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對國際法影響論文

時間:2022-08-28 04:12:00

導語:全球化對國際法影響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全球化對國際法影響論文

全球化對當代國際社會具有重大的影響已是不爭之事實。尤其是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兩極對峙的冷戰時代的結束,全球化浪潮洶涌而至,人類真正進入了全球共存與競爭的全球化時代,由此而出現了經濟全球化、政治全球化、生態全球化、法律全球化等諸多全球化現象。不管人們是否喜歡它,大凡一個明智的人都不否定它的存在,特別是在經濟方面。[1]

全球化不可避免地給法制帶來沖擊,引起法制的變革甚至革命。經濟全球化、信息全球化等現象的出現,聯合國、世界貿易組織等國際組織的地位和作用方面的演變,給世界政治、經濟、文化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機遇和挑戰,由此而來的一系列新問題,要求法律制度作出回應,予以調整和解決。[2]國際法作為法律的一部分,也應對全球化問題作出反應。在國際法學領域的問題是,全球化對于國際法究竟具有哪些影響?國際法如何應對全球化時代的國際關系?本文僅對這一問題作初步探討,其目的在于拋磚引玉,以引起共鳴。

一、國際經濟法領域全球化的影響

經濟全球化是全球化的基礎和重要組成部分。反映在國際經濟法范圍內,全球化的影響表現在非國家行為體(含國際經濟組織和跨國公司)已越來越多地介入本屬于主權國家內部管轄的事務,或者表現為在全球經濟一體化過程中國家經濟主權的逐步被剝奪。而在非國家行為體中,尤以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貿易組織、跨國公司對國家經濟主權的影響為甚。

全球化促進了生產的全球分工,在經濟、貿易領域各國的聯系程度較之以往更甚,經濟一體化程度加深,一些國際經濟組織便借機將其“觸角”延伸至成員國主權管轄的內部事務。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于1992年作出的關于前南斯拉夫在該組織地位的決定,裁定南斯拉夫聯邦已不復存在,由其分裂的五個共和國為前南斯拉夫在該組織的財產和債務繼承者。該決定與其說是裁定一個主權國家在該組織的成員資格,不如說是決定和宣告一個主權國家是否存在。當一個國家處于內亂或武裝沖突時,并在該國境內少數民族或幾個民族紛紛要求獨立的情況下,政府間國際組織通過審查成員國地位的方式作出原國家消亡并作出承認新國家的正式決定,這在冷戰之前實屬罕見。[3]以泰國為例,東南亞金融危機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給其貸款以實行經濟穩定計劃,但條件是由它監督泰國的財政預算,要求泰國進行改革并實行企業私有化。再如韓國,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也提供貸款幫其渡過金融危機,但韓國必須接受的條件是:削減政府開支,減少進口限制,保證政府不干涉中央銀行工作等。實質上這些國家的主權已受到了削弱。

另一個重要的經濟組織是世界貿易組織。根據世貿組織規則,世貿成員不得隨意制訂關稅稅則,非關稅措施的制訂也要遵循相關規定,成員國采取的技術標準和措施要顧及世貿組織有關協定并要有透明度,等等。它的大量政策觸及到過去屬于成員國國內管轄的排他領地,其范圍延伸到一向為國內專屬管轄的行業。如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全球化的進展以及我國先入關、后入世的談判加速,我國將逐步降低關稅并在一些專屬我國企業涉足的行業允許外資介入,如律師、金融、電信等行業,其結果是由國家主權原則得出的國內獨立權受到了侵蝕。

跨國公司作為國際經濟活動的最主要的主體,在全球化過程中其影響也不容忽視。當今跨國公司已經發展為影響和左右世界政治經濟過程的實力強大的非國家行為主體,它們的財力和能量甚至超過了一些中小民族國家。[4]全球化使跨國公司為降低生產成本、減少運營風險而在全球范圍內實施最佳資源配置和生產要素組合,這就需要到其他國家投資,需要利用該國的土地和自然資源,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國家資源配置能力和領土管轄權。經濟全球化以跨國公司雄厚的經濟實力為基礎,如果主權國家為了保護本國民族經濟而采取貿易保護措施,其結局可能是跨國公司撤回投資,把資本轉移到有較小貿易障礙、能獲得更大利益的地區。面對全球化和發展本國經濟的強大壓力,主權國家不得不作出讓步。但也應看到,有些跨國公司甚至通過收買和培養人的方法插手主權國家的內政,左右東道國的政治進程和經濟政策走向。國際電報電話公司在1973年顛覆智利阿連德政府以及英國石油公司在1953年幫助推翻伊朗摩薩德政府中所起的作用即是很好的例子。可見,跨國公司可能成為制約民族國家主權、尤其是發展中國家主權的重要因素之一。如何協調好跨國公司與主權國家的矛盾已成為全球化中的一個重要問題。

