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院管轄權分析論文
時間:2022-08-28 03: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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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際法院的組織
聯合國國際法院(以下簡稱“國際法院”)是聯合國的主要司法機關。《聯合國憲章》第十四章、《國際法院規約》和《國際法院規則》是國際法院的主要法律文件。其中《聯合國憲章》第十四章對國際法院的性質、當事國、咨詢意見等做了原則性規定。而《國際法院規約》則是對《聯合國憲章》第十四章的具體化,《國際法院規則》是《國際法院規約》的具體實施細則。
國際法院的組織國際法院由15名法官組成。法官來自不同的國家,但不代表任何國家,更不受其本國政府制約。法官由安理會和大會同時但分別獨立進行選舉,候選人只有同時在這兩個機關獲得絕對多數票以后才能當選。法官任期九年,可以連選連任。國際法院設正副院長各一名,由國際法院法官自行選舉產生,任期3年,可以連選連任。國際法院下設書記處,設書記官長,副書記官長和其他工作人員,書記官長在國際法院院長指導下工作。書記處處理國際法院的一切日常行政事務工作以及國際法院隨時委托其執行的其他職務。
國際法院的管轄權國際法院的管轄權分為對人管轄權和對物管轄權。對人管轄權是指誰可以成為國際法院的訴訟當事方。根據《國際法院規約》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只有主權國家才能成為訴訟當事國,具體有三種情況:1,聯合國會員國是國際法院規約的當然當事國。2,非聯合國會員國可以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九十三條第二款成為《國際法院規約》的當事國。3,既非聯合國會員國亦非規約當事國,可以根據安理會的決定成為訴訟當事國。國際法院的管轄權以當事國的自愿接受為前提。國際法院的對物管轄權,是指什么事項可以成為國際法院管轄的對象。國際法院的對物管轄權非常廣泛,包括了當事國各方提交的一切案件及聯合國憲章、雙邊條約和多邊條約規定的一切事件。它甚至超越了國際公法的范圍,延伸到了國際私法的領域。
國際法院適用的法律國際法院適用的是國際法,《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對國際法的內涵作了更為具體的規定,即:1,國際條約或公約;2,國際習慣法;3,文明國家所承認的一般法律原則;4,作為確定法律原則補充資料的司法判例和權威國際公法學家的學說;5,公允及善良原則。
國際法院的程序國際法院的程序依下列步驟進行:1,起訴。有兩種方式,一是以提交請求書起訴,二是以提交特別協定起訴。2,書面程序和口頭程序。書面程序進行四輪辯論。口頭程序進行兩輪辯論。3,評議及宣判。此外,國際法院在審理過程中還常常有下列特別程序:1,臨時保全措施。2,第三方參加。3,反訴。
二、國際法院的管轄權問題
國際法院雖然有“世界法院”的美譽,但它并不是超越于國家之上的司法機構,因此并不像國內法院那樣具有強制管轄權。由于管轄權是國際法院審理案件的基礎,而目前世界各國在接受國際法院管轄權的問題并未呈現積極的姿態,所以,國際法院多年來曾經多次呼吁世界各國接受國際法院的管轄權。在國際司法實踐中,國際法院允許當事國通過多種方式靈活地接受國際法院的管轄權。具體來說有以下四種方式:1,通過發表聲明接受國際法院的任意強制管轄權。所謂任意強制管轄權是指當事國可以決定是否發表聲明決定接受國際法院的管轄權,但一經聲明接受,法院便有強制管轄權。目前世界上已經有60多個國家接受了國際法院的強制管轄權。2,當事國雙方向國際法院提交特別協定,從而接受國際法院的管轄。3,通過多邊國際公約中關于接受國際法院管轄權的條款,從而接受國際法院的管轄。4,當事國以默示同意的方式允許國際法院行使管轄權。這些方法在擴大國際法院的管轄權方面取得了積極的效果。但仍然存在一些問題,主要如下:
關于國際法院的“任意強制管轄權”的問題雖然世界上已經有60多個國家接受了國際法院的任意強制管轄權,但多數國家在接受強制管轄權時附有各種各樣的保留。如有的國家規定只將某些特定案件提交國際法院管轄;有的國家規定只將與某些特定國家之間的爭端提交國際法院管轄。這些保留削弱了國際法院的管轄權。目前問題最大的一種保留是不將“內政問題”提交給國際法院的保留。這種保留是美國和法國首先提出的,由于目前國際社會對于什么是“內政問題”還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所以對于什么是“內政問題”只能由美國法國等保留提出國自己說了算,這極大地削弱了國際法院的強制管轄權。另一個問題是最新出現的也是很值得研究的,即“保留的歧視性”問題。以巴基斯坦訴印度非法用武力案為例,在該案中,印度和巴基斯坦都是國際法院強制管轄權的接受國,但印度在接受聯合國國際法院管轄權時,附有一項保留即“它只將與英聯邦成員國發生的爭端提交國際法院解決”,印度據此認為由于巴基斯坦不是英聯邦成員國,故國際法院沒有管轄權,而巴基斯坦反駁說這項保留是帶有歧視性的,應視為無效。國際法院認為“保留本身往往是具有歧視性的”,故不能采納巴基斯坦的意見。對于保留的歧視性問題還要進一步作研究。
