具體承諾、逐步自由化、以及爭端解決機制等;第二是有關服務貿易附件;第三是各成員提交的承諾表,即成員方對具體義務的承諾。本文從競爭政策與競爭規則的角度,分析GATS協議中涉及的有關服務貿易的公平競爭原則,并對我國服務貿易領域競爭法的完善提出若干建議。

一、GATS協議中與競爭有關的規則

從GATS文本及其附件來看,涉及競爭政策與競爭規則的條款主要有:

1、GATS第1條“范圍和定義”。GATS的適用范圍是指,各成員方的中央或地方機構或這些政府機構授權的非政府機構采取的影響服務貿易的措施;并且協定所述的服務是指,除為行使政府職能而提供的服務之外的任何部門的任何服務。這里,GATS所約束的不僅是成員國全國性的,或中央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還包括“地區或地方政府和當局授予行使權力的非政府團體”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和政策。將非政府機構包括在GATS的適用范圍,顯然不同與GATT只約束政府行為的規定。這種擴大使影響服務貿易領域的國內法律和政策更為復雜,這意味著成員方應通過相關競爭政策的制定和實施,確保獲得政府或當局授權的非政府機構不從事違反GATS的反競爭活動。如違反GATS最惠國待遇、市場準入或國民待遇等規則而歧視或排除其他成員方服務或服務提供者的競爭。

2、GATS第2條和GATS第3條的規定。即約束所有成員方服務貿易的最惠國待遇規則和透明度規則。這二條的基本精神是,任何成員方引入、修改或實施影響服務貿易的競爭政策,無論其形式為法律、法規、一般適用的司法或行政措施,都必須履行這兩條中規定的最惠國待遇和透明度義務。在GATS框架中,第一部分條款的標題是“普遍義務與紀律”(GeneralObligationsandDisciplines),最惠國待遇和透明度都被列入普遍應遵守的義務。值得注意的是,GATS中的最惠國待遇還規定了一些豁免性或例外性的規定,凡是成員國列出的“免除最惠國義務清單”的措施,都屬于“合法的例外”,不屬于違法公平競爭的歧視性規定。此外,有關透明度的規定,除了第3條一般原則性規定以外,還在其他一些條款中作了具體規定。如,第4條第2款對發達國家建立“聯系站”的要求;第5條第7款對經濟一體化成員方提供協議的要求;第7條第4款對成員方提供有關承認學歷、資格和證書方面信息的要求;第8條第3、4款對成員方在具體承諾服務領域實施壟斷權時,要求其在3個月前通知服務貿易理事會;以及第9條第2款要求成員方提供與限制性貿易慣例有關的、公開的、非機密性的資料,等等。

3、GATS第6條“國內法規”。與GATT相比,第6條的規定是一項新的內容,即它要求成員方“應保證:對已作出承諾的服務門類,以合理、客觀與公正不偏的方式實施普遍適用的影響服務貿易的所有措施”(第1款)。為此,各成員方應建立司法、仲裁或行政的法庭及有關程序,使受影響的服務提供人及時獲得司法或行政救濟。強調“國內法規”是因為服務貿易與貨物貿易不同,其阻礙服務貿易自由化的主要障礙是各國的“法規”,而不是“關稅”。這些法規不僅包括了有關的貿易法規和貿易政策,而且還包括了與貿易密切相關的競爭法規和競爭政策。有理由認為,政府行為對服務貿易造成的扭曲比貨物貿易要大得多。因此,GATS中的這條新規定就顯得尤為重要。

4、GATS第7條、第8條和第9條是約束所有成員方服務貿易的一般義務和紀律規則。第7條(承認)、第8條(壟斷和排它服務提供者)和第9條(商業慣例)中的相關規則也是成員方制定和實施競爭政策時所必須遵循的。根據第7條,成員方在專業服務領域就教育、經驗、合格要求、許可或證明方面的承認規則應不構成外國提供者服務準入市場競爭的壁壘。為做到這一點,成員方顯然應在專業服務領域引入競爭政策,清除其承認規則中各種禁止、限制或扭曲本國與外國專業服務提供者之間競爭的規定。GATS第8條則要求成員方應確保任何壟斷或專營的服務提供者在相關市場上提供壟斷或專營服務時遵守第2條最惠國待遇義務,并不得采用與該成員方特別承諾不一致的行動,也不得以與該特別承諾不一致的方式在其他非壟斷或專營市場上濫用壟斷或專營地位。如果其他成員方有理由相信任何壟斷或專營的服務提供者采用了與該成員方上述承諾義務不相符的行動時,可以通過WTO的服務貿易理事會要求該成員方提供這些壟斷或專營服務提供者有關運營的具體資料。據此,承諾表中作出開放承諾的部門,成員方應制定和實施反濫用壟斷或專營活動的競爭政策。GATS第9條規定了成員方之間在取消限制服務貿易競爭的商業慣例方面進行合作的義務。