目前的國際經濟運行規則在很大程度上是由西方發達國家制訂的。全球化時代需要發展中國家介入,這樣才能不致使其游離于國際經濟運行規則之外,才能使全球化真正具有全球意義。就當前而言,相互依存態勢深化和全球化進程主要外化為國際經濟機制的廣泛建構,而參與國際經濟機制不僅本身意味著國家不再能按照自己的利益和愿望制定經濟政策,在對外經濟行為中受有關規則的制約,而且鑒于國際經濟機制的體制和“游戲規則”均主要由西方國家決定,發展中國家在參與機制的同時,客觀上處置天然財富和資源的主權能力卻因此而下降,從而為其在世界市場上尋求發展機會而付出代價。[5]如一國國內企業產權的多樣化使國家難以確定民族工業的范圍,傳統的保護民族工業的經濟主權內容大為弱化,高新技術的發展使國家對其管理和控制越來越無能為力,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國家經濟主權。而眾多全球性經濟問題,如自然資源的日漸枯竭、跨國跨地區的災害和饑荒、生態平衡等的解決都超越了個別或部分國家的主權能力范圍,迫使各國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主權意識,包括弱化“自由處置天然財富和自然資源”的絕對主權思想,以促進全人類的共同利益的實現。

二、國際環境法領域全球化的影響

伴隨經濟全球化而來的是生態的全球化。經濟全球化大大提高了全球生產力和全球生產總量,使人類活動對生態環境的破壞日趨嚴重。許多生態環境問題早已超出國界而成為全球性問題,例如酸雨、熱帶雨林銳減、物種保護、臭氧層保護、全球氣候變暖、土地荒漠化,等等。我們已生活在同一個生態圈里,任何主權國家和個人都對全球生態環境享有權利,但同時亦負有責任。這些全球問題的解決,需要主權國家之間的利益協調,需要一個新型的、跨國家的體制來解決,因為主權國家的存在使國際體系呈割據狀態,各國政府間相互不停地競爭,不利于環境問題的解決。恰如哥倫比斯和沃爾夫講的那樣:“在這個工業產值被視為國家政治權力中一項重大要素的世界體系當中,我們不應期望政府會自愿地限制本國的生產率,除非本國公民大規模中毒,或者本國領土資源枯竭等威脅迫在眉睫。如果說全球性問題確實能刺激建立全球制度的話,那么,這種趨勢有可能向更多地導致國際(也可能是超國家的)調整方向發展,隨之而來的是國家主權和獨立的削弱。”[6]

在國際環境法領域,全球化的沖擊,或者說國家主權的削弱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方式:首先,對內各國需縮小國家主權權限以盡生態環境國際義務,如各國需按不同要求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減少汽油用量等,而這在純粹國家主權觀下完全是國家內部事務;其次,對外各國需服從跨國組織對全球公共資源的管理,例如各國服從聯合國的管理,無權對南極大陸提出領土和主權要求;再次,越境生態環境問題使主權國家保護其領土安全的能力受到挑戰,從而降低了國家主權的權威;最后,伴隨生態環境問題的出現而興起的“地球村”意識以及全球化意識,客觀上也構成了對國家主權意識的淡化和弱化。[7]

三、國際人權法中全球化的影響

人權是人作為人所應當享有的基本權利。人權問題目前已由國內法發展到國際法領域,并且已由第一、第二代人權發展到現在的第三代人權。全球化時代受其影響最深的便是人類共同繼承財產權、發展權、文化權等。

全球化促進了國際間交往的頻繁,使人類的認識由分歧逐步走向一致。為了人類的共同利益,出現了一些全人類共同關心的問題。同時科技的發展,使人類對一些天然財富和自然資源的開發成了可能。但對于國家管轄范圍以外的天然財富和自然資源,如國際海底、月球等外天體等,應屬于全人類的共同繼承財產,所有的擁有地球“球籍”的個人都有“人類共同繼承財產權”。因為全球化的價值體現的是全球利益和全人類的共同利益。人類共同繼承財產權的提出豐富了國際法理論,同時也提出了一些新的問題:對人類共同繼承財產的開發應遵循哪些原則?如何顧及無開發能力國家所享有的權利?哪些資源可列為人類共同繼承財產?譬如,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劃定的世界自然文化遺產,有人提出應將其列為“人類共同繼承財產”,但這些世界自然文化遺產都是處在主權國家管轄范圍之內的財產,如果列為人類共同繼承財產,勢必造成國家主權與開發、管理人類共同繼承財產的國際法相沖突。如何協調便是一個迫切的問題,也關系到人類共同繼承財產權在以后的發展。