關于國際法院的“先決反對”(preliminaryobjection)的問題先決反對是指國際法院雖然對案件有管轄權,但是由于案件的標的已經不存在或由于裁決將涉及第三方的利益,將會使裁決變得執行不能(inadmissible),從而撤銷案件的行為。以剛果訴比利時案為例,在該案中剛果向世界各國發出通緝令,通緝本國的外交部長,比利時拒絕剛果在比利時通緝令,剛果為此訴至國際法院。比利時認為被通緝者在案件起訴后已不再擔任剛果的外交部長一職,這樣該案就不具有國際法上的利益,從而轉化為一般的刑事案件,簡單說,該案的標的物已經不存了。國際法院傾向于比利時的觀點。再以東帝汶案為例。東帝汶原是葡萄牙的殖民地,70年代被印度尼西亞兼并。后來,東帝汶與澳大利亞簽訂了一個劃分大陸架的協定,而葡萄牙認為該協議是無效的,理由是未得到宗主國葡萄牙的同意。為此葡萄牙將澳大利亞訴至國際法院。澳大利亞認為該案的先決問題是訴訟主體是否合法,而認定訴訟主體是否合法的關鍵是東帝汶被印度尼西亞占領是否合法,如果該占領是合法的,則本案的當事國是印度尼西亞和澳大利亞;如果該占領是非法的,則本案的當事國是葡萄牙和澳大利亞。由于本案涉及第三國-印度尼西亞的利益,將導致案件裁決成果執行不能,故澳大利亞請求國際法院駁回此案。國際法院認為澳大利亞的理由成立,裁決駁回該案。先決反對雖然會使國際法院失去對一些案件的管轄權,但也有利于國際法院司法的效果,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值得認真研究。
中國以前一直沒有接受國際法院的強制管轄權,也沒有將任何爭端提交國際法院,并且對于多邊國際公約中關于選擇國際法院作為爭端解決機構的條款采取了保留的態度。但是,在中國最近加入的《禁止化學武器公約》中,中國同意了該條約中關于選擇國際法院作為解決國際爭端的機構。
如何在國際法院進行訴訟從總體上說,國際法院審理案件以事實為依據,以國際法為準繩。但對于當事國來說,掌握訴訟方法還是非常必要的。具體來說,有以下幾點:
首先,當事國向國際法院提起訴訟時,應當闡明兩點。(1)當事國應該詳細地說明訴訟事由。(2)應該盡一切可能說明國際法院管轄權的依據。前者也是當事國希望通
過國際法院訴訟達到的目的,所以訴訟請求絕對不能含糊不清或模棱兩可。后者是當事國將案件提交給國際法院審理的依據,也很重要。
其次,當事國在國際法院訴訟進行中,應該講清楚兩點。(1)把事實講清楚。(2)把法律依據講清楚。只有在事實和法律都清楚的前提下,國際法院的法官才能作出公正的判決。
再次,當事國在國際法院訴訟過程中,還要具備訴訟人。國際法院的訴訟人與國內法院的訴訟人不同。前者是代表國家進行訴訟,后者是代表個人或法人進行訴訟。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是指派本國的外交部長擔任訴訟人的,英聯邦國家則指派本國的司法部長擔任訴訟人。
第四,當事國在國際法院進行訴訟時,要配備一個強大的律師團。因為律師團精通法律和訴訟程序,能夠在國際法院的訴訟過程中發揮很大的作用。以剛果訴比利時案為例,剛果在臨時措施訴訟中指派的律師只懂刑法而不懂國際法,結果一敗涂地。所幸的是,剛果及時糾正了這一做法,派出了精通國際法的強大的律師團,從而在第二階段的訴訟過程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這一點是很值得學習的。實際上,國際上一些著名國際法學者如勞特派特、小勞特派特、布朗利都曾擔任過國際法院訴訟當事國的律師。
三、國際法院的公正性和權威性問題
國際法院成立至今以來,為保證其公正性已經做了大量的工作。如《國際法院規約》第九條規定,國際法院法官為品格高尚并在各國具有最高司法職位的任命資格或公認為國際法之法學家選舉之;如《國際法院規約》第九條規定,法官全體確能代表世界各大文化及主要法系。根據該條,國際法院15名法官在構成上考慮了各大洲的平衡以及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平衡。再如,國際法院還引入了“專案法官”(又稱“特別法官”)制度。即在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如一方當事國有本國國籍的法官,他方當事國也有權選派一人作為法官參與該案的審判;如雙方當事國都沒有本國國籍的法官,則雙方都可以選派法官一人參與該案的審判。“專案法官”制度的引入就是為了顧及當事國籍法官的平衡性從而保證國際法院判案的公正性。又如,《國際法院規約》還規定,如果國際法院院長是爭端當事國國民時,則該院長的職能由副院長代行。
但是,實踐中,國際法院在斷案時還是難以避免完全不受政治因素等影響。如在南聯盟訴北約十國的案件中,國際法院中的北約籍法官就普遍支持北約,而不支持南聯盟。所以,國際法院的法官應該做到從事實本身出發,從國際法出發審理案件。應該盡量避免政治的影響。縱觀國際法院的歷史,英國籍法官費次莫里斯給我們樹立了一個好的榜樣,他在英國與荷蘭的北海大陸架案中就沒有受本國政治立場影響而投了英國的反對票。當然要做到完全的公正,仍然要做很多事情,要有很多的路要走。
與國際法院的公正性相聯系的一個問題是國際法院權威性的問題。國際法院雖然沒有強制執行判決結果的能力,但法院的判決具有很強的法律拘束力。而最近發生的一起案件卻嚴重危害了法院判決的權威性。該案是發生于德國與美國之間的關于德國指控美國違反《維也納領事關系條約》的案件。國際法院判決美國敗訴。而美國居然以國際法院沒有管轄權為由,拒絕承認和執行國際法院的判決。這一做法激起了歐洲許多國家的強烈憤慨。所以,如何加強國際法院的權威性也值得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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