5、GATS第16條和第17條的規定,它要求成員方對特別承諾的服務部門或服務領域,引入并有效實施競爭政策,掃除各種反競爭的市場準入壁壘并給與其他成員方的服務或服務提供者不低于本國相同的服務或服務提供者的待遇。GATS第16條是關于市場準入條款,它列舉了一成員不得在其境內或某一地區維持或采取的6項措施,即①限制服務提供者的數量;②限制服務交易或資產的總價值;③限制經營活動的總量或服務總產出量;④限制特定服務部門提供者雇傭自然人的總數量;⑤限制服務提供者通過特定形式的法人實體或合資企業提供服務;⑥限制外資的最高股權或投資總額。市場準入是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具體表現,它意味著本國市場對外國服務業的開放是基于公平、公開和非歧視性原則。第17條的標題是“承認”,即專門對貿易雙方相互承認對方服務提供人的資格問題作了規定。根據規定,成員方得承認“服務提供人的業務執照、證書或許可證”,其承認的方式是“通過協商或其他辦法,也可按有關國家簽訂的協議或安排,或自動地給予”。

此外,在GATS其他文件中也包含了與競爭政策有關的規則。如:1、金融服務承諾諒解。該諒解是基于成員方承諾表中的特別承諾而制定的關于金融服務措施的一個框架,其目的在于補充GATS主文本中的相關規定。這一諒解包含了數項與成員方金融服務領域競爭政策有關的規則。2、電信附錄。附錄第5部分規定:為了提供其承諾表中包含的任何服務,每一成員方應確保任何其他成員方的任何服務提供者“以合理和非歧視的條件和條款”進入和使用包括私人出租線路在內的公共電訊傳送網絡或服務。為履行以上義務,成員方顯然必須制定和實施競爭政策,以制止公共電訊網絡服務者歧視性或不合理的其他反競爭行為。3、基礎電信框架書。該框架書包含了成員方維持適當措

施阻止主要供應者反競爭慣例的承諾。它列出了幾項反競爭的特別慣例:(1)反競爭交叉貼補;(2)使用從競爭者處獲得的信息;(3)拒絕提供技術和商業信息。

從以上條款中我們可以看到GATS中所確立的競爭規則具有以下特點:

第一,GATS第17條關于國民待遇的規定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原則要求,而是各成員方具體承諾的義務。這一義務性要求迫使成員方在服務貿易領域引入公平競爭規則,否則就有可能被訴違反WTO規則,并引起訴訟。這里,“國民待遇”被定位為僅限于“具體承諾”部分,這是因為發展中國家在服務貿易領域無法與發達國家競爭,短時期內也抵擋不住發達國家的投資、擠占和控制市場。所以,將國民待遇作為普遍適用義務是無法接受的。從GATS第17條的表述來看,其基本精神在于體現不歧視原則的“市場競爭,機會均等”宗旨。

第二,GATS中的國民待遇原則強調的是相同競爭條件。GATS第17條第2款、第3款的規定強調的是“競爭條件”的平等。即一締約方給予其他締約方的服務或服務提供者的待遇,如果與國內同種服務或服務提供者相比,應該具有相同的競爭條件;如果一締約方在形式上給予國內國外同種服務或服務提供者相同的待遇,而實際上競爭條件或競爭環境有利于國內服務或服務提供者,則屬于違背國民待遇原則。與GATT第3條的國民待遇相比,GATS中提出相同“競爭條件”是因為服務貿易不同于貨物貿易的特殊性決定的。在服務貿易中,“有時形式上相同,反而不平等;而形式上待遇不同,實質上反而符合‘市場競爭,機會均等’”原則。