當代世界,和平和發展是兩大主題,對廣大的不發達國家來講,發展是主要的。全球化時代國際間的相互依存空前深化,但國際機制主要是由發達國家制定的,發展中國家為了更有效地參與國際機制就要發展。發展并不是單方面的,要有來自發達國家以及國際組織的資助,而這種交易在大多數情況下都不是平等的,而是在一定程度上以削弱本國主權為條件的前述國際經濟組織、跨國公司的活動對國家主權造成削弱即可為例。故在全球化時代,對廣大的不發達國家來說,在享受發展權的同時,協調好發展本國經濟與維護國家主權的矛盾是當務之急。

文化權最初為1966年《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所確認,其中包括人人有權參加文化生活、有權享受科學進步及其應用所產生的收益,以及有權使其著作權受到保護等等。全球化時代,以政治、經濟、生態全球化為動力,以高新技術如衛星通信、傳真、電子郵件、跨國數據交換等為手段,可將任一文化隨時傳播到不同文化的區域和人群中,不同文化背景的人在各地穿梭往來,文化再也不是區域性、民族性而是全球性的了。而文化的全球化意味著從民族文化、地域文化向全球文化的轉型。文化權再也不是一國主權管轄范圍內的事情。文化的全球化對文化主權提出了挑戰,如非洲、澳洲、美洲土著人所使用的語言種類銳減以及保留其本民族文化習俗的努力成效很小即可予以說明。而且有些傳輸文化的高新技術對國家主權的沖擊不再僅僅表現在文化主權上了。以跨國數據流動為例,由于其特殊性和重要性,不可避免地要對主權國家的經濟主權(表現為搜集和處理國內外經濟信息的能力)、文化主權(表現為西方發達國家推行文化帝國主義而進行的文化擴張)和信息主權(表現為發展中國家對發達國家的信息產業產生依賴性而喪失對本國信息產業發展的主動權)產生影響。[8]文化權是一種人權,其享有是以文化主權為前提的,而文化主權是用以對抗“西方中心主義”的文化霸權、信息霸權的。在文化全球化時代,堅持文化權、文化主權、捍衛本民族文化發展的同時,如何建立國際文化新秩序,已成為涉及國家主權的最新課題。

此外,在人權領域,國際人權機制自二戰以后逐步形成就伴隨著其超國家性的不斷增強。進入90年代以來,全球化突出,國際人權問題也呈現出了國際人權機制對國家主權的侵蝕,歷年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對一些國家人權狀況的譴責是最典型的表現。盡管某些西方發達國家常常利用國際人權機制的超主權性來達到政治目的,但由于它具有濃厚的道義色彩,國家在人權方面的絕對主權受到越來越大的限制和削弱是越來越難以避免的。[9]

四、國際組織法領域全球化的影響

二戰以后的國際組織在國際關系中的作用日益重要,聯合國、歐盟等一大批全球性和區域性國際組織的建立,迎合了全球化趨勢,同時也豐富了國際法的內容。但全球化時代的國際組織與以往的國際組織相比,權力更大,對國家主權的侵蝕和制約也更強烈。

全球化導致國際間人員交往的頻繁,產品的生產、流通跨國化,由此而產生的國際爭端也較多。經濟全球化、生態全球化必然帶來政治全球化,一些全球性的政治問題,如維護全球和平、可持續發展、跨國犯罪控制、國際政治沖突等問題的解決需要全球社會的共同努力,其結果便是發育出區域性的超國家政治組織和全球性的政治組織,如歐洲聯盟、聯合國、國際法院、國際刑事法院等,其中尤以歐盟、聯合國、國際刑事法院對國際法的沖擊為甚。

歐盟從20世紀50年代只涉及個別部門的煤鋼共同體,到50年代后期包括整個經濟領域的經濟共同體,到目前已拓展至非經濟領域和政治領域的歐洲聯盟。在歐盟形成過程中,成員國在接受《巴黎條約》、《單一歐洲法令》、《馬斯特里赫特條約》和《阿姆斯特丹條約》時,由最初把一部分經濟主權讓與歐共體,發展到最后把部分政治主權讓與歐盟,在許多領域由歐盟行使過去屬于國家的主權權利:從關稅、貿易到整個商業政策;從勞動就業、人員流動到社會福利政策;從運輸、漁業、農業、競爭到環境與科技發展政策;從司法協助到內務合作政策;從政治合作到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總之,從內政到外交,歐盟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或是排他的,或是與成員國并存或混合的。[10]而且,在歐盟內部,主權也同時被嚴格劃分了,任何認為主權是體現于一國之內的、不可分割的、無限制的、排他的、永恒的公共權力的觀念都過時了。[11]