第三,GATS中對國民待遇的例外規定不違反公平競爭原則。GATS第13條關于政府采購的例外,第15條關于補貼例外的規定,說明國民待遇原則在服務貿易領域的適用范圍和條件,也給各締約方提供了一定的靈活性。即各締約方可以通過談判就本國的實際情況在具體部門或領域就實施國民待遇原則列出條件和限制。由于服務貿易的特殊性,GATS中的一些規定雖然名稱上與GATT一樣,但具體規則已有很大的不同。就“國民待遇”來說,GATS沒有將GATT中列入“普遍適用原則”的做法延伸到GATS中,而是規定在“具體承諾”部分,并受制于市場準入具體承諾表中所列的“限制或條件”。因此,各國可以利用“例外規定”而不違法公平競爭原則??梢?,在形式上GATS中的國民待遇原則(不歧視原則)已比GATT中的規定大打折扣了。

二、我國在服務貿易領域與GATS的一致與沖突

入世后我國在服務貿易領域的法律與GATS中與競爭政策有關的規則相符是作為WTO成員方應承擔的義務。就我國服務貿易現有的競爭政策而言,它們既有與GATS中有關規則相符的一面,也有與之沖突的一面。對照我國競爭法的相關規定,其相符的一面主要表現在現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及其相關法律體現了GATS中所要求的最惠國待遇原則。例如:1994年實施的《對外貿易法》第6條規定,我國在對外貿易方面根據互惠、對等原則給予對方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這是我國發展國際服務貿易的一項基本原則,也符合GATS的要求。第23條規定,我國的服務貿易實行有條件的開放原則,即對我國已承諾的開放領域,我們有義務與之發展服務貿易關系。上述規定表明,我國在服務貿易市場準入方面將給予WTO其他成員以最惠國待遇,在進入市場后,我國將根據所承諾的部門和條件給予外國服務部門和服務提供者以國民待遇。

又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了擴大國際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允許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以下簡稱外國合營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中國政府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中國合營者)共同舉辦合營企業?!薄吨型夂腺Y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3條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合營企業,應當能夠促進中國經濟的發展和科學技術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國家鼓勵、允許、限制或者禁止設立合營企業的行業,按照國家指導外商投資方向的規定及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進行。”該條例第5條規定“在中國法律、法規、和合營企業協議、合同、章程規定的范圍內,合營企業有權自主地進行經營管理。各有關部門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贝送?,《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1條對設立中外合作企業的目的作出如下規定,“為了擴大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促進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共同舉辦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4條規定“合作企業包括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本實施細則第九章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該條例第5條規定“合作企業的主管部門為中國合作者的主管部門。合作企業有二個以上中國合作者的,由審查批準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協商確定一個主管部門。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合作企業的主管部門對合作企業的有關事宜依法進行協調、提供協助?!?/p>

上述條款對外資允許、限制、禁止進入我國市場作了原則性規定,這些規定同樣適用于設立服務業的合資、合作企業。如,1998年實施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明確列出外資準入的服務業。其中,國際經濟、科技、環保、信息咨詢等領域是鼓勵外資進入的;在運輸服務、商業、外貿、旅游、教育、會計、法律服務業、金融業等屬于限制外資進入領域;而郵政通訊、新聞出版、廣播視業等均屬于禁止外資進入的服務業。

相比之下,現行法律與GATS規定相沖突的一面仍然不少,尤其是現行競爭法在服務貿易領域尚有很多空白,仍存在一些內外區別、中外歧視等不符合國民待遇原則的做法。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與GATS協議相沖突的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我國對煙草、化工等分銷服務領域仍然實行壟斷或專營政策,至今尚無強制壟斷者或專營者從事服務貿易行為時只從商業角度考慮的競爭政策;(2)在服務貿易領域,有關競爭政策的實施、依法行政和當事人聽證權等還沒有達到GATS中所要求的透明度規則;(3)在法律、會計等專業服務領域的競爭政策與GATS第7條的要求還有很大的差距;(4)我國在金融和基礎電信領域尚未實施符合GATS規定的競爭政策;(5)我國在服務貿易領域尚未與任何國家建立競爭政策方面的合作機制。我們不妨以具體法律規定來說明。

在金融服務領域,2001年12月12日頒布了新的《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規定,本條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規定外國金融服務提供者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才能在我國境內通過獨資、合資等形式設立獨資或合資銀行、或合資財務公司、或外國銀行分行。具體而言,設立獨資銀行或者獨資財務公司,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申請人為金融機構;(二)申請人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2年以上;(三)申請人提出設立申請前1年年末總資產不少于100億美元;(四)申請人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完善的金融監督管理制度,并且申請人受到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的有效監管;(五)申請人所在國家或

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同意其申請;(六)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痹O立外國銀行分行,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申請人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2年以上;(二)申請人提出設立申請前1年年末總資產不少于200億美元,并且資本充足率不低于8%;(三)申請人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完善的金融監督管理制度,并且申請人受到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的有效監管;(四)申請人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同意其申請;(五)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設立合資銀行或者合資財務公司,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外國合資者為金融機構;(二)外國合資者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三)外國合資者提出設立申請前1年年末總資產不少于100億美元;(四)外國合資者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完善的金融監督管理制度,并且外國合資者受到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的有效監管;(五)外國合資者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同意其申請;(六)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在商業服務領域,現行的法律主要是1992年的《關于商業零售領域利用外資問題的批復》、以及1999年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試點辦法》,根據這些“批復”和“辦法”,外商必須具備相應的條件才能申請設立合營企業、分別從事零售或批發義務。事實上,外商在這一領域受到很多限制,其準入仍然存在障礙。例如,1995年10月經國務院批準,我國在上海和北京開辦了兩家中外合資連鎖商業企業,但規定中方必須控股51%以上,經營期限不得超過30年。根據1999年6月25日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試點辦法》第6條第4款規定:“采取3家以上分店連鎖方式經營的合營商業企業(便民店、專業店和專賣店除外),中國合營者出資比例應達到51%以上;其中對合營商業企業本身經營情況較好,外國合營者已從國內大量采購產品,并能借助外國合營者的國際營銷網絡,進一步擴大國內產品出口的合營連鎖商業企業,經國務院批準后,可允許外國合營者控股;開設3家以下分店(包括3家)的合營商業企業和連鎖方式經營的便民店、專業店、專賣店,中國合營者出資比例應不低于35%;從事批發業務(包括零售企業兼營批發業務)的合營商業企業,中國合營者出資比例應達到51%以上。”

在保險領域,我國還沒有適用于全國范圍內的外資保險公司專門法律,只有數量很少的地方性法規。如,《上海外資保險機構暫行管理辦法》(1992年頒布,1995年修訂)。

目前,我國對外國保險公司進入中國市場仍然設定了一些限制措施,主要表現在:1、市場準入的限制。根據1998年《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把保險公司、保險經紀人及人公司和保險咨詢公司都列入限制外商投資的領域。在《上海外資保險機構暫行管理辦法》中還對外國保險機構在中國設立分公司或合資公司設定了一些條件。如必須經營保險業務30年以上,提出申請前一年年未的資產總額在50億美元以上,且已經在中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2年以上。2、業務范圍的限制。外國保險公司在中國的分支機構或合資公司只能經營除法定保險以外的經中國政府允許的業務。如境外企業的各項保險;境內外商投資企業的財產保險和與其相關的責任保險;外國人和境內個人繳費的人身保險業務;以及上述兩項業務的再保險和經批準的其他業務??梢姡M管外國保險公司可以在中國從事保險業務,但其種類受到限制,份額也已很少了。3、經營地域的限制。外國保險公司只能在中國政府特許的地域經營許可的保險業務。目前,我國只開放了上海和廣州兩個城市作為試點。

在旅游業,根據我國《旅行社管理暫行條例》(1996.10)第13條、《中外合資旅行社試點暫行辦法》(1998.10)、以及《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的規定,沒有國家旅游局的批準,外國旅行社不能在中國設立代表機構,經過批準的機構可申請在中國境內同中國企業、公司設立合資旅行社,經營入境旅游業務和國內旅游業務,但不允許經營中國公民赴國外及港、澳、臺等地區的旅游業務。此外,我國旅游業的“入世”談判屬《服務貿易總協定》中的第9類,即《旅游及相關服務》。其中分A飯店、餐館及送餐;B旅行社;C導游服務;D其他。我國政府與各國談判提交的承諾表中僅限定在A、B兩類。

三、入世后我國在服務貿易領域競爭法的完善

與GATS協議所要求的相比,我國在服務貿易領域仍然存在以下影響公平競爭的法律規定,例如:

第一,我國在服務貿易領域仍然存在內資與外資的差別待遇。這種差別主要表現為對外資的超國民待遇或低國民待遇。舉例說明:外國服務提供者以中外合資或合作方式進入我國市場,可享受某些稅收優惠,這對我國發展水平低下的服務貿易來說顯然是不公平的。相比之下,國有企業的稅收負擔則重得多。在所得稅方面,國家對國有大中型企業實行55%的比例稅率,還有其他稅種,其稅負合計達70%,大大高于外資企業。