故歐盟的成立過程,或歐洲一體化的形成過程,包含了成員國逐步向一體化組織讓渡或轉移部分國家主權的過程。歐盟內這種國家主權的大范圍深層次轉移或讓渡,應該說是現代國際關系中前所未見的,而成員國這種自愿讓渡部分主權的原因之一便是國際經濟全球化趨勢的繼續發展和歐盟成員國相互依存關系的不斷加深,以及實行更高層次和更大范圍國際調節與協調的需要。[12]成員國讓渡部分主權,并且不斷有新的國家要求加入歐盟,在于它能更好地體現或實現成員國的根本利益,或者說,實現成員國單獨所不能實現的利益。因此,歐盟成員國主權向歐盟的部分讓渡,可以說首先是國家主權意志的體現。

冷戰結束以來,全球化顯示出強盛勁頭,以聯合國名義派出的維和部隊的干涉行動大量增加。其原因在于原來被東西方對抗所掩蓋的宗教矛盾、地區矛盾和民族矛盾都凸現出來,武裝沖突和戰爭日益升級。盡管這并沒有違反《聯合國憲章》,但冷戰后的表現是聯合國越來越多地介入成員國國內的武裝沖突,部分地取代了主權國家處理這類事務的權力。如針對庫爾德人與伊拉克政府的沖突,聯合國安理會通過決議,先后在伊拉克設立了安全區和禁飛區;1993年安理會又通過了對波黑塞族實施空中打擊的決議。在索馬里內戰、南斯拉夫境內民族糾紛以及盧旺達部族沖突等國家的內部武裝沖突中,或多或少都有聯合國秘書長或特使的斡旋和維和部隊維持秩序。在一些主權國家如柬埔寨,聯合國維和部隊的職權范圍比歷次維和部隊的職權都要廣泛,超出了單純的維持和平部隊的使命,變成了掌握當地軍事、外交、財政、治安、情報大權的實際上的最高權威。在經濟方面,安理會從1990年起,先后決定對伊拉克、南斯拉夫等一些國家實施經濟制裁,侵犯了這些國家的主權,因為它剝奪了這些國家發展經濟、改善本國人民生活的權力。這些國家,盡管從國際法意義上講仍是完全主權的國家,但它們的主權或多或少都受到削弱甚至侵害,這是不可否認的事實。

五、國際刑法領域全球化的影響

全球化加速了各國之間的聯系,同時也帶來了一些新的問題,如跨國商業犯罪、販毒、恐怖主義等。這些問題早已超出國界,需要國際社會的共同努力,《國際刑事法院規約》的通過以及國際刑事法院的建立即可予以說明。

針對冷戰結束以來隨著全球化發展而不斷增多的國際犯罪現象,1998年在羅馬外交會議上簽署了《國際刑事法院規約》。按照《規約》規定設立的國際刑事法院對《規約》所列罪行享有普遍性、強制性的管轄權。但《規約》規定的這種管轄權不是以國家自愿接受法院管轄權為基礎,而是在不經國家同意的情況下,對非締約國的義務作出規定:這違背了國家主權原則,不符合《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規定。[13]《規約》還規定檢察官享有自行調查權,而且賦予個人、非政府組織、各種機構指控國家公務員和軍人的權利。這種啟動程序將個人和非政府組織的意志置于國家主權之上,將很有可能成為干涉別國內政的工具。[14]該《規約》一旦生效,據其建立的國際刑事法院將成為全球第一個真正統一的刑事法院,盡管它的管轄權只限于滅絕種族罪、反人類罪、戰爭罪、侵略罪,但它的主要矛頭無疑針對國家及其權力者,簽署、批準規約的成員國意味著其主權要受到一定限制,原來對《規約》所列國際犯罪有普遍管轄權的國家在簽署《規約》后,這部分權力就要移交給國際刑事法院。國際刑事法院將主權國家的行為納入法院管轄權的事實是對絕對國家主權的挑戰。另外,聯合國針對一些國家的內戰而建立的國際刑庭亦可說明這一點。

此外,全球化對國際法的影響,還表現在隨著時間的推進,在國際法內將會出現一些新分支,如國際發展法、國際合作法等。

六、結束語

國際法是調整國際關系的法律,全球化對國際法必然要有一定的影響,這是不言而喻的。關鍵在于在全球化的過程中對國際法如何認識。筆者認為,在全球化的過程中,在處理全球化與國際法的關系時,要堅持以下幾點:

首先,國際法調整的國際關系的主體主要是國家,全球化對國家的影響,尤其是對主權的沖擊最為顯著。主權作為國家獨立自主地處理對內對外事務的最高權力,在全球化的過程中或多或少地受到了影響,或被侵蝕,或被讓渡,或被削弱,故堅持絕對主權的觀點目前看來已不可取。堅持絕對主權,也就意味著堅持主權國家對其領土內的一切人、物和發生的事件享有排他的、最高的管轄權。我們應堅持各主權國家進行國際交往必須遵循“獨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侵犯”、“互不干涉”的基本準則。

絕對主權理論在歷史上有過巨大的促進作用,對二戰以后廣大亞非拉民族國家捍衛自主權、維護民族獨立也具有一定的屏障和保護作用。然而,隨著全球化的發展,各個民族國家的發展都被納入了國際性、世界性的軌道,國家絕對主權理論也逐漸顯露出其局限性。一方面,全球化給各國帶來了空前的機遇;另一方面,全球化也制約著各國的發展,極大地影響著全球的政治、經濟和文化關系,兩者處于互動之中。也就是,全球化對國家絕對主權學說提出了挑戰,在全球化風起云涌、一個全球性的國際社會正在形成的過程中,那種將國家利益僅僅局限于強調維護自己的安全、經濟和政治利益,已經不符合國際社會發展的現實和趨勢了。[15]因此,全球化狀況下的國際關系需要國際社會的合作,尊重國際社會的共同價值,而為達到這一目標各主權國家就要作出犧牲,讓渡部分主權,這樣才能及時地使自己融入國際社會,使自己在全球化過程中不至于落伍,以實現更大的國家利益。

其次,國家主權不是絕對的,是受到一定限制、制約的,而主權的制約者正是主權國家本身。只有國家自愿讓渡部分主權的行為才是符合國際法的,而在外力作用下被迫放棄或讓渡部分主權則是違反國際法的。國家參與全球化的國際社會,本身就要有一定的付出,通過參加國際組織、國際會議、締結條約等形式,讓渡部分主權,這在大多數情況下是國家自愿作出的,因此是符合國際法的。但也應看到,讓渡主權的領域是有限的,在一些較為敏感的國際安全、政治領域,如核試驗、核監控、削減武器等,則應堅持主權的不可分割性。主權的讓渡與否是以國家自身利益為前提的,這與以前的主權觀念相比有了變化。因為,國際法中的主權是人類社會發展到階級社會的產物,同國家一樣是一個歷史的范疇,理解國際法中的主權要用歷史和發展的眼光,不要幻想用固定不變的模式來要求它。固定不變的觀念難以理解紛繁復雜的國際關系現實,主權的發展變化同國際形勢的發展變化是分不開的。主權不是永恒不變和靜止的,而是動態的,隨著社會的發展而不斷豐富和發展。[16]

再次,全球化的發展,科學技術的突飛猛進,加上國際間交往的頻繁,在國際法領域內產生了一些新的問題,如國際環境法、國際發展法、國際合作法、第三代人權等。對這些問題的解決,僅靠一國的力量是不行的,需要國際社會的共同努力。因為它們致力于保護的目標是全人類的共同利益,而不是一國單方面的利益。而事實上,我們今天講的全球化和全球化挑戰,就是指立足于人類整體論和人類共同利益論的全球化。它著眼于人類社會生活的共性,凸現人類的共同價值與共同利益。[17]這些反映人類共同利益的國際法新問題和法律制度如何規范將成為以后國際關系中談判的焦點。但無論如何,堅持國際法基本原則是首先應當遵守的。

最后,全球化的發展,使非國家行為體日益增多,非國家行為體在國際關系中的作用也越來越多地受到重視,非國家行為體已在國際法的某些部門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對于某些國際法規則的形成其作用不可忽視。如非政府組織在國際環境法中的作用即可予以說明。但需要指出的是,非國家行為體無論如何發展,在國際法律關系中占主導地位的仍是主權國家。國家之間的關系仍是國際關系的主要內容,國家仍是國際法的制定者,國家作為國際行為體系中的主要行為主體,仍然在國際關系中唱主角。那種強調非國家行為體而忽視國家在國際法中的作用是錯誤的。

總之,對全球化時代的國際法要以一種新的思維方式去研究,囿于傳統的研究方法去研究全球化時代的國際法,不但不能促進全球化和國際法的發展,只怕其作用可能適得其反。