P>第二,我國在服務貿易領域仍然存在內資享有的行業壟斷地位。盡管我國在服務領域逐步對外資開放,修改、頒布了符合GATS要求的法律和法規,但還有相當一部分法律有待進一步的完善。例如,根據現行法律規定,我國在金融、海運、旅游等方面均不允許采取獨資形式,而只能通過中外合營形式,且要求中方控股。在許多服務領域,我國仍然對外資進入給予嚴格的限制,即市場準入的限制。如:對外資金融機構的設立限制在某些指定的城市;在保險業僅允許外資經營人壽險;在證券業還未允許外資進入;基礎電信的開放還未進行試點;國內民航業仍沒有對外開放。這些規定這顯然不符合GATS的市場準入和逐步自由化原則。

第三,我國在服務貿易領域仍然缺乏良好的公平競爭環境。公平競爭環境需要立法與司法的完善,我國在服務貿易領域至今還沒有一部統一的服務貿易基本法,現行的一些法律大多是國務院及各部委頒布的一些專項法規、條例、以及各地方性的規定和辦法,其效力缺乏統一性和權威性;其次,許多重要的服務部門尚沒有制定法律加以規范,如旅游業、航空業、建筑業、以及勞務輸出等領域幾乎是空白。這使我國的服務貿易與GATS所要求的公平競爭環境差距甚大。再次,有關貿易政策和法規仍缺乏透明度?,F有的貿易政策和法規還沒有能夠公正、合理和統一地實施,許多規定仍以內部文件的形式出現,使業外人尤其是外國人很難了解具體內容。此外,有些法規之間缺乏協調,前后矛盾。例如,1983年國務院頒布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規定,旅游業允許設立合營企業。(第3條)1995年頒布、1997年修改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卻將旅游業列入“限制”投資一類,這種矛盾使原本并不透明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更難以琢磨,缺乏可操作性。

根據我國現狀,在服務貿易領域應調整現行法律,改變上述與GATS規定不符的競爭政策和相關法律。在今后幾年內根據GATS的要求逐步完善我國在這一領域的競爭政策和競爭規則。具體而言,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第一,在服務貿易領域制定和實施GATS對成員方所要求的競爭規則。首先,應制定和完善我國在服務貿易領域的一系列法律和規章。如:在現

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增加有關規制服務業中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證服務業在公平、有序的環境中發展。我們應加快服務業的市場保障法和相關的行業立法,在近期內應制定和實施《電信法》、《旅游法》、《移民法》等,以填補我國在電信服務、旅游服務以及自然人流動方面的立法;其次,對我國在服務貿易承諾清單中所承諾的義務,應采取相應的措施,禁止在這些服務部門行使壟斷或專營權。對非特別承諾部門的服務壟斷或專營者,我國有義務要求他們不得在外國的服務提供者或購買者之間實施反競爭的歧視行為。此外,對做出承諾的反濫用壟斷或專營的服務部門,我國還應按該特別承諾制定和實施反濫用壟斷或專營的競爭政策。否則,在有關成員方的要求下,我國不僅要向WTO的服務貿易理事會要求提供這些壟斷或專營服務提供者有關運營的具體資料,而且很容易被這些成員方利用這些資料頻繁地發起磋商要求、投訴并在最終受到不利裁決。

第二,盡快提高我國在服務貿易領域競爭政策的透明度。提高透明度應從以下二方面做起:一是立法透明度。即我國不僅要及時與全面地公布法律、法規,而且要及時與全面地公布一般適用的司法決定和行政決定。二是司法透明度。執法部門在具體實施法律中應做到公正、公平,切實維護當事方的合法權益,設立國內司法承認權、聽證權等制度。此外,有關職能部門在履行我國在GATS項下透明度義務時,應基于我國的利益和GATS下透明度義務所允許的例外,注意妥善保守有關的秘密資料。如,根據GATS第3條副則,成員方并沒有義務公布那些一經披露即會阻礙法律實施,或損害公、私營企業合法商業利益的機密資料。因此,凡是會影響我國競爭法律實施、損害我國公共利益或有關企業合法利益的機密資料,我國的有關機構都可以正當保守,不予公布。

第三,在一些專業服務領域,如會計、法律領域,就服務提供者授權、許可或證明的標準,按GATS第7條規定,制定和實施承認在其他國家獲得的教育、經驗、合格要求、許可或證明的規則。對于承認的標準,應采納國際公認的標準,與發達國家在資格承認方面所承擔的準入競爭義務一致。目前,我們可通過雙邊或多邊協議來具體實施GATS第7條的規定。根據1994年9月13日中國提出了服務貿易領域初步具體承諾表,我國政府對專業服務領域市場開放和國民待遇的條件與資格作了初步承諾。如法律服務,經司法部批準,外國律師事務所可以在中國境內設立辦事處,并向國家工商管理局申請登記。但外國律師事務所在中國的辦事處不能雇傭中國律師,外國律師也不可以在中國以個人身份從事法律服務。對會計審計服務,外國會計事務所需年收入在2000萬美元以上,人員在200名以上才可在中國發達地區設立辦事處,其經營范圍依照國家財政部的有關規定確定。外國在華的會計事務所最多不得超過15家。雖然我國已作出了初步承諾,但在具體“進入”的條件和標準上仍然還偏高于本國同類服務提供者;此外,我們還應該具體落實GATS第7條的要求,即“為做到這一點,成員方顯然應在專業服務領域引入競爭政策,清除其承認規則中各種禁止、限制或扭曲本國與外國專業服務提供者之間競爭的規定?!?/p>

第四,在金融和電信領域引入與GATS相符的競爭政策。在WTO一些成員方的要求下,我國已在與這些成員方雙邊談判承諾中同意按一定的條件開放我國的金融和電信服務市場。目前,電信業務的經營管理在我國仍禁止外商投資,而全球范圍內的電信自由化已漸成趨勢。1997年2月15日,68個WTO成員方達成了《基礎電信協議》,其主要內容是要求各成員方向其他成員開放其電信市場并結束在國內電信市場的壟斷地位;協議還涉及語音電話、電報、電傳、傳真等諸多方面的短途、長途和國際電信服務,涵蓋了全球電信業務的90%以上,全球電信市場自由化程度將進一步擴大。

在我國加人WTO的議定書中,不可避免地也要列入這些開放承諾。作為履行有關承諾的準備,我國自1999年開始實際上已在逐步開放我國的金融和電信市場。例如,在1999年11月15日中美達成的協議中,我國政府承諾:電信業向美國開放,允許外商在電信服務領域持有49%股份,并于2年后增至50%;在中歐談判中,歐盟要求與中國企業的合作能擁有50%以上的股份,并希望在固定線路服務、移動電話服務、尋呼服務和衛星電話服務方面得到控股水平。在2000年5月19日中歐達成的協議中,歐盟的上述要求大多得到不同程度的滿足。從以上關于《金融服務承諾諒解》等文件有關內容的說明中可以看出,WT0成員方只按承諾要求開放市場是不夠的,成員方還必須采用相應的競爭政策,規范金融和電信服務市場,防止WTO其他成員方在有關承諾下的利益被金融和電信領域的某些服務提供者的反競爭行為所損害。

注釋:

[1]GATS的附件共有8項:即關于第2條豁免的附件,關于自然人流動提供服務的附件,關于空運服務的附件,關于金融服務的附件,關于金融服務的附件2,關于海運服務談判的附件,關于電訊服務的附件,關于基礎電訊談判的附件。

[2]參見WT/WGTCP/M/8

[3]該清單所列出的項目有效期為10年,由服務貿易理事會5年審查一次。10年后是否允許延長需經談判才能決定。

[4]具體條款請參閱陶凱元:《國際服務貿易法律的多邊化與中國對外服務貿易法制》,法律出版社,2000年8月版,第88-90頁。

[5]有關“國內法規”對服務貿易的影響,可以分為4種情況。其一,直接的或明的歧視性障礙。如規定某些行業不允許外國人經營,或限制外國人控股比例;其二,間接的或暗的歧視性障礙。如某些服務領域限制外國因素。例如,限制服務生產要素(人員、資金、信息)的國際流動;其三,直接的或明的中性障礙。如對某些領域(比如鐵路或電信網絡)實行國家壟斷經營,阻止外國同業者的市場進入。這種國家壟斷行為排除了國內外競爭者,因此談不上歧視,也不違背國民待遇原則;其四,間接的或暗的中性障礙。這是指國內行業中的種種規章和制度。例如,專業服務中人員的資格認定,包括學歷或證書的承認問題。這些規定國與國之間差別很大。

[6]例如,該諒解B部分的第一段和第二段規則。第一段要求每一成員方在其承諾表中列出金融服務現有的壟斷權,并“應盡力廢止這些壟斷權或減少其范圍?!钡诙蝿t規定成員方應確保其境內任何其他成員方的服務提供者在購買或獲得該成員方境內公共實體金融服務方面享有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據此,成員方顯然應制定和實施金融服務領域反壟斷的競爭政策,特別是應制定和實施要求境內公共實體非歧視提供金融服務的競爭政策。

[7]該框架書對反競爭交叉貼補未加定義,但一般認為,具有市場力量的一個或一組供應者利用從分割地方獲得的超常利潤、租金維持存在競爭市場區塊經營損失的,即構成了反競爭的交叉貼補。

[8]參見趙維田:《世貿組織(WTO)的法律制度》,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4月,第373頁。

[9]有關金融方面的改革,在最近的第35屆亞行年會上亞洲開發銀行研究所負責人在研討

會上指出,雖然中國金融機構的改革已取得一定的進展,但根據亞行對亞洲國家和地區的金融機構資產質量評級顯示,中國得分為1.6分,而亞洲新興市場國家的平均得分是3.8分。為此,他建議中國金融方面應進行7個方面改革:1、通過快速解決不良貸款來強化亞行體系;2、國有商業銀行應該實行所有權的多元化;3、建立一個獨立的央行和監管機構;4、實行合理的、分步驟的利率開發政策;5、放寬外資金融機構的準入;6、資本項目開放要有度,要合理,減少貨幣的不匹配;7、要采取更有靈活度的匯率機制。見《上海金融報》,2002年5月11日。

[10]1992年的《上海外資保險機構暫行管理辦法》第17條,對外資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作了以下限制:1,境外企業的各項保險、境內外商投資企業的企業財產保險和其有關的責任保險;2,外國人和境內個人繳費的人身保險業務;3,上述兩項業務的再保險業務??梢?,外資保險公司在財產險方面,只能向外商投資企業和境外企業提供服務;在壽險方面,只能向個人提供,不能經營團體保險業務。這種限制使外資保險公司無法與國內保險公司公平競爭。

[11]香港民安保險公司在深圳和海南設立了分公司,這有十分特殊的原因,并不表明這兩個地方的保險市場已對外開放。參見余永定、鄭秉文主編:《中國“入世”研究報告:進入WTO的中國產業》,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年版。

[12]我國在A類承諾中允許外商通過合營企業形式在中國建設、改造和經營飯店和餐館,外方可控股。最遲在2003年底前取消相關限制。在B類談判中最后談定:外方可在中國政府指定的旅游度假區和北京、上海、廣西、西安開辦中外合營旅行社,最遲在2003年1月1日前,允許外資控股;最遲在2005年底前,允許外商辦獨資旅行社。但有兩個附加條件:一是主要從事度假旅游業務的旅行社;二是該旅行社每年每收入超過5000萬元。此外,我國承諾在2005年底前,取消對合資旅行社設立分支機構的限制,但合資旅行社仍不能經營中國公民的出境旅游。

[13]根據國家現行法律規定,在企業所得稅方面,外資企業稅率是33%;在地方稅收上,如房產稅、車船牌照稅等都很低,有的還可根據企業經營狀況由地方政府決定減免。

[14]關于GATS成員方在這方面的義務,可參見WT/DS69/AB/R.

[15]1999年4月8日美國的《白宮文件》指出,中國有關服務的承諾可與大多數WTO成員國相似。在1999年11月中美達成協議舉行的新聞會上,美國貿易代表CharleneBarshefsky說,有關服務問題,我們達成的協議覆蓋了所有的服務領域。如銀行、證券、電信、銷售、職業服務、導游業、旅游、運輸等領域??梢姡@是一個內容十分廣泛的領域。www.usembassy-/english/press/release/crswto.html

[16]參見劉文華主編:《WTO與中國貿易法律制度的沖突與規避》,2001年版,中國城市出版社,第328頁。

[17]目前,已有70多個WTO成員方(包括美國)達成了《全球金融服務貿易協議》,將全球95%的金融服務貿易納入了自由化進程。協議主要內容是:各國允許外國在國內建立金融服務公司,并按競爭規則運行;外國公司享受同國內公司同等的市場進入權,允許外國公司在資本項目中所占比例超過50%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